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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物权法

  陈绪国

  【原文】〖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发展权利〗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解析】

  本条有三款。一款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款是各种所有制有序化发展,一款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一、基本概念

  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保障机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民主制;以全国统一和民族大团结、巩固国防为圆满的国体制;以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主旨和以公平保护各物权主体的物权制;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目标责任制;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基本国策的科学发展制;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合理引进外资、为方针的和谐发展制;以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科技事业、教育事业、医疗事业、住房保障事业和其他各项事业的系统保障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一项基本物权制度。它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所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相适应,铁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离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与主导地位,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首先是,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生产力发展不均衡,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过于单一化,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和方便居民消费,需要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同时发挥其他物权主体的积极性。其次是,公有制经济有不够机动灵活的一面,也不容易包罗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且中国的剩余劳动力达~5亿之多,政府不能全部包分配,在确保公有制为主体有前提下,发展其他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安排就业压力和职工保障的压力。

  只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帕雷特改进,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可行的。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设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管理制度相衔接,籍以保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地进行。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上层建筑。如果让私有制经济、外资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盲目发展,全面推行私有化,定会破坏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法,破坏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事实上,公有制经济一直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信托所有权制度也不完善,某些贪污腐化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容易以各种手段来进行侵害与破坏,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

  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个抽象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既有量的比例,也有质的要求,必须建立一整套严格的保障机制来付诸实施。

  从物权法角度解析,首先是要将全民所有制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界定好维护好;其次是要将集体所有制的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及其信托所有权界定好维护好;其三是要将集合所有制、私人私有制和其他人所有制的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界定好维护好。一定要理顺各种所有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具体的物权、具体的对待。

  公共物权与非公共物权的共同发展或者各自发展,并不是简单相加或简单相减的,而必须是要遵循一定的限制规律与一定的发展规律的。那种把公共财产贱卖光、分割光、白送光、糟蹋光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违背的,是必须要禁止和杜绝的。

  二、基本依据

  这一款是物权法第一条的重申,是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概念作出延伸解释。宪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第6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个前提,是将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作为主导力量,如宪法第7条所规定的那样,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超越宪法的范围,“修正”和危害这一基本原则。

  第二个前提,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时候,当非公经济体制危及国家专属所有权,或者危及国家经济平衡、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时,国家有权制定对应的政策,作出相应调整。这种方法,物权法法理学称之为“所有权限制论”。所有权限制论,即对于私人所有权限制的基本理论,是大陆法系最通常的惯例,几乎所有物权立法国家都是如此。

  对于所有权的规定,一般加上了限制性规定,如“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德国民法典》第90条)、“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日本民法典》第206条)等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出台了反垄断法,但是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如军工、自然资源、铁路、公路、港口、邮电等行业实施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或基本实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式,由国营企业控制。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是利于保护本土的民族企业、民族经济,防止被外国“流氓企业”控制,破坏国民经济体系,二是国营企业始终是国家税收的主要经济来源,而非国营企业是补充来源。西方国家几百年来的经验也证实了从国营企业收税确实非常方便,国家因此有了稳定的税收来源,在此基础上,比较顺理成章地实施福利社会主义制度。西方一些国家国有化程度高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就有保障,否则就缺乏保障。如法国经过三次国有化运动,为该国政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源,公民福利项目多达200多项。自从希拉克总统上台搞私有化以后,居民社会福利立马不如从前。

  另一方面,依托国有企业可以公平合理地整合自然资源、生产要素,为全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共服务品,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国有企业的财产全部是来自于人民并反馈于人民的,他们既不在商品经济中白热化竞争,也不能过分地追求利润,能够让广大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更优质的服务。总的来说,国有企业为整个社会担负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履行了更多更好更扎实的义务,让国有企业优先发展,相信广大公民是真心拥护的。

  拥护国有企业和确立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国家是只做不说,有的国家是只说不做,有的国家是又说又做。有的独裁者和奸商、学霸等妖怪,把国有企业当做唐僧肉,认为吃了它就长生不老。事实果实如此吗?事实是他们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历史经验证明,私有化泛滥成灾的国家,会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即使经济高速发展了,也是恶性循环,也是经济泡沫,对于工人阶级等弱势群体来说灾难无穷,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各种所有制有序化发展〗

  这一款也是物权法第一条的重申,是将“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概念作出延伸解释。宪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第6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具体内容,见《解析物权法》(2)。

  首先,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执政党一贯制的既定方针,也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了只要用心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和有序化发展的正确道路;如果不用心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有可能走上前苏联、东欧国家那种倒退式道路。从根本上来说,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走马列主义科学发展的道路。

  各种所有制有序化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一条规律。它标志着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处于绝对优先权的位置,要确保国有企业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保持绝对保护、绝对控制的地位。

  其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八二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修正案的第一条,就是增加宪法第11条的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八二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修正案的第十六条,将宪法第11条第一个修正案的规定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八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修正案的第二十一条,对第三个修正案第十六条进行了再修正:“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一个修正案提出了“私营经济”的概念,第三个修正案又加上“个体经济”的概念,第四个修正案又加上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

  物权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宪法第11条第四个修正案重新规定的,但没有宪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内容。

  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大量资料显示,这一类企业违法乱纪的现象较多,主要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商业贿赂、制假贩假、从事黄赌毒活动、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剥削工人等等。对于严重违法乱纪的非公有制企业,可能会采取经济制裁、吊销证照等零物权形式,有的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笔者个人意见,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很值得商榷。

  一、问题分析

  第一个大问题,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涉嫌曲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正确提法,应当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笔者在《解析物权法1》中解释了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概念。得出结论是,计划经济、商品经济或计划经济下的商品经济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有资本主义的成分,不容易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正确提法,应当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MBA智库百科的解释是:“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市场经济也被用作资本主义的同义词。”这个定义是世界上最有权威的解释,你不信也不行,你不服也不行。

  搞改革开放,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如何保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本色。改革时不能将社会主义本质的、好的东西也“改变”了、“革除”了,正像给一个婴儿洗澡一样,不能将洗澡水与婴儿一起泼掉;二是,引进西方文化囫囵吞枣。市场经济是西方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本质上是属于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属于庸俗经济学和后庸俗经济学的范畴。它是以资本为纽带、以货币为霸权、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经济体系,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生产资料、劳动力、劳动工具这些生产要素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经济自由化的庇护和利益最大化的影响,容易导致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快速恶性发展到败坏社会生产关系。如不择手段地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甚至将非营利事业变成暴利企业;企业千方百计摆脱政府干预与监管,不断地向公有制企业、向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渗透,瓦解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经济;或者通过金融手段来兴风作浪,搅得世界经济都不安宁;或者通过黑色生产、交换、消费与分配形式,规避政府监管,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导致企业高管高薪高得离谱,导致国家与公众的权益受损。如此而已,不一而足。生产过剩、经济泡沫、经济危机以及经济腐化等等,大都与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过程中,为了发展经济,为了学习西方经验,结果将西方经济学中的错误东西一古脑儿搬进来了,并且大张旗鼓地宣传,强行摊派。

