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书网 > 女频频道 > 论法的精神 >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行为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家庭奴役行为

    我所说的家庭奴役,是指妇女在家庭中受到的奴役。我还区分了这种奴役在某些国家的表现与奴隶所受的奴役,因为家庭并没有让奴隶成为它自身的一部分,而只是用奴隶来做事。

    第二节在南方地区,两性生而不平等

    在炎热地区,女子可以结婚和生育的年龄几乎就是童年时期,也就是八岁、九岁、十岁的时候[682],到二十岁时,她们就已经是人近中年的妇人了。因此,她们永远不会兼备通情达理和美丽的容颜:想要获得支配性地位,美貌是一件法宝,但年轻脾气差却阻碍梦想成真,可是,美貌却在她们终于通情达理时悄然溜走了。由于两者的阴差阳错,妇女只好无奈地处于从属性地位。因此,一个男子可以相当轻松方便地——除非宗教会禁止——抛弃原配妻子,而寻找新的妻子。一夫多妻制就这样产生了。

    而冷暖适中地区的法律,应气候条件产生了一夫一妻制。这里面的原理是,女子的容颜由于气候温和而能够长久保持,于是,适宜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都比较靠后,并且,她们在年老色衰的时候,丈夫大致也一同衰老,但在另一方面,她们也变得——哪怕只是由于年龄增长——更为通情达理。

    寒冷地区的女子天生具有一种节制的本领来保护自己,因为男子可以不用节制自己,反而必须饮用烈酒。因此,寒冷地区的女子比男人更通情达理。

    力量和理智正是自然赋予男人的有别于女人的地方,同时也是为男人的权力所设定的最后界限。而大自然赋予女子的则是魅力,而且,妇人的魅力一旦消失,她们也就丧失了一切优势。炎热地区的女子只在孩童时代拥有魅力,过了这个阶段,她们的一生都将黯淡无光。

    所以,就气候条件而言,亚洲比欧洲更适合有法律来规定一夫一妻制。这也正是伊斯兰教能够轻易在亚洲立足却在欧洲吃不开的原因。相反,基督教得以广泛传播的地方是欧洲,在亚洲的信徒却少得可怜。永远有一个最高原因凌驾于人类理性之上,它想做什么、想利用什么东西,全凭它自己的意愿。

    在欧洲,皇帝瓦伦梯尼安也曾批准,一夫多妻制可以在他的帝国内实行开来,但这是某些特殊原因作用的结果。[683]然而,欧洲气候到底还是觉得这项法令太过粗陋和强权了,于是后来被阿卡迪乌斯、霍诺尤斯和狄奥多西[684]废除了。

    第三节养家能力决定一夫多妻制的产生

    一个国家并不是由于财富原因才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尽管这种国家里的妇女对丈夫有很大的财富依赖。一夫多妻制同样可以是贫困所致,例证就是我下面要谈的蛮人。

    对一个繁荣强大的国家来说,一夫多妻制更是一个契机,使人们的奢侈达到极致,而不仅仅是一种奢侈。一夫多妻现象在炎热地区是可行的,因为那里的人没有过多需求[685],用比较小的花销就能养活妻子儿女。

    第四节各种出现多偶制的情况

    我们在欧洲各地进行统计,结果显示男孩儿比女孩儿的出生率高[686],而亚洲[687]和非洲[688]的情况与之相反。很明显,是气候原因促使欧洲实行一夫一妻制,而亚洲、非洲实行一夫多妻制。

