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人和动物的繁衍
哦,维纳斯!我们的爱情之母!
大地上艳丽的早春,由维纳斯星带回,
爱情从此与柔和的轻风相随。
色彩装点大地,香气四处散溢。
鸟儿亮起歌喉在欢迎谁?
那是感受到了你强大力量的召唤。
湍急的溪水和无边的草地,飞过两道身影,
原来是公牛在骄傲地追求漂亮的母牛。
你的音容弥漫在密林中,
张挂在群山的起伏中,
在海滨降临,在青野游荡,
有幸见之者,无不爱欲焚身。
你让他们互相愉悦,并在你的荫泽下繁衍后代,
生命就这样薪火相传。
你那无边的魅力,吸引着狂热的追随者。
你的美丽,恰好给万物会呼吸的魅力![1125]
大体说来,雌性动物拥有固定不变的生殖能力,但在人类的繁衍中,思想方法、性格、感情、奇异念头、性情突变、永葆芳华的欲望、怀孕、人口过多造成的家庭窘境,诸如此类的干扰纷至沓来,似乎无穷无尽。
第二节婚姻
父亲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此建立起来的婚姻,也是这种义务的代言人。庞波尼乌斯·梅拉[1126]记述了一个民族,族人辨认自己父亲的依据,只有相貌。
在文明民族中,法律要寻找的可以作为父亲的那个人,正是婚姻礼仪中被认为是父亲的那个人,因此法律承认他。
抚养后代的义务,雌性动物就能够承担。而人类的这一义务,包括更多的内容,比如一步步培养子女作为人类应该具有的理性。就是说,只养活子女,距离这项义务的完成还比较远;能够独立生存的子女,依然没有自我管理的能力,还要教导他们。
如果两性的结合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就无从确认谁才是那个应该养育子女的父亲。若把这个义务交给母亲,母亲大多数情况下又无法完成,因为会有数不清的障碍,比如愧疚和悔恨,比如身为女性的不便,比如过于严苛的法律(不允许母亲来抚养子女)。所以,这种结合不利于人类的繁衍。
风尘女子并不具备养育子女的必要条件,由于她们身份的尴尬,她们也不能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诉诸法律吗?她们已然不相信法律了,否则何以堕落至此?
由此可见,若要一个民族好好繁衍下去,要求其风化必须是良好的。
第三节子女的身份
子女跟随父亲这一点,须得有婚姻关系确保,否则只能由母亲来抚养和教育[1127]。这是一项遵从理性的规定。
第四节家庭
几乎每个地方的惯例都是女人嫁到男人家里,在中国台湾却是男人入赘到女方家里[1128],这种做法虽然完全反常,但完全说不上坏。
有法律规定,家谱的延续以同一性别为主。这种法律制定之初的目的或许不是这样,但对人类繁衍的益处,确实非常显著。对一个人来说,家庭是一种财产,孩子的性别都不允许传宗接代会令他苦恼,直至有了一个符合性别条件的孩子,他才会高兴起来。
每个家庭都感觉到,姓氏不应中途断绝,因此可以说,家庭香火永续的愿望,很大程度上是由姓氏激发出来的。在一些民族中,姓名区分的是家族,明显略差一些的情况是,在另外一些民族中,姓名只能区分个人。
第五节妻子的等级
两性结合的方式,在某些法律和宗教中允许多样化,比如伊斯兰信徒。伊斯兰信徒的妻子们,分成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有等级差别。此外,女子身份的差别,也可能是因为民事契约、母亲的奴隶身份,以及共同认定的父亲的亲爱程度。
如无特殊理由,所有子女一律享有继承权。这是符合理性的,不理性的情况是:子女的行为无愧于父亲之后人的身份,法律却不给予相应的待遇,以致令其觉得不公[1129]。一个不理性的例子是,在日本,皇帝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只能是皇帝指定妻子所生的子女。日本的政策规定,皇帝所赐财产如同欧洲过去的封地一样,都是为皇帝提供服务的,不能过度分割。
