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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治和人治
第44节论“三风十愆”之治
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流宥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的刑制。前四种都属于切断肢体、刻裂肌肤的肉刑,而大辟是死刑。当时刑罚制度以原始、野蛮、落后、残暴,以残割人的肢体和剥夺人的生命为特征。后来,尧请舜做辅佐大臣,舜重新修订并放宽了“五刑”刑罚内容,同时在“五刑”中首次确立“官刑”,开创了对官员在制度上的约束。
舜上任后,他首先烧了三把火:第一把火是划定州界,用划界的方式固定行政管辖;第二把火是制定刑罚,用条款来约束人的行为;第三把火是平反昭雪,解放了尧帝的大臣共工、驩兜、鳏,以及三苗。于是,天下人心归顺。接下来是任用百官,使国家机器运转起来。舜这“三把火”的重心则在刑罚,他把五种常用的刑罚刻在器物上,用流放代替五刑以示宽大,用鞭刑来惩罚犯了罪的官员,用木条抽打来惩罚有罪过的掌管教化的人,用铜作为赎罪的处罚。只有过失犯罪可以赦免,若要是犯了罪又不知悔改,就要用其处罚,直至用刑。而这“三把火”表明舜重视“依法治国”,这与后世帝王得天下后大兴土木、赏赐功臣、争权夺利形成鲜明对比。同时,舜慎用刑罚,以惩戒为目的,区别罪行,处罚适度。传说,舜在帝位上一干就是50年,他施政治国的关键在治人心,不仅赏罚分明,而且赏罚适度。难怪唐代诗人杜甫云:“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表达了这位忧国忧民的诗人对尧舜时代的向往。
早在先秦时期,统治者的“反贪立法”尚处萌芽阶段。其中《尚书·伊训》算是中国古代颁布的第一部治罪官员的条例,同时《伊训》又是商朝一部重要的刑事法律。成汤王死后,其孙太甲继位,三朝元老伊尹审时度势,在新王继任之初,他将商汤在位时制订的《官刑》重新修订。同时,伊尹举出成汤王生前的话,告诫太甲要吸取教训。
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意思是,胆敢在宫廷里经常纵情歌舞,在内室里饮酒作乐,这叫做巫觋的风气。胆敢贪求财物女色,经常迷恋打猎游乐的,这叫做淫秽的风气。胆敢侮辱圣贤的言论,背逆忠直的规劝,疏远年高德劭的人,和同于顽愚幼稚的人,这叫做荒乱的风气。以上这三种风气十种过错,卿士如果沾染上一种,家庭必然丧灭;诸侯邦君如果沾染上一种,邦国必然会灭亡。臣下如果不能纠正,就将遭受墨刑,要将这些教导幼小的学生们。
伊尹所说的“三风十愆”,是从作风上、道德上、政治上来管束官吏和当权者。所谓“三风”指的是“巫风”、“淫风”、“乱风”,这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以上“三风十愆”都为中国上古时期的道德所不容。伊尹作为三朝元老,他指出了“三风十愆”对国家的严重危害性,同时也告诫继任统治者要吸取教训。这是伊尹对中国古代的政治、军事、文化、教育等多方面都做出了卓越贡献,是为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贤能相国、帝王之师。
在《伊训》出台《官刑》之后,《尚书·吕刑》又颁布了“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的罪名。其中“惟货”指的就是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行为。“惟官”意指依仗权势;“惟反”意指挟嫌报复;“惟内”意指受内人掣肘;“惟货”意指贪财受贿;“惟来”意指接受请托。清人沈德潜著《古诗源》,选辑了一首先秦时期的民歌谣谚《忼慷歌》,歌
曰:贪吏而不可为而可为,廉吏而可为而不可为。贪吏而不可为者,当时有污名?而可为者,子孙以家成。廉吏而可为者,当时有清名?而不可为者,子孙困穷被褐而负薪。贪吏常苦富,廉吏常苦贫。独不见楚相孙叔敖,廉洁不受钱。
这首歌谣的意思是:做贪官当然可以得不少钱财,但是收人钱财与人消灾,既然要消灾,肯定是枉法的,如果不枉法也就不会浪费钱财来求人了。枉法之事做多了,不免就要小心翼翼,胆战心惊的活着,用一系列的假象来掩盖自己的错误。这样循环下去,如果能够侥幸活到自己退休,也是一件幸事,就只怕别人眼红或者他人嫉恨,一朝事发,肯定是身死财无,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鉴往知来,“三风十愆”是中国古代治国思想中提纲挈领的总结,而非“倡廉”实为纵贪的治国术。同时,伊尹还告诫道:“慎乃俭德,惟怀永图。”他认为统治者应当勤俭才可实现国泰民安,只有俭德的德行才能抵御贪婪欲,才能遏制滋生贪腐的土壤。这是中国三千多年前伊尹治国的思想,同时也不难发现伊尹的俭德是在勤政中实践。
第45节论贪赃同盗