    亚洲的寒冷地区和欧洲一样,男孩儿也远比女孩儿出生率高,而喇嘛们说[689]他们正是因此才允许一妻多夫的[690]。

    但我相信,由于性别严重失衡而制定法律并实行多偶制的国家毕竟是少数,这种现象只表明该制度对自然的违背程度因国家大小不同。

    万丹的男子可以有十个妻子[691],这是我们通过相关游记知道的。而我觉得,即便这是事实,也只是作为一个特殊例子证明了一夫多妻制的存在。

    这里,我只是介绍了以上习俗的由来,没有为它们辩解的意思。

    第五节马拉贝尔为何会制定那样一项法律

    奈伊人生活在印度的马拉贝尔沿岸,在他们的部族里,一男只能配一女,但一女可以嫁多男[692]。要找到这种习俗的起因,我觉得不是什么难事。在所有具有种姓制度的国家里,贵族种姓都是士兵,而奈伊人就属于贵族种姓。欧洲的士兵是不允许结婚的,但由于气候所限,马拉贝尔的女子可以同时归多个男人所有。这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解决办法,如此一来,婚姻给士兵带来的麻烦将尽可能减少,因为士兵将不必过多思念家庭,家庭也不必过多照顾士兵,于是,尚武精神得以一直保持下去。

    第六节多偶制本身

    多偶制本身对人类是没有任何用处的,而且对压迫方和受压迫方都不利。这是忽略多偶制可以容忍的一些具体情况而只进行总体考虑得出的结论。它对儿童也没有什么好处,其中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它会使父母对子女的爱不能一碗水端平;母亲尚有可能同等地爱两个孩子,但如果一个父亲有二十个孩子,平等的爱就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一个女子有多个丈夫,那么,要让一位父亲爱某个或几个孩子,要求他必须相信他们是自己亲生的且其他男子不表示怀疑,因而这种情况无疑更糟。

    男人总是想要更多,这种欲望不是给他众多妻妾就能制止的[693]。性欲被满足得越多,就越是性饥渴,这就像贪婪一样。据说,各种肤色的女子充塞着摩洛哥国王的后宫,白色的、黑色的,或者黄色的,然而,这个可怜国王的真正要求并不在于肤色。

    由于基督教的压迫,在查士丁尼时代,有多位哲学家退居波斯,并投入国王霍斯罗沙的名下。那里有的人坚决不愿改掉通奸的恶俗,但最让这些哲学家吃惊的是,他们拥有多个妻子的情况[694]居然得到了准许。这些是(史学家)阿加西亚斯告诉我们的。

    奸淫是会上瘾的,因此,拥有多个妻子所产生的那种性爱,是大自然不允许的。据野史记载,君士坦丁堡发生革命时,人们将苏丹艾哈迈德赶下台并搜刮了钦差的府第,却没有发现一个女人。阿尔及尔的后宫居然没有女人[695]。

    第七节平等对待多个妻子

    既然法律允许了多妻制的存在,自然也要有法律来规定,应该怎样平等对待各个妻子。按照穆罕默德的律法,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但在饮食、服装和夫妻义务等方面,她们的地位必须都是平等的。类似法律也在马尔代夫出现,那里的男子可以有三个妻子[696]。

    摩西法[697]规定,如果某男子为了自己的孩子先后娶了一个女奴和一位自由民,他就要平等对待两个妻子,第一位妻子在服饰、饮食和夫妻义务等方面的待遇,不能由于第二位妻子的存在而被取消;他可以对第二位妻子给予更多,但不能漏掉第一位妻子的份额。

    第八节隔开夫妻双方

    如果一个国家富足又有淫乱的恶习,就会有一夫多妻制,进而出现妻妾成群的问题。一个人如果还不起债务,就会想方设法躲避讨债的人,同样的道理,既然同属于一个男子的众多妻妾不能全部得到满足,就必须远离丈夫,也就是必须把她们禁闭起来。这似乎是维持家庭秩序的唯一办法。在某些地区,物理距离[698]由于当地气候而过于强大,男女独处则互相产生诱惑,而诱惑必将带来堕落,即男子必定会挑逗女子,女子必定无心招架。也就是说,道德的所有约束力,在这些地区都荡然无存;与其对他们进行道德劝诫,还不如把双方各自关牢,不让他们接触。

    中国有一部古籍,它记载了堪称美德之奇迹的一件事,就是一个男子与女子独处偏僻房间却没有强奸她[699]。

    第九节家庭政治与国家政治的关系

    在共和政体下,公共自由体现在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的生活不过度,平等而舒适,生活条件比较宽和。在那里,男人不会特别容易就凌驾于妇女之上。如果这是气候条件所要求的,最适合的政体就是一人主政的专制政体。这也就是平民政体始终很难在东方建立起来的原因。专制政治行为无一不是追求极致的,这与奴役妇女的行为在性质上是相当一致的。因此,在亚洲,不管我们在什么时候看到了家庭奴役,同时也都会看到配套的专制统治。

