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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权法
【原文】〖修作更复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解析】〖四类请求权〗
本条款,赋予物权人四类请求权:当权利人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遭受不法毁损的,根据需要,可以行使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也可通称“修作更复请求权”。这是标的物因毁损而受救济的一类途径。
◎〖四类请求权的概念〗
此四类请求权,原为侵权责任法的请求权,即保护财产请求权的一个类别。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更适合物权保护请求权,因为这本身是涉及物的保护和物权保护的对象。
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是轻重不同的请求权,从前往后逐级递进,前面是轻度的请求权,后面是轻重度的请求权。
本条款有一个关键词“毁损”,不是“损毁”。这两个词语都有“毁”和“损”,但意义是不同的。“毁损”是财物损坏较轻的类型,没有达到消灭物的程度,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形式恢复原状。“损毁”是财物损坏较重的类型,有的甚至达到消灭物的程度,不能或者不容易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形式恢复原状。本条款的四类请求权,排除了标的物消灭或可能消灭之类的请求权。物被损毁消灭,是程度较重的侵害,属于另外请求权,即损坏赔偿请求权。
◎〖修理的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修理的请求权,通称不动产或者动产之修理的请求权,与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相近。是权利人要求责任人以“修理”为代表性的对毁损物修复、处理的请求权,在“修作更复”四类请求权中属于轻量级的请求权。以修补物的缺陷为主要功能的请求权,也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损什么,修什么”之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种办法而已。
修理的请求权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责任人修理,使其恢复原状原貌、性能特征和使用价值。履行修理义务时,各种修理的费用均由责任人承担,权利人可以不承担修理费用。倘若修理达不到圆满完成的指标,权利人还可以选择行使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甚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直到圆满完成任务时为止。
修理的请求权也是一种低端的人性化的物上请求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对毁损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修理,实行毁什么修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以及由责任人负责修理费用的措施,这是公平合理的起码的要求。这种一般性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是普通物权法的专利,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同类的修理的请求权。就是说,修理的请求权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权人和私物权人的。同样地,责任人也是不论单位与个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之物毁损的,可由其监护人负责修理。
特殊性的修理的请求权,按照国际惯例或者古典物权法的法例规定,可以扩及有主的动物的疗伤,但不包括人物的疗伤。如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非为物,动物受特别法律保护。对于动物,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国民法典第528条规定,能从一处搬往另一处,或者诸如牲畜等能自行行动之物,或者仅受外力作用而改变位置的物体,例如,无生命之物,依其性质为动产。
修,即修复一新,或修复原状、原貌,或修复得更为得体、更为亮丽,或更新换代换新颜。理,即受理、处理、治理,根据物的物理、化学、生物、机械的机理、性能、性状、性质和样式、面貌、结构等来对口处理。对于磨损的机械而言,正常的维护也往往牵涉到小修理。
一般而论,责任人对关键于毁损物的修理,检查对照的技术标准应当从严把握,可以略为好于原物的样子与内质,但额外的费用仍然由毁损责任人承担。如责任人将权利人的汽车轮胎、轴承、汽油滤清器或者机油滤清器弄旧了,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用新零部件来更换旧零部件,并可拒绝责任人用一种旧零部件来更换毁损的零部件。因为更换、修理过程中,一些旧零部件的机械、物理性能不好测量,修理完毕后,仍然不能保证应有的机械使用寿命,只有采用新的零部件才能保证修理质量与所修理机械的使用寿命。
修理的请求权是个交叉性请求权,往往是与重作的请求权乃至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联系在一起的。根据需要和可能,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合并保护是完全可以的,现实中也是行得通的。
二、一般分类
“修理”是修理请求权的一个代表性的语汇,本文将本义的修理、引申义的修理全部概括在内。
1.对于动产的修理及其请求权
对于动产标的物而言,“修理”广泛适用对于大动产、小动产等大小不一的物的修补、修饰、修长、修短、修正、修配甚至修造,以恢复其标的物的性能、外观、内构,恢复其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或观赏价值。理,包括处理、治理、受理。
所谓修理的请求权,主要是对于动产的修理而言的,其具有修理对象多、发生的概率大、适用性广泛等特征。其中,机械修理、器具修理、工具修理、用具修理会占有很大的比重。显然,所谓检查对照的技术标准应当从严把握,也主要是针对动产毁损物的修理的。
(1)对于日常动产物的修理
对于桌子、椅子、凳子等家具的修理是修补、修饰、修长、修短、修正的修理,对于机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的修理是修配甚至修造的修理,对于工业电器、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修理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修配、处理。
对于以上日常物,包括家用日常物品、工商业日常产品的物、物资,凡是可以对应修理与修理请求权的,均可采用。如果不适用修理的,或者行使修理请求权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的,则采取其他办法和其他请求权。动产的修理请求权,是个常用的、起码的请求权,如果仅仅是行使修理请求权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那么,另外几个选择是:或者将动产的修理请求权升格为动产的更换请求权、重作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甚至于行使赔偿请求权。
