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5章第一笔代理业务
听说我会写答辩状,陈叔叔他们当初有点不太相信,但是法庭又限定了时间让他们递交书面的答辩状,老师也不在家里,他们也只好权当我会写一样,不得不相信我。
那个时候不像现在,法庭说要限期提交你就得限期提交,人们很自觉的按照法庭的吩咐办事。
现在不同了,现在是可以不写答辩状,也可以写答辩状,法院不会再强迫性、命令性的强行要求了。
当事人既可以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也可以进行口头上的答辩。写好的答辩状可以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也可以当庭递交。
在那个情况下,他们为了应付法庭,他们就说给我一次锻炼的机会,让我来写写看行不行。
陈叔叔还告诉我,如果写得好,还会给我代书费,作为给我的奖励。他说,反正找谁写都得给钱,如果我写的可以,同样会给我钱的。
我对他们的要求可以说是求之不得,有这么好的机会,当然会好好把握住。
我知道这个机会既可以表现自己,展示一下自己的能力,又可以多多少少得到一些收入,解我经济上的燃眉之急,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写好了这个答辩状说不定这个案子我还有机会代理呢?不过,这个想法也就是一晃即过,我不敢奢望,也不敢多想,感觉有点天方夜谭。
但是,既然他们答应让我来写这个答辩状了,无论如何我都不会放弃任何机会好好表现自己的。
我对工作一贯如此,从来都是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也的习惯一直坚持到现在。
所以,不管是为了挣代书费,还是为了表现自己,或者说实打实的锻炼,我都不会有半点儿的马虎,绝对会全力以赴,全身心的投入这项代书工作之中。
于是,吃完饭我们专门去买了稿纸,又回到老师家里,坐下来认真分析他们提供的诉状和他们介绍的案情,专心致志的给他们写答辩状。
这个案件是一个遗产纠纷案件,需要我写答辩状的当事人是一个女的。
她丈夫在西藏打工时掉进一个大水库里面被淹死了,当地警方对她丈夫死亡的事故作出了处理裁决,最后由用人单位赔偿了9000元抚恤费。
这个女的回家后,将这9000元抚恤费给了一部分给丈夫的父母后,准备改嫁。
原本,丈夫的父母分到钱也没有说什么,但是他们希望这个儿媳与未婚的二儿子转房(转房是我们当地的一个风俗,死去丈夫的女人不外嫁他人,直接跟丈夫的弟弟或哥哥结婚),可是后来听说儿媳妇要改嫁,就不同意了。
因此,双方的矛盾就此产生了。原告方不是直接提出要求被告方转房,他们知道这个要求是不合法的。
他们认为你不同意转房可以,但是,儿子死亡后的抚恤费你就不应该带走,家中的财产也不能够带走,要改嫁也只能走一个净人,相当于净身出户。
在他们的认识中,这9000元抚恤费是儿子用生命换回来的,应当属于自己家里的财产。
他们提出孩子也是儿子的血脉,是自己家里的根苗,因此儿媳嫁人不能带走孩子。
当然,儿子家中的粮食和财产也都是儿子的,他们认为应当把这些留给孙子,儿媳自然不应该带走。
为此,他们要求儿媳妇把9000元抚恤费全部留下,孙子也不让儿媳妇带走,家里的粮食、财物都不让儿媳妇带走任何一点,否则改嫁他们也不同意。
经多次与儿媳妇交涉未果,他们请来了亲朋好友劝说儿媳,可是儿媳就是不同意。
所以,最后他们把儿媳妇告到了当地法庭。
当儿媳的接到法庭的传票后,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不能改嫁?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改嫁就不能带走抚恤费,不能带走孩子?不能带走家里的粮食和财产?