汉代是以严酷的刑律来管理国家。在这个大帝国中,完全靠“文法吏”的刀笔来运行管理着帝国的机器,其中充盈着血腥与杀戮。同时,在严酷的刑律之下,依旧盛行着贪污受贿之风。
“文法吏”类似今天的检察官和审判长。他们通晓法令,执法严厉,尊奉最高统治者,并善于运用法律来处理纷繁复杂的公文和具体事务。韩非子曰:“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他主张“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商鞅变法之后,在秦国所推行的正是这样的政策。由于“文法吏”是官僚制度下所不可缺少的执法群体,因此汉代虽然极力批评秦以“法术”治国的种种弊端,却还是把“文法吏”这个机构保留在统治阶级组织队伍中。虽然,在汉武帝刘彻时已开始尊崇儒术,但“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仍延续使用。东汉光武帝刘秀则“既以吏事自婴,明帝尤任文法。”
在汉高祖刘邦开创西汉之初,由于刘邦是个大老粗人物,他和贵族出身的项羽不同,比较熟悉社会生活,了解人民的疾苦和憎恶贪官的心理,使之特别强调廉政手段。在中国社会里,由于接受教育是一种特权和需要财富来支撑,因而出身与文化程度通常是相一致的。高贵者文化高,卑贱者文化低,这就使得文化高者喜于儒学治国,文化低者严于法家治国。而自古以来,能干的皇帝大多是大老粗出身,刘邦就是封建皇帝里面最厉害的一个。此后,到了文帝刘恒、景帝刘启做皇帝时期,他们在政治上庸庸碌碌,全然像个维持会长。虽说,这两位父子皇帝都以俭约节欲自持,但都是个谦逊克己的君主。元帝刘奭即位以后,由于他“柔仁好儒”,西汉开始每况愈下,他指责他父亲宣帝刘询“持刑太深”,反对重用法家人物,动不动就用刑罚惩治自己的官员,便主张起用儒生治国。
汉代称“文法吏”为“文史法律之吏”或简称“文吏”。东汉开国皇帝刘秀深知,夺取天下需要勇猛和魄力,靠的是武将,而治理天下更需要远见和卓识,靠的是文吏。因而在东汉建立之初,他在用武力平定天下之后,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措施来巩固政权的同时,更致力于复兴儒学,注重从意识形态领域来统一和稳定人心,招募和选拔治国人才。他下令广泛搜集、整理古代典籍,“采求阙文,补缀漏逸”,他迁都洛阳时,“其经牒秘书载之二千余辆。自此以后,三倍于此。”这就为他复兴儒学,为推行教化做的准备条件。
刘秀在建立东汉之初便开始实施“退功臣而进文吏”的国策,这些“文吏”主要是儒生,史称“光武中兴,爱好经术,未及下车,而先访儒雅。”他广泛招募儒生,担任国家重要官职。如《易》学者刘昆、《尚书》学者欧阳歙、《春秋》学者丁恭、《诗》和《论语》学者包咸,都先后被任命都尉、大司徒、侍中等重要官职。这些儒生进入政坛,不仅辅助朝廷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而且对经学传播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汉代以法律的形式来惩治官员经济犯罪。在汉简《二年律令》中,有两条刑律:即“主守盗和受赇”。前者,是惩治利用职务盗窃国家物资的人;后者,是惩治官吏枉法受贿的行为。同时,还制定了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等二十七种律。
“主守盗”是惩治官员监守自盗的规定。《二年律令》曰:“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体现了汉代对官员经济犯罪与平民犯罪的同等对待,这是立法的平等思想。《汉书·陈咸传》曰:“主守盗,受所监。”曾任曹魏陈郡丞的如淳曰:“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汉书·冯野王传》曰:“得其主守盗十金罪,收捕。”《汉书·薛宣传》曰:“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汉书·翟方进传》曰:“以主守盗十金,贼杀不辜。”等等,都记载了“主守盗”的案例。唐代训诂学家颜师古注:“依当时律条,臧直十金,则至重罪。”
除此之外,汉文帝刘恒还有“官吏以饮食免”的规定。意思是:官吏接受了其他官吏或百姓的饮食,就要被免职。后来觉得这样的处罚过重,又改为:“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也就是说,官员收受了下属的饮食,如果付了相应的钱,可以不追究,如果不付钱,则照罚不误。
《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意思是:“受赇”就是受贿,“行赇”乃是行贿,这是最早注入法律层面的律条。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均按其赃值与盗窃罪同样论处。如果其中某些罪行的量刑比盗窃罪还重,则以重者论处,法定了行贿者与受贿者一样同罪惩罚。值得强调的是,《二年律令》中的《盗律》把贪污与盗窃同罪论处,说明汉代统治者对官员贪污的惩治力度。汉简《奏谳书》记载了一个案例,说两个官员因行贿受贿被他人举报,经查实后受到了法律制裁,称其“受、行赇枉法也”。这点更证明了汉代在惩治腐败上的认真。
