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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物权法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原文】〖所有权权能〗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性质〗

  所有权性质,包括所有权内在的本质和外在的特性两个组成部分。其内在的本质,指所有权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项权能,属于高端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也是与用益物权、使用权等下级物权建立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优先发展权。由于属于自主性质的高端物权,较少受其他物权人限制,物权性能优良,物权价值相对较高。其外在的特性,是指所有权的自主性、排他性、权能全面性、灵活性。本文重点叙述所有权外在的特性。

  所有权是自主性、排他性、权能全面性、灵活性、恒久性和方针性的自物权,是物权法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完整的物权。无论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动产所有权,它是功能最全面、灵活性最强、存续性最恒久的排他性自物权,因而是普通物权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最高级的物权。

  1.自主性

  所有权的自主性,又称所有权的独立性。体现在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自主占有、自主使用、自主收益和自主处分的四大自主权上,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支配与自主管领的统制权,并非简单地归结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总和。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就是自主性,因而它是完全自主的自物权。

  2.排他性

  所有权的排他性,又称所有权的斗争性。体现在所有权人依法自主行使其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排除干扰、妨害、设险、危害与侵占,排除他人对于物和物权的不法侵害。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只能在一个物之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上下级的或者多级的所有权,也不能成立多样式的所有权;并且,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不能将两个物合并为一个物的所有权。当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确定,所有权的变更、转让须依所有权人自主决定,所有权的消灭亦须以尊重所有权的意愿或者利益为准则。

  3.全面性

  所有权的权能全面性,又称所有权的完整性、圆满性。体现在所有权权能是完整的并且是运用自如的,其他物权的权能均不及所有权这么全面和运用自如。这是所有权同其他各种等级、层次的物权最大的不同点。所有权人可以对于标的物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掌控,可以行使全面的所有权保护请求权。

  4.灵活性

  所有权的灵活性,又称所有权的活泼性、可相容性,即对标的物利用的灵活性。一方面,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亲力亲为地行使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所有权人为了发挥物的效用,或者为了谋取某种利益,可以将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度的处分权下放给下级物权人,或者让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得以收益,以实现“双赢”。如房屋、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的出租收益,就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建立物权关系,所有权人取得租金收益、租赁权人取得生产经营的收益。担保物权人从债务人所担保的标的物中取得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也是一种可相容性的收益权。

  5.恒久性

  所有权的恒久性,又称所有权的恒定性、永久存续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是其四大权能能够与物同生死共存亡的最稳定的物权。除了法定剥夺、受担保法锁牵制等特殊情势以外,自由的、静态的或者法定的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人抛弃及其他事由而消灭外,以永久存续为其身份。故当事人不得依契约限定所有权的存续期限,否则,所有权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不是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项物权是典型的限期完成的物权,这是属于所有权与债权交易的、动态的法锁物权,并不影响所有权的恒定性、恒久性、永久存续性。所有权无论变更、转让到谁的手上,其四项权能永远不变,否则就不能成其为所有权了。所有权人在其物上设定他项物权包括信托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受影响。

  6.显赫性

  所有权的显赫性,又称所有权的方针性、方向性、导航性、向心力、归一力、归结性。所有权是最显赫的一类高端物权。往上看,所有权密切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一切的投资、生产、经营、交换、流通、消费、分配之间的关系都与所有权息息相关。所有权是所有制中最显赫的一族,任何所有制都离不开所有权,而所有权可以主动地渗透到各种所有制之中,一些活泼的所有权并不依赖于所有制而存在。往下看,所有权与形形色色的物权关系、财产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法律关系等发生这种那种的相互关系,在各种产权关系中是最显赫的一族,究其根源,任何一种产权关系都要考量所有权。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是太阳,用益物权是月亮,其他的物权是星星;在担保物权法系中,虽然限制了所有权中心的思想,但没有财产所有权或者权利所有权,根本不能成立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关系;在制度物权关系中,以所有制关系和公共利益关系为核心,所有权是所有制和公共利益关系中最显赫的一族,而且,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所有权门类齐全,法律的适应能力更强。

  法律赋予所有权以种种优越的条件,所有权因而鹤立鸡群,独领风骚,在整个物权体系中具有很高的适应性、权威性。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使用权、地役权、相邻关系共有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各种占有关系、信托关系等等,均会与所有权发生这种那种物权关系。同时,各种物权包括物债权或者债物权,围绕所有权展开轰轰烈烈并意义深远的物权运动,如一个极其巨大的财产杠杆,撬动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经济运动,促进经济社会或者社会经济持续地向前发展。

  所有权是个分水岭,唯有所有权是自物权、主物权、四项权能全面的物权,其他大大小小的物权全部是他物权、从物权或者四项权能不全面的物权。所有权是无处不在的主物权,而其他物权须依靠所有权的存在而存在,依靠所有权的变更而变更,依靠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依靠所有权的消灭而消灭。

  应当指出的是,以上所有权性质的概括,是就其各种所有权共有的特性而言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和专控所有权除了共性的特征以外,还会有其个性的特征。譬如:专属所有权是固化的所有权,其所有权是不对外流转的,这种性质是完全的排外性;专有所有权是基本固定的所有权,其所有权是不对外流转的、使用权可以流转的,这种性质是基本的排外性;专控所有权是特定的工商业产权,产品所有权基本上是流转的,但工商业产权是要基本上进行专业控制流转的,这种性质是有选择的相对的排外性。

  正确理解所有权概念,对于立法、修法、普法和执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精准的所有权概念,可以产生公平合理的物权效力,非精准的所有权概念,难以产生公平合理的物权效力,正确的选择只能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不言而喻的客观存在与客观需要。

  ◎【认识所有权概念的准则】

  如果我们深入研究一下所有权的性质特征,就会遇到很多问题,如有的所有权直观上容易分辨清楚,也有的所有权因部分权力下放较难分辨清楚。这时候,我们应当怎么办呢?