  教育部高教司组织编写的《西方经济学(第二版)》中多次引用西方经济学家的语录批评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者埃克纳说“为什么经济学还不是科学?正式的答案是;虽然不能用事实来证实它的几个问题,但是,经济学还是继续根据这些命题而进行争辩”(第452页);西方知名学者鲍莫尔和布兰德说“经济学具有某种精神分裂症。虽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它是最为严谨的学科,但是,和譬如说物理学相比,它看来更多‘社会的’而不是‘科学的’成分”(第854页);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说的话更雷人:“学习西方经济学的目的不是要得到对经济问题的一套现成的答案,而是学习怎样避免遭受经济学家的欺骗。”如果一个企业家遭到西方经济学家的欺骗,那么这个企业家一定吃亏不浅;如果一个国家遭受西方经济学家的欺骗,那个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会遭殃。这么说来,西方经济学,包括市场经济学,要么是迷魂药,要么是毒药。

  既然西方的经济学家都不相信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那么一个堂堂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什么理由拾人牙慧?

  纵观新中国成立60年来包括改革开放0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最厉害的时期,全在于市场经济这根筋。2005年10月份,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500亿元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资产,中国社科院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元,郎咸平说有1万亿元[1]。经济学家胡鞍钢说,上世纪末以来,中国因腐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1万亿元[2]。有人估计,我国国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在外国的投资累计损失高达2000亿美元。

  市场经济不但对公有制经济构成严重危害,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民族经济构成严重危害。有人估计,仅仅08年,中国股市就蒸发了0万亿人民币。

  自由市场经济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取消计划经济,意味着取消政府干预与监管,意味着取消国有、集体经济的主导地位,意味着取消民族企业与外族企业的独立与抗衡地位,意味着中国要走上一条西方式自由资本主义的不归路!

  自由企业经济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出卖或赠送国有、集体企业如出卖、赠送一棵小白菜那么随便,意味着公有制企业和平演变为企业高管的私有制企业,意味着“颜色革命”和“温水煮青蛙”,意味着中国很有可能步苏联、东欧“市场经济改革”的后尘!

  有人说,严重的社会腐败将会亡党亡国,这话一点也不错。而腐败的根子就在于市场经济,在于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和权贵资本化以及资本权贵化。换句话说,经济市场化或者市场经济化,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综上所述,本条所提出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个认真研究的问题。搞改革,搞经济,搞物权法,容不得半点的虚伪与折腾。如果物权法真真确确地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立场,那么,就一定要正视物权法本条款的漏洞,一定要将这个漏洞堵塞住。

  第二个大问题,物权法如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在这个大问题中,又连环套着几个小问题。分层次来分析,便于我们深入浅出地了解整句的意思。

  一是何为“市场主体”?

  既然市场是战场,是竞技场,就包括了两个以上的主体成员。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他类型的企业。这些企业一旦开展业务,就自然而然地扮演了市场主体的角色。

  二是何为“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按照物权法本句的意思,既然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基于自由竞争,竞争者是运动员,物权法是裁判员。裁判员保证大家在同一个竞技场,使用同一规则,这个规则是平等的法律赋予运动员同等竞技地位和发展权利。

  三是如何将不同所有制的市场竞技者-高矮胖瘦男女老少参差不齐的竞技者统一起来,并肩而立?

  在市场经济的号召下,先是由私营企业打头阵,所向披靡攻克公有制的一个个堡垒;紧接着,在“国退民进”的号召下,大批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由“公”改姓“私”,很快占领了各个领域;紧接着,外资企业大举进攻中国各个领域,专挑最好的行业充当领头羊。同时,给予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和“超级国民待遇”,从正规则的“免二减三”到潜规则的“免三减二”、“免四减一”甚至“五年全免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等。在物权法出台的当天,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这也许是物权法“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但是,老百姓有许多不懂行的地方。

  比如,国有企业在改制前有八成赢利,如何在改制前变成了“三分之一赢利,三分之一虚亏,三分之一亏损”?

  比如,在“抓大放小”的号召下,为什么一夜之间,所有的小型国营、集体企业全部改姓“私”?

  比如,在“国退民进”的号召下,为什么连大中型国有企业放过?为什么贱卖、白送国有企业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比如,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保险、投资、信托、证券、汽车、电子、IT电子、家电、建材、房地产、航天、军工及煤矿、金矿、铜矿、铀矿、稀土矿、矿泉水矿等所有矿藏,为什么其处女地的地位不保?

  以上所作所为,是否意味着“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四是物权法如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这个问题确实很难理解,也只好通过设问的办法来推敲。

  1.如何实现“平等”?

  既然物权法答应要保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指导方针,权利的天平已经向公有制倾斜,如何能够体现公有制与非公所有制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样规定,是否意味着目前“不平等”,等待以后磨平公有制的锐角以后再“平等”?

  2.只有保持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才能实现“平等”?

  1969年诺贝尔奖经济学奖得主荷兰籍学者丁伯根所说的那样:“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该是多方位的。结论是,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这段名言,证实了每个国家不能单单依赖自由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而根据陈云同志的教导,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始终不渝地将计划经济放在第一位,将市场调节作为参与者。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于“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不相容性质的经济。客观上,一般呈“此长彼消”或“彼长此消”的状态。这好比将一团火球掷向一堆雪上,要么火灭,要么冰消,要么同归于尽。

  4.“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吗?

  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物的确认与归属、物的利用与保护。所谓物权,有先天性物权与后天性物权,有专属性物权与一般性物权,有专有物权与共有物权。真正与市场发生交易与联系的是其中之一部分。后天性物权、一般性物权才与市场主体发生联系。就是说,物权或多或少地是处于“沉睡状态”或“冬眠状态”,哪怕市场经济洪浪滔天,此类物权可以根本不理市场和市场经济那一套。

  物权不仅仅是保障在运动中的物权,更重要的是保障已有、固有物权。如所有权人购买了一套房子、一辆车子,仅仅是在购买时与市场发生关系,从此以后不进行交易就与市场脱钩。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货币流通与货币交换中即“市场经济”(实为商品经济)中的契约、债权行为,是债权的确认与归属、债的利用与保护。所谓债权,有商品债权、投资债权、融资债权、抵押债权、典当债权,与商品市场、投资市场、融资市场、对质市场、典当市场发生关联。这里不仅仅有市场主体,还有市场客体、市场第三者。只有在这里,才可以往“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头上套,但仅仅提“市场主体”是欠缺的。

  5.所有制决定所有权的优先权,不同所有制的优先级别是一样的吗?

