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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物权法

  【原文】〖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解析】〖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性质〗

  本条款,简略规定了必须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一定属于国家所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上、地下、内水、领海遗存的古文物及遗址和现有馆藏文物、国家购买的文物,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的性质,是法律指定专门为国家所有的派生性所有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1.所有权定义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指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以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法设立的专门为国家所有的派生性所有权。此项特别法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知识产权关系法规范与控制,始终把文物保护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避免泛商业化运作,限制转让和防止走私国家珍贵文物,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其包括国家已经持有和按级别范围应当所有的两大部分,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为第一类资源所有权、第二等级所有权之一,也包括最优先和最全面的文物获取权、发掘权、支配权、馆藏权、排他权、追及权、鉴定权、复制权、特别的物权请求权和法定的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扩大的管理权。并不限于文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比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自由、更加扩张和更加专制;也不限于国内的文物物权关系,依托国家主权行使国家的文物追及权时,可以不受诉讼时限的限制,可以向任何一个国家追讨被掠夺或者被欺骗至国外的国家文物。就是说,属于国家专有的珍贵文物,不仅仅受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保护,而且受国际的文物保护公约法保护。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包括道德法的范畴,一般不与交易法发生关系。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可以在不违反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前提下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就是说,国家级文物一般是禁止流通的固定财产,一般不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城镇集体所有的文物分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三种类型,总体上有可能与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私人和其他人所有的文物分为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二种类型,总体上有可能与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

  遵从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的基本原则,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最优先级的拓展型、管制型、公益型、固定型、特种文化型和派生性物权型特殊所有权,其包括最优先和最全面的文物获取权、发掘权、支配权、馆藏权、排他权、追及权、鉴定权、复制权、特别的物权请求权和法定的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扩大的管理权等一整套权利,是其他文物权利人所不能及的特殊权利。一个不成文的习惯法是,于无主文物获取权、发掘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方面,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但三者之间的权益范围还要具体划分。具体要求是,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文物一律收归国家所有,不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文物国家可以按市价收买。

  2.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和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原则上,国家的文物所有权采取中央集权制,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地向地方政府与保管单位下放展览权、收益权,一般不下放处分权。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

  定义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二等级所有权”,只不过是从总体上相对而言的。从整个社会来看,文物并不是国家独有的,集体、私人和其他人也可以拥有,国家对于全部的文物不能完全拥有,势必造成多个文物所有权在列现象,即国家对于文物的主体与客体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功能,因此只能暂定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和第二等级所有权,比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等级所有权低一档次。就具体文物的具体权利而言,国家拥有的文物大部分应当是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等级所有权,如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和一级至三级珍贵文物,应当是属于这一类的。

  物权法第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就不一定属于国家所有。这就证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等级,总体上不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这几类所有权等级高,独占性和排他性能力略差一些,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低一档次。

  3.国家文物所有权可细分为五个等级

  实际上,国家文物所有权应当有5个专制等级,从第1级至第5级依次为: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简单说来:第1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最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慎重公布,必须依法永久保护、永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和禁止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第2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一般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第3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对于绝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钱币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第4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可以不定时地收缴走私或者被盗文物,征收和征用散落在民间的珍贵文物,大力鼓励国内法人与公民以及海外华人、国际友好人士捐献或捐赠文物给国家,国家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第5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全部公布,对于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一般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二、文物的基本概念

  1.基本范围

  文物的基本范围。文物,指主要遗存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上地下、内水、海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文化物,种类繁多,有的甚至价值连城,主要有以下几大类:(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水下文物及其国际关系。1989年10月国务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第3条规定:“本条例第2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国家具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2.文物保护单位及等级

  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的保护等级。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共分为四级:(1)一级珍贵文物;(2)二级珍贵文物;(3)三级珍贵文物;(4)一般文物。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文物局是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换言之,国家文物局是行使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主要的信托责任人。