在某些国家,正妻在家里享受着欧洲唯一妻子那样的光荣待遇。还有一种情况跟中国一样,就是把侧室所生的子女看成正妻的孩子[1130]。子女的生母不必孝敬,也无须厚葬,享有这种待遇的,除非她是法律承认的父亲的正妻[1131]。
这种虚假关系使得所有子女都是正妻生的[1132]。有些国家没有这种关系,其法律也不能赋予妾生子女以正式身份,否则就会一片混乱。就是说,该国的法律将令大多数民众蒙羞[1133],同时杜绝通奸生育的问题。在这些国家通奸是非常困难的,法律甚至会认为不可能出现,因为妇女被隔离并锁在禁地,男侍从也是阉割掉的。更何况,法律作为一把利剑会及时除掉通奸的妻子和所生的孩子。
第六节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1134]
在一个多妻制的国家里,几乎所有孩子都是正妻所生。非妻子所生的孩子,会出现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在某些国家里,私通所生的子女自然跟私通行为一样受人鄙薄。
一个共和制国家一般有比较淳朴正派的风气,可以想到,私生子女在这种国家所受到鄙视,比在君主国家还要严重。
罗马针对私生子的措施当中,有一些可能太过严酷了。古代的制度却不是这样,因为它规定必须结婚,休婚和离婚也都是法律允许的;非婚而同居的现象,只会在风化特别腐败时出现。
共和政体有一点必须指出,那就是公民身份的极端重要性,因为有了它才有可能获得最高权力。因此,共和政体制定的法律中,通常有一些是关于私生子的;这些法律直接关系到的,倒不是立法本身和婚姻正当与否,而是共和政体的政治制度。为了加强自己的实力与贵族抗衡,平民有时候也会接受私生子,并使其享有公民身份。[1135]雅典平民却废除了私生子的公民身份,而其目的是为了埃及国王送来的小麦能够多分给自己一些,最后同样是增加与贵族对抗的实力。我们通过亚里士多德还知道,有些城市会在公民较少时允许私生子继承,反之则不能继承。[1136]
第七节父亲在婚姻中的权限
父亲拥有家庭的所有权;他们爱家庭,又有理性;由于子女年纪尚小,既幼稚又容易冲动,所以做父亲的不放心。这些就是父亲对婚姻之权限的来源。
父亲天然地有权监管自己孩子的婚姻,但有的时候,子女的婚姻可能被某些法律交给官员。小的共和国,前面提到的具有独特政治制度的地方,就会出现这种现象。在这些地方,人们最关注的是公共福利,为此可以忽视其他一切。这正是柏拉图要求官员接管年轻人婚姻和斯巴达的婚姻由官员来指导的唯一理由。
然而,一般政治体制下还是父亲主管着子女的婚姻。相比其他一切事情,父亲在这件事情上最为慎重。子女也生养孩子的愿望,在父亲这里是生而有之的。子孙一辈辈传承的过程给父亲一种自己正走向未来的感觉,因此,父亲倒不像是为了孩子如此期盼,更像是为了自己。然而,有一种情况是难以解释的,就是孩子承受着苦恼,又比较自私,竟然要夺取父亲的权力。相关例子是西印度的西班牙人的一种行为,这是托马斯·戈杰[1137]所记述的,让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说的吧:
“他们规定,所有满十五岁的印第安人必须结婚,而且,男孩儿结婚年龄定为十四岁,女孩儿十三岁。他们居然提前了法定结婚年龄,这都是为了能够征收更多人的税。他们还说,虽然年龄不足,但只要心智足够成熟就可以弥补,至于这话的依据,他们给出了相关教规。”
托马斯·戈杰还目睹了一次人口登记,并嘲讽这是一种耻辱。
在这个世界上,结婚本应是最自由的,可这些规定硬生生把印第安人变成了奴隶。