  有的人对于所有权概念发生这样那样的不同看法,有的分歧较小,有的分歧较大,这是由于主观视角与客观事物发生位移的结果。分歧发生以后,到底以什么为标准来判定来检验其正误优势呢?我想,标准肯定是有的,问题在于,我们应当以什么态度来了解它运用它。

  所有权,是容易与信托所有权特别是容易与制度信托所有权混淆的;尤其是土地所有权,是容易与土地信托所有权特别是容易与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混淆的,甚至于与土地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混淆的。所有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殊不知,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基本上属于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类型,对外是以普通所有权面目出现的,对内应当是制度信托所有权类型的。这个严重的问题,对于每个政治家、经济学家、法学家和相关的权利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历史上有很多的当事人有意或者无意地回避这种实质性问题,不会运用宏观物权法理学来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

  一、判定所有权概念正误优劣应当有两个准则

  第一,“物—权”对应准则

  又称“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就是用最客观最公正的办法来分析物权权能权属,可以用四大权能作为量化项目来判定其标的物的权属,到底是所有权,还是非所有权?是所有权才具备四大权能,否则就不是所有权。与此同时,可以用四大权能作为量化项目来判定其标的人对物管领程度,到底是所有权人,还是非所有权人?是所有权人才具备同时行使四大权能的权利,否则就不是所有权人。双方之间,“物”与“权”是对应的,由物而生所有权,由所有权而成为权利人最高物权的象征。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有:其一,相关的物,应当是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并且有物权价值或者容易产生物权关系的物。否则,不能断定“一物一权主义”。其二,相关的有形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相关的无形物必须是存在权利的物。有形物被毁灭或者无形物上没有权利,不能断定“一物一权主义”。其三,整体物和特定的分离物、合并物以及主物与附物,应当是同类物理、化学、机械、质量性能或者同类结构性能、使用性能的物。不同类别的物,以及不能合并和附加的物,一般不能断定“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是确认有形物所有权的通用性原则,确认无形物所有权时也可以进行参考。但前者前提的侧重点在于“物的存在并且与权利联结”,后者前提的侧重点在于“权利的存在并且与物权价值联结”。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成立的主要理由有:

  第一,为了确定物权人所支配标的物之物权价值及其范围,以及使物权人支配标的物的外延得以明确化。

  确认物权,首先是确认所有权,在确认所有权基础上再确认其他的物权。

  自物权和他物权两个方面不能混淆,因为所有权具有高级排他权地位,这种地位与权利不能由其他的物权来替代,下级物权的排他权不能凌驾于所有权的排他权。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租借给他人,那么,租借人的排他权是从属于所有权人的排他权;租借人在租借存续期间不违反合同约定,有权排除所有权人干涉权利,并排除其他租借人对自己租借权利的干涉。

  第二,为了厘清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物权关系,避免物权关系错乱与复杂化。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派生性物权的存在,是受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物权关系制约的。有些物权是静止不变的,有些物权是可以变动的;有些物权是受限制的,有些物权可能是不受限制的;有些是附带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有些是不附带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有些物存在共有关系,有些物是专有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动态的物权和静态的物权、共有的物权和专有的物权,以及有担保法锁、信托合同的物权,都应当运用“一物一权”的办法分门别类地辨别清楚。否则,发生错乱与复杂化,不利于权利人行使物权,也不容易解决物权纠纷。

  第三,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与公信力的不济,保护财产安全与交易安全。

  有些时候,物权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可能涉及到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权益。有鉴于此,物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需要公示,需要具备一定的公信力。特别是土地资源之类的物权,牵涉到国家、集体的利益,牵涉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些物权不是当事人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任何物权人是不能专权、滥用权利的。

  前面讲到,所有权,是容易与信托所有权特别是容易与制度信托所有权混淆的;尤其是土地所有权,是容易与土地信托所有权特别是容易与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混淆的,甚至于与土地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混淆的。所有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物权关系的端正,有助于向社会公示与改善物权关系。否则,若不执行“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而断定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所有权,或者非所有权冒充所有权,肯定是不利于保护财产安全与交易安全的。

  上述的“一物”,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物,也可以是同类几个物的总和,叫做“一件”物。这是由交易的标的物所决定的事物。关键在于要分清原本独立的物与分离的或者合并的“一件”物。

  【例一】原物分离后的“一物一所有权”

  某所有权人原来有一栋二层房屋,所构成的是明显的“一物一所有权”;但是他打算将二层的房屋出卖,自己保留一层房屋的所有权。等到第二层房屋出卖以后,原来的一栋楼房一个所有权,变成了一层楼房一个所有权。原来的一栋楼房是“一件”物,所有权是单一栋的“一物一所有权”;后来原物分离,第一层楼房也是“一件物”,第二层楼房也是“一件物”,是每一层楼房的“一物一所有权”。

  例一是关于不动产标的物分离后变形的“一物一所有权”,不动产标的物合并后变形的“一物一所有权”也是客观存在的。这为我们理解不动产“一物一所有权”中的“一物”有帮助作用,即“一物”就是所有权设立或者变更、转让时的所对应的“一件”物。

  【例二】原物合并后的“一物一所有权”

  某物权人第一天购买半个西瓜,这半个西瓜算作“一件”物,这是原物分离后的“一物一所有权”;某物权人第二天购买一个西瓜,这一个西瓜就是“一件”物,这是原物未分离的“一物一所有权”;某物权人第三天购买二个西瓜,这二个西瓜也可以看作“一件”物,因为所有权人只有一个,特定情势下可以将原物合并后定义为“一物一所有权”。