  保护文物所有权的焦点。1987年5月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中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物资源极其丰富多彩。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而源远流长,佛教、道教、儒教三教合流,持续数千年的科举考试制度、文物保护制度、特有的殡葬文化风俗传承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髓,各种文物遍及全国各地,形成了巨大的文物古迹保护网络体系。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法人行使国家文物所有权,是既定的所有权制度和文物有效保护制度。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一种专制化或法制化的特种所有权,是法定的专门管制化一类资源所有权和第二等级的所有权,它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本质所有权。

  其中,国家的文物管制权、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和复制权是其主要的权利,文物管领权、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从属性的权利。国家行使所有权时,首先要保证能够行使其管制权、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等权利,其次是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毕竟,国家设立和行使所有权有强制性和力度大的一面,国家文物所有权公益性社会责任更大更多的一面,与其他人设立和行使所有权是不一样的。国家可以对于古代人特定的国家的和私人的文物统统收归国家所有,也不论其是否价值连城,也不论其是否有后代人存世,甚至于可以对于现代人私人的文物进行“合理的侵占”,可以对流落海外的国家文物进行追缴,所有这些统收权与排他权是可以适当地扩大的。就是说,国家的文物专制化权利,是可以跨越时空、跨越所有制、跨越国界与地界的,远远超出了其所有权本身的物权界限与物权价值。其他的文物所有权人是根本不能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人相提并论的。

  所谓专制,就是指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在公共利益、社会效益优先保护主义前提下,享有对自己的文物一种高度的专门化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管制权,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之上附加的行政法权、执行法权和准许复制各种文物的特权,不是简单化、市侩化的物质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至上的模式化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法定的强制性所有权,已经发现、发掘的和将要发现、发掘的国家文物,全部确定为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修缮、复制重要的不动产和动产文物,使得文物复原、复活并持久性支配、管领与控制。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几乎是专制化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管制权,优先占有专制化、优先利用专制化、优先保护专制化、优先展览专制化、优先复制专制化,成为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不是简单的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不是简单的所有权人,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统治权和一整套统治机器,前台是文物保护单位,幕后有政府、公检法等强大的政权机构。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至尊级的文物所有权,并且是重文化效益、社会效益与不注重经济效益的另类所有权即文化遗产所有权(非物质财产所有权)。文物是文化物、稀缺物、易毁损物、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物,故其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故在专有所有权之上附加了专制权、独裁权和临募权、复制权。现实情势是,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不一定要按部就班地行使文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却一定要对于国家文物坚持不懈加强专门化的控制权、管制权,这就是本质的国家文物所有权与形而上学的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本质上的区别。国家所现拥有与将拥有的文物往往是全国最大宗、最重要或者最昂贵的文物,这自然决定了在文物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管领权上始终处于最突出、最优先的特别物权地位。对国内与对国外、对政府与对保管单位各种物权关系上,所谓的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其本质是专门的、专业的文物控制权。行使专制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障和保护国家的文物的专有所有权,至于是否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则无关紧要。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存在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利用权、优先支配权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比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支配权更加自由。所谓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就是关于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几种文物所有制各自所有权、支配权的比较中得出“专有制所有权”的定义。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3)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以上第1类是完全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2类是按照文物级别范围确定的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3类是行使国家文物所有权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代理国家行使文物支配权、保护权。

  以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已经出土的和未出土的、已经持有的和将持有的国家文物在内。

  明确已经出土文物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定,如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

  明确未出土文物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定的,如1989年10月国务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明确文物所有权和打击走私、盗窃的,如1987年5月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化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

  明确国家保护文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全国分为三级管理模式。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文物资源,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而且是容易毁损、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为了更好地依托国家政权的管制力,将应当管制好的文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地进行管理、保护、利用。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支配权,对于专有文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履行对于专有文物的管制权、发掘权、馆藏权、保护权和对于其他文物所有权人的协调权、文物鉴定权等一系列的权利。

  2.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与国际公约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也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授予中国国家法人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它不仅仅受本国的制度物权法即文物保护法规范与调整,而且受国际的制度物权法即国际文物保护法规范与调整。因此上,将国家法人的文物所有权混同于一般权利人的文物所有权是完全荒谬的。