第八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英国的少女经常由着自己的性子,任凭己意而结婚,不询问父母的意见,这其实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难道说英国人比较容易容忍这种做法吗?我表示怀疑。英国少女即便想在修道院独居,也是必须要结婚的,因为没有规定修道生活的法律,只有结婚才能获得修女身份。法国已经确立了修道制度,因此存在与英国相反的、适合法国的情况,即少女可以选择独身。在取得父亲的同意之后,法律才能关于结婚做出规定。这方面还有两个行事最不合常理的国家,就是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同样建立了修道制度的这两个国家,少女可以任凭己意结婚,不必得到父亲首肯。
第九节少女
只有婚姻能使少女感到愉悦和自由。少女很愿意结婚,因为只有结婚才能结束以下局面:虽然有大脑、心灵、眼睛、耳朵,但在思想、情感、观察、倾听这些方面却有诸多禁忌;她们出现在公开场合,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愚笨;生活琐事和妇德戒条将她们捆绑起来。相反,男孩子需要有所鼓励才愿意结婚。
第十节结婚意愿的决定性因素
男女在发现有舒适轻松日子可过的地方自然想结婚。结婚终究是人的本性,不想结婚的心理障碍,多半是感到了生存的困难。
有的民族正趋向成熟,就是说其人口稳定增长并生龙活虎,有许多子女对他们来说没有一点儿不方便,特别不便的反倒是独身。而有的民族已经成熟,对他们来说,方便的是独身,子女众多才不方便。
第十一节政府的暴戾
像乞丐这样赤贫的人,往往有很多子女,因为他们所在的民族,正处在趋向成熟的阶段。这门“手艺”,父亲可以传给子女,而且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无须任何花费,甚至说孩子天生就适合这门手艺也不为过。如果一个国家富有或者迷信成风,赤贫的人不必回报社会,反而社会需要养活他们,因此他们有多个子女。对某些穷人来说,是政治暴虐造成贫穷,因为在政府眼里,他们的家园不是关乎存亡的根本,反而可以借机暴戾治国。他们自己尚且吃不饱饭,哪里还有与人分食的心思。自己的疾病尚且无从医治,其年幼多病的子女就更无法养育了。因此,虽为穷人,他们却没有什么子女。
有人心里想着“说起来容易验证起来难”,嘴上说道“穷人家里多儿女,重税还因税太重”。这种说法纯属谬误,过去已经造成亡国,将来也免不了。
一种天然情感毁灭另一种天然情感的极端事件,会在政府达到极端暴虐时发生。为了不让自己的孩子遭到主人的虐待,美洲妇女选择了堕胎。[1138]
第十二节不同国家的人口比例
在欧洲,男婴出生率比女婴高一些,这一点已有前述[1139]。日本的男女出生率,有人认为是女婴略高[1140],结果当然是更多的人口。他们的理由是,日本比欧洲有更多的强生育能力的妇女,但这一说法的前提是假定日本和欧洲的一切条件都相同。
有游记指出,万丹人口的男女比例是1﹕10,[1141]基于这一事实,万丹与其他地区的家庭数量之比是1﹕5.5。很明显,这是一个过度不平衡的比例。在一个万丹家族里,尽管难以养活,但实际人口可能更多。
第十三节港口
滨海而居的人,男人比女人少,因为港口生活意味着要面对无数艰难和危险,还有不断开荒迁居,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死了。然而,由于能够轻易生存下来,那里相比其他地方有更多儿童。或许还有鱼类油脂的原因,它能够提供很多物质来增强生殖能力。日本人和中国人几乎只食用鱼类[1142],因此,这一原因或许正好回答了日本[1143]和中国[1144]为什么有多得出奇的人口。假使这是真的,修道院的那个硬性条例,即只以鱼类为食,所实现的结果恐怕是背离制定者最初愿望的。