(2)对于动物的“修理”
广义的动产,应当包括动物、植物。这种生物的物,是否可以将其纳入修理请求权中来呢?答案是肯定的。
【例一】非法行为发生的动物“修理”
非法捕猎国家级保护动物者将标的物打伤致残,打断腿脚,打伤翅膀。如果将治疗腿脚伤、治疗翅膀伤的“治理”看作是一种“修理”,那么,此物此时的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修理的请求权”。
譬如,侵权人非法捕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熊,打断或打伤一条腿,地方政府有权代表国家行使一种请求权,即要求责任人负责为黑熊治疗断腿或伤腿的请求权,此种“治理”看作是“修理”。这是由于非法行为发生的动物修理而产生的“修理的请求权”。
【例二】正常监管发生的动物“修理”
治疗动物园动物的各种常见病、多发病、急病、慢性病和伤痛等,是动物园兽医、饲养员和其他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如果将对于动物的治病、疗伤也看作是“修理”,那么,此物此时的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修理的请求权”,是由正常监管发生的动物修理并由此产生“修理的请求权”。
将动物的治病、疗伤也看作是“修理”,似乎是文理不通,但是,我们将它作为一个引申义来理解,将道理说明了,大家可以慢慢地接受。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里头有本义,也有引申义。
比如,“修”的本义是修饰、装饰。屈原《九歌?湘君》:“美要眇兮宜修”,宜修,修饰得合适的意思。修,引申为整治、治理。贾谊《过秦论》:“修守战之具”。修,再引申为修建。范仲淹《岳阳楼记》:“乃重修岳阳楼。”“修”的另类引申义,有研究、学习、著作,有个子高长等意义。“修”并且通“脩”。“脩”本义是干肉。《周礼?天官?膳夫》:“凡肉脩之颁赐,皆掌之。”“脩”也引申为“治理”、“整治”,“研究”、“学习”,“著作”、“撰写”,“善良”、“美好”。“脩”的引申义与“修”的本义、引申义是通用的,只有本义“干肉”不通用。以上的通说,《古汉语常用字字典》里面都有解释。①
修,现代的引申义,除了修理等以外,还有修脚、修面、修甲、修腿等卫生、保健、美容的意义。引申为修正主义,关系到意识形态方面的概念。
治,本义是治理,管理。《史记?夏本纪》:“尧求能治水者”引申义有“惩处”、“医治”、“研究”等义,如治罪,治病,治学等。②
从修脚、修面、修甲、修腿、治病等概念意义上了解,就知道了“修理”离动物、离人物并不那么遥远。1988年11月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经验,缺乏对于野生动物“修理请求权”的内容,在执行物权法时,应当将内容增加进去。
(3)对于动产文物的修理
上述关于“修”字的解释,有修书、修著作、修文献等意思。“修理请求权”将文物的修理列入其中,实质上是顺理成章的。
文物发掘和保护过程中,有人损坏了陶瓷器皿、金属器皿、土质物件、木质物件、金属物件、纺织物件、纸质物件、装饰品物件、尸体物件、动物尸体物件等动产型古董、文物,相关文物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修理请求权”。
文物的修理,依照文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的性质,根据地土文物和水下文物的不同特点,采取结构性、挽救性甚至急救性技术处理。《文物保护法》对于不动产文物的部分“修理”作了规定。物权法关于动产文物的修理,可以弥补该法之欠缺。
文物的修理,是文物保护的重要一环,应当加以重视。
2.对于特定不动产的修理及其请求权
对于不动产物的修理及其请求权,与动产物的修理,有很大不同,往往涉及标的物大、费用大、用工时间长、用工人数多等特点。
(1)对于日常不动产物的修理
不动产物的“修理”,引申义有修缮、修葺、修盖、修建、修造、修正、修补、治理、管理、处理等,与动产的“修理”略有不同。
日常不动产,小到一间房屋、公共厕所,中到绿化场地、过街桥梁、过街隧道,大到整幢楼房、整座大厦,再大到一座大桥、一个港口、一个机场,甚至大到国家自然保护区、整条铁路、公路,往往显得比动产的件面大,
所有不动产的“修理”,应当有相应的维护、小修、中修、大修和翻修的标准,应当按时、按质、按量、按行业标准执行。
对于不动产物的修理请求权,与标的物物权有关的权利人,即可行使。涉及到国家投资的所有权的,由出资的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政府行使。
(2)对于不动产文物的修理
依据物权法、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归国家所有,是按照文物的价值分级管理的。
文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对于不动产文物的修理请求权,与文物标的物物权有关的权利人,即可行使。涉及到国家文物的所有权的,由文物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政府行使。
◎〖重作的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重作的请求权,通称不动产或者动产之重作的请求权,与修理请求权和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相近。是权利人要求责任人以“重作”为代表性的对毁损物重新作业的请求权。在“修作更复”四类请求权中与修理的请求权关系最为密切,如对于不达标的修理进行重新修理也叫重作。另外一类的重作,是因为毁损物没有什么利用价值,则要求责任人按照原物的原状、原貌、原质或者原价值进行重作,此类重作的请求权,与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性质相近。总之,前一类重作的请求权可称之为“复作型重作请求权”,后一类重作的请求权可称之为“恢复原状的重作请求权”,均为复合型重作的请求权。
行使重作请求权的主体,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也可以是物的使用权人,包括消费者在内。履行重作责任或者义务的主体,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主体。由责任人使用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当而毁损财物的,包括过错和故意毁损财物的,这是直接的主体;除此之外,因生产经营者提供不合格产品而导致财物毁损的,同样负有修理、重作的责任,这是间接的主体。原则上,修理和重作是不限次数的,也是不分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的。