  例二实际上是三种状态的“一物一所有权”:原物分离后的“一物一所有权”;原物未分离的“一物一所有权”;原物合并后的“一物一所有权”。这为我们理解动产“一物一所有权”中的“一物”有帮助作用,即“一物”就是所有权设立或者变更、转让时所对应的“一件”物。

  如果将例一、例二合并起来观察,例一的“一个物”就是楼房,一栋楼房可以成为“一个物”,一层楼房可以成为“一个物”,甚至于一套房屋、一间房屋也可以成为“一个物”。“一个”不是恒量,是变量,或者说是可以变更的量;“物”在所有权中是质量,是恒量,是不变量。你不能将房屋所有权说成是西瓜的所有权,相反地,你也不能将西瓜的所有权说成是房屋的所有权。

  “一物一所有权”中的“一物”,就是一类物、一件物,是与其他物相区别的标的物,不是任意物。楼房是不动产,无论是切割楼房的所有权或者是合并楼房的所有权,或者是既不切割也不合并楼房的所有权,总之,1物就是1物,不能说成是2物或者说成是1/2物。西瓜是动产,道理也是一样的,无论是切割西瓜的所有权或者是合并合并的所有权,或者是既不切割也不合并西瓜的所有权,总之,一物就是一物,不能说成是2物或者说成是1/2物。

  第二,“物—权”不灭准则

  “一物一权主义”或者“一件物一所有权主义”的成就有个前提条件,就是所有权因标的物而存在才存续,如果标的物被侵权人毁灭,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而毁灭;如果标的物处于休眠或者溟灭状态,没有激活和成就所有权,则所有权因没有激活与成就而不存在现实的所有权,也不存续。这就是“物—权”不灭准则。这种准则,可以判定法定的所有权与现实的所有权的存在价值。

  有些物因物变态而将所有权变态,例一、例二中的变态,即物的分离变态、物的聚合、合并变态等,均会产生物的所有权变态:有些物因毁损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毁损变态;有些物因损毁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损毁变态;有些物因毁灭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毁灭变态;有些物因消灭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消灭变态。有些物因法锁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法锁变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其中,有些物变态、消灭,不影响权利人继续行使所有权。如,农民将自己的稻草用来烧火做饭,稻草的所有权是因使用价值的改变而改变;但是他人偷窃所有权的稻草去烧火做饭或者做别的什么,就是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又如,某服装厂来料加工做服装,布料的所有权是发包人的,做好的服装也归发包人所有,这种变态也是正常变态;但是,服装厂损坏的布料、浪费的布料,以及做坏了的服装就被计算在承包效益中扣除了。

  “物—权”不灭准则是从两方面来衡量的。一方面,标的物同所有权可以同时应运而生,也可以同时应运而死;另一方面,标的物同所有权可以同时改变性质,成为变态后的所有权。问题在于,要分清正常的变态和非正常的变态,分清善意的变态与恶意的变态,分清有责任的变态与无责任的变态。

  “物—权”不灭准则是从标的物的价值来衡量的。这里包括物的价值与劳动的价值两方面。当物和物权不变态时,基本上考量物的价值,不怎么考量劳动的价值;当物和物权发生变态时,主要考量物的价值,其次考量劳动的价值。如布料的所有权人交付服装厂加工服装,如果布料遭受毁损状态,或者加工的服装不合格,其直接损失范围包括布料的价值(以进货价格论)、购买布料的人工费、运输费、布料仓储管理费也应当计算在内。

  布料所有权人交付布料给服装厂,目的是将布料的所有权转换为服装的所有权。服装所有权是由布料变态的所有权,是目的所有权。而消灭布料所有权是当事人双方允许范围内的消灭,转换所有权是由双方当事人允许范围内的转换。尽管原来的布料所有权被加工过程中消灭、转换,而服装所有权不灭,这就是变态所有权的流变形式。

  “物—权”不灭准则适用于现实所有权,同时适用于将来所有权。如发包商的布料所有权是现实所有权,让服装厂承包商加工服装的所有权,在服装交付之前是将来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将来所有权(服装)大于现实所有权(布料)。如果发包商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让承包的服装厂自选布料、自行加工服装,那么,发包商不存在现实所有权,只有将来所有权——这种情形,不属于布料的“物—权”不灭准则范畴,而属于服装的“物—权”不灭准则。

  为什么说让承包的服装厂自选布料、自行加工服装,发包商也能产生将来的所有权,也属于“物—权”不灭准则?

  这是因为合同、债权产生了物权的缘故。发包商向承包商承揽服装加工,订立了合同,交了订金或者定金或者全额加工费,合同与债权成立。发包商的目的是要服装,要服装的成品拿去从事商业谋利活动。标的物是服装,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合同内服装的所有权——这是将来的所有权。这里的“物—权”不灭准则,是指“服装物—将来所有权”不灭准则。试想一想,如果没有“物—权”不灭准则,服装厂订立了合同爱做不做,爱交货不交货,这成何体统?

  综上所述,“物—权”不灭准则,主要适用于权利人自有物的“物—权”请求权不灭准则,物定情形下也适用于权利人他有物的“物—权”请求权不灭准则。许多人仅仅关注前一种准则,而忽视了后一种准则,这是老式物权法不重视的倾向。

  ◎【对所有权概念的再认识】

  所有权概念,到底是属于什么学科的概念?是属于自然科学的概念,还是属于社会科学的概念?是属于社会学概念,还是属于经济学概念?是属于政治学概念,还是属于人权学概念?是属于自然法概念,还是属于伦理法概念?是属于物权保护法概念,还是属于物权限制法概念?这些问题是不容忽视与回避的。