第十四节土地物产不同,劳力需求也不同
牧区人口稀少的一个原因是事情不多,只需要少数人。麦田需要较多的人来维持,经营葡萄园所需要的人丁,则很难数清。
牧场多了,人口太少了,这是英国人常有的抱怨;[1145]葡萄园多了,人口太多了,这是法国的问题。
有了煤就不再需要森林提供燃料了。产煤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大优势,因为这样一来,所有土地都可用来耕作。
产米的国家也需要很多人丁,因为它需要大兴水利以方便灌溉。不但如此,相比其他生产谷物的地方,产米地区只需更多的土地就能养活家族。最后,在产米地区,其他地方的饲料地可以直接耕种人吃的粮食,人力代替牲畜,直接承担田里的劳动,于是,这里的耕作如同一个工厂,不过,它的规模是一般意义工厂所不能及的。
第十五节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一个没有工艺的地方,如果其土地由于制定了土地法而得到平均分配,其人口也不会减少。相关实例是某些古代共和国。对那里的每个公民而言,所需要的食物正好全部来自自己耕作的土地,换句话说,全国公民的劳动,又被全体公民消费掉了。
但在今天的欧洲国家,由于土地资源未能得到均匀分配,耕种者不能消费掉丰富的农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人口的办法是兼顾农业和工艺,否则就不可能。有剩余产品对于自己耕作或雇人耕作的人来说,意味着明年不必再耕作。农产品的完全消费,也不能指望没有购买力的无业闲人。因此,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必须发展工艺,这样一来,农产品才能被农人和工人一起消费掉。总之,许多人所需要耕作的土地,必须是超过自己消费能力的。只有激发他们生产多余产品的欲望,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而生产多余产品的人,只有工匠能够做到。
简化工艺的机器虽然是好的,但未必时时处处都好。当一件产品由于价钱低廉而实现买主和制作者双赢时,再用机器简化制作就是有害的了,因为参与制作的工人数量将随之减少。水磨这种东西,在发明之初意味着无数人失业,进一步使许多人用水困难,随之有大量土地产量下降,因此,我不会人云亦云地说它是好的,尽管今天它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第十六节立法者是怎样看待人种繁衍的
有关人口法规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情况。某些国家的立法者无须多做什么,因为一切已经由大自然安排妥当。人口已经在气候作用下兴旺起来,鼓励生育的法规,明显就不必再制定了。在某些地方,气候相比土地更能加速人口繁殖,因此,人口增多之后还会减少,因为人口增多意味着许多人吃不上饭(土地供应不足)。一个实例是中国,中国常有卖女弃婴的现象。上面的这一后果也出于同样的原因[1146]。雷诺多出版的游记,有一些出自阿拉伯旅行家之手[1147],他们对饥馑之不幸的回答是灵魂转世的说法,我们却不必这样做。[1148]
基于同样的原因,在福摩萨岛上,宗教禁止三十五岁以前的妇女生育,如有违反者,巫婆会施法挤压此类孕妇的肚子助其堕胎[1149]。
第十七节希腊及其人口
在某些东方国家,是自然条件造成了上述后果,而在希腊,则是由于政体的性质。希腊这个大国由许多城邦组成,这些城邦的政体和法律各不相同。这些城邦并不比今天的瑞士、荷兰和德意志更喜好战争。在每一个共和政体的城邦内,立法者都一心实现公民的福祉,并期望自己国家的实力不比邻国差。[1150]人口增长对小面积国家来说是一种负担,尽管增长的原因是小国土面积带来的良好生活(小则容易管理)。人口增多使得希腊人不断向外殖民[1151],像今天的瑞士人一样前往其他国家做雇佣军。在国内,不管什么方法,只要能抑制人口增长,他们都不会错过。