以重作一个物的替代物为主要功能的请求权,也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损什么,替什么”之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种办法而已。在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都会将修理、重作、更换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列入其中的。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还点明了受毁损财产包括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在内,这实际上是将公物和私物的毁损统一在一个法律框架之内执行了,也就是将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混合在一起了。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5款单列“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所谓的“恢复原状”,包括修理、重作、更换之分类的狭义的“恢复原状”在内。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里的赔偿,包括金钱的赔偿和“恢复原状”在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财物毁损的是间接毁损,直接毁损者是权利人,间接毁损者是责任人。这就为行使修理、重作、更换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依据和新的思路,也是一种新的“修作更复请求权”模式。
请求权人对于不动产、动产的修理的请求权,是“修作更复请求权”四大类别的第一类,属于轻度请求权;第二类属于中度请求权,是比上一类难度较大的请求权,这就是“重作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是一个简要的规定,实际上是指导权利人按照以上四个先后顺序慎重考虑,最好不要提出过分的要求。关于财产的毁损,其毁损的程度不同、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不同,以及事后可弥补的客观条件不同,就会有物上请求权和司法救济的格式。若是过高的要求,就会对于毁损责任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若是过低的要求,对于保护物权和保护权利人财产可能不达标,甚至于无济于事。另外,以上四种物上请求权,是否需要或者是否能够附带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的额度多少等等,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所毁损的财产事前已经报废,权利人可直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是经过修理、重作而报废或者灭失,权利人可以附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使请求权有一个原则,即由下而上,由易到难。假如,请求权人的标的物是完全可以修理完成的,适用完全修理的请求权;请求权人的标的物是部分可以修理完成的,适用部分修理的请求权。除此之外,才可以升格到重作的请求权、或者更高规格的请求权。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合理,才能减少和搁置争议,降低请求成本,提高请求效率,增进法律效力。
重作的请求权,是请求权人依法对被请求人伤害的标的物进行重作,包括一步进行的重作和对于修理不到位或者不合格后的重作、对于更换的重作、恢复原状的重作四大内容。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所毁损的财物恢复到毁损前的正常状态,同时使得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到之前的圆满状态。某种意义上说,修理、重作和更换,都是为了恢复原状,或者是恢复财产的原状,或者包括恢复物权的原状。
无论是一次重作或者是多次重作,重作的费用应当由毁损物的责任人承担,权利人可以不承担重作费用。当然,从重作费用的负担方面来说,部分地相当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质。只不过是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物保为主,不是以经保为主,更不是经保主义的物权调整方向。
重作的请求权也是一种低端的物上请求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对毁损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作,实行毁什么作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以及由责任人负责重作费用的措施,这是公平合理的起码的要求。这种一般性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是普通物权法的专利,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同类的重作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权人和私物权人的。同样地,责任人是包括各种单位与个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之物毁损的,可由其监护人负责重作。
二、一般分类
重作的请求权,主要是指权利人要求责任人对毁损之物进行重作的权利。对于不能修理之物,就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再现被毁损之物被新物所代替;对于能够修理但修理不合格而报废之物,也可以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某些被毁损之物于重作时不达标准时,权利人可以再度行使重作的请求权,直到完全符合要求时为止。
1.对于修理的重作请求权
修理的请求,对于没有通过标的物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等要素达标的,修理请求权人有权提出“修理的重作”的要求,被请求权人有责任、有义务为请求权人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修理的重作”就是返工修理,即重新作出修理的作为。重,即重新,作,即修理的作为。如家用电器的保修期是一年,在此期间内,同一家用电器同一零部件再次发生故障而修理,就是重作的修理或者修理的重作。在这里,零件的毁损就是零件不合格的毁损,虽然使用电器的是所有权人,同样会产生物上请求权。
“修理的重作”是与其四要素—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相对应的,超过这个范围或者低于这个范围的要求,可能是不太合适的请求。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认可,不在此限定范围之内。
前面讲到,修理的请求权,需基于维权程度、物权价值的安全性可靠性考量。一般而论,可以是适用的高标准、严要求,可以要求略为优于、好于被毁损物以前的性状,权利人有权抵制敷衍塞责的修理或者再修理、重作或者再重作。
2.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当请求权的标的物受损害程度,高于修理请求并且低于更换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时,第一步即可进行重作的请求,也包括重作的重作请求。这种请求权,就是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生产流通领域的修理、重作是比较突出的,产品是以质量标准来进行的,出了质量问题,修理、重作是事后弥补的措施。