实际上,就整个汉代而言,官员行贿和受贿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始终还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汉书·公孙贺传》载:“故丞相贺倚旧故乘高势而为邪,兴美田以利子弟宾客,不顾元元,无益边谷,货赂上流,朕忍之久矣。”说的是汉武帝刘彻在征和二年春,他下诏给御史,指责丞相公孙贺罪状。而在关于汉宣帝时的政风,也说到“货赂流行”的情形。《货殖传》曰:“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揭露了行贿方式在经济与政治相交叉的社会活动中尤为盛行。
王莽时期,由于官员俸禄微薄,甚至是没有俸禄,因此这一时期的官员收受贿赂更为公开化。《食货志》曰:“上自公侯,下至小吏,皆不得俸禄,而私赋敛,货赂上流,狱讼不决。”《王莽传》曰:“吏终不得禄,各因官职为奸,受取赇赂以自共给。”同时又写道:巡行地方的官吏“皆便为奸于外,挠乱州郡,货赂为市,侵渔百姓。”在这种情形下,把握政治权力的豪贵们,他们收受贿赂的数量十分惊人,正如《元后传》曰:“赂遗珍宝,四面而至”,“赂遗以千万数”。
后世统治者认为“贪赃同盗”是最为严酷的治官律条,但贪赃与民盗的性质是否同属,历朝历代持权合变。古今唯有“赃官”之名,并无“赃民”之说,官犯“赃罪”为贪官,民犯“赃罪”则称盗,但其性质并无区别。相反官员贪赃要比民盗更为恶劣,因其贪财之中又盗了民权。而考释中国古代贪赃、官盗、民盗等罪名与刑罚,再审视现行刑法中的贪污、盗窃罪名与刑罚,古为严惩官贪宽治民盗,今则严惩民盗宽待官贪。这是不平等的立法思想,以及欺民压民的暴力统治,而在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不平等的律条下,全然是欺世盗名。
第46节论轻法重德
自先秦到共和,中国历史上有着各种不同法律观点、理论、学说的实践。各家流派的粉墨登场,分歧总是表现在“重礼轻法”或“重法轻礼”,“重德轻刑”或“重刑轻德”,重“人治”轻“法治”或重“法治”轻“人治”的较量中,互不相让。基本规律是新朝当政,重法先行;旧朝将崩,人治祸行。国家总是从龙兴凤举到鼓衰力尽。
有贪就有廉,如同有暴徒就有好汉。在北宋司马光主编的《资治通鉴》里,孝文帝刘恒被司马光写得几乎是近于完美的皇帝。有后人称,孝文帝是中国历史上最有道德的皇帝之一,他对自己的认识,对民众的认识都是独特的。司马迁在《史记》中,他总结孝文帝的功绩时说:“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孝文帝以德化民,不仅被当成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而且他自己也身体力行。在他当政的23年里,“宫室苑囿狗马服御无所增益,有不便,辄弛以利民。”在私人生活方面,孝文帝则以“常衣绨衣,所幸慎夫人,令衣不得曳地,帏帐不得文绣,以示敦朴,为天下先。”为表率。再说治丧,孝文帝倡导“治霸陵皆以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不治坟,欲为省,勿烦民。”
具体地说:一是孝文帝爱民。他减赋税、减劳役,使百姓休养生息;二是他仁慈。在历经秦朝的暴政和吕后的暴戾之后,无论官民都畏法如虎,他去掉了原来的各种残害肢体的刑法,变成了鞭笞;三是勤俭。孝文帝是历史上第一个春耕执犁的皇帝,也是第一个倡导重农的帝王,他在位时不置宫殿,遗嘱要求大规模削减葬礼规模和殉葬品;四是谦卑。在国家有难,出现饥荒,他屡次下罪己诏,非常真诚地要求所有人指出他的错误,而且从谏如流。但是,孝文帝讲仁德也可算是讲得太极端。《史记·孝文本纪》记载了一则文帝赏赐受收贿赂将军们的故事。说文帝提倡以仁德治天下,将军张武等人曾收取别人的贿赂,事发后,文帝不同意将他们绳之以法治罪,反而拿国库中的金钱赏赐他们,想使他们内心感到愧疚。文帝的做法不知张将军等人是否自惭了没有?想必没有。如果这个历史故事是真实的,那么孝文帝肯定另有缘由。
《汉书·贡禹传》曰:“禹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可见孝文帝在几千年前已经倡导廉德思想。“廉”是教导为政者的基本道德自持,虽具有其伦理价值的合理性,但作为一种道德活动,“廉”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已经走过了两三千年。尽管历朝历代的政治家把“廉”总结出一大堆理论,但“廉”的治国成本都是居高不下,而且最终都因“不廉”导致政治衰竭,国民怨声载道。虽说,孝文皇帝倡导“贵廉洁,贱贪污”,他还把“廉耻”又加进了一层意思,即所谓廉洁且知耻。《汉书·贾谊传》曰:“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可见在当时社会制度下,犯了不廉恶德的官员也是要加以严惩的。而在惩治贪官污吏的同时,执政者也对操守廉洁的官吏大加褒奖,则“以励廉风”把操守廉洁的士大夫称为“廉士”。《孟子·滕文公》中表彰陈仲子为廉士,《淮南子·泛沦训》中对他的廉行有过记载:“陈仲子立命抗行,不入污君之朝,不食乱世之食。”可见对廉士的操行也是褒奖有加。