  中国是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负有不同寻常的国际责任与国家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责任盖大于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权利。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确定,国家法人的责任与义务远远大于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责任与义务,故国家法人的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应当远远大于一般人及其一般的所有权。

  据了解,中国政府已经参加了4个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它们是:(1)1985年11月2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1989年9月25日加入《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3)1997年3月7日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4)1999年10月31日加入《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中国民族报网2003年7月22日《中国政府已参加的4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参加4个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中国法人的国际地位决定了中国法人文物所有权的国际地位与文物专制管理责任;

  第二,国际制度物权法决定了中国法人文物所有权及其中国公民文物所有权的统一管制地位,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一脉相承;

  第三,文物保护是国际潮流与特殊现象,在全世界是共同行动、团结互助的;

  第四,文物保护既有全民所有制的突出保护,也有分所有制的国家一体化保护甚至于国际化的保护;

  第五,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相结合,国际法公约并不反对各国政府的垄断经营与垄断管制,却是提供重要文物实施国有化运作模式;

  第六,避免文物被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禁止侵占文化财产作为战争赔偿等规定,不受国别和追诉时间的限制;

  第七,国家法人为保护国家文物、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世界自然遗产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是巨大的,而且是持久性甚至于永久性的。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应当包括国家文物投资所有权、管理所有权在内,具有绝对的优先的地位。

  中国有些物权法教科书和物权法解读文本中,将国家的文物所有权仅仅解释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很片面性的,容易将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混淆起来,也没有区别文物的专有所有权、专制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降低了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格调与物权地位,这是引起注意和应当予以纠正的错误倾向。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性质〗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国家为了发掘、保护文物资源和传承文化遗产而依法设定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上,可归类为专有所有权和派生性所有权。

  一、国家文物所有权是国家专有所有权

  1.不是完全绝对排他的权利

  中国境内的文物不完全归属于国家所有。除了国家所有的以外,有些文物是归属于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如有些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也可能是归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了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未发现或未发掘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即一切不得为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的文物。

  在法律指定的文物范围内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文物,专门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就是国家专门所有的文物;国家行使此类文物的所有权,称之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确立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社会上地上、地下、水下埋藏的无主文物专门属于国家所有,排除任何单位、个人和他国所有的可能性。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从文物的总类并从总类中找出不同所有权主体而划分的。一般而论,专有所有权,不是垄断性所有权—即对于某个总类的物不具有完全独占性和绝对排他性;而某项子类的物自主支配者,可以是非此即彼,非彼即此。但是,专有所有权是指定性的所有权,即使是没有得到的某种物,也可以设定、预订其所有权。这种设定、预订的所有权,是依法限定一定范围、一定权利的所有权。在依法限定一定范围、一定权利行使的所有权,就是专有所有权。以此类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就是国家在依法限定一定文物范围、一定文物权利行使的所有权,就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同为文物所有权,因为国家文物存在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利用权、优先支配权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比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更加自由。从自由支配权来分级,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一级自由支配权;集体文物收藏所有权,是二级自由支配权;私人文物收藏所有权,是三级自由支配权。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文物管理体制、交易制度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于文物保护的制度决定的。

  为什么说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称之为“收藏所有权”?不叫“专有所有权”或者其它的所有权?其一,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是属于自己的所有权,但是,有些未发掘、未发现的文物,一般只能指定为国家所有,而集体、私人不具备这种资格,即缺乏“专有”的资格;其二,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主要是具备收藏的权利,其次是自己欣赏、自己把玩或者依法转让、赠与、传承的权利,较少有公开自由交易的权利,或者说其公开交易是受到严格控制的权利,不如普通物品一样地自由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谓收藏权,就是自主支配权。因此,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称之为“收藏所有权”,不叫“专有所有权”。

  说国家文物的所有权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还是有点武断。这只不过是从国家文物的所有权的总体上来说的。如果细分国家文物的所有权,可能不止一种形态的文物所有权。

