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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没有提及民国户籍管理制度,果粉们难免要沾沾自喜了,这里还是先补充一交代下吧。
民国时期最臭名昭著的是让保甲制度死灰复燃,与日寇殖民统治如出一辙。
保甲制度的实质是通过联保连坐法将全国变成大囚笼。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共具保结,互相担保不做通共之事;连坐就是1家有“罪”,9家举发,若不举发,10家连带坐罪。国民政府内政部曾专门发布过一份连坐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出具连坐切结时,由户长签名盖章或匣押,一式两份,正结存县,副结存区。“各户长应取具户长二人以上之保证,详细填入保结书内,并分别捺印;各户长得随时互相监视,遇有行迹可疑之人,即予以逐出或报请军警机关逮捕之;各户内遇有匪徒潜匿不报,经人告发或被检举者,其连坐之保证人同受连带处分”。各户如发现另户为“匪”、通“匪”、窝“匪”等情,应立即报告,如隐匿不报,便以“庇护罪”或“纵匪罪”论处。内政部一名长期从事编查户口的官员谈到为什么要采用联保连坐法时说:以往,政府用悬赏来奖励检举者,但赏金的代价往往不能抵偿因受“匪方”报复所受的损失。实行联保连坐法以后,便起到拘束民众的作用,使其“畏法而不畏匪”。抗战发生后,国民政府在《整理川黔商省各县保甲方案》中修正了上述具给的做法,改为不具结而连坐。即各户不必签名具结,但如发生甲内居民有通“匪”、为“匪”等情,一经审判机关查明,对同甲各户立即予以连坐处分。在该法的说明中提出上述变动的理由是:同甲各户因贫官不同往往不愿联保具结;而愿意联保具结的各户则往往素来关系密切,某户如有非法行为,同结者必不肯告发,“故不如使同甲各户共负联保连坐之责,不另具切结,只须于各户门牌内加以说明”。
保甲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1932年8月蒋介石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后,正式开始在豫鄂皖三省红军革命根据地周围地区施行。后来先后扩大到陕西、江苏、甘肃、宁夏、湖南、绥远、福建、浙江、山东、江西、四川等省及北平、南京市。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1912年南京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后曾有一段时间实行闾邻制,但效果不理想。据研究,正式施行则起源于国民政府对当时共产党领导的红军的围剿。1931年进攻红军的国民党“剿匪总司令部”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民众不支持政府。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县试行;1932年年8月司令部正式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保甲制度在“剿匪”正式建立。1934年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并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推行;1935年,南京、北平两大城市也先后推行保甲制度。
中国南京国民政府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以后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在实行“新县制”时采取了有弹性的办法,规定“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保设保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保长兼任保国民兵队队长和保国民学校校长,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国民党对保甲长人选极为重视,竭力通过保甲长牢牢控制民众,“使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保甲制度实行“管、教、养、卫”并重原则,使保甲制既服务于“自治”,亦有利于所谓自卫。“管、教、养、卫”是蒋介石提出的。1934年2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纪念周上,蒋介石提出了“教、养、卫”三字。1936年5月16日和1937年7月在庐山军官训练团,他又增加了“管”字。“管、教、养、卫”分别表示了管理、教育、经济、军事四方面内容。陈立夫在《地方建设问题》(1941年4月)中解释说“管”即自治治事,“教”即自信信道,“养”即自养养人,“卫”即自卫卫国。但蒋介石解释得更明白,他说推行保甲,目的是为军事化服务,“军事化是我们今后要推行自治实行主义根本精神所在”,“军队组织就是人类一切组织的最高范型,而一切的社会组织,可以说都渊源于军”。
抗战期间,在华北沦陷区“治安强化运动”中也曾经广泛实行保甲制度。沦陷区“户籍调查及登记事项”“保甲及自卫团之警卫配备事项”,由日伪市政公署下设社会局和警察局分别负责。严格清查户口,严格实施保甲制度,“各按人数填发居住旅行证,一面厉行保甲制度,办理连坐”。凡市民,必须办理有效身份的良民证,各交通关口设有检查处,没有良民证无法通行。良民证有各区街长的证明方能发给,遗失后必须找保人证明,报告区街长,转报警察官署核准才能补发。对转于他人之手,因而发生案件者,受同等之处罚。