  第一,物权法决定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同时赋予了公有财产权的优先权地位。既然如此,既然要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资源、劳动力、生产工具这三大要素必然要向公有制经济体倾斜。否则,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是一句空话。

  第二,物权法中最大宗物权—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一应归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归国家所有,部分归集体所有。这是公有制单位或公有制经济的固有、专有物权,怎么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如果说真的要平起平坐,是否意味着要剥夺国家、集体这种特定的物权地位?

  第三,国家作为公有财产的大管家,不仅有专有所有权、专有用益物权,而且还有专属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资源等专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这是公有制单位或公有制经济的固有、特有物权,怎么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如果说真的要平起平坐,是否意味着要剥夺国家、集体这种特定的物权地位?

  第四,国有经济的优先发展,还表现在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他特别物权,集体的不动产与动产也是多种多样的,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也比非公有制的基础牢固,这是公有制单位或公有制经济的固有、保有物权,怎么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如果说真的要平起平坐,是否意味着要剥夺国家、集体这种特定的物权地位?

  第五,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磨砺,而非公所有制最长也不过三十年,论资历论贡献远远比初出茅庐的非公有制经济强,怎么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如果说真的要平起平坐,是否意味着要剥夺国家、集体这种特定的物权地位?

  笔者看过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和相关资料,他们这些老牌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不将“市场经济”和“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写进物权法呢?为什么中国非要这些没头没脑没边没沿的东西?不要这些东西行不行?

  二、一般结论

  立法专家认为,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没有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理解本命题的中心思想,不能望文生义,应当运用哲学辩证法和相对论来加以深入理解。

  首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一定要完全排斥或者铲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只不过是哪种成分多一些、哪种成分少一些而已。计划经济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国民经济,在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发展、产能过剩方面和遏制恶性竞争、不顾公平、贫富不均、剥削抬头、经济危机等方面,以及重点保护国有经济、稳定就业、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成功经验。

  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扬?丁伯根的正确提法,每个国家都不应该搞极端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化与彻底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王振中、李仁贵主编《诺贝尔经济学家学术传略》第19页,载《生产、收入与福利》)。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其次,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相对平等的,是专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存在的客观事物,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与此无关,不同等级的物权就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有流通、能流通才能进入市场,否则就不是市场。全民所有制是最特殊的主体,很多财产是属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特殊财产。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所有权也是禁止流通的,许多特定的不动产是限制流通的。物权法本身是等级制的财产权法,所有权与其他的普通物权是等级森严的,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也是等级森严的。制度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物权也是等级森严的。

  其三,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保护与公法意义的平等保护是有一定区别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6页)。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一、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简称计划经济,又称政府干预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对。计划经济学派主张,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从国民经济的具体情况出发,由社会(政府)制定计划来统筹管理的国民经济。

  计划经济的优点是:能够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与自然力,使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之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均得到明晰;能够在充分利用现有物质技术条件的同时,有步骤地采用和推广当代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使生产力布局协调平衡,保证社会生产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投资、生产、流通、消费与分配相对均衡化的条件下,实现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扁平化管理,实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有效地防止经济过火、经济危机、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防止三大差别的扩大、规避两极分化趋势;能够形成集团化经济优势,抵御外国企业的市场侵占、经济侵略与产权渗透,保障本土民族企业的优先发展权和可持续化发展态势。

  但是,完全彻底的计划经济对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也是有不利的一面。由于过分强调公共所有制单兵突进,私人所有制、集合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发展机遇会得到过分的限制,融资、投资、物流、贸易等渠道过于狭窄,也会影响到公众消费服务项目减少、难以促使他们物质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由于过分强调政府计划集权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束缚经营者和准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久而久之,会拖累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与快速发展;况且,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不确定因素很多,过于呆板的指令性计划太多,会使自己陷于进退维谷的窘境之中不能自拔,反过来不利于计划经济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实质上,论计划经济,并不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国家计划,并不得一概否定市场调节的特殊作用。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与模式、方法,也要认真遵循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必须与商品经济性质相适应,在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和投资、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中,指导充分运用计划调节作用与充分运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总之,一定要努力实现诺贝尔经济学家扬?丁伯根所倡导的“最优体制的组合”,既不要走市场经济的极端,也不要走计划经济的极端,这才是唯一正确的道路。

  计划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政府干预主义为主导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则是以私有制经济、经济自由主义为主导的经济模式。介于二者之间,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包括各种形态的经济组合,包括计划经济型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型商品经济。

  如果作个主次优劣名次的排列,按照优先权排名是: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型商品经济

  1979年月陈云写了《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指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必须有两个部分:1、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部分),这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2、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让它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性调节部分),这一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须的。问题的关键是要有意识地认识到这两部分经济同时并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弄清这两部分经济在不同部门应占有不同的比例。(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理论问题的部分论述》新华出版社1984年月第1版第146页)

  陈云在解放后一直在国务院担任主管经济和计划对口部门,他的这段话具有真知灼见,他比邓小平讲的话更加准确。在这里,“市场调节”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计划经济的一个辅助手段,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范畴。

  二、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

  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是经济学中两个重要的词汇。学术界对于这两个问题争论不休,各执一词。实质上,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是资本主义国家,只要存在国营企业,就必然存在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国营企业是国家的龙头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一定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否则就会造成市场上的恶性竞争,造成国家资源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浪费。社会主义国家当然要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需要。发展商品经济,必须符合本国国情,过快过猛增长就会欲速则不达;发展商品经济,必须立足于国有经济和民族经济,完全依赖于外资企业来发展国民经济无异于釜底抽薪。

  1.计划经济

  所谓计划经济,是政府管束型、干预型经济形式。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是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从国民经济的具体情况出发,由政府对企业或者整个社会制定计划来管理的国民经济。计划经济,又可以划分为中央政府主导下的计划经济模式与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计划经济模式,两者之间既有独立运作的一面,也有相辅相成的一面,两者不能偏废,同时对于市场、商品应有一定的放权对象。

  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又称指令性经济,是一种经济体制。在这种体系下,国家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政府或者财团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其余的三种经济体系是市场经济体系、传统经济体系和混合经济体系。