  所有权概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第一,所有权概念是泛科学概念

  物权法中所有的标的物,有的来自自然界的天然物,因人们不懈的发现、发掘、开发、利用而衍生第一类物权;有的来自人类社会的人造物,因人们不懈的发现、发掘、开发、利用和劳动创造而衍生第二类物权。如果物权法中所有的标的物运用社会学的原理来解释其物权,那么物权的公共属性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如果物权法中所有的标的物运用经济学的原理来解释其物权,那么物权的价值属性应当占有一席之地;物权法中所有的标的物运用政治学的原理来解释其物权,那么物权的宪政属性应当占有一席之地;物权法中所有的标的物运用人权学的原理来解释其物权,那么物权的民生属性应当占有一席之地;物权法中所有的标的物运用自然法的原理来解释其物权,那么物权的传来属性应当占有一席之地;物权法中所有的标的物运用伦理法的原理来解释其物权,那么物权的道德属性应当占有一席之地;物权法中所有的标的物运用物权保护法的原理来解释其物权,那么物权的公正保护应当占有一席之地;物权法中所有的标的物运用物权限制法的原理来解释其物权,那么物权的公正限制应当占有一席之地。总之,这么一大堆问题,困扰着物权,特别是困扰着物的所有权。

  人类获取财富,无非是获取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两大板块,而财产所有权和权利所有权是财富的象征。关于所有权的描述,几乎渗透到每一个学科,几乎涉及到每一个权利人和当事人,几乎与人们的工作、学习与生活时刻捆绑在一起。尽管关于所有权的说法有差别,所有权对于人们的影响力、作用力丝毫也不逊色。

  自然科学中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天然物、人造物,提供给人类的信息是,某些物可能会产生天然所有权,某些物可能产生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某些物可能产生后天的所有权。

  技术科学中的原有物、变态物,提供给人类的信息是,某些物可能会产生质量物所有权,某些物可能产生数量物所有权,某些物可能产生先恒定、后变态后来又回归恒定的所有权。

  社会科学中的原有物、变态物,提供给人类的信息是,某些物可能会产生权利所有权,某些物可能产生派生所有权,某些物可能产生先恒定、后变态又回归恒定的所有权。某些所有权是在限制性条件下得到保护,某些所有权是在保护性条件下得到限制,某些所有权是既受到保护又受到限制而平分秋色。某些所有权是在行使债权条件下行使物权保护,某些所有权是在行使物权条件下行使债权保护,某些所有权是既受到保护又受到限制而平分秋色。

  边缘科学中的原有物、变态物,提供给人类的信息是,有可能产生杂交式的或者变异的所有权。某些合同式的所有权,以合同决定交付的所有权;某些债权式的所有权,以债权决定抵债、还债的所有权;某些物权加债权的所有权,或者是物债权的所有权,或者是债物权的所有权;以行政法决定物权法的所有权,是处于强势地位的所有权;以物权法决定习惯法的所有权,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权;以保障基本人权为中心的所有权,是杀富济贫式或者接受救济式的所有权;某些受伦理学牵连的所有权,以伦理决定所有权;某些以户籍、身份派位的所有权,以户籍、身份决定所有权;某些以投资、理财获取的所有权,以按资分配决定所有权;某些以劳动的质量、数量和效益获取的所有权,以按劳分配决定所有权;某些以智力投资、理财获取的所有权,以按智分配决定所有权;某些以产权投资、理财获取的所有权,以按产分配决定所有权……所有权概念,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单从物权法的条款中,不见得都能搜索得到。

  第二,所有权概念是泛价值概念

  不同的所有权,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的价值取向,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比较重实物,后者比较重价值;前者转手不频繁,后者转手很频繁;前者使用价值普遍很大,后者使用价值往往不及不动产。

  所有权概念之所以是泛价值概念,这是由各种物的所有权的不同价值决定的。所有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所有权的价值也就多种多样:

  某些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某些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某些所有权归私人所有;某些所有权归其他人所有;某些所有权是现实所有;某些所有权是将来所有;某些所有权是继承所有;某些所有权是受赠予所有;某些所有权依靠剥夺他人所有权而所有;某些所有权是共有;某些所有权是个人专有;某些所有权可能是零占有;某些所有权是自主占有而所有;某些所有权是他人占有而所有;某些所有权附加抵押权而所有;某些所有权附加质权而所有;某些所有权附加典当权而所有;某些所有权是对于有形资产的所有;某些所有权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某些所有权既是对于有形资产也对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某些所有权是无偿享有;某些所有权是有偿享有;某些所有权可以永久性享有;某些所有权可以一次性享有;某些所有权可以一次性加权;某些所有权可以一次性减权;某些所有权可以逐步加权;某些所有权可以逐步减权;某些所有权包括经济利益;某些所有权只包含物权利益;某些所有权是实物所有权;某些所有权是价值所有权;某些所有权包含实物所有权又包含价值所有权;某些所有权有不受限制的请求权;某些所有权有受限制的请求权;某些所有权不包含请求权;某些所有权经过交付即获得所有权;某些所有权需经过登记获得所有权;某些所有权受行政权限制;某些所有权受公民权限制;某些所有权是善意取得;某些所有权是恶意取得……

  若论所有权的价值,大家都知道,不动产所有权的价值往往高于动产所有权的价值。那么,世界上什么所有权的价值最高呢?答案是:派生的所有权,俗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所谓“派生”,是指事物从一方面向另一方面转化,使其属性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所谓“派生性物权”,是特指人们利用智慧的力量,对于自然界的文化资源、人文资源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天然财物权或者通过一定的智力投资而获得的财产权。前者属于先天性物权,后者属于后天性物权。后一种属于知识产权或者亚知识产权。而亚知识产权,是现行法律未曾列入相关法律的近似知识产权的特种财产权。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就是派生性所有权。

  所谓“派生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权利法人所创造、所获得的不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或者特种物权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量,受特定的商业保护或者文物保护、人文保护的不动产。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就是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

  所谓“派生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权利法人所创造、所获得的不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或者特种物权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量,受特定的商业保护或者文物保护、人文保护的动产。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就是派生性动产所有权。

