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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物权法

  【原文】〖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解析】〖断定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本条款,从占有权入手,断定无权占有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赋予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是在物权确认请求权之上的再断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之有权占有人依法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所侵占原物的一项定向的权利。其中,有权占有人,不限定物的所有权人,只限定有权占有人的权利。无权占有人,也不限定物的非所有权人,只限定善意占有人的权利。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特别是在不动产或者物权价值大的动产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权利人首选或者必选的物权保护措施。

  此项特别规定,分别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应用最广泛的是普通物权人和制度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担保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是单方面的,也可以是双方面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相结合,可以增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效力,达到比较理想的物权保护的目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措施之一,是依法反侵权、反侵财、反侵物的一个最常用的工具。制度物权法中应用的效率最高,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应用频率依次递减。

  物权法第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种单项式规定主要是想突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将这项物权请求权放在第一顺序,以相对公正的办法来理顺物权关系。在恢复性保护权利人合法占有权的同时,限制权利人不切实际或者过高要求的物权请求权。权利人不仅指所有权人,而且包括其他的合法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就是不合法的占有人,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务人或者责任人。

  通常情势下,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场合中:一是,物的租赁人、借用人、持有人逾期不向支配权人归还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是,保管人、代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逾期不向支配权人交付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三是,抵押人逾期不向抵押权人交出所抵押的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抵押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抵押的原物”;四是,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逾期不向出质人、留置人交出其所占有的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担保的原物”;五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逾期不归还权利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拾得的原物;六是,离婚或者家庭解体后、继承或者受赠予开始后,侵权人仍然侵占财物或者权利的,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所侵占的原物;七是,任何人侵占公有、共有财物或者权利的,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或者是哄抢、私分、截留、挪用了原物的,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所侵占的原物。

  除此之外,返还原物请求权还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场合中,征用单位、个人财产届时的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对于违约者终止合同的还原物请求权,终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程序的还原物请求权,由信托人执行或者被主导的还原物请求权,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还原物请求权,重新确认、调整物权归属后的还原物请求权等等,大大丰富了还原物请求权的内容。

  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是物权现象、物权程序,而且是物权保护的一种资格与规格。当原物完好无损并且存在、并且义务人愿意返还原物的情势下,权利人一般不能超越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定程序而单提赔偿损失请求权,除非义务人愿意赔偿损失而继续占有原物。

  广义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包括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在内的全套返还原物请求权。传统的物权法学理论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弃之不顾,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论体系。物权是运动的、发展的,任何一种物权法系都不是完全封闭式的,任何国家或者任何社会制度,都免不了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发生混合式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一定存在另类物权法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尽管普通物权法的原理可以为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原理提供参照,但毕竟是普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物权价值观、解决物权纠纷的方式方法是有很大区别的。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的新式物权法,是有中国特色的复合式物权法。就其体例而言,就包括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个系列,并且有些公共物权和固定物权本身是制度物权法的内容,这跟西方世界18世纪、19世纪的物权法有很大的区别。

  有权占有人,一般指物的所有权人,特定情形下指特定的占有人,即特定的定限物权人和其他的善意占有人、事实占有权人。其物权属相是有物权、有物权请求权,包括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是指物的侵占人、非法占有人,与法定占有权和事实占有权不搭界的人,即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或者责任人。其物权属相是无物权或者零物权、无物权请求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变种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变种,应当是改良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变态形式,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对于原物、返还方式、物权请求权进行改良,以针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新问题进行新的物权保护布局,从而机动灵活地解决物权纠纷,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1.普通物权法中的简单改良

  通常,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从纯粹的普通物权法方面来定义的,也就是纯粹的要求返还标的物来定义的。如果是带普通法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当是以保护债权为主、保护物权为辅。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然应当是以保护物权为主、保护债权为辅。换言之,带普通法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转换为返还财产请求权,返还之物,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是原物的替代物或者是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金钱。