台湾在日本统治时期台湾总督府警察机构用来控制台湾社会的的制度也称作保甲制度。起源于1899年5月8日拂晓,以陈秋菊为首的700名抗日份子,袭击台北城、大稻埕。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召鹿港商人辜显荣来商量镇压“匪徒”之策。辜显荣贡献的“治匪”策,就是设“保甲制度”让地方协力“治匪”。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发令创设“保甲总局”,并命辜为第一任局长,同时以“防范土匪活动”为由,颁布《保甲条例》,并广设保甲、壮丁团。并由儿玉总督赐与武器,以便自卫之用。辜显荣花了2个月,募集17岁到50岁的男子组织“壮丁团”,并纠合各庄创立“联庄保甲局”,从此对镇压抗日“匪徒”发挥了相当的效果。
而由于保甲局发挥了空前的成效,于是日方废弃前任乃木希典总督的构想:由军队、宪兵、警察组成的三段警备制,改采“保甲连坐”和“壮丁团”的“治匪”办法。由日本警察领导保甲和壮丁团,但在台的日本本土人及外国人并不在此列。
此组织,乃仿效清朝以来就有的保甲组织,令十户组一甲,百户组一保,互相监视告密,并规定连坐处罚。而每一甲设一甲长,每一保设一保正,甲长由甲内各户选举推派,保正由保内各户选举推派,再由地方官认可后出任,任期两年、属无给职,负责地方的治安问题。
同时以强迫方式要村庄的青壮男子加入“壮丁团”,加入条件有:年龄17~50岁、身体强健、“品性善良”等,并设有团长、副团长,亦为无给职,有效的控制和对付抗日活动。儿玉和后藤利用保甲制度和壮丁团维持治安,被认为是由当地的“土人”辜显荣,给予日本统治者启发的。
但随着时间的推进,保甲及壮丁团的业务范围扩大,除负责维持治安外,还包括调查户口、监视村庄出入者、警戒自然灾害、搜查抗日分子与鸦片买卖、协助预防传染病与虫害、义务劳动、修桥铺路、征收赋税、禁止缠足等,皆为其工作。到此,已成为基层行政辅助单位,类似今日的邻、里长。
凡此种种,足以证明,民国时期的户籍管控与殖民统治无异,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严厉的。
闲话休道,还是回到我们的故事本身吧。
报道再多,舆论再强,刘胜龙的那份认罪书却是既上不了电台,也登不了报纸的,它只能永远沉睡在这个案件的卷宗里了:
我有罪,我该死。
我是农村人,却考上了大学,拿到了城市户口。
我太懂得这城市户口的价值了。
1961年,公安部将农业户数和人数以外的国民统计指标改为“非农业人口户数和人数”,“非农户口”和“非农人口”成为广泛使用的概念。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规定》确立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主要为:“从农村迁往城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此提出了“农转非”问题,并在此后制定了若干项“农转非”的政策。与此同时,公安部为贯彻上述规定,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村迁人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庭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全体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可逾越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壁垒日益森严,耸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
我自不量力,偏偏企图摧毁我和金银秀之间的一个家庭以内的城乡“户籍墙”。
我有罪,我该死。
我是农村人,却考上了大学,拿到了城市户口。
我太懂得这城市户口的价值了。
如果不是因为本来就有城市户口,那两千万上山下乡插队落户已经与农民打成一片的知青,就不可能呼啦啦回城去。
如果不是因为本来就有城市户口,那么多的下放干部,也没有理由再回城继续当官做老爷。他们可是立志要解放全人类的,怎么能忍看中国农村依然贫穷落后而一走了之?
而六十年代初期全国性精简大压缩,不就是退回了一九五八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吗?他们的全民或者大集体性质不是说取消就取消了?他们不就是因为曾经的农村户口而只好世世代代继承农村户口,不再能够重回那全民或者大集体性质的单位了吗?
城市里的违法犯罪人员,不畏惧判刑枪毙,他们最害怕的不就是永远注销他们的城市户口吗?
城市户口呼风唤雨,农村户口分文不值。
我有罪,我该死。
我是农村人,却考上了大学,拿到了城市户口。
我太懂得这城市户口的价值了。
多少农村家庭,为了一个城市户口工作的顶替名额,同胞反目,骨肉相残?
多少城里乡下半家户,因为城乡“户籍墙”,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我不敢想象,我的孩子就因为他的母亲是农村户口,就要永远是农村人,永远登不上城市的殿堂。
我不敢想象,做一个公办教师,每天还要到老婆孩子的承包地里,为一家人忙口粮。
我不敢想象,只有到了上课时间,才能满身泥巴汗淋淋,赤脚进课堂,哪里有个教师样!
我有罪,我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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