物权领域的重作,除了生产领域修理、重作的要求以外,将会附加一些要求。比如,生产领域的修理、重作是管理者对于生产者的合同关系,由双方的合同来约束重作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进度、成本,并付诸行动,这是由债权关系来调整的重作。债权关系的重作,可以是对标的物的重作,也可以债务抵偿被重作标的物的价值。物权法的重作,是排除债务关系法的“双向选择”法,采取单向选择法,只考虑重作,重作才是首要的目的。当然,物权领域的重作,其物权技术方法与合同法的重作是一致的。
物权法的重作请求权有着特定含义与指向,可以专门针对不适用于债权法意义上的重作,对于特定的标的物作特定的请求。比如,承包工程的负责人承包一栋二层的楼房,打地基的钢筋水泥不合格,发包人要求重作。此时,承包人的选择只能是对于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重作,不能说:“你这栋楼的造价是20万元,我给你20万元,你把这栋楼房给我算了。”承包人的请求是反请求,是企图以债权法的办法来变更物权法的重作请求权,发包人当然不能这样做。发包人的重作请求权,是物上的请求权,不是钱上的请求权。
对于文物的重作,应当包括仿制、复制在内。这种仿制、复制,是指文字资料之类的文物,因抢救发掘古典历史资料而进行拍照、录像、修理和仿真制作或复制制作,并通过计算机的存储后保存制作—“重作”。
3.对于再重作的请求权
重作请求实现以后,重作请求权人对于重作的标的物,全部不满意或者部分不满意,只要理由正当而充足,可以重启重作请求权,这就是“再重作请求权”。
与上述的重作请求权一样,“再重作请求权”也是以物权的保护为中心的,不是以债权的保护为中心的,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变通为债权的再重作请求权的。
再重作请求权是否可以成立,依主客观条件而定。请求权人对于被毁损标的物再重作的理由正当而充足,没有滥用请求权;并且被毁损标的物适合再重作,不适合更换等请求权的行使。
4.对于文物重作的请求权
对于文物的“重作”,就是依照文物原样原貌仿真性地制作、复制。这种仿制、复制,主要是指文字资料之类的文物,因抢救发掘古典历史资料而进行拍照、录像、修理和仿真制作或仿真复制制作,并通过计算机的存储后保存制作—“重作”。对于字画之类的文物,是否可以仿制、复制,应当分门别类地对待。
行使文物“重作”请求权的主体,是文物保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仿制、复制后的文物解密后,可以进入流通渠道,可以大量印刷、发行,成为广大读者的读物。
文物重作的请求权是个难题,有些技术瓶颈需要突破,有些法律法规是空白,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扩大“重作”的范围,抢救和发掘历史文物。
◎〖更换的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更换的请求权,通称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更换的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责任人以“更换”为代表性的对毁损物进行更新的请求权。在“修作更复”四类请求权中与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关系最为密切,但是以新物换旧物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比修理、重作具有更高层次的请求权。以种类物作更换为主要功能的请求权,也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损什么,更什么”之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种办法而已。
当修理或者重作的请求权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更换的请求权。一般而论,更换的请求权直接成立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是一举确定的办法。被毁损物没有修理或者重作的价值,或者压根儿不能够修理或者重作,只能直接采取更换的办法来进行;二是斟酌确定的办法。被毁损物有修理或者重作的价值,但没有必要的技术条件来完成,或者部分零部件的更换不能整体上凑效,只能直接采取更换的办法来进行。以上两个条件是选择性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更换的请求权,很多时候是与修理的或者重作的请求权是交合在一起的。如修理或者重作被毁损部分的器物时,需要更换零件或者组件,这就包含了更换的请求权。但这并不排除更换的请求权有独立的一面。若是耐用消费品、高档商品质量有缺陷,即使是没有达到毁损报废的程度,在商品保修期内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商请求更换。一些“三包”产品就包括了包修、包换、包退货。在某种意义上说,消费品更换的请求权,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也有交叉性的一面。产品的使用价值、功能不全,或者妨碍了实际的应用,或者对于人身、财产安全有隐患,通常做法是直接更换其产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汽车厂家主动地向全世界的消费者召回有质量问题的汽车,通常更换的汽车达到几万辆、几十万辆。
当修理或者重作的请求权行使以后,仍然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权利人可以变更行使更换的请求权。变更行使更换的请求权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是协议的办法。第一次当修理或者重作的请求权行使以后,仍然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干脆变更或者升格一下物权请求权,不再重复进行修理或者重作,改行更换标的物的请求权;二是由权利人主张的办法。如果责任人多次修理或者重作,仍然达不到相关的技术标准,仍然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权利人有权主张变更为更换的请求权,法律保护机制应当向权利人一方倾斜。三是责任人主动更换或者包换毁损产品以及问题产品的办法。当代社会产品竞争异常激烈,商家都知道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积极主动地更换间接毁损或者问题产品,是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必经途径。生产销售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有安全隐患的产品,都是害人又害已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专门法法律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物权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只是简要的规定。