    在一心谋求着国家安定并认为太平就是绝对服从的政体下,妇女一定会私底下图谋害死丈夫,因此必须把她们禁闭起来。一个只信赖表象和自身感觉的政权,一定会怀疑自己臣民有不轨行为,除非它能够抽时间进行一番考察。

    我们欧洲女子的精神是轻浮的,言行是轻率的,她们有自己的好恶,也有各种嗜好,并且行动自由。假使把这一切置换到东方政体下面,那么,恐怕连一分钟的安宁也是一位父亲所享受不到的了;处处都有可疑的人和敌人;国家将要根基不稳;一幅流着鲜血之河的画面将呈现在人们眼前。

    第十节东方的道德原则

    家庭在一夫多妻的情况中面临着分裂,家庭成员只顾自己的私利。越是如此,法律就越应帮助家庭成员团结起来,越应使他们趋近一种共同利益。

    禁闭是最主要的解决方法。围墙已经将妇女和男子隔离到一处了(就是一个男子一个家庭),但这还不够,在围墙里面还应有围墙,该墙是用来将她们与男子隔离开。这样一来,在一个家庭中,妇女单独组成了一个小家庭。这种状态产生了所谓的知廉耻、守节操、庄重、矜持、宁静、听话、敬人、爱心等为妇之道,这些条条框框总的来说就是使妇女只对家庭投注全部感情,因为这种品行被认为是世界上本质最好的东西。

    有些事物确实能够让妇女产生坏念头,而我们将其视为娱乐并以事务相称。但是,妇女天生就应全力履行的义务实在太多了,以至于我们不能分清,某些事物究竟是妇女应尽的义务,还是我们口中的那些事务。

    我们发现,随着禁闭严格程度的提升,东方各国妇女的品行也跟着进步。大国必有了不起的贵族,他们密切禁闭妇女并防止他们重返社会的能力,随着富有程度的提高而提高,这也正是土耳其、波斯、莫卧儿、中国和日本的妇女有令人称奇的操守的原因。

    在这方面,印度却不可同日而语。印度有数不清的小岛和复杂的地形,它们形成许多专制的——导致专制的原因有很多,在这里我没有时间详细说明——小国家。这些小国家只有少数的抢劫者和被抢劫者,权贵并不富有,吃穿不愁就称得上是富翁了。没有人想象得到那里的腐败作风,而其腐败就是因为不可能特别严格地禁闭妇女,也没有非常完备的约束妇女的措施。

    通过这些小国家,我们看到了放纵气候之负面效应的扩大将造成混乱的程度。在那里,力量强大的是人的本性,而廉耻心却超乎人们想象地被弱化。帕坦女子的欲望就像燃烧的火焰一样,为防女子侵袭,男子们不得不带上防护装置[700]。这种情形也发生在几内亚的一些小国,这是史密斯先生告诉我们的[701]。这些国家的人们似乎不会顾忌男女两性固有的法则。

    第十一节无关多偶制的家庭奴役

    在东方某些地方,气候是除了妻子数目之外的禁闭妇女的又一个原因。一般而言,隔离妇女和男人是必须的,这与只有一个还是多个妻子无关。要明白这一点,不妨将如下事实与土耳其、波斯、莫卧儿、中国和日本妇女的恪守妇道相比:基督教规定之下的、定居在果阿和印度的葡萄牙人,只可以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有作品告诉我们,那里不断出现花样繁多的恐怖事件、犯罪、诈骗、毒品交易和谋杀案。

    气候条件是采取此类措施与否的决定因素。在欧洲北部的国家禁闭妇女,并不会有任何帮助,因为那里本就有良好的风俗,人们的性情平静、沉稳、不好风月,因而能够严格控制自己在爱情方面的行为,想要让他们恪守规矩,稍加管理即可。

