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书网 > 玄幻奇幻 > 户口恩仇录 > 第六十章 罪恶都是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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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缜密侦破,终于揭开了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背后的隐性间接杀人案真相,警方抽丝剥茧的功夫实在了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在八十年代初治安形势恶化、刑事案件井喷的特定时期,瓢城各个媒体会怎么样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实在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警方大获全胜也就是金一品大获全胜。金一品当然可以告慰九泉之下的爱女金银秀了,但金银秀又怎么就能含笑于九泉呢?她毕竟是为她的那个鬼打墙一样的与生俱来的农村户口而死的。

  刘胜龙曾经一再追问金银秀“你不会怨我吧”,妹妹找哥何止于泪花流,妹妹找哥竟能把命丧,被自己亲爱的哥哥一样的丈夫蓄谋已久带入死地,金银秀当然怨恨刘胜龙至于死不瞑目,但她绝对不会仅仅止于怨恨刘胜龙的。

  刘胜龙当然成了千夫所指,当代陈世美为了自己独享国家户口的种种好处,连农村发妻都可以谋杀,人面禽兽,十恶不赦。

  罪恶都是个人的,社会依然是干干净净的。

  瓢城师范专科学校开除了刘胜龙的学籍。

  刘胜龙的城市户口当然一并注销。

  机关算尽终成空,聪明反被聪明误。

  城里人谋杀乡下人的故事最终还是还原成了农村人相互残杀的悲剧。

  一桃能杀三士,而那个桃子都可以是子虚乌有的。

  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大妖桃呢?

  还是让我们腾出手来,仔细研究一下我国户籍制度的前世今生吧。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人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

  三国战乱,民多脱籍。西晋统一全国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的木牍,故称黄籍。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无徭役赋税。此外,依附于门阀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黄籍之内。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曾多次进行“土断”。其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将部分白籍户纳入黄籍,并清查隐匿漏户。由于流民不断南下,土断政策贯穿整个东晋、南朝。在北朝,户籍制度亦逐步完备。孝文改制,颁均田令,行三长制,当有较严密的户籍制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计帐,户籍之法。

  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其依据是每年登记一次的计帐和手实。户籍登记得非常具体详悉。目的是为了加强控制,防止逃亡,保证赋役剥削的对象不致减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伪亦层出不穷。宋代官府依据民户有无税产的情况,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主户中,又依据税钱或家业钱的多少,将乡村户划分为五等,坊郭户划分为十等。

  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分别相当于唐代三年一造的户籍和一岁一造的计帐。熙宁年间实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后,五等户簿虽未明令废止,但逐渐被保甲簿所代替。辽代人户分隶诸斡鲁朵(宫帐)、部族和五京州县。金代人户分别隶于州县和猛安谋克(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其户口计帐三年一籍。

  蒙古建国(1206)之初,即按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这些都登记在青册上。元统一全国后,居民按职业分为一般民户及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僧道、鹰房、打捕等十几种,分别著籍,称为诸色户计;一经定籍,即不得更易,世袭其业,承担不同的赋役。由于没有实行定期籍户的制度,元代户籍脱离实际的情况尤为严重。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户部籍全国户口,置户籍、户帖。户帖格式由户部制定,颁行各州县,各州县照式刻印,给予里甲人户。十四年编制赋役黄册后,户帖逐渐失实以至废弃不用。所谓赋役黄册,是明朝用以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的制度。因皆以黄纸为面,故名。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诏令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里(110户)编为一册,册首类总为图,记载税粮户口之数。册凡四:一本进户部,所在司、府、县各存一本。黄册以户为单位,所编皆民户,故又名民籍黄册。黄册编定之后,发给各户一纸帖文,按四柱式写明该户所纳粮签数额,据此纳粮当差。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依据旧册,重填各户人丁事产的变迁。这既能掌握全国每户人丁事产的变迁,也是为了使赋役负担尽可能比较合理。民籍黄册外,又有军籍黄册。用以管理军户承袭军职、补丁勾军、防止脱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与所在省、府、县各一份。

  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有编审户口制度。大致为五年编审一次。编审办法,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乡各籍军民每百一十户划为一单元,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坊、厢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为甲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各户将16~60岁的丁男(个别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妇女)数目报告甲长,甲长以上逐级呈报,由户部汇齐全国总数,具疏奏报皇帝。清代历次编审,弊端甚多。各级胥吏借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扰;有司官员恐因人丁数增而难于催征加收的赋粮,故意隐匿户口,不愿上报实数;商贾流民不能及时登记;偏僻地区及少数民族人丁更难统计齐全。因此,编审数字往往虚假不实。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钱粮册内载名的丁数为准,赋役永为定额;雍正年间丁税地税合一,将丁银摊入地粮。这样,为定赋役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已经失去意义,故于雍正四年(1726)议停。乾隆五年(1740),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三十七年谕永停编审。