  普通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及其请求权,基本上是不对称的单方面的物权请求权,是有权占有一方对于无权占有一方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它不是常态的和机械化作业的形式,是从或然性事件中发生的侵权与反侵权的斗争。因为事发偶然,所以发生的机遇与概率相当的小。

  带普通法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向深度改良,则应当升级为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提高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可靠性。

  2.担保物权法中的深度改良

  同理,如果是带担保法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当是以保护债权为主、保护物权为辅。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应当是以保护物权为主、保护债权为辅,不过,这种概率很小。因为是担保物权法,物权模式、物权目标与物权价值观与普通物权法有些差别,如优先受偿权的标的是价款,不是标的物。换言之,带担保法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直接转换为返还财产请求权,返还之物,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是原物的替代物或者是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金钱。

  担保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及其请求权,基本上是对称的双方面的物权请求权:对于债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在建立担保法锁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返还借去的金钱,这是担保物权法的主流,即是为清偿债务而立的债务关系法或者物权保护法;对于债务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在解除担保法锁后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返还被抵押、被质押的原物,但无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除外,这也是担保物权法一个硬币的第二个面。

  担保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及其请求权,是常态的流水作业式请求权,“你还我债,我还你物”是质权中最典型最常见的现象,是从必然性事件中发生的债权与反债权的斗争。因为事发必然,所以发生的机遇与概率很大。

  担保物权法中的“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比普通物权法中的“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复杂一些,如债权人(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无权占有人”;同样地,债务人(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无权占有人”。普通物权法中即使有普通法锁关系,“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基本上是定向的,当然是容易辨识的,不会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之间发生太多的漂移。

  3.制度物权法中的强制改良

  其实,制度物权法中的“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就总体上来说是最容易辨识的。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标的物大多数是固定了物权人,且固定了物权,流通类之标的物仅占返还原物请求权总量的少数。物与物权不流通,当事人之间不发生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或者交易中的信托关系,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简单易行的。但是,反过来说,就全民所有的流通类之标的物,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能更加复杂一些,因为政府与企业是全民所有的流通类之标的物之信托所有权人,对于全民财产的管理人监管失范,会将简单的问题弄复杂,甚至于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变得很尴尬。

  制度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最大特点,是法律工具很完备、惩罚措施很严密、给无权占有人的打击力度很大,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所没有的严厉措施。如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这是其他物权法系所没有的严厉措施。依行政处罚、刑法制裁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制度物权法最常用的手段。在特定条件下,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的极端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可以转化为或者说升级到制度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高级档次上来的,不过发生的概率是极少见的。其实,制度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多数是“返还金钱请求权”,因为无权占有人侵占国家的财产多数是侵占国家的钱财。

  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个法制体系,仅仅运用普通物权法中的规则来实行是远远不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与返还财产请求权实现大联合,普通物权法应当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实现大联合。很多时候,权利人要熟练地运用系统论来改变陈旧的物权观、立场、观点与方法,继而建立最佳的物权保护模式,从而收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

  一、基本理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意义相近但有一定差别的两个概念,标志着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民法通则第117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是返还财产请求权,而物权法第条规定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理论上是可以优势互补的,因为各有其优点与不足之处。法律适用上,两种请求权是并行不悖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最大区别,在于以下几点。一则,物是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和附带价值来全面衡量的,一些未列入财产权之物附有物权的同样是保护对象。如瞻光权、通风权之物不是财产权,是比较别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财产是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利用价值、财产权价值来分别衡量的,其客体对象比物狭窄一些,如附带价值之物、不可称量之类的无形物基本上没有涉及到。二则,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只规定返还原物本身,分成了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各种条件下、各种类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包括了财产权人和债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财产中本身包含了财产权和债权两个部分。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形式,主要有法定的占有与合约的占有两种形式。法定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自主物的占有。合约的占有,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他人形成合约,将物的占有以一定的方式转给他人占有。