  故宫博物院里面的文物,琳琅满目,有几十万件,绝大多数文物珍贵得不得了。这些“珍贵得不得了的文物”,不能随便出售、赠与、交换、抵押、典当,顶多只能提供游客观赏。其支配权、所有权完全是封闭式的,所有权权能是绝对消极的,支配权是完全地排他的,国家占有它们是永远的。故宫博物院里面的文物也是国家的文物,因为品质等级超群、一般不可处分等重要限制条件,应当分为“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等几个等级。

  2.五大类国家文物所有权

  五大类国家文物所有权,是指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主要是从文物保护的管控、保护程度来划分的。其中,不动产文物的支配权、所有权、保护权与动产的应当有所不同,一般不参与文物流通渠道。

  第一,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最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慎重公布,必须依法永久保护、永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和禁止提供游人参观,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要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二,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一般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三,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对于绝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钱币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四,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可以不定时地收缴走私或者被盗文物,征收和征用散落在民间的珍贵文物,大力鼓励国内法人与公民以及海外华人、国际友好人士捐献或捐赠文物给国家,国家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钱币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五,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全部公布,对于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一般文物(主要是一般古钱币、一般古瓷器、一般古图书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拍摄、临募,运用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如果将国家文物所有权定个级别,最高等级是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第二级是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三级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四级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第五级是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国家文物的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等,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交易,应当以第五级国家文物为宜,但需要严格审批、严格控制,最好是在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内部流通并收藏。

  二、是国家派生性所有权

  国家文物所有权,是国家古人类和早先人类的智慧(无形物)派生出来的在本国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文化物(有形物)的支配权与专制权,尽管它们未被国家授予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但物以稀有和濒临绝境为贵,起码在物权价值上超越现当代的某些知识产权。文物保护引起全世界密切关注,受国际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专制,说明了派生性所有权的极为特殊的地位与作用。

  派生,是指事物从一方面向另一方面转化,使事物属性发生一定程度或方向上的变化。

  派生性物权,是特指人类对于自然界某种文化资源、人文资源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天然的财物权和人类通过一定的智力开发投资而获得的财产支配权。前者属于先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和其他有高附加值文化用品等;后者属于后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俗称的“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而亚知识产权包括了现行法律法规未曾列入相关单行法的近似知识产权的财产支配权。

  派生性物权,可分为派生的不动产物权和派生的动产物权。

  派生的不动产,简单地讲,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获得的派生性不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不动产。

  派生的动产,简单地讲,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获得的派生性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动产。

  精神产品、文化产品、智慧产品,可以通过人的智慧这种无形物派生出有形物,可以由精神产品派生出物质产品,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或者物质文化的需求。

  ◎〖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的不动产、动产文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专制权、控制权、支配权、保护权,包括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宝贵文物,如对于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的专制权、控制权、支配权、保护权。从所有权分类上来说,国家文物所有权既是专有所有权,又是专制所有权,又是派生性所有权,相对地淡化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强化占有权和专制权、控制权、支配权、永久保护权,均受国家制度物权法甚至于国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一般不受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是派生性所有权的一个类别。因为是历史遗存的稀有的文化产品、智慧产品的所有权,根本不同于一般物的所有权,与知识产权之类的派生性所有权也有许多异同之处,并且国家的所有权又不同于其他人的所有权,行使所有权和支配权的方式也有很大不同。文物所有权、支配权以及专制权、控制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家的文物绝大部分是永久性保护与保存的,在所有权设立上是应有尽有的,在所有权转移、变更和消灭上基本上是禁止的,这是国家的所有权人同其他的所有权人的根本区别。

  之所以将文物所有权划分为派生性所有权,是因为文物是古代文化产品、智慧产品的结晶,是由古代人类的智慧派生出无形资产,并由无形资产派生出有形资产。换言之,是古代人类文化、智慧的发挥,由精神文化派生出物质文化的结晶,蕴含着古代人类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结晶。古代人早已去世,如今的所有权人,是继承性所有权、支配权和保护权人。