唐代杜佑撰《通典》,记载了汉代官制中已有廉访使、廉使的官名。到了宋代改走马承受官为廉访使者;元代置肃政廉访使,分察各道;明清改为提刑按察使,察廉官的活动对官吏操行清浊有很大的威慑作用。西汉著名学者刘向在《说苑·政理》中曰:“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讲的也就是为官要正直平淡,为政必须要公正清廉。
汉代庐江太守丞桓宽在他《盐铁论·疾贪》中曰:“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他强调要想影子正,就必须先把个人仪表搞端正;要叫下属廉洁,就首先要自身廉洁。东汉杰出的思想家王充在《论衡·定贤篇》中曰:“鸿卓之义,发于颠沛之朝;清高之行,显于衰乱之世。”他指出崇高的节操,产生于战乱不安的朝代;清高的品行,显现于衰乱的社会。这也如南宋《名贤集》所辑:“家贫知孝子,国乱识忠臣。”可历史的事实又并非如此,且不说“家贫知孝子”,单就“国乱识忠臣”而言,历史上忠臣与奸臣的比例奇虎相当,且又多为死后的英雄平反昭雪。例如,跪在英雄岳飞墓前的秦桧集团,其主要领导就有秦桧、王氏、张俊、万俟卨四人;再如,林则徐因为禁烟和抗英,使自己成了朝廷一名罪臣,遭受了五年悲壮的流放生活。故而,忠臣是不适时宜的政治产物;奸臣乃是群体力量的智慧。之后,都由历史证明和政治需要来评定。但肯定的是忠臣一定是清官;奸臣不贪也是庸官。这也是为官的性格和政治观点使然。
西汉“韩诗学”的开创者韩婴著有《韩诗外传》,他倡导修身,兼采纳孟子和荀子两人在修身问题上的说法,将孟子的“求放心”与荀子“性恶论”中学以成善观点相承接,由此形成其颇具新意的修身思想。给后人留有:“智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求非其有”的心语感悟。韩婴告诫人们:聪明的人不去做并不是没有事做,而是知那事不能做;廉洁的人不去贪并不是他有财物,而是知道不应去贪。韩婴的话没错,但对官场而言毫无作用。众所周知,官场就是名利场,是政治与经济绞杀的舞台,智者是这舞台下的剧务,廉者是这舞台上的配角,唯有贪者是这舞台上的台柱子。
其实,“贵廉洁,贱贪污”都是千年说唱的戏文。在中国传统的国家伦理思想中,所谓德成为辅助法治的手段十分普遍,它炖熟了国家政治体系、长官意识和弹性法律。而这三套车玩的是驾轻就熟,实践的反反复复。但就在这个传统社会里,由于法服从于德,亲情支配理性,使得法对于德的实现也产生过消极作用。值得批判的是,在德与法关系的历史嬗变中,由离德到辅德的游离转变中,德与法合流到德与法分立,再由宗法伦理到公法伦理的拉锯中,杀得是难分难解。
古往今来,自分封到共和,从皇帝到书记,“廉政”都是执政者最为叫响的政治口号,又是执政者期望自己的道德规范。因而,廉政似乎也就成了一种政治伦理的文化。这是自己要求自己清廉律己,至公无私,推崇“王者至公无私,故能服天下之心”的说教,这就是中国廉政思想无害又无效的药方。执政者期望廉政是一种政治道德的修养,极力营造倡廉、崇廉、尊廉、守廉、促廉、保廉等所谓的廉政文化氛围。这些轻法重德的叫喧,忽视了廉政是一种现实、一个要求、一套法制体系,而不是一种文化。
而今,在“依法治国”的皮囊里,中国人的治国文化依旧是重人治轻法治,是所谓“轻法重德”的人治型政府。而所谓的“德”,又并没有凸显在儒家思想重视伦理道德上,却表现在执政上积私的重人情、重和谐、重说教。使得朋党利益吞噬国家利益,官员利益剥削民众利益,这一点从当今社会的贪腐程度,法制律条的不平等,以及社会不公平等方面已经证明。由于治国与执政思想并非以民权为重,国家机制充当的是经济人,既得利益者的保护人,所以才滋生社会体制腐败,社会道德败坏。而引导和实行的是权大于法,法戏弄人,致使自己不得不呼出“红旗能打多久”的呐喊。
第47节看政治样板戏
古人渴望政府官员清廉,也如今人一样天天盼、日日盼,最终看到最多的还是贪污犯。可古人会自我安慰自己,做梦乞求能有一眼泉水,滔一瓢此泉水给贪官灌下去,贪官就不贪了、清廉了,那该多好!于是就弄了一眼泉水称为“廉泉”。而且苏东坡为此还写了一首《廉泉》诗:
水性故自清,不清或挠之。君看此廉泉,五色烂摩尼。
廉者谓我廉,何以此为名。有廉则有贪,有慧则有疾。
谁为柳宗元,孰是吴隐之。渔父足岂洁,许由耳何淄?
纷然立名字,此水了不足。毁誉有时尽,不知无尽时。
渴来廉泉上,捋须看鬓眉。好在水中人,到处相娱嬉。
当年,苏东坡被贬到岭南惠州,他路过赣州时,拜访了虔州著名隐士阳孝本,二人偕游虔州名胜,倚泉促谈,通宵达旦。谈到尽兴处,苏东坡诗如泉涌,以廉泉为题吟了这首诗。后来,渴望“廉泉”的人太多了,别处也多有造访“廉泉”的人,乞求政府官员廉洁之效。明人张好宁也写有《廉泉》诗:
香花墩上有奇泉,饮罢头痛始觉贪。
争得长江大河水,悉于廉泉得其源!