总的来说,更换的请求权,基本上是针对被毁损的物品,请求权对象是直接的或现实的毁损责任人。特定情势下,也包括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有安全隐患的产品,请求权对象是间接的或潜在的毁损责任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发生的更换的请求权,两者之间的立法目的是相同的,而前者的适用范围大些、后者的适用范围小些。关键在于,要根据物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和物权价值来考量,或者根据产品是否三包范围和安全参数来考量,或者根据权利人、消费者的可容忍度来考量。普通法不能解决具体问题的,需要专门法来处理的就结合专门法来处理,需要特别法来处理的就结合特别法来处理。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还点明了受毁损财产包括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在内,这说明了有些处理方法是一样的,有些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尽管名义上关于更换的请求权等请求权是不论主观恶意或者客观原因的,但“毁损”一词是与“破坏”相关联的,有性质平和和性质恶劣之分。并且,毁损个别人、私人的财物可能影响面小一些,而毁损大众、公物的影响面往往是大一些。当“毁损”的性质恶劣或者影响面大时,很容易将更换的请求权等请求权升格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处罚请求权甚至于刑事处罚请求权。即使是民事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法比普通物权法方面的严格一些。总体上,制度物权法的物上请求权,比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方面的严格一些。
物权法第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是讲权利人财产被毁损的情形所产生的四种物上请求权。
应当明确的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不仅有物权保护学的意义,而且还有质量管理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意义。一些耐用消费品的保修、承揽加工中的重作、召回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等,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应用是非常广泛的。特别是关于问题汽车的召回制度的落实,甚至于质量安全出现在一辆汽车上,厂家会将数十万辆汽车召回修理、重作、更换。
“毁损”的含义,就大多数情形来说应当具备事实要件,而就特殊需要来说只具备“毁损的危险”即可。比如,汽车驾驶座位上安装的安全气囊,是防止人身事故和汽车撞车事故的设备之一,在一万辆车中有一辆不合格,就意味着其他的九千九百九十九辆有“毁损的危险”,并且有人身安全事故的危险,这同样会将其列入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列入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甚至于列入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汽车质量的要求是包括多个部件与零件的,车前杠、车身、车玻璃、发动机等等方面,都可以列入“毁损的危险”的对象来统一规划、统一负责。
在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标志着责任人不光是要对产品质量负责,而且是要对“毁损的危险”负责。日本是个重合同守信用的国家,在日本民法典中,他们特意加进了《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本来是公法的内容,却变成了私法的规定。在日本,政府的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再保险事业、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共济保险事业及汽车损害赔偿保险事业,均有系统的法律法令。日本企业敢于大胆地经常实施大规模的汽车召回、更换制度,是有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财产保险制度,并且背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财团的大力资助。否则,汽车企业如果面对无援助的召回几万辆、几十万辆汽车那是会赔穿的。日本政府和日本运输大臣深知放水养鱼和汽车“毁损的危险”的大道理,更能够将“召回制度”和更换汽车制度当作一项大事来抓紧抓好,从而树立了日本汽车在全球消费者的良好形象,一直占据世界汽车市场的很大份额。
二、一般分类
更,即更改、更新、更替;换,即改换、替换、交换。更换,即为更改、更新、更替、改换、替换、交换而变换、撤换。
更换的请求权,是基于被毁损标的物而提起的更改、更新、更替、改换、替换、交换而变换、撤换的请求权。对于不宜于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不合格而报废的被毁损标的物,权利人均可行使更换的请求权。
1.更改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方面使用得较多。如著作权人的书籍、文章、字画、雕塑被剽窃或者被篡改,著作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被假冒,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被假冒,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更改、停止侵权的请求权。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更改设计请求权,更改被毁损物品的修理、重作等请求权等等,都是更改的请求权。
2.更新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机器修理、电器修理方面使用得较多。如侵权人、责任人毁损了汽车零部件,即使原汽车零部件是旧的,请求权人可以请求用新的零部件来更新、替换;侵权人、责任人毁损了电视机零部件,即使原电视机零部件是旧的,请求权人可以请求用新的零部件来更新、替换;侵权人、责任人毁损了计算机零部件,即使原计算机零部件是旧的,可以请求用新的零部件来更新、替换。
当然,上述的更换是狭义的更换。广义的更换,是完全的物的更换。被毁损之物是报废或者接近报废了的,并不是更换几个零部件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全部更换。比如,一辆自行车被汽车碾压过,证明已经是报废了,尽管有几个零部件是好的,但原则上应当是全部更换,而不应当是部分更换。所谓“更换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广义的更换”来定义的。
3.更替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毁损较严重的标的物方面使用得较多。如侵权人、责任人毁损了几棵果树,果树死了或者复活困难了,请求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责任人以毁损一棵赔偿几棵并保证栽植成功来更改代替。
4.改换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毁损较肮脏的标的物方面使用得较多。如某农村居民楼底层适合做士多百货小店,承租人却用来做饮食店,将房屋弄得很肮脏,成天乌烟瘴气,人声鼎沸的,隔壁左右很有意见。此时,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改换经营项目,撤除饮食设备,将承租的房屋打扫干净。