  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

  其一,“返还财产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财产,既可以是原物的返还,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或者是以其他物充抵原物,或者是以货币充抵原物,即以原物易它物,以原物易货币财产。“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目的指向是灵活机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目的指向只有一个,即恢复物之占有人的占有权。诚然,物大多数有经济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可以定义为财产,而有些并无经济价值或者交换价值、但有物权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物,同样可以列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标的物。

  其二,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是财产所有权人的专项权利,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是物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其他占有权人也有这项权利。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或者管领、控制。

  其三,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是不论动产与不动产的占有权利,自物权与他物权之等级占有制度不甚明朗;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包括了占有不动产与动产的占有权利,自物权与他物权之等级占有制度条分缕析。

  其四,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未区分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两种占有人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其五,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财产所有权相对论”,物的所有权是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并相得益彰,并将这种措施延伸到担保物权法中;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绝对论”,不太重视他物权人享有的限制。

  其六,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脉络清晰,层次分明,容易从普通财产权向担保财产权、制度财产权上链接,从而比较容易系统地解决返还原物请求权中的技术瓶颈问题。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难以见到与担保财产权链接。

  另外,侵权责任法也只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未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只是从保护财产权角度来规定请求权的。

  二、一般分析

  学习本条款,首先要搞清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占有权人到底是谁?到底是专门指定物的所有权人,还是另有所指?

  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例一】甲向乙租赁一个铺面,谈好了租金、租期等事项,乙方将铺面装修得富丽堂皇,耗资很大。等到生意做大了,兴隆了,乙方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甲方发难,要大幅度增加租金,要大幅度增加水电费,要大幅度增加管理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也不一定好说,未签订合同就更难说了。后来,乙方的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将甲方赶走了。事情发生以后,甲方将会依据什么法律讨回公道?甲方是否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上的例子,甲方的身份不用说明,已经知道了,是铺面的承租人,经过合约的形式,取得了该铺面的占有权、使用权。占有物是铺面。乙方的身份,可以是铺面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铺面的承包人。

  假设,乙方是铺面的所有权人、法定占有权人,乙方在合约中已经将铺面的占有权转移给甲方了;甲方是铺面使用权人、合约的占有权人。此时,甲方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针对物的所有权人。如果甲方起诉到法院,就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由起诉;但是,铺面的所有权人或者以“返还财产请求权”反诉,此时,法院是否应当立案,是否应当支持“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还是“返还财产请求权”之诉?

  非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将会遇到两大难题。

  第一道难题,是固有观念的障碍。民法通则上“返还财产请求权”就是专门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没有用益物权人的概念。这里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其他人的占有利益,是指民法上有漏洞。物权法将所有请求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包括非所有权人。

  第二道难题,是执法门槛的障碍。这是最大的问题。非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遇到了拦路虎。如果非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有可能将此人拒之门外。法院办案是有程序的,首先要经过立案庭受理立案,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2001年开始实行的《民事案由规定(试行)》规定了立案的案由共300大类,超过此范围就不予受理①。

  毫无疑问,“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案由是没有的。这就是说,非所有权人维护占有权,或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目前还有不为人知的一面。

  如果例一中的甲方要维权,对应于《案由》的是第23大类“租赁合同纠纷”。如果甲方同乙方签订了合同,甲方的权益比较能够保障,保障范围也仅仅局限于合同条款范围内部分,甲方装修费用的损失、影响正常经营收入的损失、误工的损失等损失难以弥补。出租人一般允许承租人装修房屋、商店,而不允许将装修的房屋、商店再撤走;承租人装修商店,为图便宜,不要求开发票,法院对于收据和白条之类的证据不予采信;甲方提供“影响正常经营收入的损失”的证据,法院同样对于收据、白条不予采信;法院对于误工损失等间接损失,一般不予支持。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的许多权利难保,未签订合同就更难说了。甲方最大的意愿,是希望能够继续租赁铺面,将生意做大做强。甲方如果能够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即返还占有铺面的使用权,才能达到目的,才能保住自己的的合法权益。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视非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问题,作出有利于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双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案由,是完全可能的。