  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1)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制度。计划经济的特征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经济的管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主管理的超级公司。在这种体制下,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集中,用经济和社会计划来解决资源配置和利用问题,以及劳动成果实现全民所有。具体表现在概为全民就业,全民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住房、免费养老金等,以此体现劳动人民是社会的主人。计划经济是劳动人民实现经济民主的载体,计划经济的控制范围扩展到哪里,劳动人民的经济民主权力就扩展到哪里。如“鞍钢宪法”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就是劳动人民的经济民主权力的最好说明。“鞍钢宪法”被日本企业和美国的MBA教材效仿,也是最生动的教材。(2)计划经济的经济特征是高度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的数量、品种、价格、消费和投资的比例、投资方向、就业及工资水平、经济增长速度等等,均由中央当局的指令性计划来决定,这与跨国公司的管理无异。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制度固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总体上应当优于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国家容易出现经济泡沫、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就是否定计划经济制度而自食其果。日本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房地产泡沫危机,使得日本经济衰退0多年。上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东南亚的经济陷入困境。08年美国的房地产及金融危机,导致美国许多城市行将破产,重创了西方世界的经济,欧洲共同体有许多国家财政赤字严重,有的濒临破产边缘。所有这些,根子就在于不重视计划经济的严重后果。

  日本于20世纪40年代学习苏联经济制度,制定了40体制。之后在50年代,日本实行了50体制的计划经济模式,克服了战后的经济困难,完成了经济腾飞。80年代后,日本开始进行所谓自由资本主义的改革,扩大汇率变动空间,开放资本与股票市场,盲目地引进外资大搞房地产建设,结果出现震惊世界的货币惨案和房地产泡沫危机。

  计划经济的最大优点,一是所有的人都有一定的工作,劳动工资差别不大;二是不像市场经济那样严重消耗自然资源,环境污染现象得到遏制,是一种环保经济体制;三是贫富不均的现象得到遏制,不会出现剥削严重、杀贫济富现象,贫富差距没有市场经济那样严重,身份等级差别也较小。

  计划经济的缺点,一是对微观经济与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难以充分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容易产生生产与需求之间的脱节;二是审批经济的官僚主义盛行,审批一个项目往往要拖上很长的时间,滋长了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三是长久以后,不能合理地调节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的造成动力不足,缺乏活力,产品流通渠道比较狭窄,影响到人们的日常消费需求;四是过时的或者失败的计划容易脱离实际,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商品经济

  所谓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商品经济是存在于各个社会与各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形式。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他们与别的共同体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6页)。

  商品经济,是商品的生产、交换、出售的总和。商品经济也是普遍性的社会经济模式,相对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是大分工、大交换,专业性强,效率高。一般而论,农业社会的商品经济不发达,如果是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农业社会就会沦为纯粹的自然经济。工业社会为商品经济提供了充足的条件,但商品的有效供给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分不开的。如果国家拼命搞重工业、搞军备竞赛,就会严重影响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难以改善。前苏联拼命搞重工业,与美国大搞搞军备竞赛和石油战争、货币战争失败得很惨,七成这样的工业造成比例失调,最终拖垮了国民经济,以经济改革的失败和国家分裂而告终。

  商品经济的一般特性,一是市场性。产品没有市场,市场没有产品,就不能形成商品经济。二是自发性。每个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和各自的利益,进行一定的商品与货币交换活动,互通有无。三是竞争性。商品经济表现为质量、数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竞争,优胜劣汰。规范化的商品经济遏制了恶性竞争,消费者的权益得以保障。否则就会产生恶性竞争,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损害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托关系〗

  一、基本概念

  信托关系,全称财产权信托关系,别称亚财产权或者准财产权关系、准支配权关系、“偏正物权”关系。系指分布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并规范与调整的中介式财产权关系,旨在厘清财产权脉络,维护主物权与从物权之主辅衡平和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用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来重点保护主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的主物权或者从物权关系。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是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和反定限物权的“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是合同型、一般式“偏物权”信托关系,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偏物权”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是各种财产法普遍存在的主从、内外物权关系与主从债权关系,即财产支配权的委托与受委托关系。遍布各种自物权与他物权之中,有着独特的中介式物权体系和辅助性作用。这种偏正物权关系比正规物权关系更加复杂化多样化,除了需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外,还要善于运用物权法理学和习惯法学来妥善处理一些疑难问题。无论是公有制国家或者是私有制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那种的信托关系。经济规模化和产权交易频繁的国家与地区,社会分工协作愈是细致的地方,信托关系愈加显得频繁与重要。单纯从财产权法或者单纯从物权法、单纯从公法或者单纯从私法中解释信托关系,一般是不够全面的,最好是运用统筹兼顾的办法来对待与解释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是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的客观事物,它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各个国家信托法的立法角度、立法水平、立法数量、集中程度各不相同,难以涵盖全部的信托关系法,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进,需要不断地深入研究信托关系法的基础科学与应用技术。申言之,凡是存在中介式物权或者中介式债权的地方,不正确认识与处理信托关系,就不能正确认识与处理主物权关系与主债权关系,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总体上说,纵观信托关系的立法与理论实践问题:(1)在私有制国家,英美法系做得好些,大陆法系做得差些。英美法系关于公有制的信托关系法仍然不够重点突出,大陆法系的更差一些。(2)在公有制国家,突出了公有制的信托关系法(主要是所有制法,专门的信托关系法可能不如英美法系的做得全面)。但立法上与基础理论上还有些空白点与欠缺之处,在平衡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方面需要加强研究。事实上,人为地将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公法上的信托关系与私法上的信托关系、物权信托关系与债权信托关系完全割裂开来,只能是坐井观天弄巧成拙,从而得不偿失。

  英美法系的土地所有权体制比较特别,在土地所有权王有制或者国有制的前提下,单位与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充其量是个信托式土地所有权,不存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这样做的结果,成立了土地所有权信托关系,既可以防止公权私化,也可以制止私权公化,是一种比较恰当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体制比较落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是并列的,未成立土地所有权信托关系法,公权私化倾向普遍存在,并形成其民法典包括物权法、债务关系法中的通病与硬伤。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公共所有制,是他们公有制的一部分。其中,有的是全部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有的是部分国有制、部分集体制的。国有制的是真正的公有制,集体制的是共有制。土地所有权全民所有与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因涉及到的所有权人数众多和行使产权的事务庞杂,必然存在一个集权形式和一个分权形式,必然存在一个委托形式和一个受托形式,因此必须存在制度化信托关系。信托关系,大到一个国家与地区,小到一个单位与个人,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只不过是有些是明显彰扬一些、有些是隐晦曲折些而已。