5.替换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毁损物品较频繁的标的物方面使用得较多。如某承租权利人承租某型号的机床,由于设备经常出故障,出废品,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用另外的机床替换现用机床,或者用另外的车刀替换现用的机床的车刀。
6.交换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在毁损物品互有责任的标的物方面使用得较多。如来料加工方面,发包方的原材料、半成品中有不合格品、次品,承包方的成品件中也有废品、次品,在这种合作的范围内,可以相互交换不合格品和次品,由此产生交换的请求权。
以上6种更换的请求权,均为简单的列举,实际情形比这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学习物权法,应当活学活用,应当将困难和问题想得多一点,解决的方法与措施周到一些,请求权的生效就容易一些。
◎〖恢复原状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基于被毁损标的物而提起的还原物的本来性貌的请求权,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财产的物权价值恢复到原有或者应有的状态的请求权。是“修作更复请求权”的较完整形式的请求权。前三种一般化的请求权,是要求单方面恢复原状的物上请求权,而权利人直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效率会提高。
当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权要求恢复原状时,实质上就成为修理型恢复原状、重作型恢复原状、更换型恢复原状的复合型请求权。单独的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主要发生在不动产、知识产权领域里面的恢复性行为,发生在动产方面恢复性行为多数由当事人约定俗成。
恢复,是经过人力物力的作用使毁损之物由破损、损坏变成原来的样式,还原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原状,是被毁损标的物于毁损前的原有样式、原有性能、原有质地、原有使用价值。
恢复原状目的明确,就是“毁损什么,恢复什么”,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的恢复原状。对于被毁损标的物不适宜修理、重作、更换的可直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行使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权时可合并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一般分类
广义恢复原状请求权和直接型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特点与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请求权的范围与临界点是清晰可见的。
此类请求权只能是权利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造成毁损的情况下采用,并且限于“可恢复”和“可承受”范围之内。可恢复,是指财产被毁损之后,毁损之物仍有利用价值,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可承受,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恢复原状的方式方法愿意接受,承受恢复的程度与费用相对合理。但是,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破坏、灭失而无法恢复原状的事实,或者恢复原状的费用过高,或者权利人有权利否决修补,客观上或者主观上只能够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故而放弃恢复原状的办法。
第二,请求权的方式可因毁损物的性状而定。
恢复原状请求权,有单一的和复合的、狭义的和广义的几种形式。
狭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不需要或者不可以借助于修理、重作、更换的办法进行,是将毁损物直接恢复原状。如电脑中毒或者电脑中的数据资料毁损了,将它恢复原状就行了;衣服污染了墨水斑点,将它洗干净就行了;对于农田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也无法进行修理、重作农田,一般可直接采取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
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需要借助于修理、重作、更换中的一种或者几种间接办法进行,也包括直接采取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办法进行,是将毁损物间接或者直接恢复原状。其中,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权,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单独请求,也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复合式请求,一般而论,主导地位在于权利人的意见并在于物权的圆满状态,略为高一点的请求是被习惯法所允许的。
第三,物权保护的目标值是要求恢复到对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相对柔和的物保主义请求权,权利人并不一味地强求经济赔偿,却采取相对柔和与折中的办法进行,也使得责任人能够心服口服。
此项物权保护的目标,是恢复被毁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恢复原有的物权价值,使得权利人对于物或者物权的支配状态恢复到圆满状态。过高或者过低的状态,不属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范畴。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权益的,不过也会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也要考量责任人应有的负担能力与义务。
很多时候,权利人仅仅通过损害赔偿的办法是难以行得通的,往往是不现实的。比如,责任人损坏汽车中的一个零部件,而所有权人则要求使用权人赔偿一辆汽车,这是办不到的、且涉嫌滥用请求权的问题,法律也不予以支持。当毁损物存在时,首先应当选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如果客观条件上,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都难以满足时,才采取损害赔偿的办法。
第四,恢复原状应当考量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与责任人的经济负担有一定的关系,从前往后是由轻到重的。原则上,应当就轻避重、就前避后,应当减少责任人不必要的负担,同时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防止滥用物权保护请求权。当然,对症下药也是很重要的,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应当考量,首先要对症下药。