贪与廉之间,往往只是一步之遥、一念之差,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都会把人引自不同的境地。包拯曰:“贪者,民之贼也;廉者,民之表也。”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也受天命支配,因此古人认为人应该克己制欲。这是从先秦诸子百家到近代顾炎武、王夫之等人共同的主张。克己,就是克制自己的私心,对自己要求严格。孔子认为“克己”是实行“忠恕之道”的先决条件,也是仁爱的先决条件。要克制凡事专从自己利益出发的行为,而应该先考虑别人的利益,只要严格遵循“礼”所规定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使之合乎“礼”的规范,就可以达到最高“仁”的伦理道德境界。同时,孔子还把“克己”作为“复礼”的条件,提出了“克己复礼”的观点。孔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古代先贤们提倡从教育入手,提高官员克己奉公、反贪拒贿的素质,要求为官者清心寡欲、淡泊明利、慎独律己。这在封建社会是一种有价值的政治道德理念,这一思想也确实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几个清官。宋代名臣包拯,因不畏权贵,不徇私情,清正廉洁,其事迹被后人改编为小说、戏剧,令其清官包公形象及包青天的故事家喻户晓,历久不衰。包拯强调为官在“清心为治本”。诗云: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
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
“廉洁清正”是历代挑选官员的一条政治口号。秦朝以法的形式规定:“为官者,必清廉;处公事,必无私。”西汉几个皇帝挑选官员,都把“廉洁”作为首选。东汉推行任官选廉制,在选廉内容上,还要求为官者必须“上孝于天、中敬于父母、下爱于民”。自隋唐至清代,任用官员一般以科举为正途,其中不仅有“孝悌谦让”一科,且有“清廉守节”之内容。科举制创始于隋,立于唐,完备于宋,而延续至元、明、清,前后经历了一千三百年之久。科举制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相对的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历代统治者通过科举考试,也的确选拔了一些能治国安民的有用之才。同时,科举制又演变成套在读书人脖子上的一具橡皮枷锁,既禁锢思想又严重地摧残人才,尤其在清朝后期十分突出。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虽然帝王是世袭制,但科举制的功能仍是明显的:一是它对做官者给予一定的资格限制,而且主要是道德、学问、文章方面的资格限制。在这种制度下,只有取得了进士资格,才能获得当县级行政长官的资格,以后的仕途也就各显神通;二是每科科举考试录取名额有限,不至于使官吏员额过分膨胀;三是反对既无良心又无学问的人进入官场。实际上,科举考试就是一种官员上任前的训政教育,以达到所谓“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为官要求。统治者企图用此训政的手段,把官场贪腐之风从官员的任用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在实践了千余年之后,这种训政手段其成效不大,反为腐朽政治培养了守护人。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叶,统治者们认为官者不廉,除了守身不正、自律不严以外,也有俸饷不足的因素。因此,许多帝王都采取以厚俸养廉的做法。宋代是俸禄最优厚的朝代,据《省官益俸诏》载:宋太祖赵匡胤时,“益俸”遂定为国策。宋真宗赵恒时,定职田之制及百官俸额。宋仁宗赵祯规范立国以来俸制,颁行《嘉佑禄令》,按官品定为四十一等,确定以现金为核心,衣物、禄粟、职田等实物津贴为辅的双轨制禄制,俸禄名目亦多。如:职钱、贴职钱、折食钱、茶汤钱、厨食钱、薪、盐、马料、茶酒、厨料、公使钱等不下二十种之多,随官品高低而给。这与当今官员除了“阳光工资”之外,明的还有饭补、房补、交通费、制服费、防暑费、取暖费、书报费、洗理费等五花八门的收入,暗地里还有消费卡、娱乐卡、健身卡、购物卡,甚至会体恤下属的领导还给官员发安定女眷的美容卡,讨好女下属的胭脂费。即便如此,宋代与当今照样出了一大批贪官污吏,而且都是“精英”分子。
厚俸能否养廉,历史给后人留下沉重的思考和经验教训。优待士大夫是为宋代的国策,体现在禄制上就是采取“益俸”政策。在各种名目的补贴中,职田是其主要构成部分,且具有今天的职务津贴性质,这种补贴往往高于正俸几倍,甚至是几十倍。职田是官员最实惠的津贴,而积弊尤深,无怪宋仁宗赵祯欲罢职田而不能。清人赵翼评宋代俸禄之厚曰:“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唯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实行厚俸是为了养廉,然而官员们在具体操作中,却置换了目的和手段的位置。因此,厚俸养廉制度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达到官吏廉洁的目的。