  信托关系的基本特征:一是内向型物权关系或内向型债权关系。财产权信托关系,包括以所有权为主体的信托关系和以他物权为主体的信托关系,首先是要建立健全内部的上下级财产权关系,然后一致对外或者分别对外发生进一步的财产权关系。最有代表性的是以所有权为主体的信托关系。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委托给他人,让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思来行使信托所有权,然后双方之间分享权益、各自承担债权风险与履行责任义务。二是亚财产权或者准财产支配权关系、“偏物权”关系。信托财产权,其实是一种高不成低不就的亚财产权或者准财产支配权,即夹层式财产支配权。信托所有权低于所有权而高于用益物权,信托用益物权低于用益物权而高于用益权(占用权),信托用益权低于用益权而高于单一使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包括物权法部分、债务关系法部分,为了图省事,只规定所有权和用益权(中国变更为用益物权)两个简单的档次(其实有五六个档次),不涉及信托财产权,这是最大的通病与败笔。三是精细化广谱化的财产权关系。信托关系能够更加精细地区分当事人的主物权与从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虚拟物权与实际物权,无论于公于私均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信托关系事关各种最大和最小物权关系圈子的和谐关系,构建成各种各样的物权金字塔,其“偏物权”之广泛性与活泼性,丝毫也不亚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其他“正物权”。很多时候,不正确处理“偏物权”信托关系就不能正确处理“正物权”关系。无数事实一再证明,破坏物权关系的最大敌人,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来自于内部。譬如,国有资产的流失、集体财产的流失、上市公司的财产流失等等,主要是由内部的敌人造成的,多数是由内部的敌人分脏造成的,少数是由内部的敌人与外部的敌人联合分脏造成的,且解决内部矛盾比解决外部矛盾的难度更大和更有意义。无论是哪种破坏作用,信托财产权人是起主要的关键性的作用的,故厘清和理顺信托关系是重中之重和首要任务。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充分的认识。

  信托关系的类型,大致上分为以下几个主要品种:

  二、普通信托关系

  普通信托关系,指在一般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一般信托“偏正物权”关系,分别包括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民事信托关系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商事信托关系。常见的是流通领域的趋利型信托关系,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生非趋利型信托关系,或者发生两者兼有的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一般是由当事人的合同财产支配权关系成立的,少数是法定的。诚然,意定的转变为法定的、或者法定的转变为意定的,流通领域的转变为日常生活的、或者日常生活的转变为流通领域的,以至于普通信托关系的转变为制度信托关系的、或者制度信托关系的转变为普通信托关系的,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普通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是:(1)意定的信托关系是主流。是否成立和实行信托关系,是由主物权人决定或者决策的事情,从物权人只能听从主物权人的委托安排。总体上,普通信托关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留置权之类的信托关系部分地添加了法定的信托关系。相比之下,意定的信托关系是主流,法定的信托关系是支流。(2)离散程度不同。普通物权法中的信托关系,不发生制度信托关系之时,呈现出零散的分布或者临时性产生的倾向;担保物权法中的信托关系,不发生制度信托关系之时,呈现出集中的分布或者及时性产生的倾向。前一种信托关系是合同型、一般式信托关系,后一种信托关系是模式化、常规化的信托关系。这两种普通信托关系,有时候会与制度信托关系发生聚合作用,从而改变物权化方针、离散程度与信托关系性质。()隐约程度不同。普通物权法中的信托关系,不发生制度信托关系之时,大隐隐于形,好像只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唱主调,与信托物权无所事事似的。殊不知,在离不开中介物权之复杂的情势下,所有权、用益物权缺少了信托物权往往就办不成大事,容易把事情搞砸了。担保物权法中的信托关系,不发生制度信托关系之时,可以大鸣大放地建立担保信托关系,包括人保、物保、权利保、转移保和相互保在内,与担保法锁关系共同发挥作用。更有甚者,此项信托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是逆时针旋转的,不是自物权人把希望寄托在他物权人身上,而是他物权人把希望寄托在自物权人或者第三人身上;不是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分享权利,而是他物权人合理占有并特别处分自物权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财产,以其价金或者权利清偿债权。担保信托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各有寄托与受托——债权人把优先受偿债权寄托在债务人身上,债务人把安全保管担保财产的责任寄托在债权人身上。另外,在情势允许的条件下,债务人也可以引入第三人来代为担保,债权人也可以转质权,变成为金三角式的信托关系。(4)等级制度不同。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民事信托关系,是以所有权为中心、他项物权为陪衬的信托关系,由此产生所有权级、用益物权级、用益权级、单一使用权级、享用权级等级别的信托权,上级信托关系一般优于下级信托关系,制度信托关系优于民事信托关系。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商事信托关系,是以债权为中心、担保物为陪衬的信托关系,由此产生留置权级、质权级和抵押权级等级别的信托权,并且信托与反信托、定限与反定限可以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包括第三人)共处一个物权关系圈子,同样地上级信托关系一般优于下级信托关系、正信托关系一般优于偏信托关系,制度信托关系优于民事信托关系。

  普通信托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普通物权信托关系。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的比较随意、轻便的合同型、一般式民事信托关系。包括趋利的和非趋利的信托关系,前者追求的是物尽其利,后者追求的是物尽其用,都要追求物权关系的圆满状态,使得寄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处于相对公平合理的状态。

  普通物权信托关系的主要类型是:(1)财产权型信托关系。亦是双方的趋利型信托关系。所有权型信托关系、用益物权型信托关系,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利益均沾的财产权型信托关系。(2)人事权型信托关系。亦是双方的非趋利型信托关系。用益权型、单一使用权型、享用权型等类别的信托关系,委托方与受托方都没有收益权,受托方只有财产看管权、保护权和有限期的占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般不属于财产权型、趋利型信托关系。()财产权兼人事权型信托关系。部分是财产权型信托关系,部分是人事权型信托关系,可以并列为财产权兼人事权型信托关系。一般而论,这是同一单位、同一家族普遍存在的信托关系,即完全内部的信托关系。直接支配财产的与间接支配财产的、趋利支配财产的与非趋利支配财产的的区别对待,是细分信托关系的必要措施。

  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除了以上列举普通信托关系的几个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这样一些特征:(1)双向选择自由。是否建立财产权型信托关系或者人事权型信托关系,这是在双方达成信托关系意愿以后的双向选择自由权。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与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完全是趋利性的,后者完全是趋利性的。(2)适应性最广泛。这种普通信托关系式样繁多,不拘一格,分布面广,进退自如,刚柔兼济,其法学原理与方法适用于每个单位与个人。故普通物权信托关系比之其他种类的信托关系适应性最广泛。()亚物权或中介物权关系、偏正物权关系。普通信托关系,是主物权人与从物权人建立物权关系以后,再由从物权人对外发生物权关系。因此可称之为亚物权或中介物权关系,或者称之为中转物权关系。这种“偏物权关系”,与所有权跟用益物权之间的“正规物权关系”是有所区别的。所有权跟用益物权之间的正规物权关系,不是类似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内利益均沾的物权关系,而这种“偏正物权”关系就类似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内利益均沾的物权关系。(4)传递排他性的亚物权关系。实际上,在行使排他权以及对世权的时候,是主物权人将一些支配权传递给从物权人,再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从物权人可以从中取得利润分成或者劳务报酬,也可以从中免费使用并保管寄托物,并履行不毁损、不人为灭失保管物的义务。

