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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权法
【原文】〖国家机关财产定限物权〗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解析】〖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属性〗
本条款,特意规定了国家机关财产物权的属性,寓意为国家机关的财产专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而国家机关拥有对于国家机关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严格规定处分的权利,一般不具备收益的权利,即定限在相关财产的或者占有、或者使用和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处分的权利,而处分所得的收益归国库所有。国库所有,也不等同于国家机关所有。
本条款,基于保护国家机关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免受假公济私的私权的侵扰,解决国家机关政财不分、政商不分和公私不分的弊端,严格禁止国家机关滥用公权、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为本单位本部门或者个人谋取不当私利,同时确认并保障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应有的便于公务的定限财产占用权。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包括了国家机关在内。破除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封建法制旧观念,树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新观念,赋予物权法以民主化、科学化新内涵,严格区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界限,清除权尊于法、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封建残余势力,铲除假公济私滋生各种腐败的土壤,同时保护国家机关公平合理的物权生态环境,保持国家机器有效率地运转和各种公务活动清廉地进行。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
看过本条款以后,有的人可能会询问“确定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到底有什么意义?”哎,你先别急。
粗看起来,本条款好像没有什么能量,一个条款,寥寥数语,两行字而已。不过,我们用心看、用心想、细思量之后,也许能够悟出什么真蒂出来。占用权的定限,特别是处分权的定限,有意将收益权去掉,意味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政企分开,必须一心为公,必须心无旁鹜,必须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家机关掌控着庞大而雄厚的权力资源,如果不严格加以限制,任其随意与无限膨胀,任其经商办企业、设立小金库、走私贩私,或者倒卖土地使用权、倒卖探矿权采矿权、倒卖工程承包权、倒卖国家特许经营权证、倒卖外汇或者人民币、倒卖国有企业股权和其他国家权益、倒卖国家紧俏商品,就会带头破坏法令、政令,带头与国家争利、与人民争利,滋生群体性的严重的腐败现象,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生产秩序,祸害无穷!那么,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是题中应有之义,是每一个人的必修课。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涉及面非常广泛,限于篇幅,本文择要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内容。
一、禁止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和设立小金库
1.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
(1)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基于国家法人的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特别法权权利的保护措施,首先而且必须考量的是要将国家经商办企业与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区分开来,将国家机关的权益与国家法人的权益区分开来,将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与国家法人的利益区分开来,这是最起码的法纪与政纪、党纪要求。
本条款将国家机关支配的物权定限化、边缘化,排除了“自己管控的财产就是自己的”的可能性,将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擅自挪贪国家资财、利用国家资源为小团体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门槛堵塞住了。即使是他们设立了小金库、利用国家资源为小团体经商办了企业谋取了私利,他们没有自己单位部门的收益权,所有不当得利一律将被追究责任,一律收缴并上交国库。这就是本条款设置合理而巧妙之所在。
从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禁止的态势来看,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投资权、出资权、财产权、收益权的限制,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的限制。总之,对于一切公权私化、化公为私、化国家所有为国家机关所有或者利益关联人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都可以置于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与禁止之列。国家机关原本是国家的管理者,在这里则成了被管理者,甚至于同级可以管理同级、下级可以管理上级,至少在公安、检察、监察、纪检和法院这几个国家要害专门机构中是如此。因为法大于权、法大于官,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官员,无论他们的官有多大、权有多重或者曾经的功劳有多大,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养奸。
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价格双轨制和经商热的兴起,有的党政军警部门也参与其中,“倒爷”和走私成为两大腐败潮流。著名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有200多名党政军警机关官员和多家中央、地方“机关公司”身涉其中,这场走私大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走私大案的头目赖昌星逃往加拿大十余年才得以勉强遣返回国,给中国执法部门办案造成了很大的的被动局面。
(2)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多管齐下