为了防止官员贪赃枉法,维持其政权统治,历代统治者都注重将贪廉列入考核官吏的内容。早在西周时就建立的“六计”考核官员制度,其中就有“廉善”和“廉正”的内容。晋朝考核官吏以“正身”、“公谦”为首。唐、宋、明、清在考核官吏时,始终把清慎明著、清谨勤公和居官廉恪放在首位。清乾隆四年起,还把考核官吏廉洁与否由三年一次改为“经常之事”。而考核官员的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述职,官员定期向朝廷汇报政绩;二是巡察,考核官员的政绩、贪廉,并作出准确的评定。虽然,历代都有各种各样的巡察手段,但结果大多是政绩越考越大,倡廉越倡越假。
矫枉过正,为了堵漏,统治者又创立了回避制度。这一制度主要用于选考官吏、行政监察和司法审案上。宋代规定,州、府、军、监不得由本地人充当;明代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回避制度;清代规定荐举中要“避乡”、科举中要“避亲”、任官中要“避籍”。到了清末,更是规定府经略、县州吏等官“不得在本州、本县及距离本籍三百里以内当差。”同时,举报制度也早已实施。一是设置谤木,供民议政之缺失的“进善之旌,诽谤之木”;二是设置匦,与今天的举报箱一样;三是击鼓告状,对官员的贪赃或自己蒙冤,可以通过“拦桥、击鼓”而奏报于朝廷,由帝王或御史亲自作出裁决。但历史犹如说戏,无论什么办法,戏文里都表演的嘻嘻哈哈、哭哭啼啼,还是没能整治腐败。
不腐不朽,腐到一定程度,为挖掉腐肉,历代对特大腐败的官吏,都给予严厉惩治。轻则罚款、追赔、革职留任、降调、削职为民永不录用,重则抄家、处死、灭九族。秦朝实行贪与盗同罪,西汉对受贿枉法者处以“弃市”,唐朝对贪官处以“绞刑”,宋代重视反贪,行政上设反贪局,时称武德司,皇城司。到了元代,官吏赃罚,轻则打屁股,重则处死。明代,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了解老百姓不容易,所以反贪决心最大,力度也最强。他还采用挑脚筋、剁手指、砍脚、断手、钩肠、割生殖器等酷刑来吓唬众官员,但朱元璋一死,贪官又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清代也虽有处以“赐令自尽”遏制贪贿,但在雍正高呼:“夫吏治不清,民何以安?”大举改善吏治,对官员实行“吐故纳新”的换血之后,他也只得无奈之下始创养廉银。但在雍正执政的13年里,他又暴虐的查办文字狱,其数量超过他皇阿玛康熙在位61年文祸总和,暴露了这位大清最高领导人对舆论的压制,以及对文化人采取的贼人胆虚的专制政策。即便如此,在人治思想和文化专制的双轨下,结果与历朝历代一样,越反越贪、越贪越狂、贪中反贪,重复上演着前朝的样板戏。
第48节论文字狱
文字狱是统治者继承与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专制的言语之罪,诛杀人头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45年。《汉书》记载,司马迁的外孙杨恽因写《报孙会宗书》,令“宣帝见而恶之”,以大逆不道的罪名被处死;西晋思想家嵇康因写《与山巨源绝交书》,痛骂权臣吕巽,被斩于东市;北魏大臣崔浩因主持编撰国史,揭露了北魏统治者拓跋氏祖先羞耻屈辱的历史,被世祖拓跋焘下令诛族,史称“国史之狱”;北宋诗人苏轼因其诗句中有“激愤”之语,则以谤讪新政的罪名逮捕,被指控“包藏祸心,诽谤谩骂”,在狱中呆了四个多月,史称“乌台诗案”。此后,文字狱在各朝各代都有冤死鬼和下狱之人。
在朱元璋统治时期,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因作《万寿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语句被杀;北平府学训导赵伯宁因作《万寿表》中有“垂子孙而作则”被杀等等。其杀身之祸就是江淮方言中的“则”与“贼”读音貌似,被定罪为讥讽当朝皇帝曾落草做贼的经历,辱没皇帝形象。后来,朱棣发动靖难之役,起兵攻打建文帝朱允炆,推翻其叔夺位登基,成为明朝的第三任皇帝。朱棣登基后,他最忌他人说三道四,所以更是大搞文字狱。朱棣死后60余年,朝鲜晋城大君李怿效仿朱棣与群臣密谋,废同父异母弟弟燕山君,夺位登基。他曾评价朱棣说:“成祖以一言之失,诛戮大臣,略不假借,甚为不可。”看来,当时朱棣实行的文字狱已有国际影响。
最为残暴的文字狱是清朝初期。其中“庄廷鑨明史案”牵连的人最广,规模堪称是一次冷战期间的屠杀。庄廷鑨是浙江富户,此人双目失明,但热衷于出书之事业。他曾购得明末大学士朱国祯撰写的《明史》部分手稿,逐聘请明末旧臣李令皙作序,又题茅元铭、吴之铭等18人名于书上。书成不久,庄廷鑨病逝,其父庄允诚为完成儿子心愿,于顺治十七年冬将书刻成,定名《明史辑略》。谁知此书内容被归安知县吴之荣看出“问题”,随即告发。清初权臣鳌拜责令刑部满官罗多等亲赴湖州彻查,因此获罪。据载,此案因庄廷鑨、庄允诚二人已死,被掘墓刨棺,枭首碎骨,尸体被悬吊在杭州城北关城墙上,示众三个月,其亲弟庄廷钺被立斩。李令皙及其四子、湖州富户朱佑明因其不配合吴之荣调查,后被吴陷害皆被处死。随后,凡为此书作序、增补、校阅、刻版、印制、装订、卖书、买书的人均被牵连,入狱者达两千余人,宣判死刑70多人,其中18人被凌迟处死,成为中国文字狱定罪之暴的先河。如果说,此案是满清统治者树立权威、维护政权的一种极残忍的手段,不如说是贼人心虚而慑服于人民的统治。仅此一书,屠杀了这么多人,其目的就是禁书言论,篡改历史,美化自己的流氓政治。