在某些共和制度的希腊城邦,有着十分独特的政治制度。共和国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是强迫属地人民提供给他们的。佩利希亚人供应斯巴达人,希洛人供应克里特人,佩纳斯特人供应帖萨里亚人。不能拥有太多的自由民,因为那将超出奴隶的供应能力范围。限制常备军人数的必要性,我们今天才提出来,然而这对当年的斯巴达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整个斯巴达几乎就是一支军队,而其供养者是农民,军队人数增多意味着享有一切优越条件的自由民将不断增多,进而加重农民的负担。
所以,对人口数量的限制,成了希腊政策的重点内容。柏拉图说[1152],一国的人数应固定在五千零四十为宜。他认为,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增加还是减少人口,同时还要借荣誉和耻辱的力量,以及长者的谏言。他甚至主张[1153],为了能够及时补充人口又不因人口过多而负担过重,婚姻也要限定在一定数目之内。
亚里士多德说[1154],国家的法律必须限定一个公民应减少子女的数量,之后再对弃婴进行规定。他还建议[1155],子女数量超额就要强令孕妇堕胎,但要在胚胎有生命之前进行。
克里特人为防止人口过多所采取的办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可耻的。对于我而言,那简直令人不齿。
亚里士多德还说[1156],按照某些地方的法律,公民也包括外邦人、私生子,以及身为本国公民的女人所生的孩子。然而,他们的公民身份会在人口足够时立即被剥夺。加拿大的蛮人会烧死俘虏,也会将他们接受为本族人,但前提条件是,他们还有空闲的小屋来收容俘虏。
佩蒂爵士曾自行估算出,一个人被卖到阿尔及尔是什么价,在英国就是什么价[1157]。这种情况应该只会发生在英国吧,某些国家将人看得分文不值,在另外一些国家则看得更低贱。
第十八节罗马兴起前各国的状况
意大利、西西里、小亚细亚、西班牙、高卢、日耳曼等国,不需要鼓励生育的法律,因为它们基本上类似希腊,由诸多地狭人多的国家组成。
第十九节世界人口数量下降
世界人口的数量,由于大国吞并这些小共和国而不知不觉地下降。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就是意大利和希腊在罗马的兴衰。
狄特·李维写道[1158]:“有人问我,窝尔西人既然已多次战败,再要加入战争,其兵源来自什么地方呢?那一定是一些人口众多的地区,可如今几乎成为荒漠,只有寥寥的士兵和奴隶。”
普鲁塔克写道[1159]:“今天的希腊,连三千名士兵也难以找到了。神谕显现的地方,如今已成废墟。神谕已然远去。”
斯特拉波写道[1160]:“艾皮鲁斯及其附近地区已经全部变成荒漠。人口减少是很早就开始的事,如今还在继续。罗马士兵需要住所,废弃的房屋已经足够,根本不用搭建营帐。因此,我不再描述这些地方。”关于其中原因,这位作者翻看了波利比乌斯的著作并写道:艾皮鲁斯有七十座城市在保卢斯·埃米利乌斯胜利之后被摧毁,有十五万人被虏为奴隶。
第二十节罗马人必须制定法律,以刺激人口增长
摧毁所有民族的罗马人自己也几乎灭亡,因为罗马人就像时刻握在手里的刀枪一样,从不停止前进、努力和暴力,终于,刀枪逐渐磨损,罗马人也一天天减少。