  近现代以来遗存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和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等文物,同样是文化产品、智慧产品的结晶,同样是人类的智慧派生出无形资产,并由无形资产派生出有形资产。所有这些另类的知识产权,不一定与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挂钩,但属于很另类很特别的知识产权是可以肯定了的。

  不同的所有权有不同的质量和价值,文物类所有权的质量和价值肯定不同于一般物类所有权的质量和价值。国家所有的文物的物权化方针是: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社会效益中心论,国家所有的文物不一定要求产生经济效益,这跟其他的派生性物权即知识产权是不同的,但必须要求产生社会效益。将文物类所有权与一般物所有权区别开来,将会使得物权法更有理性,更能发挥物权法的应有的效力,更有利于有针对性地确认、保护和利用不同对象的物。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文化遗产极为丰富。我们的祖先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长期斗争中,创造了灿烂光辉的古代文化,为整个人类文明历史作出过非常重要的贡献。保存地上、地下、水下极为丰富的祖国文物,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它真实反映了我国历史各个阶段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和社会生活的状况,蕴含浑厚的历史事迹和各族人民的创造奇迹和精神价值、人文价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对于人类作出应有的贡献,也是每一个中国人应尽的职责。

  二、国家文物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

  1.基本概念

  国家文物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是指国家对于古代重要的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专制、支配、保护的权利。这些不动产,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是古代人类文化、智慧的发挥,由精神文化派生出物质文化的结晶,蕴含着古代人类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结晶。古代人早已去世,如今的所有权人,是继承性和专制性所有权、支配权和保护权人。

  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可以根据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和无级别不动产文物,划分为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专属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专有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一般支配所有权四种类型。其实,这四种类型,与国家文物不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不动产专属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不动产专有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不动产一般支配所有权四种类型没有本质的区别。加上“派生性”的前缀,是为了记住这是古代人类的智慧、精神、文化产品,是由古人类智慧、精神产品派生出的物质产品,以区别智慧产品所有权与一般产品所有权。

  2.奇妙无比

  在国家文物所有权系列中,或者说,在国家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系列中,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是最具保有、保护价值的所有权与支配权。许多大规模价值连城的动产文物,是在不动产文物保护区、保护点中保存下来的。

  如中国的万里长城,是世界上四大奇迹之一,历经2300多年岁月风风雨雨,仍然巍然屹立,显示了古代中国人民高超的建筑艺术和智慧结晶;故宫博物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皇家庭院,精美绝伦,盖世无双,显示了古代中国人民高超的建筑艺术和智慧结晶,故宫博物院不仅不动产古建筑文物如此,而且是藏宝无数,这些动产文物与不动产文物浑然一体,相得益彰;西安秦兵马俑坑,1974年发现总面积有20780平方米,兵马俑6000多件,战车89乘,车士261件,驾车陶马356匹,骑兵武士俑116件,鞍马116匹,步兵俑562件,驷马战车一乘,武士俑68件。俑高1.8米左右,陶俑、陶马、陶车形象栩栩如生。这是秦始皇陵墓的一部分。西安秦兵马俑是动产文物,但承载这些动产文物的是秦兵马俑坑。没有秦兵马俑坑,这此价值连城的文物,就不能保存到如今。

  国家文物派生性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指:一是,一般来说,不得处分、改观、挪动、毁损、消灭;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最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必须依法永久保护、永久支配。二是,一般而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和禁止提供游人参观,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要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因此,国家文物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的性质,从文物保护上分类,多数情况下,应当是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

  三、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所有权

  1.基本概念

  国家文物派生性动产所有权,是国家对于动产古代重要的纪念物、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专制、控制、支配、保护的权利。这些动产,不同于一般的动产,是古代人类文化、智慧的发挥,由精神文化派生出物质文化的结晶,蕴含着古代人类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结晶。古代人早已去世,如今的所有权人,是继承性所有权、支配权和保护权人。

  与国家文物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相同,国家文物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也可以分为四级,其根据也是大同小异。