此后,被后人捧为康熙大帝的爱新觉罗·玄烨,他又制造了黄培私刻、私印、私藏“悖逆”诗文书籍案,14人被处斩;戴名世《南山集》案,戴氏家族凡男子16岁以上者立斩,女子及15岁以下男子,发给清廷功臣家当奴仆。而为此书作序的汪灏、方苞、王源等人被处斩刑,捐款刊印出版的方正玉、尤云鹗等人及其妻、子,发宁古塔充军,提供参考资料的方孝标因族人有职衔未被上刑,但一律被革职,永世不得为官,受此牵连者达300多人。更为荒唐的是徐转案,此人本是民间说唱艺人,因他用说唱的方法说历史,也被问斩。
雍正即位后,他首先严打了一批招权纳贿、结党营私的高官集团。但他大兴文字狱也是高手,弄得人心惶惶。除了年羹尧出资刻印《陆宣公奏议》,私为作序案以外,谢济世私藏有悖逆言论刻板案、陆生楠编著《通鉴论》案、屈大均私藏禁书案、裘琏少时戏作《拟张良招四皓书》老来得祸死狱中案等等,均是典型的言语之罪。当然,像年羹尧案有些蹊跷,虽说他玉兔代庖犯上写了序文,但就凭雍正对他的特殊宠遇也不该死罪,可还是赐他自尽。为什么?因为皇帝为了整顿吏治,又给年羹尧加了一项“贪赃受贿、侵蚀钱粮,累计达数百万两之多”的注脚。到了所谓“圣主”、“十全老人”乾隆帝时,文字狱则达到顶峰,共发生130余案。其中,47案的案犯被处以死刑,这意味着生者凌迟、死者戮尸、男性亲族15岁以上者连坐立斩。而由心胸狭小、断章取义、望文生义、捕风捉影造出的文字狱,更是荒唐的没办法申冤。致使一批文疯子、戏痴子、画工胡乱涂抹、哼腔低语也被定为“逆案”,被凌迟处死,流放边疆。
后世学者在总结清朝的文字狱时,说是清先世曾臣服于明朝,受官袭爵,闻命即从,入主中原之后,不仅要将旧有史籍刊削、禁毁,而且对凡继续编写乃至收藏者,则以“大逆”之罪滥加诛戮。次是清初反清思想久久不能消弭,尤其是汉族士大夫眷恋故明,宣扬“夷夏之防”一类思想,对巩固清廷统治极为不利,故而用暴力加以打击。再是康雍之际,清皇族中权力斗争空前激化,史称夺嫡之争,不惜借助言语之罪来打击“党附诸王”势力。尽管这些都是事实,但文字狱给后世也带来了一种新的刑律,这种流氓政治的刑律依旧是截鹤续凫。
语言文字是信息的媒体,它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和思想,但也载荷着人的生死尺度。当然,这不是文字本身的错,而是文字被统治者操控着借口。通常地讲,文字狱是指封建社会统治者迫害知识分子的一种冤狱,但仅仅说是一种“迫害”,恐怕也太简单了。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到文字狱,由文字狱枝叶出来的篡改历史、禁书禁言,乾隆皇帝搞的更是有模有样。他为编修《四库全书》,首先是进行全国图书进献大检查,不仅对不利清朝的文献被禁毁,连前人涉及契丹、女真、蒙古、辽金元的文字都要进行篡改。查缴禁书竟达3000多种,15万多部,总共焚毁的图书超过70万部,禁毁书籍与四库所收书目几乎一样多。
在《四库全书》里,还有更荒谬的篡改。例如:岳飞《满江红》名句“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胡虏”、“匈奴”在清代是犯忌的,于是馆臣们把它改为“壮志饥餐飞食肉,笑谈欲洒盈腔血”。然而在编修《四库全书》的76人编委中,绝大多数又是汉人,而且还都是当时的学界泰斗。可就是这些国学泰斗看到“犯上、不雅、轻蔑、别扭”之词,心里觉得即使没有“违碍”之处也要改,这是多么自觉的奴才态度!难怪鲁迅说《四库全书》不仅藏在内廷,而且“还颁之文风较盛之处,使天下士子阅读,永不会觉得我们中国作者里面,也曾有过很有些骨气的人。”
有奴才的泰斗,就有仙风道骨的学子。在明清时期,由于文字狱的酷刑,人民的思想被打压和禁锢,为了借古讽今,有识之士就以男欢女爱,妓女体裁撰写小说来反映社会,如《剪灯新话》、《国色天香》、《醋葫芦》、《品花宝鉴》、《隔帘花影》、《飞花艳想》、《空空幻》、《玉楼春》、《九尾龟》、《红楼春梦》等等,最后以至于连这些民间的“消遣”小说都被列禁。理由是:伤风败俗。
虽然,自古以来为“字”而砍头掉脑袋、蒙冤的人比比皆是。但随着信息载体的变化,“言语之罪”的酷刑也在与时俱进,烟香缭绕。开创中国当代文字狱之酷的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事件由当时北京市副市长吴晗所写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而起,被当权者残酷批斗。最后,吴晗不得已在狱中自杀,成了共和国开元以来第一个丧命于“文字狱”的冤死鬼。可作为明朝著名清官的海瑞,他却万万料想不到,在他安眠地下370多年后,竟被红卫兵小将用铁镐刨开,给一副白骨戴上高帽子游街。如此株连,恐世上绝无仅有。而在此剧“作风民主”与“敢于发表不同意见”的讨论上,涉案株连支持此剧者超过3000多人,这些人均以“恶毒攻击中央负责同志”罪名,受到各种形式的惩罚。其中有多少讨论者受迫害致死,多少讨论者被隔离、入狱、戴帽子,已无法统计。毫无疑问地说,此案要比“庄廷鑨明史案”更为惊世骇俗。不过,虽说海瑞死后数百年被翻尸盗骨,然而人们在这位当年的巡抚大人墓里,除了挖出一副白骨之外,只找到几枚殉葬的铜币。如此清廉的海瑞,死后却如此清贫,不知给那些挖他墓的后生们一个什么样的认知?