在动产发生毁损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修理与重作,但如果在经济上很不合理,修理或者重作的费用远远超出更换物的替代物的经济价值,此时应当考量到责任人的赔偿成本,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相应的请求权。通常的做法,是采取更换原物的办法来进行。更换原物的目的达到以后,毁损后的原物可由责任人取得。
同样地,如果不能够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而行不通,或者说采取这几种办法有可能损害物或物权的价值,或使物或物权的价值得不到合理的恢复,或者在经济上太不合理,或者是某物是特定物而无法找到替代品,权利人从此提出损害赔偿也不迟。目的达到以后,毁损后的原物可由责任人取得。
对于毁损标的物恢复原状,可以理解为由修理恢复原状、由重作恢复原状、由更换恢复原状和直接恢复原状几种形式。
1.修理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修理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初步型、经济型、可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修理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一级可复合原状请求权。修理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所需费用应当是最省的一种,应当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首选。
恢复原状的首选是修理。经过修理这一道工序,有的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这要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
2.重作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重作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二步型、较经济型、可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重作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二级可复合原状请求权。重作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重作的目的,比修理的目的更加明确,更富有成效。但所需费用较修理较大,一般仅比更换、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小一些。
经过重作这一道工序,有的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人与被请求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重作尤其是再重作的被毁损标的物,许多可以完好如初。
3.更换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更换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初步型、较经济型、可变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更换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三级可复合原状请求权。重作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更换的目的,比修理、重作的目的更加明确,更富有成效。所需费用应当比修理、重作的较合理,与直接型恢复原状请求权基本持平。但是,修理、重作之类的请求权,许多时候需要更换零部件,这三种请求权是个交叉性的概念。
经过更换这一道工序,大多数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更换尤其是再更换的被毁损标的物,许多可以完好如初。
4.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
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直接型、快步型、定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直接恢复原状的单一请求权。直接恢复原状的对象、手段、机会确定时,一步到位地实施物权保护、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是“修作更复请求权”的第四级请求权,通常与更换的请求权关联度最大,一般而论,所需费用应当是最大值。只有与更换的请求权关联时,才与更换的请求权费用基本持平。
(1)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直接性
如果将以上一级复合请求权、二级复合请求权、三级复合请求权其中可生效的功能,均看作间接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那么,除此之外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就是直接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此是“修作更复请求权”的第四级请求权。
一旦断定选择修理、重作、更换的途径不能解决毁损标的物的恢复问题时,就决然选择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
(2)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独立性
由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直接性延伸出其独立性是很自然的事情,既然它可以排除以上三种单一请求权和三种复合请求权,可以直接行事和生效。
独立,就是独立存在,独立操作,独立进行,独立生效。总之是独立请求,独立生效,就是独立地行使一个请求权,独立地布置任务,独立地验收,独立地鉴定结果。直接恢复原状的对象、手段、机会确定时,一步到位地实施物权保护、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3)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排他性
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直接性、独立性之所以能够成立,是由于此种请求权有排他性,一是直接地、独立地排除了其他几种“修作更(复)请求权”,这是主体的排他性。二是排除了被请求权人应对其他低级请求权的可能性,这是客体的排他性。两种排他性,应验了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直接存在、独立存在及其价值。
排他性,就是权利人的请求权完全符合“恢复原状”这一中心思想和中心内容、中心任务,不容分说,不容推却。事实上,直接恢复原状的内容、责任、任务、义务等已经被毁损物的结果锁定了,锁定了直接恢复原状的途径与方法,通过其他办法是徒劳无功的。