在新形势下,执政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下定决心严令禁止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已经经办的一律取缔。其中,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经商和走私活动影响很大。对于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是由一系列制度物权法决定的,采取多管齐下的严厉态势,下猛药治理寄宿在国家机关中的怪胎。
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73年7月31日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1985年8月15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2001年5月9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冲突方面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2004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5年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通知》,2007年5月29日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干部和子女亲属“脚踏两只船”或者裙带关系的行为进行隔离,提倡“政企公开”,加强监管,消除以权谋私的各种腐败现象。2009年2月28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罚问题。
1998年7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也是一个亮点。党中央作出了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吃皇粮”、一律停止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指出其弊端主要有三大影响:一是容易分散军队干部和机关的精力,影响军队的建设;二是容易与民争利、与地方争利,造成军队和地方的矛盾,影响军政、军民关系;三是容易使商品交换原则渗入到军队的政治生活中来,影响和腐蚀干部战士的思想作风,滋生腐败现象。总之,会造成很多很不好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军队的形象和战斗力。此后,各军区企业局被全部撤销,全部资产交由地方政府接管,并对于原企业局人员作出了妥善安置。地方政府接管军队资产以后,按照“政企分开——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来管领国家资产。
随着军队八十年代以来三次百万裁军运动的展开,军队的铁道兵、基建工程兵等兵种被撤销,部分部队医院和医学院则移交地方政府,部队官兵集体转业或者复员、退伍。一方面减轻中央财政开支和军费开支的压力,惠及地方居民和地方政府,另一方面消除了军民之间的“三大影响”。
以上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是涵盖全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也包括他们的子女、亲属和利益关系人在内,也包括国家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在内。就是说,这是一个大的扩展了的物权关系圈子,不止是一个本位性的物权关系圈子。对于他们公开的和隐蔽的经商办企业的活动,适用于同一法律与纪律标准。
(3)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全国经过几轮清理整顿以后,国家机关的作风明显好转。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在顶风作案。他们由公开转入地下,由自己抛头露面转为自己的子女、亲属和利益关系人代替他们谋取私利,甚至于由他们的情妇或者情夫代替他们谋取私利。其中,以由他们的情妇或者情夫代替他们谋取私利,甚至于“裸官”和违法犯罪行为多样化隐蔽化,已经成为违法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包括一些高级干部在内是财色双丰收。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新问题与新考验。
其中,经过2005年清理掉数千名国家机关干部入股煤矿的整顿秩序以后,仍然有很多漏网之鱼,仍然逍遥法外为非作歹。一些地方官商勾结和官官相护非常厉害,有些举报的案件十几年来也没有个下落,甚至于有的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或者被迫害致残致死。稀土、贵重金属矿藏和其他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的此类违法乱纪现象更加隐蔽更加嚣张。
有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当上矿老板以后,竟然花费1000多万元贿赂官员当个全国人大代表,以期利用其合法身份掩盖非法所得,逃避法律的追究,并扩大自己的战果,谋取更大更黑的私利。总之是各种花样翻新,无所不用其极。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高级干部及其子女亲属和利益关系人包括情妇与情夫,他们的关系盘根错节,有强大的黑保护伞,有厚实的财力物力与人脉资源,给予举报人和执法人以巨大的精神压力,有些正气者为此牺牲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一些无良的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打着为民请命或者改革开放的幌子,一而再再而三地鼓吹“国退民进”,公开为权贵贪污腐化分子和外国资本家扬幡招魂与极力辩护,影响很坏。所谓的“民”,无非是中国的一些权贵资产阶级和外国的经济殖民主义者!一些无良的官方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也公然支持他们鼓吹的“国退民进”,连篇累牍地刊登这些违法乱纪的文章。甚至于他们受美国的某些无良的基金会豢养或者本国私人资本家的指使,有步骤有计划有目标地攻击中国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企图破坏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制度。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应当通过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或者修改刑法来加固法律堤坝,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在总结历年来经验教训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的应对措施,建立健全新型的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制度,防止流于形式,更要防止官官相护,充分发挥法律的物权化、威权化和威慑化效力,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
(1)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