  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所有权,可以根据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和无级别动产文物,划分为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专属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专有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一般支配所有权四种类型。其实,这四种类型,与国家文物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动产专属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动产专有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动产一般支配所有权四种类型没有本质的区别。加上“派生性”的前缀,是为了记住这是古代人类的智慧、精神、文化产品,是由古人类智慧、精神产品派生出的物质产品,以区别智慧产品所有权与一般产品所有权。

  在国家文物所有权系列中,或者说,在国家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系列中,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的保有、保护价值,仅次于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而交易价值甚至大于不动产类文物。这不是由于不动产类文物的价值低于动产类文物的价值,是由于动产类文物“可交易”的自由度和数量级决定的。不动产类文物绝大多数不许交易,即使可以交易的,也没有多少愿意参加交易,不敢参加交易,尤其是国家级不动产文物是如此,几乎全世界都是如出一辙。那么,所谓文物交易、文物转让,基本上是动产文物的交易与转让。如字画、陶器、瓷器、器皿、珠宝等工艺品、美术工艺品,以及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动产文物,拍卖、流转的就是这些。

  动产文物的拍卖、流转,有的是有价无市,有的是有市无价。出卖文物的竞买文物的,一般不公布其主人。拍卖市场上是这样,私卖市场上也是如此。

  国家的文物是否应当参加拍卖,如何参加拍卖,国家应当有明文规定、详细规定。本文倡导的“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和“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的提出,是国家文物第一类所有权,意味着各种文物的交易、交换、流转最好是一律禁止;国家的不动产文物的交易、交换、流转更要严格限制。

  2.交易的奇迹

  动产文物物权,是十分奇特的一类物权。从交易成果来看,许多成功的动产文物,投资极小,而产出极大,屡创奇迹。这也充分证明了派生性文物支配所有权的特殊作用。

  据报道,著名画家靳尚谊于1966年创作的顶尖作品《毛主席全身像》,于2009-06-25日“广州2009春拍会”上由广州嘉德拍卖行拍出最高价2016万元拍卖出天价2016万元!(广州日报2009-06-26AⅢ3版:《毛主席全身像》拍出天价成交价2016万元为广州史上最高价拍品记者林琳)。而《毛主席全身像》不是孤本,在文革中大量印刷,家喻户晓。假如是孤本,那么,其拍卖价格不知要翻了多少番。

  历史上的领袖人物的收藏,也是以天价面世。2009年春拍会上,宋徽宗《写生珍禽图?手卷》拍卖出61712000元的天价(北京保利)。据报道,中国馆藏宋徽宗画作仅有39件作品。近年来,拍卖宋徽宗画作的还有:2002年,《写生珍禽图?手卷》拍卖出25300000元(中国嘉德);2008年,《明皇训子图》拍卖出9006800港元(长风拍卖);2004年,《明皇训子图》拍卖出2225333港元(香港某拍卖行);2005年,《无数?养雉图?立轴》拍卖出279840港元(香港某拍卖行);2004年,《(传)欧阳询求兰亭图?手卷》拍卖出187000港元(中国嘉德)。(广州日报2009-06-17AⅡ3版:《宋徽宗画6000万元成交》记者林琳)。

  类似上述的例子,还有很多,不胜枚举。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也不例外,也能拍卖出好价钱。2005年1月9日下午,宋徽宗《桃竹黄莺卷》拍卖出6116万元,加上当天上午拍卖的乾隆御用“铜胎万福吉祥灯”6600万元,共拍卖出1.27亿元。这两件文物,是清宫文物。(文摘报2005年2月3日9版《两清宫文物拍出1.27亿元天价》)

  俗话说,盛世藏文物,乱世藏黄金。文物产业,艺术品产业、工艺品产业,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幅度提高,日益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现有的艺术品、工艺品过了若干年以后,有些便成为文物,奇货可居。

  关注国家文物所有权,同时关注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一同发挥文物的效用,这才是物权法要达到的目的。