  通过以上的例子和叙述,我们明白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有些差别,甚至是反差的差别。最大差别,在于非所有权人的占有也在保护之列。

  现实生活中,类似例一的例子很多。如购房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自己所钟意的房屋。当购房人交了订金或定金,没有到机构登记,就成了准所有权人,还不是所有权人,开发商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当开发商又将已经出售的房屋出卖给其他人时,购房人最需要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至于要求赔偿损失是次要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纠纷”,如果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加进去,就会起到较好的效果,否则,效果就不一定。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弹性的,判决正确的好说,判决不正确的,权利人也很苦恼。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很有意思的,可以发挥物权法特殊的效力,可以弥补民法上的不足之处,可以为善意占有人提供物权的新保障,包括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占有权人等各类物权人,一视同仁地得到保护。

  本文重点介绍基于他物权的的物权请求权。这所以这样做,一来,是基于自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比较容易理解,不用说,大家也清楚。而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很多人不知道,也不大理解。二来,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应用非常广泛,特别是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大宗不动产物权上应用很广泛,争议也较多。

  我国物权法专家陈华彬教授在《物权法》一书中,在关于“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问题上,有独到之处: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一种独立请求权。因无论所有权或定限物权,均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或标的物交换价值)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故近现代学者通说认为,无论所有权或定限物权,原则上均可发生物权请求权。不过因所有权以外的各种定限物权所包涵的利益存在差异,故对基于所有权以外的定限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即应依各个定限物权所包涵的利益的内容,并斟酌民法关于具体规定分别考察,而不得径认基于定限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完全统一,并无差异。”②

  以上论述,肯定了非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这里是广义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物权请求权及其他物权请求权在内。以上所谓定限物权,包括了非所有权人的占有物权、使用物权和收益物权在内。上述还指明了定限物权上请求权的设限条件,以及运用物权上的请求权与运用民法上的请求权的注意事项。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基本理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是依法考核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合适、得体和法律效力的必要措施。权利人和所保护之物的确认办法,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规范与调整,结合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和物权关系的进展状态进行全面检验,在保护权利人的物上请求权时要防止当事人的权利滥用。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物权人。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或者管领、控制。物权人,一般是指有权占有人,特定情势下包括了善意占有人以及个别的恶意占有人。如遗失物的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人,在其未将所占有之物交付有权占有人之前,可以依物主之托向其他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贪污盗窃分子所侵占之物,在其未将所占有之物交付有权占有人之前,可以依公诉人之托向其他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是被无权占有人侵占或者隐藏、毁损、灭失之物。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是原物的替代物。其中被毁损、灭失之物,可以是原物的替代物,否则适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替代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缊含物的权利、利益、责任与义务,简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四要素”。每个返还原物请求权人是否都需要满足这四个要素,这是不一定的。此四要素是贯穿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始终的。当然,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针对标的物或者物权的一定价值来的,如果缺乏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权利人放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是未尝不可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首先必须有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占有权人的占有物的事实,或者终止占有合同关系、意外占有或者无权占有关系的事实;其次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权利的主体必须是请求权人,或者是该请求权的代理人;其三是必须有无权占有占有物的相对人,即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物权法第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没有区分返还公物、共物或者私物,是一个笼统性或者包容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给予折价赔偿。这就把返还公物、共物和私物的返还规定清楚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了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被侵夺其所有者,得请求返还之;第821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的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人全体利益为之。这说明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不光是个体上的物权请求权,还有群体上的或者国家的、集体的物上请求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是物的占有权人特定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利益,是物的占有权人特定的利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任,是物的侵占人特定的责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务,是物的侵占人特定的义务。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利益主体,简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普通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基本上是单向的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受担保债物权和担保物债权的法锁影响,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权利主体,返还原物,可以是一个物“原物”,也可以是另一个物“价款”或者“金钱”。