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也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基于国家法人的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特别法权权利的保护措施,首要而且必须考量的是要将国家机关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与国家法人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区分开来,将国家机关的权益与国家法人的权益区分开来,将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与国家法人的利益区分开来,这也是最起码的法纪与政纪、党纪要求。
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是比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范围更广泛、效力更持久的一类禁止性制度物权法。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被禁止后,并不会万事大吉,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因为许多国家机关仍然有执法权、执罚权、收费权或者有背景的收入权,或者有相当的审批权、吃拿卡要权等权利或者假定权利,很容易通过设立小金库来截留、私分、哄抢、挪用、贪污、破坏国家的财产。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常态化和制度化,主要是从禁止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呈扇形展开的。设立小金库的危害性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譬如,执法或者执罚部门向当事人敲诈勒索,欺负弱势群体,是因为设立小金库和“罚款责任制”作鬼鬼祟祟;机关单位超编制招聘自己的亲信人马,是因为设立小金库挪用国库资财养他们;机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利用他们掌控的国家资财大建特建楼堂馆所,豪华装饰,设立小金库截留宾馆酒楼招待所办事处资金,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补贴津贴费,或者建自己的福利房屋分脏;更有甚者,他们设立小金库挪用国库资财经商办企业,开发房地产与其他暴利行业,以投资融资来洗黑钱,罪上加罪。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用物权法理诠释国家机关的“小金库”,就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必要条件与前提条件。国家制定制度物权法和国家财产的制度信托财产权制度,这些只不过是一种法律的工具。将法律的工具与管理的工具结合起来,可操作性更强,更能够增强法律的效力和管理的效力。
尽管本条款好像是孤立性的政策,其实是高度浓缩化的标准法令,能够与其他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呼应与联动,发挥群体效应,并能独立发挥其效力。
譬如,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小金库”,是近30多年来兴起的小团体主义财务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仅以国家机关为例,破坏了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破坏了“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占用两条线”和“领——用账户两条线”、“收——支账户两条线”等基本原则,直接危害了国家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有关组织部门可以依据物权法本条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要义制订出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将管好钱物与管好人员结合起来,建立反腐防腐的防火墙。
(2)“小金库”的定义
所谓“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就国家机关而言,所设立的“小金库”,是利用了机关职权的便利条件,设立秘密账户,进行秘密交易,或者秘密揽钱、秘密花钱、秘密分钱(含有价证券),或者秘密瓜分因“小金库”而建构的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多年来的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经验,得知“小金库”是集团式违纪违法行为的大本营、大手笔,具有隐蔽性、多发性、群体性、持久性等特点。其中,窃案、串案、窝案、大案、要案的根源在于“小金库”的设立与突击私花、私分。这种情况,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节骨眼儿上最为突出。某些单位、部门在撤销或者合并、兼并时,突击花掉、分掉“小金库”,形成高峰期。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的总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有7种: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设立“小金库”;4、收取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中纪发[2009]7号)。除了设立账户形式的“小金库”以外,还有五花八门的不设账户的“小金库”,主要形式有:一是现收现支型“小金库”;二是实物型“小金库”;三是转移支付型“小金库”;四是黑吃黑型“小金库”(审计署官网2009-06-23姚伯生《警惕不设账的“小金库”》)
执政党中央纪委在2009年8月底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这种定义的法理,就是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所有权决定论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其中,“零物权原则”可以针对国家机关等单位、部门对症下药。此“解释”,突出了四项内容:一是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二是明确了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三是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四是针对顶风违纪行为,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解释”追究纪律责任。2006年,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撰文披露,从1998~2006年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机关事业单位730亿元,企业396亿元,金融机构25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17亿元,专项资金使用8亿元。(南方都市报2009年8月24日A05版)国家机关事业“小金库”涉案金额和发生频率,远远高于企业、金融机构,说明了不可等闲视之。
(3)防止利益冲突,制止国家机关腐败
在百度名片中,有网友(未署名)以发表了“防止利益冲突扼杀腐败于摇篮中”的美文。其中介绍中国常见的几种利益冲突类型很有价值。