  ◎〖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

  一、基本理念

  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法》第4条),是在重点保护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和国家文物派生性所有权基础上,再分门别类地保护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文物,原则上根本上是以国家利益、社会效益、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只能在不损害以上三大利益基础上兼顾经济效益。所谓的经济效益,是指利用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文物进行适当的展览收益或者出租展览收益,借以弥补国家投资和维持场馆、陵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在物权化方针政策上,基于文物及其古迹不可再生或很难再生和易于毁损、灭失等特点,基于国家级文物永久保存的职责特点,断定国家专有的文物应当强化其占有权、利用权、控制权、专制权和永久性保护权,应当相对淡化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为国家级文物和国家专有、专制、派生性文物是禁止流通之物,不能跟一般商品那样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所有权,只能按照国家制度物权法或者国际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来严格要求、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国家文物保护的物权化方针,与其他财产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有很大差别的。(1)国家文物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社会效益、文化传承中心论,设立和保护国家级文物所有权是法定的,决不是意定的,设立和行使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是为了赚钱和发财;其强化其占有权、利用权、控制权、专制权和永久性保护权,应当相对淡化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再穷也不能穷国家文物保护,再苦也不能苦文物宝贝。这种物权化方针,与其他文物所有权人的物权化方针也是不相同的。(2)普通财产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世俗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当事人达成合意便可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所有权,几乎不关注社会效益、人文利益,几乎是自由主义、完全是趋利主义的物权化方针。(3)担保财产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世俗的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当事人达成合意便可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担保物权,几乎不关注社会效益、人文利益,几乎是自由主义、完全是趋利主义的物权化方针。

  国家文物保护的物权化方针与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脉相承的,是其基本方针政策的充分体现。为了达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目的,而对于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权能、作用、效力范围等进行适当的调整,抓紧抓好文物的支配权、管领权、管理权和控制权,限制或禁止行使处分权,强化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不得将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专制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混同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更不得将文物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物所有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制度是强制性的特种所有权制度,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应当以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为准,不得法出多门、政出多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坚持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是国家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国家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

  关于国家文物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如物权法第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一种简单化或者模式化的规定,国家文物所有权可以分很多种类,各种文物的保护法是不相同的,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法也是大不相同的。

  二、一般分析

  国家执行文物专有所有权和保护文物制度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1.原则上,利益取向要清楚。应当始终将文物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效益或者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二位,甚至于在一定条件下仅考量社会效益、不考量经济效益。申言之,国家文物的物权价值,体现在文物本身的科学与文化价值的存在价值上,考量其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国家法人行使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抢救、发掘、保护和延续文物的长期存在,不能不顾一切地获取经济利益,更不能随意出租、转让、拍卖、抵押、质押或者赠与国家保护的文物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2.原则上,突出独占性地位。国家法人搜集、整理与保护、复制国家级文物,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凡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都可以一网打尽,不留片甲。采取勘探法、采掘法、整理法、修复法、复制法和没收法、收买法、赎买法、追查验收法等各种办法来保证国家文物不至于流失与损毁,尽量实现收集和保护最大化。这种物权配置方法,是与海域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方法是正好相反的。国家设立与行使文物所有权时,是完全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利,是完全集权而不放权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二级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级所有权)。只不过是,普天之下的文物不完全是为国家所独有,才降级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二级所有权)”。

  当然,国家海域资源所有权是属于“国家专属所有权”(第一级所有权),但下放海域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力度很大,几乎下放到了所有的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国家专有所有权”,与集体的(专有)土地所有权并列,而国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下放的力度也很大,几乎下放到了所有的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了。相比之下,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独占性非常突出,独裁专制程度特高。总之,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属于成长式与加权式的特种所有权,国家海域资源专属所有权和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均属于萎缩式或者减权式的特种所有权。