如果说吴晗是那个年代的体制中人,是一场政治斗争让他含冤而死,这多少也可理论一番。可还有一个叫任毅的青年,他的冤屈真可谓是无以言表。任毅是当年近3000多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的一员,可谓是水滴大海里的一份子罢了。他在低矮的草屋里,在昏暗的煤油灯下写了一首《我的家乡》歌曲,后来被传遍全国,成为“知青之歌”。就这么一首发自心中的歌,却把一个青年定为罪大恶极,并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死刑,但万幸的是他在“不同意见”中侥幸活了下来,成了一个小人物大事件的历史符号。
其实,我们只看到“文字狱”的前台是振振有词的杀人、抓人和诬陷人,这是最为黑暗的政治打击,也囊括了借“文字”来杀戮。但背后最流氓的是篡改历史和编造历史,欺骗民众和政治独裁。而今,文字狱早已从法典里被删去了,但改头换面的是拒言的壁垒和控制民权。虽说,“言语之罪”未闻了,但言语之禁、言语之堵、言语之审……依旧在信息时代被封杀。不过,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历史上有文字狱,但也有文字颂,姑且有颂词、颂歌、颂文,这些都是为了颂谀罢了。假如,当我们再次齐唱起《东方红》“他是人民大救星”,然后再唱《国际歌》“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的时候,不知这样的文字逻辑,又给今天的中国人如何去理解。
第49节警察与妓女
警察自古就有,只是各个历史时期的叫法不一。警察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是除暴安良的执法力量。然而,自晚清政府成立京师巡警部,管理北京城里“公娼制”妓院开始,警察与妓女的关系就难分难解,而且警察执法也更为污浊。徐珂在《清稗类钞》说:“警署立,又实行保卫,各妓衣服丽都,彻夜来往。老妓见之,咸谓别有天地,非复人间也。”此后,妓院的发展势如破竹,警察执法也迅速成了致富的手段。
当时分管妓院的是警署下设的侦缉队,由于侦缉队控制着妓院这块肥肉,流氓冒充侦缉队查娼索贿的事件时常发生。按当时妓院的潜规则,除正常的纳税之外,还要按警署内的警察官职大小送茶费、酒钱、红包和辛苦费。甚至妓院的妓女还要免费为警署大小头头提供性服务。即便是这样,警署还要按商号、妓院、妓女、床位逐次索贿敲诈。此外,警署的警察们还与小偷、窃贼、流氓、地痞相互勾结,以各种名义索贿取钱财。这是当地警察署的一条重要生财之道,也是警署执法管理的重要内容。大凡妓院开业、停业、撤销、领取执照、更换手续,包括妓女开铺、转换妓院、检查身体、上户口及开证明等诸多事项,都要由警署批准和办理。欲开妓院者,如不事先请客送礼打通关节,休想领取营业执照。平常日子里,妓院的鸨母为了自己所养妓女的生意,必隔三差五对警署大小官职进行贿赂,以求平安无事。不然警察便以“姑娘太刁”、“姑娘有病”、“姑娘苦相”等各种理由强行勒令其停止营业。
自古到今,只要政府允许公娼,大小官员都以“牺牲一代女人,救活一座古城”的复兴经济、振新中华的思想以身作则。而且还根据妓女来自地方的特点分有“南班”与“北班”。一般来说“南班”的妓女主要是江南一带的女子,档次比较高,不但有色,而且有才,可谓是色艺双磬。我们所熟悉的赛金花、小凤仙估计就是“南班”的佼佼者。在这一时期,也有不少“南班”妓女成了达官贵人的“编外姨太太”,她们同样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由于“姑娘们”靠近权力的月台,也常利用“琴边语”、“酒中话”、“枕边风”为家乡亲朋好友、熟人故交,甚至家乡官员办些事。而这些事情的核心,主要是买官卖官和官商勾结之类的买卖。至于为家乡办学、行医、修桥、铺路等诸如此类的善事,“姑娘们”是不会理睬的。她们也只是充当着中间人,为托请人办事收点好处费罢了。当然也有直接涉政帮商的,这样的“姑娘”那就不是什么妓了,而是类似今天官员的“二奶”、“小秘”,甚至“情人”。她们拐着高官、富商的胳膊出入夜宴,扮演着交际花的角色。
当然,在高级妓院里,也常是“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的客场。文武官商之间通过狎妓冶游、叫局、吃花酒、打茶围等,不仅可以销金泄欲,而且还能洽谈生意、买官卖(爵)。同样,嫖客在妓院也兼有谈买卖、拉关系、联旧谊、结新知的活动,使妓院和烟馆成为一种兼有消遣、娱乐、社交,甚至议政等多种功能的场所。烟与酒成了通行的招待品,茶与色也就是情趣相投、秉性相合、志向相左而结为莫逆之交朋友。由于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社会又如此默契与认同,鸦片和妓女、警察与流氓成了一种社会文化繁荣的象征。而无论是民国时期的北京、天津,还是上海、南京、广州,暗娼的数子远远超过挂牌妓院。虽然,这都属被禁之列的违法经营,但这些暗娼不得不以警察为保护(伞),上下打点,以使警署的大小警察装聋作哑,为其大开绿灯,达到双赢。
据记载,民国初期娼妓最多的城市是上海。1920年,上海公共租界工商局设立“淫风调查”特别委员会,曾调查得出:上海注册从业娼妓总数为60141人,但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外国娼妓及其半公开和暗娼,据估计总数约在12万人数以上。这个数字几乎是当时上海在编警察人数的八倍,可以想象警察的油水有多丰厚,妓女全然成了警察的衣食父母。由于当时的警察和妓女大多来自农村,所以也就有了:一年土,二年洋,三年买幢小洋房;一回抓,二回放,三回捞张城里床的民谣。虽然,颁发的“营业执照”还附言“妓院领照章程”中有规定:未经工部局之准可,院主不可分租或抛弃其所经营之妓院;不可给任何酬劳于工部局人员;上差巡捕及卫生处与捐税处人,得随时入院查验等等之规定。但是,无论公娼还是私娼,在“繁荣娼盛”之下,大小警察都借各种查验名目、由头在客栈、妓院、妓女身上敲诈索贿,体现了警察在法制之下,人治敛财的途径。此外,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也常常是黑吃黑,借机敲诈嫖客,甚至威胁高官,目的都是收受钱财。
不过,如今的公娼早已没了,但妓女换了一个新名词叫小姐。想想真也是亵渎,殊不知旧时能被称为小姐的人都是达官贵人的女儿,这算不算是中国文化的堕落还是倒退呢?世人似乎并不在意。而今的“妓院”再也没有叫院、馆、楼、阁的了,“妓院”被裹在阳光下的窗帘里,豪华与龌龊的席梦思上,而小姐干的依旧是妓女的活,她们不再认为是被辱被凌,只是提防的还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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