  由于人口与赋役是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古代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如金朝规定:“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明朝规定:“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它可享受以下特权: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作为特权户种的官户在宋代以后消失了。民籍户种是平民百姓拥有的户籍,是主体户种,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铺户等。这些人是国家赋役的重要承担者,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而贱籍户种的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严格的户籍管理不仅体现在对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上,而且体现在对人口等级、职业的控制上,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动一样,人口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识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户籍是世袭的。如军户、匠户和杂户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袭性。军户自东汉末和三国时出现历朝各代均实行世袭制,以达到“兵之子恒为兵”的目的。三国时期,军户的儿子世袭为士兵,女儿也只能在军户内嫁人,形成了户籍对婚姻的制度性限制。杂户主要是指拥有各种技能、技巧的专业户。北朝时就规定他们的子弟要世袭父业,不得进学受教育。匠户主要是指各种手工业者。唐朝政府对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户的世袭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唐六典》卷7载:“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宋元以后控制更严,《元史·刑法志》载:“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户籍管理一般应是人口的统计和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并不直接相关。但是在我国历史上,户口的管理也对人口活动行为进行制约,它对封建秩序,特别是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宋代以后出现保甲制,赋予了户籍管理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功能。各种行政单位、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被编入其中,形成一个遍布各地、各行业将各种职业者联系并束缚在一起的社会治安网络,从而成为政府加强其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止了旧的户口制度,制发了新的户口簿册,建立了新的户口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看,仍保留有大量传统户籍制度的内核。如户籍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存在着等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被打上世袭的烙印,农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户籍管理带有很强的社会治安功能等。

  城镇户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制度之一,是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历史见证。

  城镇户籍的价值显化包括货币化和非货币化两方面。非货币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把城镇户籍作为一种奖励与补偿。奖励主要体现在对有一定职称的知识分子家属、有一定年资的中小学教师家属、有功的军人、甚至是被评出的优秀外来工等给予城镇户籍。补偿主要体现在给予一些危险性职业和大部分城镇居民不愿意从事的职业瓜井下工人、殡葬工人、城市清洁工人等的就业者及家属以城镇户籍。

  城镇户籍的货币化的价值显化几乎无所不在。

  1953年10月作出的《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是影响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决议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建立后,一系列由政府推进的重要社会变革紧接着发生,其中一个变革是实行了城乡隔离的户口制度,通过严格控制城镇人口数量来控制住粮食消费的数量、避免让农民缴纳太多的粮食,以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

  195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开始了长达30多年的城镇居民粮食定量计划供应的历程。1958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条文形式限制农民进入城镇,从镇到城市也有限制,规定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人口,必须有城市的招工或招生证明,或者有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许迁入证明。这个文件标志着中国城乡分割的人口管理体制正式形成。这主要是满足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和人民公社的农业管理体制的需要,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人口管理制度。

  由于有城镇户籍的人口可以用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购买到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与农民相比生活有相当的保障;又由于城镇人的许多福利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而大部分农村并没有这种福利。在这方而最突出的是教育。由于城镇教育设施比农村优越的多,而没有城镇户籍的人是无法享受这些设施;如果要得到这种服务,就要付出高昂的费用。

  城镇户籍的价值还体现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程度远远高于农村居民。

  城镇户籍的最大价值恐怕是它的继承性。如果父母有城镇户籍,子女也就有城镇户籍。这就使相当一些人为了子女的长远利益而争取得到城镇户籍。

  城镇户籍是一种紧缺资源,多少年来,农村人对它都是可望而不可即。

  多少年来,谁要是成了城市工人,谁就能永远被国家包养,过着旱涝保收、衣食无忧的幸福生活。哪个农村人通过念书或当兵而成了城市工人,那可是一件极为光宗耀祖的事。他的故事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十里八乡传扬,并作为人们教育儿女的励志典范。

  多少年来,一个长得如花似玉的农村姑娘嫁给一个丑陋无比的城市工人王老五,就算是攀了高亲。而一个才貌双全的农民王子想娶一个城市工人灰姑娘百分之百会被人耻笑为癞哈蟆想吃天鹅肉。

  多少年来,农村人都是把考大学跳龙门当做脱胎换骨的唯一出路,考上了大学便是“天之骄子”,不但铁定成为了有城市户口人,而且根本用不着自己到处投简历去应聘,工作全由国家统一安排,一毕业就是国家二十二级干部,属于治人的劳心者。

  城市户口,有多少罪恶假汝而行?

  城市户口,又有多少人为你葬送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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