(4)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适用性
由于直接、独立、排他、简便,使得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相当好适用,尤其是对于动产标的物毁损的相关请求权很适用。如果是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可能会遇到重修、重作、重换的循环往复状态,而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基本上是一步到位,省时省力省麻烦。
适用性,就是权利人的请求权完全符合“恢复原状”这一中心思想和中心任务,使被毁损的标的物和物权尽快地恢复起来,使请求权尽快生效。直接恢复原状的内容、责任、任务、义务等已经被毁损物的结果锁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一般能够顺利完成。
◎【本条款分析的注意点】
本条款,粗看起来,好象挺简单的。实则不然。它比债权法、侵权责任法更加复杂。如果单从法学名词来解释,显然是不足的,如果从语言文字的角度来解析,效果肯定要好些。
物权法是一部高度浓缩了的法律,比任何一部法律浓缩得多。恰恰在这方面为我们研讨物权法提供了巨大空间。宁可将困难想象得多一些,将问题想象得复杂一些,将点子设计得狼狈一些,幸福会来得现实一些。
物权法的特色,就是以物权保护为中心的法律。它的保护面是无垠的,有时候是深不可测的,有时候是拐弯抹角的,有时候是一反常态的,有时候是相反相成的,有时候是单向保护的,有时候是双向保护的,有时候是多向保护的,有时候是与其他保护法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总之。它是一个万花筒,可以异彩纷呈。
既然物权法有些条款采用了模糊语言,我们何尝不可以其言之道,还治其言之身?这好比模糊数学,有些基数分子是模糊的,可是结果是精确的。模糊数学是修正数学,模糊语言是修正语言,边模糊边修正,在修正中提炼与提高。
汉语由本义衍生出许多引申义,引申义的语言就是模糊语言。而今社会,竟是模糊语言的天下,习惯成自然。本文使用了许多本义和引申义,开始可能不习惯,慢慢适应以后,觉得蛮有味道的。
注释:
①《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273~274页“修xiū”。
②《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328页“治zhì”。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9月第一版。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
〖本文小结与新概念〗
一、修作更复请求权
修作更复请求权,是一组四项性质相近、概念交叉的物上请求权,包括修理标的物请求权、重作标的物请求权、更换标的物请求权、恢复标的物原状的请求权,故物权法第条将它们合并在一起规定之。是轻重不同的请求权,从前往后逐级递进,前面是轻度的请求权,后面是轻重度的请求权。法理上、原则上,这是物权法、民法通则赋予权利人的法定权利,义务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无论是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要适度而得体,权利人过度维权、义务人推诿责任都是不允许的。
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普通物权法部分列举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标的物请求权、重作标的物请求权、更换标的物请求权、恢复标的物原状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几项主要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并与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利用请求权、物权保护的途径与办法联系起来形成合力。其中,“修作更复请求权”这四项请求权是最富有弹性余地的,权利人在不同场合、背景、经济、人文条件下负有容忍的义务。譬如,车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有车刀正常的消耗、毁损,或者可能出一些废品,一般不适用“修作更复请求权”这四项请求权。
二、修作更复反请求权
修作更复反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或者另类的物上请求权,在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中不是主流请求权,但又是客观存在的。
1、普通物权法中的修作更复反请求权
普通物权法中,物的占有权人、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建立了物权关系,但担负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责任的是所有权人,而不是占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此说来,权利人与义务人是反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是反时针的。
譬如,学校的课桌自然损坏了,或者是太陈旧的问题,或者是质量不好的问题,修作更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应当是学生,义务人是财产所有权人自己即学校,这样的物权化方针是反时针的。一般而论,修作更复请求权的主体是所有权人,义务人是使用权人,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有时候出现“反请求权”不足为奇。
2、担保物权法中的修作更复反请求权
担保物权法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建立了担保物权关系,但担负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责任的是所有权人即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占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此说来,权利人与义务人是反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反时针的。
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作抵押,抵押期限届满前发现原材料短少,半成品、成品质量有瘕疵,设备损耗存在,现存的这些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不足以清偿债务。于是,抵押权人在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向抵押人提出对于上述抵押财产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的请求,否则,债务人即抵押人需要承担违约或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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