  相比之下,制度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优于担保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优于普通物权法中的权利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为物权人即物权占有人,主要指物的所有人。特定情况下,也包括某些合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他物权人,如土地使用权人、房屋租赁权人、房屋准所有权人、汽车租赁权人等等。另外,所有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人、破产管理人员、以及遗产管理人员等,也都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利益主体是所有人时,包括动产所有人、不动产所有人、单独所有人和共有所有人。此种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又称之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包括“有为”与“不为”的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有为”,是专门追回“原物”的占有权和占有形式,这是排他的权利、排他的人和排他的物的唯一选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的“不为”,是请求他人不要占有占有权人即请求权人的物,不要侵占请求权人的占有权。否则,其他的请求权,不属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请求权的主体资格不是这种资格。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基本权力和利益是请求责任人、义务人返还原物,其次是,如果是涉及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并用物权确认请求权;如果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并用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如果涉及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并用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如果是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用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主体,简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相对。普通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基本上是单向的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受担保债物权和担保物债权的法锁影响,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责义主体,返还原物,可以是一个物“原物”,也可以是另一个物“价款”或者“金钱”。其中,债务人的责义范围与程度重于债权人的责义范围与程度。

  相比之下,制度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重于担保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重于普通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换言之,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重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行政诉讼法的责义主体重于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担保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和普通物权法中的责义主体,基本上是与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对应的,但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与行政诉讼法的或者刑事诉讼法的责义主体链接。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力、利益主体,是物的善意占有人、合约占有人,即物的占有权人、使用权人。与之相对立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主体,是物的恶意占有人、毁约占有人和侵权占有人,即物的非占有权、非使用权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主要指侵占物权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第1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但是客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基本上是返还原物,其次是,如果是涉及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责任、义务;如果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涉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责任、义务;如果涉及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的责任、义务;如果是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的责任、义务的,并担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的责任、义务。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责义主体,正好与其权利主体相对立。当然,这是从相对人的角度来说明的。如果从物的角度来说明,应当包括原物或者原物的替代物、金钱或者金钱的替代物,这个无需多言。

  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责、义“四要素”上划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是返还原物的责任人、义务人,即事实侵占合法的占有权人的对象。此对象,除了物的非所有权人以外,还包括转让了物的占有权的所有权人。

  凡是侵占他人善意占有、合法占有的物的人,都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只是,物的所有权人也侵占自有物的占有显得非常特别。比方,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一年使用,在此期间,所有权人虽然仍然是所有权人,但房屋的占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了,承租人以交租金取得了一年期的房屋占有权。在此期间,承租人由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变成了主体,出租人则变成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正好颠倒了过来。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客体也会沾边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的事情,也有部分的责任与义务,也会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沾边。

  原物的占有形式、占有内容、占有过程,与被占有形式、被占有内容、被占有过程和侵占形式、侵占内容、侵占过程等,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存在瘕疵,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要实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负有积极行动,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客体协商解决、化解矛盾的责任与义务,负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责任与义务,负有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相搭配的责任与义务。但是,此种责任与义务,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客体的性质、内容和程度不同,是从属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主体的第1类,在一定程度上也许会承担一点权利客体的责任与义务;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的对象——原物的不当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侵权占有人,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责任和义务的主体,也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的客体。

  本文着重叙述非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有特别意义的。现实中,所有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权利主体,比较引人注目,比较容易理解;而非所有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权利主体,比较被人忽视,比较不容易理解。