第一,交换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收取实体性的或非实体性的私人利益。
第二,权力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的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
第三,双重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作为公私双重角色,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友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
第四,集体型利益冲突。如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前期,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经商办企业之风,以及屡禁不止的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行业垄断、单位私设小金库等。
以上四种类型,正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中所要规范与调整的典型对象。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和设立小金库等现象,是那个“全民经商”时代的产物,从允许到不允许、从合法到不合法、从大乱到大治,体现了物权化发展的正确方向。
当然,以上第1至第3项所谓的“私人利益”,不只是个人利益,在很多场合下单位集体性的行贿或者被索贿的情形也会发生的,甚至于国家机关之间相互行贿或者被索贿也会发生。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活动,都可以称之为“私人利益”。
普通物权法从制度物权法中移植“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这个物权品种,不是心血来潮,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常有必要、非常及时的。物权法的法理是很独特的,有等级物权,有综合性物权,有派生性物权,有双重性物权,有自物权与他物权,有重物权与轻物权,也有大物权与小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有各种各样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等等,使得我们思路更清晰,目标更明确,工作效率或更高。
以上列举了很多的原则性规定和一些具体事例,表面上是个利益冲突,而实质上是个腐败现象—很普遍很严重的腐败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与巩固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法律防火墙,经常进行杀毒、查杀木马、清理门户、清理垃圾,并永久性地持续下去。
二、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
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也是限制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和保护国家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措施。国家机关本身享有的财产权不能潜越全民所有的财产权,只能服从于、服务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权。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私立小金库监守自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权,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应当加重处罚,决不能姑息养奸。
物权法第56条特别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其中的禁止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行使与限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度和量的临界点与分界线,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势力范围,至于每一件法律和每一种物权更是需要用“法律天平”来衡量其正误优劣。理论上,我们可以划定一个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以及公益物权与私益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刚性物权与弹性物权、份内物权与份外物权的“临界点与分界线”,超过这个点和线就是“零物权”,并作为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行使与限制的一个工具来使用,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个人的一切非法所得。
所谓“零物权原理”,就是正确利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演绎出来的数理物权原理,包括“一票禁止权”、“一票否决权”、“一票剥夺权”和“一票归零权”技术原则与普通原理。除了物权法其他原则应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个人财产权的鉴定以外,运用物权法“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个人的非法所得也是不错的选择。
应当指出的,国家机关是执法和执权的特殊组织,工作人员带头违法乱纪属于执法犯法范畴,应当加重处罚。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零物权一般为意定的零物权,较少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政事、公事主体上的零物权一般为法定的零物权,基本上全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1.“零物权”的概念
(1)零物权
“零物权”的概念,是笔者于2006年继续参加全国修改《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中提倡的新概念。“零物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最主要的法理特征是“一票禁止权”、“一票否决权”、“一票剥夺权”和“一票归零权”。“零物权”是贯穿于一切财产法、刑法之中的普世特异功能的物权法,当然,包括“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零物权”、“小金库零物权”是湿湿碎(小意思)啦。“零物权”的应用是十分广泛,前景是十分广阔的。物权法有的概念争论一万年恐怕也得不出什么结果,如“所有权”的概念便是。而“零物权”的概念很容易被普罗大众所接受。
如果将国家机关的财产划分个“零物权”,基本概念应当是“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试定义如下:
(2)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