罗马人对公民折损的补充、会社的建立、公民权的赋予、用奴隶这一肥沃基田繁衍人口等事务的关注,在这里我不想讨论。我只想指出,他们做这一切想弥补的,不是公民的缺口,而是兵力的折损。在这个世界上,若论以谋御法,罗马人是当之无愧的第一。因此,我们有相当的必要来研究一下,看看罗马人到底是怎样让法律服务于谋略的。
第二十一节罗马促进人口增长的法律
为了鼓励人民结婚,古罗马法可谓费尽了心思。狄奥编纂的奥古斯都演说曾说到,在这方面法规的制定上,元老院和人民常有参与[1161]。
即便法比亚人的部族只有三百零五年,即便他们被韦伊人消灭了,但是,规定公民一律生养子女的古法,在那里依然有效,因此,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1162]不相信他们只有一个人。
监察婚姻状况的,除了法律还有监察官。根据共和国的需要,监察官会适当强迫人们结婚,甚至不惜羞辱公民[1163],不惜施加刑罚。
风化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变坏的。一些公民再也不向往纯粹的愉悦,对结婚深恶痛绝,他们只能看到婚姻是一种痛苦。这种精神可在默特勒斯·努米底库斯任监察官之职发表的那篇演说中看到。[1164]他说:“避免这种痛苦的办法是不结婚。没有妻子生活困难,有了妻子又难保幸福,这是大自然的规定。因此,我们还是少图短暂的快乐而只考虑传宗接代吧。”
监察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阻止风俗变化,但是,全面恶化的风俗是这一制度无力改善的,还会吞噬这一制度。[1165]
以往任何战争对罗马的伤害,都不如人心分歧、三头执政、宣布法律不保护某些人这些事造成的伤害大。经过这些伤害,只有少数且大多未婚的公民幸存下来[1166]。恺撒和奥古斯都建立监察制度并亲任监察官,都是为了进行弥补[1167]。他们制定了许多法规:恺撒奖励多生子女的人[1168],为了打击独身风气,他还高明地利用虚荣心,规定四十五岁以下没有丈夫或子女的妇女,一律不准佩戴宝石,不准乘坐轿子[1169];奥古斯都则制定新的刑罚来惩处不结婚的人,更大力地奖励已婚者和已养育子女的人,可见他的做法更胜一筹[1170]。在汇编法规时,塔西佗明显将这些法规与元老院、人民和监察官过去制定的那些法令放在一起了,因为他称其为“尤里安法”[1171]。
奥古斯都遇到了许多阻碍力量,罗马的骑士们在新法制定三十四年后提出了予以废除的要求。他们对公民进行了一个令公民十分震惊以至不知如何是好的分类:一类是已婚者,占少数;一类是未婚者,占多数。奥古斯在公民面前发表了演说,其神情庄重得如同是古代的监察官,他说[1172]:
“我们有无数公民由于战争和疾病而死去,坚持独身对这座城市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房屋、柱廊和广场对一座城市来说都不是最重要的,人才是最重要的。有人从地下钻出来救急这种事,只是寓言,是信不得的。坚持独身的目的不是一个人生活,事实上你们永远都有人陪伴,无论是吃饭的时候,还是睡觉的时候。你们坚持独身的唯一目的,是想在太平日子里逍遥自在。你们是不是想到了维斯塔的守护女们,可她们必须坚守自己的贞操,否则就要受到处罚。你们若效仿她们,将是一样的后果。不管人人效仿你们还是人人无视你们,你们都算不上好公民。共和国万年永立是我唯一的目标。对于拒绝结婚令的人,我已加重处罚。我对守法结婚的人也给予了奖励,而且奖励之丰厚,超过了任何美德得到过的一切奖励。让你们结婚生子,这些奖励已经足够了,要知道,曾经有人得到的奖励比这少多了,却甘愿牺牲性命。”
他制定的一项法律,被独身者称为“尤里亚—帕匹亚—泼培亚法”。奥古斯都本人名叫尤里亚,制定该法律的那一年有两位执政官,分别叫帕匹亚和泼培亚[1173]。狄奥指出[1174],在选举中,有些人从未结婚,也没有孩子——这种由来已久的恶习,居然出现在了选举中。