  物权法是反传统的法律,是反“返还财产请求权为权利主体”的法律,确切地说,是反“返还财产请求权中心论”的法律。要引导人们注入新思维,了解新概念,运用新方法,必须引导人们解放思想,破除迷信,必须大力学习、实践物权法,必须将“返还原物请求权主体论”摆上正确的位置。当然,这不是说民法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为权利主体”、“返还财产请求权中心论”的法律不对、不好,而是其保护财产权的角度是不同的,没有顾及到非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意义〗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法的一大创造,它突破了传统的财产保护模式,改进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旧立法套路,开拓了新途径,为物一、基本理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意义重大。其与物权确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构成三大物权请求权,成为适用范围最广泛、最具法律效力的物上请求权,对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人、制度物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的物权保护效果非常显著,在理顺和整合物权关系方面起到了提纲挈领的带头作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中间体物上请求权,往往与前列式物权确认请求权、后列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在一起,充分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和更加有效的法律效力,对于物权保护更加有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法的一大创造,它突破了传统的财产保护模式,改进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旧立法套路,开拓了新途径,为物的所有权人特别是非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担保物权人等)占有物的权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体上,物权法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应用范围上比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之“返还财产请求权”更加广泛。它不仅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之主体客体上得以扩充,而且这种理念从普通物权法贯穿至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诚然,物权法之这种物权请求权的侵权责任不够细化,需要借助于侵权责任法和行政经济法等法律来细化实行。

  物权法第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其基本意义在于,标志着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法,物权保护立法对此肯定需要作出规定。现实情况下,除了无权占有人需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与义务外,有权占有人超过所占有的权限、时间、地点等要素,同样地需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与义务;返还原物请求权人请求用益物权人、善意占有人等有权占有人协助返还原物的,有权占有人负有帮助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了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者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821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之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

  某种意义上说,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意思相近。但前者是占有权妨害,附有债权法色彩,故在诉讼保护期限上相对较短;后者是他人实物的妨害,纯粹的物权保护,几乎不受诉讼保护时限的限制。

  二、法律意义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它引进了国外成熟的物权法法制经验,突破了我国50多年来单一的财产权保护模式,变成财产权保护和非财产权保护、主财产权保护和从财产权保护等双重性保护模式,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

  通过本文的分析,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概念有六大区别,如“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一节中所示。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法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的权利、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有价值的物权)一视同仁地得到保护。非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其权利甚至可以高于财产所有权人权利,这在旧民法中简直是不可思义的。

  如地役权,并非一定是财产权(不能抵押与买卖需役地),一般是个免费的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也是他人占有的土地,只有物权法规定了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但也包含了这一类特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还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延伸至担保物权系列,使得内容更加丰富。所有这些,这就颠覆了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的固态理论,使财产权的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冯?巴尔教授指出:“在大陆法系对于物权的侵害可能产生物上请求权,这主要是因为大陆法系区分了绝对权和相对权,同时有关相邻关系的制度属于物权法的一部分,而不构成侵权法的内容。而在普通法中凡是侵害他人的物权都构成侵权,因为普通法并没有采纳所谓绝对权的概念,因此不存在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①

  对照外国冯教授的观点,中国已经成为“大陆法系俱乐部”的一员,并且吸收了英美普通法的一些经验,中国的民法建设步伐将会大大加快。对照检查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和关于非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是并存的,所谓的“绝对权和相对权”都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重新规范与调整的。毕竟,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是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肯定要对于外国十八、十九世纪的物权法进行整体研究,然后形成中国特色的新型物权法和新型的返还请求权制度。

  第二,它可以由单纯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向多视角或者立体化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演进,从而可以解决比较复杂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问题。

  中国物权法的一大特色,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大板块组成的,并且部分地融入地制度物权法的成分,可以用一部法律解决几部法律所面对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问题,集约性与可操作性程度得以提高,物权保护的力度也相应地得到增强。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特别是在面对变种的或者改良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需要由特定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与调整,需要有切实的办法来解决比较棘手的问题。

  当然,中国物权法的条款较少,一些细节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也会产生不利因素。如果说,将《中国物权法》升格为《中国物权法典》,条款数目增加一倍以上,增加侵权责任的内容,是可以解决以上缺点问题的。