于是她接到法庭的传票后,马上就找到欲嫁的准丈夫,这个准丈夫就找到了陈叔叔。
在陈叔叔的引荐下,他们来到了老师家,本意是找老师的,却因老师出差还没有回来,所以落到我头上了。
很多事情,就像上天安排的一样。机会应该也是这个道理,是你的终究是是你的,就像缘分天注定一个道理。
我在他们出示的证据上发现,法庭送给他们的诉状上原告方把西藏公安机关的裁决书上写的“家属”两个字改成了“亲属”,而且听说他们已经买通了法官。
经过我了解,这个被告与丈夫结婚后,他的父母早就与他们分家单过了,而且分家也是很多年了。
我当初自学法律专业第一门课程学习的就是婚姻法,对婚姻家庭我有着深厚的感情,学起来也很专心、用心,所以自认为对婚姻家庭案件很有机缘。
因此,对这个案件我感觉很简单,简直就是小菜一碟。
于是,我运用自己学习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知识,首先在答辩中提出,死去丈夫的妇女有改嫁的权利,公婆不应该非法干涉,如果干涉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其次,我指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改嫁的妇女有权利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继承丈夫的遗产,他人也无权干涉和阻止,否则也是违法行为。
第三,做为母亲,未成年人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只要没有失去监护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母亲的监护权,更无权阻止母亲带着儿子改嫁,母亲监护未成年的孩子既是她的权利,也是她的义务,他人无关干涉和侵犯。
第四,答辩人的丈夫去世,获得的9000元抚恤费,该笔款项是给“家属”的,而不是给“亲属”的,我提出她公婆是分了家的,不能算她丈夫的“家属”,只能算“亲属”,在自己丈夫死后,当儿媳的给了一部分钱已经够意思了,现在又来为难儿媳,不让儿媳带走这些抚恤费,是公婆的不对。
第五,结婚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丧偶儿媳有权利再婚,至于嫁给谁不嫁给谁,这是她的权利,公婆不应该干涉,更不应该强迫儿媳转房。
为此,我总结是指出这个案件主要是答辩人不愿意转房导致,这才是案件的症结所在,建议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工作,对原告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法律规定,让他们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办事。
末了,我还提出原被告双方都失去了最亲的亲人,都还沉浸在痛苦之中,不应该这么快就把官司打上了法庭,建议冤家宜解不宜结,看在还有孙儿的份上和和气气的化解双方的纠纷,共同把孩子抚养成年,以慰亡者在天之灵。
我的答辩状写好后,反复的看了几遍,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反复的推敲之后才请他们看。
陈叔叔等人对我写的答辩状看了又看,要不是他们当面看到我写的,他们说根本不会相信是我写的。
最后,他们对我写的这第一份答辩状非常满意,不但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而且还真的给了我30元代书费表示感谢。
当时,我凭着自己自学法律的知识,在没有任何人指导和帮助的情况下,大胆的独立的制作了这一份答辩状,不但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还得到了30元钱,别说我心里有多高兴。
他们拿着诉状,反复研究,反复讨论,最后陈叔叔的一个大胆建议让我代理了这个案件。
那时,他们已经知道我还没有单独代理一个案件,就是跟老师都没有一起代理过案件,更没有上过法庭。
陈叔叔问我,如果请我帮忙打这个官司,问我敢不敢接?如果我敢接这个案子的话,他问我要收多少钱?
陈叔叔说他很欣赏我,对我很看好,他建议我把这个案件接下来,让自己去锻炼锻炼,好借此机会破破胆。
当时,我根本没有考虑,就答应接这个官司,至于费用方面我觉得自己还没有达到谈条件的水平,有案子让我试手脚都是万福了,还敢谈什么价钱?
我心里想,只要你们愿意让我代理,实际上就是相信我,我确实也可以锻炼一下自己,至于钱吗,收得到就收,收不到也无所谓,看他们的意思了。
于是,我对他们说,首先感谢你们的信任和支持,代理这个案件我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费用方面你们看能给多少就多少,反正我还没有正式代理案件的,重在学习和锻炼。
其次,我说我也还没有在任何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只能够搞公民代理,也谈不上收多少代理费的问题。
当时,公民代理是许可的,而且很多公民代理的。所以,我想如果他们真的要委托我,我也只能搞公民代理的。
他们听我事实求是的跟他们说了我的情况,有实打实的说出了我的想法,所以他们就主动说给我300元,问我愿不愿意?
他们还说,我代理这个案件,要是判决结果让他们满意了,他们还会给我额外的奖励。
当然,这是我预料之外的事情,我没有想到我会遇到这样好的一个机会,就凭写了一份答辩状居然就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和认同,放心将案件也交给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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