  2.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担保物权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的信托关系,完全是趋利性、相互寄托性的商事信托关系。它与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等共同发挥作用,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和公正,完全有序地清偿债权债务。商品经济愈是发达、社会分工协作愈是精细、产权交易愈是频繁的地方,愈是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担保物权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除了以上列举普通信托关系的“等级式”等几个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这样一些特征:(1)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的“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抵押权型、质权型和留置权型信托关系,都有一套物保、人保或者权利保的担保模式,都有一套操作流程,都需要限期建立与解除信托关系。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最有规矩的信托关系。(2)完全是趋利性、相互寄托性的商事信托关系。尽管不排除在个别场合也存在某种意义上的人事权信托关系,然而总体上完全是趋利性、相互寄托性的商事信托关系。人事权信托关系根本上完全是为趋利性信托关系服务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按期受偿或者完全受偿债权的责任寄托在债务人身上,债务人将妥善保管担保物、按照约定或者按期实现担保物权的责任寄托在债务人身上,就形成了双方的商事信托关系。如果出现了第三人担保或者转质权,就形成甲乙丙三方或者甲乙丙丁四方的商事信托关系。()以债权或者债物权为中心的倾向性信托关系。无论是抵押权型、质权型或者留置权型信托关系,无论是物保、人保、权利保或者相互保的信托关系,也无论是双方的、三方的或者四方的信托关系,均以债权或者债物权为中心,通过优先受偿权、按期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等形式,来达到担保信托关系以及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等圆满成功的境界。(4)联手排他性的亚物权关系和反定限的准物权关系。在保护担保财产权益方面,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内部有分工,对外需协作,基本上是联手排他的双物权关系。必要时,也可以建立健全传递排他性的亚物权关系。因为建立了债权保护主义基地,否定了所有权保护主义规则,债权人不再是定限物权人,转而变成为反定限物权人。由此可见,所谓担保物权信托关系,实质上是以债权人为主物权、以债务人为从物权的逆反准信托关系。在这一点上,显然是与普通物权信托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是“背道而驰”的。

  三、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强制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信托关系。所谓制度物权法,就是指以各种专门的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刑法等公法来规范与调整财产支配权的法系。这些法律中存在大量的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却往往是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关系来标示,是粗线条勾勒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然而,普通物权信托关系学和担保物权信托关系学的一些法理基础知识,运用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学里面以后,就会熟练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更多、更复杂性的实际问题。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除了以上列举的信托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以外,可能存在以下几个特征:(1)是定向型、常规式或大宗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制度物权法的重点,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公共利益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理所当然地成为定向型、常规式的重点保护。土地、河流、森林、矿藏、海域等等不动产与动产,是最大宗的财产,肯定不能搞公权私有化,肯定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最完善最严格的信托关系制度来维护这些庞大无比的财产。(2)是强制式或威权化、制度化信托关系。为了理顺正本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就必须依据公法、公权力和信托财产支配权人坚持不懈地强化约束力与执行力,必要时就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来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历史的经验一再表明,不严刑峻法就根本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也根本保护不了公共财产。在各种正本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最复杂,需要最严谨和采取最严格的强制性手段,需要采取威权化、制度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来处理官员腐败、刁民侵权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客观上,有很大一部分是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而在流通的那一部分是需要所有权人——全体公民或者集体成员加强监管的。()是分别集权与分权式信托关系。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是由一个集权系统与分权系统构成的,关键在于要把一级和二级信托财产支配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恰到好处地区分清楚。正确处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一个十分庞大又十分重要的系统工程,必须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各种类型的问题。(4)是公共利益最优先的信托关系。公共利益是排他权和优先权的顶端,故制度物权信托关系人要把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放在第一位。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只不过是内涵与外延有大小之分而已。因为,在城市化、工业化社会,离不开一些公共市政、公共交通、公共设施、公共福利,当事人以一已之利来损害社会的、大众的利益,显然是破坏了大众的权益和生活秩序,显然是需要依据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来加以严格监管。我们看到,东西方国家的物权法都有地役权、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类的偏正式物权关系,名义上这是普通物权法的范畴,实质上也包含了某种意义上的制度物权信托关系内容。无论是富可敌国的亿万富翁还是一文不名的流浪者,全部都有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共利益最优先的原则,是制度物权信托关系人更不在话下。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物权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的信托关系,是介于集权与分权之间的物权关系。在非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不一定要求财产的保值增值,重点在于厘清一级、二级信托财产支配人的责任,形成封闭式或者基本封闭式的信托物权关系。在流通领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与其他权利人自由竞争,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同样的游戏规则,但公共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是由内部决定的。

  制度法锁关系,是更加严格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其信托手段是由内向外的,所有信托物权关系人,以不侵害公共财产权益为前提。处罚手段不光是财产权,除此之外还有人事权、人身权等制裁手段。

  四、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信托关系,指交叉的偏正式组合物权关系。客观上是产权交易过程中双方情愿的杂交信托关系,主观上是为了利益均沾的拓展式信托关系。在流通领域,需要对照公平公正原则来衡平混合信托关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民族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保护,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混合信托关系种类繁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种类型。

  1.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指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任意若干种不同性质所有制所发生的混合信托关系。经济活动中,打破所有制甚至于打破国别的联合公司,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和利益均沾,混合所有制遂成不二选择。不同所有制的子公司是受母公司之托来行使财产支配权和企业管理权,遂形成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一般而论,这种偏正式物权关系应当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其优点在于各为其主,物尽其用和物尽其利,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和利益均沾。其缺点在于漏洞较多,对于某些所有制的权利人造成产权或者经济损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这种混合信托关系,是最具挑战性、风险性和机遇性的特种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要从以下两个基本点来衡量:(1)定量衡量偏正的物权关系。从经济学、公司法学上讲,股权大的一方是主物权人,股权小的一方是从物权人。(2)定性衡量偏正的物权关系。从政治学、行政法学上讲,公共所有制的一方是主物权人,非公共所有制的一方是从物权人。()综合衡量偏正的物权关系。从地缘政治经济学、宪法学上讲,本民族企业的一方是主物权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方是从物权人。

  问题在于,现实情势下人们往往重视了第(1)类而忽视了第(2)、第()类。最聪明的混合信托关系制度是这三者全部兼顾的,最愚蠢的混合信托关系制度是仅仅执行第(1)类的“单打一”。任何国家都有重点保护的所有制和重点保护的民族经济,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过度的搞混合所有制,过度的改革开放,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是有害无益的,放纵下去会有灾难性后果。许多国家的国企改制,表面上热热闹闹红红火火,结果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的直接导致国有经济的覆灭,沦落为三流的经济殖民地,广大人民群众坠入痛苦的深渊。究其根源,就是国家机构、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制度信托责任缺失的结果。