  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的价值,与“文物”的潜在价值、利用价值相联结,能够发挥巨大的能量。有些不动产文物的价值是无价之宝。如法国的拉斐尔铁塔、美国的自由女神塑像、中国的长城和故宫博物院、埃及的金字塔等等。上世纪90年代,有个日本商人想以3200万英镑将拉斐尔铁塔买下来,因法国人民反对而告终,后来以3200万美元出租给他,租期为10年。法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旅游目的地,每年游客可达5000万人次,这与法国有众多的文化古迹,有世界闻名的拉斐尔铁塔是密不可分的。

  派生性动产所有权的价值,与“文物”的潜在价值、利用价值和流转价值相联结,能够发挥巨大的能量。此类财物的种类非常广泛,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独领风骚。我们知道,一些歌唱家哼哼哈哈地唱一首歌,可以得几十万元的报酬;我们还知道,一些经济学家讲课的出场费水涨船高,已经高达几十万元。至于每年文物拍卖场上拍卖品的天价,屡屡令人眼花缭乱,屡屡令人咋舌不已。这些例子,不胜枚举。

  有两件大事值得一提。一件是中国民企联手买下皮尔?卡丹中国区商标权,出价高达2亿欧元。据透露,皮尔?卡丹全球商标品牌叫价10亿欧元(见南方都市报2009年7月1日C05版);另一件事,是广州嘉士德拍卖行于2009年6月25日拍卖《毛主席全身像》,拍出天价2016万元。(广州日报2009-06-26AⅢ3版:《毛主席全身像》拍出天价成交价2016万元为广州史上最高价拍品记者林琳)。这两个例子说明,派生的动产所有权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当然,皮尔?卡丹全球商标品牌比较美国微软商标的价值,可是小巫见大巫。《毛主席全身像》拍卖价格不是世界上最高的。2006年11月初,美国好莱坞娱乐业大亨大卫?格芬以1.4亿美元的天价售出一幅杰克逊?波洛克的抽象表现主义作品,创下世界最昂贵画作纪录。画作名为《第五号,1948》(见广州日报2006年11月4日A9版)。

  广州日报还在该日同一版面刊登了“十大最昂贵的画”,列举如下:

  1.《第五号,1948》杰克逊?波洛克。1.4亿美元,2006年11月售出。

  2.《阿黛尔之一》古斯塔夫?克利姆特。1.35亿美元,2006年6月售出。

  3.《拿烟斗的小孩》巴伯罗?毕加索。1.04亿美元,2004年5月售出。

  4.《多拉与小猫》巴伯罗?毕加索。9500万美元,2006年3月初售出。

  5.《加谢医生的肖像》文森特?凡高。8250万美元,1990年5月售出。

  6.《煎饼磨坊》皮耶尔?奥古斯特?雷诺阿。7800万美元,1990年5月售出。

  7.《殴打婴儿》彼得?保罗?鲁本斯。7670万美元,2002年7月售出。

  8.《没胡子的自画像》文森特?凡高。6500万美元,1998年11月售出。

  9.《帘子?罐子?盘子》保罗?塞尚。5500万美元,1999年5月售出。

  10.《皮埃莱特的婚礼》巴伯罗?毕加索。5167万美元,1998年11月初售出。

  看过以上资料,除了咋舌,还是咋舌。论成本,画作的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而作品的附加值是如此之高,这是任何普通所有权所无法比拟的!

  十分遗憾的是,这么重要的所有权—派生的所有权没有引进物权法。不是没有人提出过这样的建议。关键在于,立法时被置之不理。有人说,物权法是针对有形资产的,无形资产不属于物权法范畴。果真如此吗?我国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不就是无形资产吗?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和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不也是反物质、反所有权的“无形资产”吗?

  派生的物权、派生的所有权加入物权法,是完全必要的,她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是不可估量的。如果说,这种理论还不够成熟,我们可以进一步研究再研究嘛。

  将派生的物权、派生的所有权加入物权法,不是画蛇添足,也不是破坏物权立法几百年来的传统,而是与时俱进,建立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的物权法的需要,是弥补以往知识产权法之不足的需要,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民学科学用科学、学派生物权用派生物权的需要。这是国家的千年大计和万年大计!

  总之,不同的物权制度,决定了所有权的价值体系、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不同的所有权价值请求权决定了物权保护的方向与效力。

  第三,所有权概念是泛有产权利的概念

  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中间的任何一种转化,是以有产和有产者为中心的。其中,以货币所有权换取物的所有权,是最常见、最便利的方式。

  货币所有权,又是最灵活机动的所有权,世间万物,除了禁止买卖的以外,都可以用货币来换取。在这里,有钱就等于有产,无钱就等于无产。

  货币所有权是泛有产权利的始作俑者,它像阿基米德的摩方杠杆一样,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可以撬动整个金融界,也可以撬动整个实业界,可整个债权世界,也可以撬动整个物权世界。

  物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和有产者的权利。其重点,就是保护物的所有权和所有权人,其次是保护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和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人。这些物权人都以有产者而现身其中。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就是保护有产者利益的代表作。

  不动产所有权人是一类的有产者,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动产所有权人是二类有产者,对自己的动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按照某些法学家的说法,物权法旨在保护有产者利益,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人的物权,同样地受到保护。

  有的人认为,私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最容易遭到侵犯的,应当加以重点保护;但是,从近三十年来看,恰恰相反,是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遭受损失最大并且是最容易遭受侵犯的。改革开放过程中,许多制度在变化,“公权私化”倾向占上风。由于法制不健全,或者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潜规则大行其道,导致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流失非常严重,甚至是怵目惊心。

  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不仅仅专指私有财产的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共财产的保护也全部包括在内。

  所有权概念是个泛有产概念,不在于刻意保护哪一方的所有权,而在于应当保护的一律受到保护,应当限制的一律给予限制,应当剥夺的一律给予剥夺。

  ◎〖再谈所有权的种类〗

  有的人看到这个题目,以为作者在故弄玄虚:所有权不就是个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吗?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不错,所有权确实在总类上是这么两大种。那么,除此之外,我们就到此为止了吗?就不能往以下再分析了吗?