  第三,它与其他条款一道众星捧月,宣告了“物权法无用论”的失败,坚定了广大群众学习、实践和研究物权法的信心与决心,为把我国建设成物权法制的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物权法从起草到出台,到应用,到现在,社会上质疑物权法的人较多,“物权法无用论”曾经一度盛行,现在不排除仍然有人持这种观点。2005年8月9日,本人参加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修改物权法草案大讨论。大家发言很踊跃,很热烈,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在会上,广东省一名陈姓的著名律师直指物权法草案(第三稿)“没有用”,说是它用许多法律拼凑而成的产物,不如不出这种法律,一出就乱套了。当时及至以后几年来,本人也一直怀疑物权法到底能起什么作用。后来,在一年多时间里,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本人向官方提交了几百条建议,全部石沉大海。

  9年来,我开始认真学习研究物权法,结果越学习体会越深,越学习越有滋味,已经到了如痴如醉、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地步了。我不再认为相信“物权法无用论”了。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的,而我能够写出数百万字的学习心得;我阅读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数以千计,绞尽脑汁也写不出什么心得出来,唯独能够写出很多的研习物权法心得并形成了巨著,这足以说明了一定的问题了。殊不知,在法学界,出版发行物权法专著是最多的,而且这种势头是经久不衰的,这同样地足以说明了一定的问题了。

  几年来,我每次逛新华书店时,注意到购买物权法和物权法法理读物的人越来越多,写作物权法论著的人也越来越多,并且质量越来越好。随着物权法普及工作的深入,人们对于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保护制度越来越有兴致,受惠面也会越来越大。

  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很深的哲理和深奥的法理,底蕴与韵味很足,这是一般民法所不及的境界。它与其他条款一道众星捧月,形成了无可置疑的人气场与景气场,法律影响力随之增强。

  第四,“返还原物请求权”及其相关的物权请求权,应用十分广泛,而且应用前景不可估量,可以为广大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救济。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很特殊的物上请求权,它不仅仅适用于物的所有权人,而且还适用于大量的物的占有权人。我国目前仍然有7亿农民,承包和转包的土地名义上是集体的,光耕地就有19亿亩。农民阶级遇到困难,遇到土地使用权(承包地、自留地、四荒地、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被侵占、被剥夺,农民们同样有权启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程序,讨还土地使用权或讨还地役权。几亿农村居民和几亿城市居民都有不同面积的地役权,甚至于不动产承租人也可以享受地役权,按照物权法的设计,“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扩及地役权中所享用的土地。

  在城镇里有2亿多打工一族,背井离乡以后,他们要租赁他人的房屋居住,如果业主侵犯房屋的承租权,他们也可以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手段来为自己讨个说法。另外,城市里有几百万购买房屋的准所有权人,他们购买房屋上当受骗以后,同样地,也可以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为自己维权。还有几千万租赁他人铺面、商场、写字楼等经商人士,他们的不动产使用权受到侵害之时,同样地,也可以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为自己维权。

  总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弱势者们的好帮手、好伙伴、好律师,能够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得到同情与支持,并且能够得到救济。如果把返还原物请求权仅仅当作所有权人的一项专利,把非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拒之门外,那显然是对于物权法规定的误解;同理,如果把返还原物请求权仅仅理解为“返还财产请求权”,把非财产之物统统清除掉,那显然也是对于物权法规定的误解;同理,如果把返还原物请求权仅仅理解为普通物权法的专利,认为完全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那显然也是对于物权法规定的误解。申言之,物权法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而设立,法律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公平合理性更好一些,具有专长性的法律意义和难能可贵的指导意义。

  当然,守法而善良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人,有了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又有了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成为“双重保护”的宠儿,应当更放心了,心里更有着数了。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第2—87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②陈华彬《物权法》第104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③张新宝《物权保护的几个问题》,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8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引文出自[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4页。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条。

  字数:155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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