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又称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附属单位根据物权法“一般零物权”的含义,依据党纪国法被禁止、被剥夺的非法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其他支配权、管领权、交易权和统治权,也包括被禁止、被剥夺的或者过期作废的非法的投资权、出资权、产权、股权或者权证和错误的审批权、处罚收支权、执法收支权、采购权、收购权、分配权、消费权等外围的零物权,以及其他被党纪国法明令禁止、限制、作废、剥夺之类的无物权或者零物权,每一个公职人员包括其利益关联人必须回避,不得越雷池一步。
其中,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设立各种秘密账户或“小金库”(含不设账的“小金库”),挪用、贪污国家或者集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是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的主要对象,无论涉及哪一级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越权行使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和恶意支配、恶意交易的权利,一旦发生类似违法乱纪行为,则依据党纪国法区分轻重缓急,直接剥夺其非法权利,追究负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简单地说,国家机关财产零物权,是除却国家机关法定的占用定限物之外的法外无物权,包括无限无物权和有限无物权、负物权和归零式物权、假公济私型物权——所有被禁止、被剥夺的虚假物权。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及其权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物权以外的越权的、非法的、恶意占有的一般零物权,是最典型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假公济私型一般零物权。国家机关财产一般零物权,从内涵上区分,有两重含义:第一重,一般零物权是物权法上的分界线。这种分界线,是以国家机关财产定限物权为分水岭,分水岭以内是有物权、正物权,分水岭以外是无物权、负物权和零物权。所谓无物权、负物权就是一般零物权。无物权,是当事人无权过问、无权管领、无权支配的法外或者治外物权。负物权,就是当事人越过无物权的界线,属于罗马法中“恶意占有”的非分、非法物权,依据物权确认和保护、返还原物、排害除险、损害赔偿等请求权,侵权人负有一定物权责任,该项物权将被剥夺、被清除并还原给原物权主体。第二重,一般零物权是物权法上“归零式”的打假物权。就是说,当事人原来所谓的物权来路不正,要么是恶意占有的虚假物权,要么是假公济私的虚假物权,根据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所有权排他性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零物权原则”等五大基本原则,判定当事人恶意占有的或者假公济私的虚假物权“归零”,并剥夺其一切不正当和非法取得的“物权”即假物权,并承担侵害他人合法物权的一切责任,构成犯罪的,除此之外还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一般零物权法定原则,是针对一切无物权、负物权、假物权、假公济私物权和“归零式”的打假物权等零物权形式的,而“小金库式”的无物权、负物权、假物权、假公济私物权和“归零式”的打假物权等只是其中之一。
2.零物权法定原则
零物权法定原则,可以存在于并存续于一切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和政策之中,都不同程度地发挥其法的效力。目前,中国尚未出台“国家机关国有财产法”或者“国家财产管理法”,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机关国有财产法”的替代品,具有准法律的效力。中国的政局,实际上是执政党、人代会、政府三权鼎立状态,政府机关受人代会的监督并受执政党的领导;执政党除了自律性相互监督以外,也应当接受人代会的监督。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一直是唯一的执政党,拥有7600多万党员,这些党员干部分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各个机构各个层次之间,甚至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之间也有存在,构成庞大的执政网络系统。因此,从严治党等于从严执政,从严治党的纪律形同从严执政法律。尽管执政党的一系列执政理念、执政纪律中没有提及“一般零物权法定原则”,但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我们利用零物权法定原则来诠释执政党的一系列执政理念、执政纪律,可以优势互补,就能更好地说明本质性的问题。
零物权法定原则,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对接,决不是偶然现象,偶然中存在必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种思潮汹涌澎湃,各种物权异化现象丛生,一些物权变动频繁,不断地考验着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水平。中央治理“小金库”共有14次以上,审计工作年年如此。有的国家机关多次被审计,多次审出问题,他们依然故我。人们曾经笑称审计署负责人李金华是“西西弗斯”。“西西弗斯”是古希腊神话中一个悲苦人物,终日将一块巨石推上海蒂斯一座小山,但接近山顶时,巨石又会滚落到山脚下来,因此,“西西弗斯”的苦役永无止境。但是,经过审计,已经总结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出来,其中,“小金库”就是问题单位的主要表征之一。治理好“小金库”,就是解决年年审计年年“西西弗斯”的难题。而一般零物权法定原则的正确运用,可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对接,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可以快刀斩乱麻,收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这也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一个很重要很实惠很管用的法律工具。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包括了国家机关在内。而“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的任何一种非法行为,都是国家机关财产的零物权对象。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用于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连同其他变态形式,必须群策群力,重典治乱,一举加以根治,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要一管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37条、第50条,森林法第27条,国防法第38条、第39条,监狱法第9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第4条、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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