  当然,分析所有权,不是为分析而分析。分析所有权的各个种类,是为了揭开全体所有权神秘的面纱,还她一个本来面目,以便于为大众服务,为物权法的效力争光。

  要说将所有权作一个细致的分类的话,其实这一点也不难,难的是统一思想、统一观念和统一行动。几乎每一个国家在起草、制订、执行、修正物权法过程中,对于许多概念和条款争论不休,就说明了物权法本身就是一部最难缠的法律。我国的物权法是13年磨一剑,到如今也是这么个模样。那么,笔者将丑话说到前面,我国物权法肯定是需要修改的,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

  要说修改,首先可能把所有权的相关条款来开刀。不管形势怎么变化,道路怎么曲折,人类总是有希望将物权法改造成精品化、精确化、科学化的产物,改造成世界上一流的物权法。这不是痴人说梦,一切都有可能。

  为了节省篇幅,以及为了给予后面的条款留有余地,这里对于所有权作一个简单的分类。

  物权的性质,是体现物权根本特征、根本状态的属性。物权,目前应用的有不动产、动产两种,尚未开发利用的有派生的不动产、派生的动产两种。

  根据物权的性质来划分所有权,不只是两种,应当是四种,它们是:

  一、普通所有权

  1.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就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上定义,是完全按照现行物权法本条款套用而来,这是没有问题的。也无需作什么解释,相信大家都可以接受。

  2.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就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上定义,是完全按照现行物权法本条款套用而来,这也是没有问题的。也无需作什么解释,也相信大家都可以接受。

  3.有形物所有权

  有形物所有权,就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有形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上定义,是完全按照现行物权法本条款套用而来,这也是没有问题的。也无需作什么解释,也相信大家都可以接受。

  4.无形物所有权

  无形物所有权,就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无形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上定义,是基本上套用物权法本条款套用而来,这也是没有问题的。也无需作什么解释,也相信大家都可以接受。

  但是,这里的无形物所有权不包括派生的所有权。因为派生的所有权往往包括无形物所有权和有形物所有权两个有机组成部分。

  二、派生性所有权

  1.派生的不动产所有权

  派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就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派生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派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分为独立的所有权,也可以分为共有的所有权和分为分组、分级的所有权。

  以上定义,是作者2005年倡导的新概念,配有论述和解释的文章,并已经设计有几十条条款。由于我国法学界固有观念的影响,作者的好建议目前未能如愿。

  2.派生的动产所有权

  派生的动产所有权,就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派生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派生的动产所有权,可以分为独立的所有权,也可以分为共有的所有权和分为分组、分级的所有权。

  以上定义,是作者2005年倡导的新概念,配有论述和解释的文章,并已经设计有条款104条(暂时未公开发表)。由于我国法学界固有观念的影响,作者的好建议目前未能如愿。

  以上第3、第4种所有权非常重要,加上这两种所有权和物权的内容进物权法,可以将物权法从根本上改头换面。由于在各国物权法中缺乏这方面的所有权,对于我国的立法也产生了影响,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3.派生性所有权漫谈

  本文特意点出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和派生动产所有权,决不是儿戏,决不是几个词组的简单堆砌与拼凑,是有着深刻的背景的。派生性物权,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一类物权,而且是最复杂的一类物权。如果说将它的原理搬出来,可以写几十万字的著作。

  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我国有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已经够了,为什么在物权法中多此一举呢?此言差矣。说句大实话,那些知识产权法非常肤浅,根本解决不了复杂的派生性物权,有的地方还适得其反。

  这好比我们有了民法通则,有了合同法,仍然离不开物权法的道理是一个样的。物权法的原理与规则,与民法、合同法的原理与规则是不相同的;同理,派生性物权的原理与规则与知识产权法的原理与规则也是不同的。派生性物权的原理与规则与普通物权的原理与规则也是不同的,光从以上第3、第4种所有权的概念中是发现不了什么奥秘的。

  如果我们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现有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等,只不过是单阶式财产权法,对于它们纵横交错的财产权关系却略付阙如。同样是规范与调整财产权的物权法就大不相同了。因为物权法是综合性、层次性的财产权法,对于财产的来龙去脉,对于上级物权和下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相当清晰,并且可以将相关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物权关系串联起来,实现系统的规范与调整,从而收到一箭双雕的效果。故比一般的同类财产权法更有应用价值和法律效力。

  那么,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单阶式财产权法变升为多阶式财产权法,分级分类地、分有形物与无形物地统一保护各种相关的物权人,将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信托用益物权人、使用权人、信托使用权人并在一起,按照他们的权利等级来进行不同形式的保护。

  派生性物权一个十分特别的特征,是整个的派生性物权是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两个部分的权利,然而,它们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拆分的。这是派生性物权与普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是不一样的,与单纯的无形物物权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上,派生性物权远远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也不是现行的各种知识产权法表示的那么简单。那么,将各种知识产权法中同性的东西归于一类,归于系统化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不但是很有必要,而且是很迫切的事情。

  派生性物权另外一个十分特别的特征,是不仅仅物权价值特别大、主物权持续的时间特长,而且是社会影响面特大。那些与人们生产生活特别密切的派生性物权,甚至于一下子影响到全国和全世界,物权圈子可以爆炸性地迅速膨胀,迅速地产生物权关系和“被物权关系”、所有权关系和被所有权关系。由此可见,规范与调整派生性物权关系至关重要,它们不只是一个物权圈子的事物,而是多个甚至于成千上万个物权圈子的事物;不只是物权人份内的事物,而是包括准物权人在内的事物。