  2.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指共有物所有权为多人支配的混合信托关系。它要规范与调整的是财产共有权与财产专有权之间的正规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其中,混合所有制本身是个杂交的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需要对照以上种偏正的物权关系来进行全面衡量;同一所有制的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一般而论,产权或者股权大的一方是主物权人,产权或者股权小的一方是从物权人。

  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是广泛分布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中的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1)典型常规化和制度化混合信托关系。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公共所有权,每个土地使用权人都有依法合理、节约、环保利用土地的义务。这里面既有普通信托关系义务,又有制度信托关系义务。地上构建物、人造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混合,形成了最典型的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2)一般常规化和多元化的混合信托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共有权与专有权、物业地役权、房地合一权、物业管理权等等复合所有权、使用权混合成的信托关系,在此之上还有国家的建设用地所有权为最高主物权。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负担,是最大和最重要的信托责任。()其他混合信托关系。城市地役权、乡村地役权,相邻关系的所有权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之派生性所有权,不动产与动产的混合所有权,担保物权之所有权与准所有权,现实所有权与将来或者继承所有权,以及其他各种复合所有权,均不同程度地产生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

  确切地说,利益均沾式混合信托关系多于利益独享式混合信托关系、内部的混合信托关系多于外部的混合信托关系、杂交的混合信托关系多于纯粹的混合信托关系。各种物权法并不是面面俱到的,这需要我们在信托物权法理上多多下些功夫,用以指导各种物权实践。

  .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是第二物权序列的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混合信托关系。其物权化方针,主要是追求物尽其用,其次是追求物尽其利。在正规物权关系之上或者偏正物权关系之上,均可以建立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物权运动场上很多时候不是由所有权人当主角的,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肯定有他们的一席之地。

  他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支配的物,不是对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四项全能的,顶多只能行使其中的一至三项权能。以权能多少和大小来确认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是最直截了当的。基本规则是:(1)用益物权人享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比较高级的普通他物权人,如果建立平级的或者上下级的混合信托关系,应当以不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2)用益权人享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中级的普通他物权人,如果建立平级的或者上下级的混合信托关系,应当以不损害所有权人和寄托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单一使用权人享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单一使用权,是低级的普通他物权人,如果建立平级的或者上下级的混合信托关系,应当以不损害所有权人和寄托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4)享用权人享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享用权,是最低级的普通他物权人,如果建立平级的或者上下级的混合信托关系,应当以不损害所有权人和寄托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5)担保物权人以债权保护主义为出发点,限制甚至于否决所有权保护主义。财产或者权利担保期间互有寄托、互有受托,但债权人是主物权人,所有权人是从物权人。多个债权人对于同一物或者同一权利争取担保与优先受偿,是一种典型的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重点在于担保财产或者权利的占有权与处分权上。采取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哪种办法来实现各自的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至关重要,担保物权登记的比未登记的、先登记的比后登记的更加重要,有优先权的比无优先权的更加重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4.混合法律关系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法律关系之混合信托关系,指平衡公法与私法两种法律关系之宏观式混合信托关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纵向与横向的衡量,从而在不平衡中达到相对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规范与调整正规物权关系与偏正物权关系。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优于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不全是私法的内容,其中有不少是公法上的内容。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到担保物权,从普通物权法部分到担保物权部分,总不免穿插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的内容。表面上尽是一些正规的物权关系,而实质上包含了大量的偏正物权关系包括信托物权关系。当人们了解到混合法律关系之混合信托关系时,认识水平上就达到了一个最高的境界,就可以出最后一张王牌了。

  正确处理混合法律关系之混合信托关系,是一揽子解决各种复杂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各项工作千头万绪,重中之重是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两大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混合信托制之混合信托关系

  正确处理同一所有制尤其是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混合信托关系,首先是要理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再正确处理混合信托关系。全民、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所有制,都有可能发生同性或者异性的相交,都有一定的信托制度,有时候光靠一部或者一系法律来维权是不能凑效的,需要依据更多的法律或者法系来正确处理物权纠纷问题。

  就国有企业改制和改革开放而言,中央企业的改制和改革开放决定权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企业工会,不在于国务院及其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也不在于执政党中央;就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和改革开放而言,决定权在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企业工会,不在于地方政府及其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也不在于执政党党委。即使是西方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国企改制和改革开放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议会批准制度、民意调查与民意代表制度是必须的。集体所有制与股份所有制、人民团体所有制,尤其是上市公司所有制,在改制和改革开放时,同样地需要大力完善和贯彻实施市场信托机制,不能光是由企业经理人说了算。

  第二,正确处理混合物权法之混合信托关系。

  应当知道,法律的约束力、执行力、溯及力等效力,是衡量某种法律之最高、最优或者最终效力的重要标志。正确处理混合信托关系的首要条件,就是正确处理各种物权法之法律关系。按照立法法的要求,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的效力,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准则的法律效力。因为存在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权以及混合他物权等特殊类型的情势,很多时候对照一种物权法未能奏效,客观上需要采取多方位对照检查、思考执行,并且支撑信托关系和法锁关系、物权关系的根基在于法律关系,因此正确处理混合物权法关系才能正确处理各种混合信托关系。

  正确处理混合物权法关系,概括起来有下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方法:(1)两分法。公法的效力一般优于私法的效力;或者是成文法的效力一般优于习惯法的效力。(2)三分法。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内分法。重要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非重要物权法的效力;不动产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动产物权法的效力;知识产权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非知识产权物权法的效力;清晰产权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非清晰产权物权法的效力;有法锁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无法锁物权法的效力;特种物权之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非特种物权之物权法的效力;重点、长期保护物权之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一般、短期保护之物权法的效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以上第(1)、(2)种分析法为混合或者内外分析法。实际上,制度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普通物权法系,或者说公法系与私法系,从法律规格、法律目标、法律效用等方面本身也有三六九等的区分。如同样是法律执行工具法,刑事责任法对内重于行政诉讼法包括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对外重于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法律实施的对照法,效力等级制度方面有的很明显,有的不太明显,但肯定存在许多等级制,需要优胜劣汰和优于选优。

  信托关系,尤其是混合信托关系,这两种偏正物权关系比正规物权关系更加复杂化多样化,且法律空白点较多。除了需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外,还要善于运用物权法理学和习惯法学来妥善处理一些疑难问题。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

  ◎〖排他关系〗

  一、基本概念

  排他关系,全称财产支配权排他关系。系指分布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并规范与调整的独立自主式、非对称式物权关系,旨在厘清、保护和利用财产权,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来衡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用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来重点保护排他性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排他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律式和自济式非对称式物权关系,上下和新老物权关系是否和谐,以及权利人的专权与让权程度等,主要由当事人来准确地把握。排他权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担保债权,及于他项物权,因有主次、缓急、权限大小不一之分,故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权请求权等权利是为配套权利。一般而论,公法意义上的排他关系从严处理,私法意义上的排他关系应当适可而止。