    在上述气候条件下生活是一种幸福:人们可以频繁地互相来往,社会好像因貌美女子的存在而更加和谐、光辉;她们每个人都只取悦一个男人,但整个社会也因她们而更加愉悦。

    第十二节天然的贞操

    受大自然的启示,每个民族都会鄙视淫荡的妇女。人类的进击和防卫,都是大自然确立的。虽然男女双方都获得了性欲,但大自然规定,阳刚之气归男人所有,腼腆之美则属于女人。大自然还规定,每个人用来繁殖后代的时间短而且少,大部分时间用来自我保卫。

    因而自然法则产生淫乱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正相反,节制和矜持才是自然法则的产物,淫乱是对自然法则的违背。

    更何况,一切有智慧生物在本性上都懂得反思自己的过错,于是,大自然把羞耻心即耻于自身不足的品性给了我们。

    因此,如果男女两性和有智慧生物的自然法在某种气候的物质压力下被破坏,立法者就有责任控制住气候的本性并恢复原始法则,即通过制定民事法律的方法。

    第十三节嫉妒

    性欲所导致的嫉妒,与行为习惯、行为原则和法律所导致的嫉妒不同,各民族都应将两者区别开。前一种嫉妒狂热得很猛烈,有吞没一切的力量;后一种嫉妒看似冷淡甚至带有冷漠和不屑,因而令人生畏。爱情是前者的根源,是滥情的结果;民族的行为习惯、风气、法律和伦理——偶尔是宗教[702]——则是后者的来源。

    嫉妒与气候的物质能量这两种东西,前者几乎始终是后者的结果,同时也能治愈后者。

    第十四节东方人的家庭管理

    在东方,妻子无缘家庭管理大权,因为她们更换的速度太快了。因而家庭就交给了阉人:阉人保管着家庭所有的钥匙,掌管着所有的家务。妇女第一适合管理的,似乎就是服装穿戴,但在波斯,妇女完全与此无关,萨尔丹先生说:“在波斯,会有其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安排妇女要穿的衣服。”

    第十五节离婚和休婚[703]

    离婚和休婚都是分手,但前者由于互相没有感情而均表示同意,而后者只是一方提出的,他或她只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不顾对方的意愿和利益。两种结束婚姻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有时候,休婚对妇女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由于法律严苛地规定只有男人有权单方提出结束婚姻,而女子没有,所以女子休婚操作起来很棘手。身为家庭主人的丈夫,需要让妻子谨守妇道,或者偏轨后重回妇道,而且,有无数方法供其使用。因此,男人手里的休婚权,似乎只是又一种滥用的男权。然而,女人只能可怜地补救性地主动提出离婚。对在年轻貌美时托付给一个男人的女人来说,最深切的永恒苦楚是她必须永远维持这种婚姻,不能再为自己找一位丈夫;上了年纪的丈夫如果由于记得曾经的回忆而依旧疼爱妻子,那就算是这个女人年轻貌美之魅力的一种体现了。

    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允许丈夫休妻,那么妻子应同样有权休丈夫,这一规则应该普遍确立。还可以更进一步,如果一个地区由于气候原因而使妇女承受着家庭奴役,法律就应该剥夺男人的休婚权,并让女人享有。

    如果被禁闭在后宫的妻子的品行出了问题,原因就出在丈夫的过错上,因此,丈夫不能再以此为由休妻。

    不能生育这件事,只能在丈夫只有一个妻子时作为休妻的理由[704],而不适用于一夫多妻的情况中。

    在马尔代夫,如果男人休了某个妻子却想再次结婚,法律是准许的[705],而墨西哥的法律则予以禁止,并会处死违反者[706]。相比之下,更合理的是墨西哥的法律,因为它把白头偕老的义务延伸到了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中[707],而马尔代夫的法律似乎像小孩儿过家家一样对待结婚和休婚。