  三、机制所有权

  机制所有权,是基于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产生的带有色彩机制的所有权,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其他人所有和合有等五大机制作用下,各种所有权制度各显其能。它们有固定所有权、基本固定所有权、半固定所有权和机动所有权之分。对于不同主体的所有权,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与物权关系,不能等量齐观,只能各自为政。

  如专属所有权是最典型的机制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和专控所有权是较最典型的机制所有权。又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登记生效、动产交付生效,实际上不是绝对的。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在登记之前就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被宪法和行政法等特别法所肯定。企业的注册资金和注册动产、注册不动产也具有公示力。物权法规定的“动产交付生效”,是对于动态所有权的认定,但并不否认静态所有权的存在。

  任何国家,无论他们选择什么社会制度,国家的所有权无疑是最重要和最全面的一类所有权。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国家专控所有权和国家一般所有权一应俱全,才是全民所有制中全面的所有权。只不过是,私有制国家过早地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一部分产权让给了有产者、公有制国家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一部分产权固定起来而已。当然,无论是什么制度的国家,努力发展国有经济、适当地控制一些自然资源和产业资源是有益无害的,否则是有害无益的。

  西方国家一贯制地人为地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将所有权机械地划分为公有的所有权、私有的所有权,这是不全面、不科学的。人世间的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是丰富多彩的,仅仅依靠一部民法典甚至于一部物权法来主宰乾坤,那绝对是无济于事的。当代社会的主要标志是城市化、工业化和全球化社会,再拿几千年前农耕社会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来说事,岂不是刻舟求剑、坐井观天、故步自封、黔驴技穷?譬如,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资合作,仅仅运用所谓的私法来解构,如何来及时地保护国有和公共资产呢?

  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的主体不止两个,也不止四个,而应当是五个,包括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有的和其他人的四大主体。

  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也不仅仅限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也很重要。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也不仅仅限于一种所有权,除了普通所有权以外,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更是不可或缺的。除了可以完全流转的所有权以外,固定所有权、基本固定所有权、半固定所有权更是不可或缺的。

  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担保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也会起作用,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更是不可或缺的,固定所有权、基本固定所有权、半固定所有权更是不可或缺的。所有这些,一切的一切,这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有一定的发展规律,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从所有权现象中看本质,我们既不是故弄玄虚,也不是画蛇添足!

  关于机制所有权,请参阅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其他人所有权和合有制所有权的具体说明。

  ◎〖所有权主格资格〗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指所有权人以何种身份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所有权,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地位、管领形式和要素利用,对于其他物权人、下级物权人的沟通、勾联状态和过程,起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以及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所发生的制约作用。

  每种所有权是受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制约的,尽管人们有选择所有制的相对自由,但绝对没有随意选择任何所有权的自由。如有的所有权是专门授予全民所有制的,其他的所有制就不能成立与取得,这是制度物权法决定了的事情,任何人也不能改变。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优异与平凡之分呢?或者说,为什么说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存在优异与平凡之分呢?

  大家知道,物权法有个“平等保障”原则,如中国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那样。原文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句话有的词语似乎不雅,笔者建议修改成“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保障一切商品经济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但是,无论修改与否,市场经济(或者商品经济)、市场主体(或者商品经济市场主体)的规则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不是物权交换的规则,更不是所有权交换的规则。

  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是什么呢?就是以货币的价值换取物的价值—以钱易物或者以物易钱,或者以等额的货币价值换取金融产品价值—以钱易钱,或者以等额的物换取等值的物—以物易物。在这里,已经抹杀了所有权或者所有制的色彩,忽略了物权价值规则。当然,我们谈论物权法,不可避免地会谈到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因为这种规则是物权价值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以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来替代物权价值规则是断不可取的,断章取义、偷梁换柱的作法,容易破坏特定的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

  市场(商品)经济所产生的财产所有权,是运动、变态的所有权,各种权利人适用同一的运动、变态的规则。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这些所有权的原始状态是什么样子的呢?它是由物权产生的所有权,还是债权产生的所有权呢?物权产生的所有权的原始状态与债权产生的所有权的原始状态是否完全一样的呢?要弄清这些重要问题,我们不妨从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入手,进行抽丝剥茧,进行触类旁通。

  物权价值的规则是什么呢?就是在确认物权的前提下来保护和利用标的物,然后分门别类地再将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溶入物权价值规则之中,经过杂交的形式来完成物的所有权的运动、变态。运动、变态后的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表面上与市场、商品经济是一样的,实则不然。市场(商品)交易应当有个法定的“准入”的前提,特定情势下需要借助于物权价值的规则来敲定,不能让职业经理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胡作非为。

  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就是要规范或者限制某种人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行就行,不行就不行,没有任何价钱可讲。这个问题很严重,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都有一个最棘手的事情,就是官员或者职业经理人以各种名义贱卖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包括导致矿产资源和土地所有权大量流失,甚至导致贪污腐化、亡党亡国、政府破产、人民失业、社会凋零、两极分化、民不聊生,导致国家与民族的一场重大灾难,一发而不可收拾。

  物权价值是个大概念,可以包含经济价值、权利价值两大板块,并且权利的价值严重影响着经济的价值和财产的交换。物权运动、物权交易,首先是依据财产的权利和物权价值规律来交易的。经济价值是个小概念,是指标的物有什么经济用途并且常常与商品价格划等号,依据商品的价值规律来交易。并且,某些财产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也可以是永久独立存在的,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与物权价值规则联系在一起。

  物权价值的规则与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机制不同。前者是在保障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在物权圈子里保障下级物权,并且是在保障物权关系和谐的条件下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安全;后者是以保障财产交易为中心的保障法,对于如何保障其他的财产权则不很清晰,层次不分明。