  优先权,是排他权的核心权利。也是规范与调整排他关系的主要工具。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权发生碰撞时,或者在同一物上出现不同层次的物权诉求时,以优先权来决定排他权是最好的选择。

  对世权,是排他权的配套权利。总体上说,排他权所面对的竞争者、妨害者是随机性和广谱性的,不限于某一单位或者个人,也不限于一时一事。因此,排他权所针对的是人世间整个物权世界,需要广而告之。尤其是哪些固化物权、静止物权,有的会持续行使几十年甚至于百年有余,必须有特定的排他权来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维护。对世权就是常用的配套权利之一,其排他权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溯及权,又名为物权的追及权或者追击权,同样是排他权的配套权利。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或者溯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比较典型的是抵押权之溯及权,抵押物之失踪、灭失、毁损等事件发生后,抵押权可以追踪抵押物的来龙去脉,可以由抵押权人重新支配其抵押物,或者提前清偿债权,要求抵押人赔偿违约的损失。与溯及权密切相关的是诉讼时效,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物权的追及权或者追击权,提醒权利人要及时地行使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权。

  物权请求权,是及时行动的排他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中止不法行为的权利。无论妨害人是否主观故意,只要妨害事实发生,物权人均可以排除他人的妨害。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及时地解决排他关系矛盾的好方法,需要排他权人及时行动,主动地化解矛盾纠纷。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溯及权,其他是受时间限制的溯及权。

  二、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普通物权排他关系。是建立在所有权中心论和一物一权主义排他准则基础上的优先权关系、对世权关系和溯及权关系,是排斥异己型、合同型、非对称式、基础性“重点物权”的排他权关系。

  所谓的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就是强势物权对于弱势物权的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不必唯所有权是举,他物权人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权,而所有权在许多场合是处于物权运动场中的中心位置是可以肯定了的。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确认、保护、规范、调整、利用与整合物权的通用性规则,权利人排他性、独占性、不相容性或者相斥性均出自于一物一权主义的基本规律,其是在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的再分类。所有权中心论要解决的是主要矛盾,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要解决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基本规则是:

  其一,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其表现为,一是优先享有其权利以及溯及权;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以及溯及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但是,后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高于先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并且可以取代先成立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被后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所取代。

  其二,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普通物权又存在普通债权时,在清偿债权之前所有权优先,在清偿债权之时债权优先。普通债权是不附带担保物的合同债权,其与标的物产生债权加物权的交合关系是随机性碰巧性的。因此,普通物权法中,在多数时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少数时候是“债权优先于物权”。

  其三,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本位优先权又存在拓展优先权时,需要行使拓展优先权的同时,适当地保证本位优先权以及溯及权。

  其四,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运动优先权又存在静止优先权时,尽量保证静止优先权与溯及权。运动优先权,是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经常发生的优先权,主要是用于保证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交易优先权。

  二、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担保物权排他关系。是排斥异己型、非对称式、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和反定限物权式排他关系。是为担保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担保物权关系提供可靠的优先权、对世权和溯及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物权平衡关系。

  担保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担保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中止不法行为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选择行使普通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还可以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补充物保请求权、补充人保请求权、补充权利保请求权、处分担保物包括孳息物请求权和提前清偿请求权、优先受偿请求权、余债追索请求权、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担保物权法的优势项目和长项,更加管用。

  所谓的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也是强势物权对于弱势物权的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在这里不再由所有权唱主角,而是由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项物权唱主角,在特定情势下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4.以强弱程度或者等级制度判定排他权。排他权效力有强弱之分,这是由物权的等级制度决定的排他关系。动产留置权最强,依次递弱为:最高额权利质权、一般或者单纯权利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一般或者单纯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

  5.以担保债权优先于物权判定排他权。其实,在担保物权法中,构成了物权与债权合二而一的加强型排他关系。担保债权优先于物权,是不同于普通物权法的一个另类法则。

  三、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制度物权排他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偏正物权”或者重点物权的排他关系。

  在各种排他关系中,其处于排他关系的顶端,并对于其他排他关系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适用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保护主义双手并用,信托财产支配权非常普遍,可流通财产与限制流通、禁止流通财产的各种排他权很齐全,固化物权、长期物权甚至于永久性物权品种多样,运用公法、公器、公权力多管齐下地全面行使排他权是其最大特色或者独门特色之一。

  只有正确设计、全面理顺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整个国家的物权机器才能正常运转,公共利益才能得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立体保护与持久保护。

  制度物权排他关系有以下主要特点:(1)物权主客体最大化与模式化。(2)物权保护最优化与威权化。()最大限度的物权制度化与网络化。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遍布数百部行政经济法和行政法,另有一万多部部门法、地方法,构建了门类齐全、运转自如的物权制度化与网络化体系。

  1.以公益物权中心论和最优先权判定排他权。制度物权的本质,不在于所有权中心论和债权中心论,而是公益物权中心论。“公共利益优先”或者最优先,已经成为每个国家的共识,甚至于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这种共识,只不过是公共利益范围有大小之分而已。

  2.以物的实际占有权判定排他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反定限物权。全民所有的财产是通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这两级制度信托财产权来行使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是通过集体组织、集体企业这两级制度信托财产权来行使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与所有权、占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制度信托所有权,就是制度化、模式化的中介式所有权,其权限低于所有权而高于用益物权,其对物的实际占有权是法定的,不是意定的。

  .以物的实际效用权判定排他权。制度信托财产权是品种繁多的财产权,有的是纯公益无自益的,有的是半公益半自益的,有的是全自益的。倘若判定排他权,这里主要是由物权价值来衡量的,不是由经济价值来衡量的。一般不要求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利益最大化,需要他们为整个社会提供物美价廉或者优质服务产品,淡化了经济价值而强化了物权价值。

  4.以强弱程度或者等级制度判定排他权。排他权效力有强弱之分,这是由物权的等级制度决定的排他关系。一般而论,纯公益物权是最高等级的物权,其对外和对内的排他权因此而最强;半公益半自益物权是次高等级的物权,其对外和对内的排他权因此而较强;自益物权是较高等级的物权,其对外的排他权因此而较强,其对内较纯公益物权和半公益半自益物权为较弱。

  5.以物权的固化程度判定排他权。物权的固化程度,是制度物权的显著标志,固化物权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以物权的固化程度判定排他权,是尊重客观规律和举一反三的显要标志。

  6.以物权溯及权判定排他权。制度物权,从优先权、对世权和溯及权等各个方面都是最出色的。其中,溯及权包括物权保护请求权,既有专门法的保护,也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溯及权对象既有财产权、还有人身权,很多大额度财产权和重要的人身权的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字数:296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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