    按照墨西哥的法律,只有离婚是允许的,并且不允许重婚,除了上述理由,还有一个理由是这种离婚是双方自愿的。似乎可以说,如果一方一时感情冲动,很可能会主动提出休婚;如果双方都经过了深思熟虑,就会选择离婚。

    在政治方面讲,离婚一般很有帮助。如果考虑离婚在民事方面的好处,男方、女方都要考虑到,但是,父母离婚不见得总是对子女有好处。

    第十六节罗马人的休婚和离婚

    普鲁塔克把罗慕洛斯的以下一项规定称为非常严苛的法律[708]——允许休妻的情况有:妻子跟别人通奸,有投毒害人的打算或者配制假钥匙;但是,妇女完全不能享有休婚权。

    按照雅典的法律,妻子跟丈夫一样享有休婚的权利[709],而早期的罗马法律也是如此,尽管那时已经有了罗慕洛斯的法律。这一制度显然是罗马的代表们向雅典学习的结果,后来的十二铜表法也包括它。

    西塞罗[710]把十二铜表法作为休婚之理由的最初源头。我们据此应该确信,相比罗慕洛斯所说的,有了这项法律,人们就更有理由休婚。

    休婚的权利既然已经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那么,在双方想要分手时,就更有理由互相协商达成一致了。因此,离婚权的安排,更是十二铜表法的杰作,至少是它的一个产物。

    法律自身的性质决定它完全不要求双方给出离婚的理由[711],因为既然离婚,则说明是互相讨厌对方之后的选择,而互相讨厌是最有力的一条离婚理由。但是,如果是休婚,必须给出理由(因为有一方是被迫接受的)。

    罗马男人有权休掉自己的妻子,但这项权利在卡维留斯·鲁伽之前的五百二十年里[712]从来没有人使用过。这件事情在我看来太假了,然而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713]、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714]和奥卢斯·格利乌斯[715]都曾提到过。加维里乌斯·鲁伽休妻的理由,就是不能生育。法律赋予了全体人民这项权利,敢于行使的人却一个也没有,这实在是太奇怪了。明白了人类精神的本质就会发觉这里面的怪诞。科里奥努拉斯被放逐,在动身之前他嘱咐妻子改嫁,而且那个男人一定要比他强。前面已说明,罗慕洛斯法的适用范围,由于十二铜表法和罗马习俗而扩大了许多,然而,如果没有一个人去行使休婚权,再进行这种扩大,不就是多此一举吗?况且,公民们从不休婚,或许是笃信占卜的结果,但是,罗马立法者们对占卜的信任,不会因此而减少,既然如此,再制定不断败坏罗马人习俗的法律,就是毫无理由的。

    上面已经给出君主法规定[716]的允许休妻的三种情况,另外普鲁塔克还写道[717]:“君主法又规定,如果是在其他情况下休妻,则必须把自己的财产平分给妻子和塞莱丝[718]。”对比这两段话就会发现,上述传说其实并无任何奥妙。结合后面的规定来看,只要甘愿接受处罚,休妻是什么时候都可以的。从来没有人休妻[719]的情况,发生在卡维利乌斯·鲁伽,普鲁塔克的记述又告诉我们,在罗慕洛斯法颁布后的两百三十年[720],亦即在十二铜表法之前的七十一年,鲁伽因妻子不能生育而休掉她的事才发生。所以说休婚权因十二铜表法得到加强,理由也更加丰富。

    上述作者们为卡维利乌斯·鲁伽辩护说,他爱自己的妻子,但其妻未能生养孩子,于是,监察官为了让鲁伽能为共和国增添人才而让他立誓必须休妻。然而,罗马民众为此事谴责了鲁伽。要理解人们憎恶他的真正原因,必须先了解罗马人的天性。在民众看来,休妻并非有违道义;休妻绝不是讨厌和抛弃他的理由。问题在于他对监察官立下的誓言,即为了给共和国增添人口而以未能生养为由休妻,因为在民众看来,监察官想借此更加禁锢人民。关于人民对此类法规的痛恨,我将在本书后面[721]谈及。由于普鲁塔克考察了事实,而其他作者的目的是讲述离奇的趣事,所以他们的说法才会出现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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