  3.原则上,保护重点要清楚。原则上,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可优先于非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不动产文物的保护可优先于动产文物的保护;濒危的文物的保护可优先于非濒危文物的保护;价值高的文物的保护可优先于价值低文物的保护;水下的文物的保护可优先于水上文物的保护;地下的文物的抢救保护可优先于地上文物的抢救保护。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4.原则上,保护国家文物和保护全民族文物人人有责。所谓国家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和国家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是国家文物的主要责任人。对于保护国家文物的有功人员,国家一律采取奖励制度;对于破坏国家文物的违法犯罪的单位与人员,不论涉及到哪一级单位与个人,国家一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养奸。国家管理文物,不仅仅止于管理自己份内的文物,必要时还可以鉴定和管理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是一种扩大了的监督管理权或者专制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非常奇特的一类所有权,对于属于自己的文物会采取毫不留情的文物获取权、发掘权、支配权、馆藏权、排他权、追及权、鉴定权、复制权、特别的物权请求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并且在此基础上为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保护尽量地提供帮助与方便。就是说,国家的文物独占权、排他权是非常鲜明的,而依法协助保护其他物权人的文物的立场态度也是非常鲜明的,将全民所有制和非全民所有制两大类似乎不兼容的文物保护体制的保护对象交容在一起,目的在于提高整个民族的文物保护水平,为子孙后代造福。

  5.原则上,国家所有的文物和其他单位与个人所有的文物都可以列入“派生性标的物”范畴。因为,文物不是一般的物品与商品,文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不是一般的物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方式均与一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方式不一样。绝大多数文物原本就是派生性标的物,物权人原本就是派生性物权人。

  6.原则上,国家的文物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档案,建立健全统一的文物公布与登记制度,采取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手段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国外的公私文物一律采取统一的登记制度,登记生效主义决定了是否可以拥有、收藏、拍卖、赠予、继承或者转移、变更、消灭文物权利的重要依据。统一的登记制度对于确权、护权和甄别真假文物,起着公示与保证的作用,对于保护公私文物所有权人的权利都是至关重要的。

  7.原则上,国家级文物即国家专有、专制和派生性文物,其物权化方针政策是“应有尽有,应保尽保”,不能机械地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归国家所有”。简单地说,“公共利益优先”是人类社会和每个国家之普世价值、普遍真理和普遍性原则,对于国内遗存的无主文物一律确定为国家所有是完全正确的。客观上,世界上的新生事物是层出不穷的,而以现代人的认识水平和法律规定,难以涵盖全部的文物类型。

  《文物保护法》是1982年11月出台的,经过1991年、2002年和2007年的三次修改,仍然不是十全十美的。如《文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这里仅仅是指地下文物的发掘权,而未规定所有权的归属,实为遗憾。新《文物保护法》仍然只有80个条款,而《物权法》却只有一个条款。这些法律的通病,只知道简单化地拼凑条款,并没有规定文物所有权分为几类、几级所有权,没有规定国家专有、专制、派生所有权同其他文物所有权人的区别点在哪里,没有规定文物、文物保护和国家权利的边际在哪里。在这种情势下,机械地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归国家所有”肯定是错误的。因此上,任何人哪怕将《文物保护法》背诵得滚瓜烂熟也解决不了疑难问题。这么说来,文物保护法理学和物权法理学,既不是画蛇添足、狗尾续貂,也不是纸上谈兵、博士写驴,而是很有启迪性和实用性的东西。

  ◎〖本文小结〗

  本文从“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等几个角度,系统地解析和论述了物权法第条的中心思想,与教科书、通说、权威解读文本中的阐述角度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文物具有公益性、稀缺性、珍贵性、难以再生性、易受破坏性和权属的特殊性、保护的困难性等特征,尊重和保护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指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以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法设立的专门为国家所有的派生性所有权。此项特别法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知识产权关系法规范与控制,始终把文物保护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避免泛商业化运作,限制转让和防止走私国家珍贵文物,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一种专制化或法制化的特种所有权,是法定的专门管制化一类资源所有权和第二等级的所有权,它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本质所有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国家为了发掘、保护文物资源和传承文化遗产而依法设定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上,可归类为专有所有权和派生性所有权。

  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法》第4条),是在重点保护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和国家文物派生性所有权基础上,再分门别类地保护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

  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法》第4条),是在重点保护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和国家文物派生性所有权基础上,再分门别类地保护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

  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2条[国家的文物]、第5条[集体和私人的文物]

  字数:20883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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