  第二,财产来源不尽相同。前者有些所有权可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有些不能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后者体现出有些财产所有权可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但不能采取这种方式交换的没有说明。

  第三,所有权制度有色彩和级差之分。国家的所有权与集体的所有权、个人的所有权、其他人和合有人的所有权有着级差的区别。国家的所有权与其他级别的所有权,根本不在一个档次之中。这是由于国家这个主体特别而特别。许多大宗的原始的所有权出自国家所有权,许多专属所有权也属于国家权利人。市场(商品)经济的运行,仅仅限于大众化可流通的商品,可以在各种所有制中交易与流通,这里不存在所有权制度色彩和所有权级差。

  第四,财产价值观不同。用物权价值观来衡量财产,首先是要衡量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和物权色彩、物的可利用价值、衡量物权关系的合理性,其次才是衡量标的物的经济价值。在这种观念支配下,财产的交易更加看重权利的交易,并且容易在权利的交易与财产的交易中进行互动或者互换,所有权获利的空间与机会也会因此而扩大。用市场(商品)经济价值观来衡量财产,会忽视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和物权色彩,也不关心物权关系的胶着状态,仅仅依据合同关系来完成交易过程,甚至于不择手段地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后果不堪设想。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按照“一物一所有权主义”的基本原则来划定权利的边界线,对于动态的物权和静态的物权及其物权关系进行彻底的厘清。因为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最为出色的物权,任何人也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所有权。关键在于,传统的所有权理论中,受西方相关私法与私有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忽视了所有权制度和所有制制度对于各种所有权的影响。然而,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而是生活在所有制社会和阶级社会中的;许多所有权是有物权色彩的,并不是铁青着脸谱千人一面的,特别是在先天物权或者先定物权中是如此。譬如,国家能够拥有土地所有权,私人不能拥有所有权,这就是所有权制度和所有权色彩,这是由宪法规定死了的,无论搞不搞市场(商品)经济,它是铁定了客观存在的。毫无疑问,物权法就是要告知人们,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何等的重要。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规定物权法之所有权时会提到“依法”的字眼,这无疑是可以肯定的。然而,如果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就会发生所有权上的歧义。毕竟,公法上的所有权定义与私法上的所有权定义是有很大的不同的。老百姓有个共同的偏向,就是学习民法、物权法等普通法多一些,学习宪法、行政法等特别法少一些,有的人甚至于一辈子也不学习特别法。由此可见,我们在介绍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同时,也介绍一些制度物权法的相关内容是完全必要的。

  按照所有制主体资格来划分所有权,从高级到低级,一共有五种所有权:(1)国家或者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2)集体或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3)集合或集合所有制的所有权;(4)私人或私有制的所有权;(5)其他人或者其他团体的所有权。以上五种所有权,凡是来自本所有制的所有权基本上是固定形式的所有权,凡是来自非本所有制的所有权基本上是变动形式的所有权。由固定形式的所有权可以产生制度信托所有权,由变动形式的所有权可以设立普通信托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主体资格来划分所有权,从高级到低级,一共有四种所有权:(1)专属所有权,即所有权与使用权固定的二合一物权;(2)专有所有权,即所有权固定、使用权可以不固定的选择性物权;(3)专控所有权,即重要的资产和市场需要专门控制的特种所有权;(4)普通所有权,即在一般流通领域公平竞争取得的投资所有权、产品所有权、消费所有权和分配所有权等平常式所有权。

  所有制主体资格和所有权主体资格,总体上是个有分有合的交叉性资格。除了必须固定或者应当固定的所有权以外,就是应当或者可以灵活机动的所有权。原始取得和固定所有权资格,与投资、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之类的所有权资格肯定是有原则性差别的。因此上,判定所有权资格,应当从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两种制度入手,结合限制性(固定性)所有权和自由性(流通性)所有权的物权规律,最终判定各种所有权资格的合理合法性质,不得李代桃僵,也不得主次颠倒,更不得混淆是非。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1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第16条。

  〖本文小结〗

  所有权性质,是所有权概念中核心的内涵与外在表现。著名法学家陈华彬先生的著作中将所有权概念归纳为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恒性、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等几种特性,直接与所有权概念挂钩。本文关于所有权性质的阐述与陈先生的观点基本一致,关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观点,也可以说是师从于陈先生以及另一位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观点进行抒发。诚然,关于所有权的论述早已是汗牛充栋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温故知新。

  再谈所有权的种类,不是画蛇添足、狗尾续貂。传统物权法中对于所有权一贯采取两分法: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这是很不具体的。其实,所有权可以分出许多种类,如成文法所有权、非成文法所有权,法定所有权与意定所有权,普通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法中与制度物权法中、政策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习惯物权法中、道德物权法中与自然物权法中、逻辑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流通领域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中的所有权,机制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派生性所有权等等很多很多。其中,机制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是《解析物权法》中首创的词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所有权普遍有一个通病,就是不注重信托所有权,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重视信托所有权,对于信托土地所有权特别重视。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对于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受限制条件较少,对于不动产与派生性动产、派生性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受限制条件较多。无论是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或多或少地受所有制制度——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限制,这是最大板块的法定限制,而意定限制是随机性的和不拘一格的。在中国物权法出台前后,有的人包括一些知名的法学家对于所有制制度并入所有权制度大惑不解,认为物权法是私法,不应当将公法拼凑到私法中来,这是古典物权法刻舟求剑式的思维观念,跟不上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发展的步伐,完全是一种错误观点。再说,社会主义的民法不等于私法,只有资本主义的民法才算得上是私法。殊不知,那些西方国家几千个条款的《民法典》完全是一种半边法,法律范围与效力无一例外地差强人意。那么,中国当代物权法将公法的部分限制性条件并入物权法中,可以起到一石二鸟、举一反三的良好效果。何乐而不为?

  字数:210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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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似闲庭信步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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