奥古斯都的这部法律,系统地集录了所有相关法规,因此不枉称之为法典。这部法典还收录了尤里安法[1175],该法的法律效应因而更强。最精彩的罗马公民法要属这部法典了,因为它涉及了众多方面,对许多事情都有影响。
乌尔比安的《摘录》[1176],援引多部法学著作——出自多位帕匹亚法研究者之手——汇编而成的《法学阶梯》,都收录了这部法典的一些残篇。还有一些炽热地追求着彼岸世界——这当然是值得赞赏——却缺乏现世常识的神父,他们著书反对这些法律书籍出版,这些著作也有《尤里亚—帕匹亚—泼培亚法》的一些残篇。这些残篇都是相当珍贵的。
这些法律的主题有很多,其中足有三十五个已经为我们所知[1177]。然而我的讨论将从奥卢斯·格利乌斯所说的第七题[1178]开始,这是为了尽可能地开门见山。这一主题说的是该法所赋予的荣誉和奖励。
斯巴达殖民的拉丁城市,是大多数罗马人的起源[1179]。这些城市的部分法律,被罗马人传承下来[1180]。罗马人给了老人荣耀和所有的优厚待遇,这种尊敬就像斯巴达人做的那样。这些特权,在共和国公民稀少时又转给婚姻和儿童[1181]。所谓丈夫权,就是那些只给婚姻且不论婚后有无子女的特权。某些特权是专门给养育子女的人的,子女数量超过三个,则享有更大的特权。有三种不可混淆的特权,其中一种比如在剧院里享有专座,这是给已婚者的,而且终生享有[1182];另外两种分别给养育子女者和子女数量较多的人,已婚者也可以享有,但前提条件是这两种人同意。
这些特权涵盖甚广,在荣耀的追求或享受方面,已婚且养育了最多子女的人,特权最大[1183]。在执政官中,捧持束棒的权利优先给子女最多者[1184];除此之外,他还享有选择外省领地[1185]的权利。在元老院,名册上排在第一的是子女最多的元老,议论发言时,该元老排在第一个[1186]。公民可在规定年龄之前做官,条件就是他生育了子女,而且,每增加一个子女,就提前一年做官[1187]。一个罗马人不用缴纳任何赋税的条件是,他有三个子女[1188]。按照罗马古法,女自由民和女获释奴终生都要受到监护[1189],但是,如果前者有三个孩子,后者有四个,则可以免除相应身份。
惩罚必然伴随着奖励[1190]。如果遗嘱中的赠予来自不是亲属的人,则未婚者不许接受[1191];同类赠予,已婚但没有子女的人只可接受一半[1192]。罗马人是为了继承遗产而非有继承人才结婚的,普鲁塔克的这个说法由此得到了解释。[1193]
法律禁止丈夫通过遗嘱把遗产留给妻子,反之亦然。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养育了孩子,则可以让对方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1194];如果都没有子女,由于婚姻关系,一方遗产的十分之一可由对方继承;如果某一方有一个子女是在另一次婚姻中生的,可获得对方遗产的十分之一,而且,可继承遗产的比例,依这种子女的个数来继承每个人应得的那一份十分之一。
如果一位丈夫离开其妻子的原因,与共和国无关,那么,该妻子的遗产,不得由这位丈夫来继承[1195]。
法律为丧偶者规定的再婚时限为丧偶后两年内[1196],离婚者为一年半。如果儿子该娶妻但父亲不愿意,或者女儿该嫁人但父亲不愿出陪嫁钱财,官员可以强迫他执行[1197]。
订婚之后必须在最多两年之内结婚,否则不能订婚[1198];女子十岁就可以结婚,这是考虑到其合法结婚年龄是十二周岁。这项法规的目的是,防止已婚者的特权被人以订婚之名骗去[1199]。
还有,如果一名男子已经六十岁了,就不能娶年满五十的女子[1200]。婚姻是花,必须结出果实[1201],否则已婚者就是在白白享受巨大特权。卡尔维斯亚努斯元老院基于同样的理由宣布的法令是:禁止不满六十岁的男子娶五十岁以上的妇女[1202]。这就是说,法律必将惩治超过五十岁却还要结婚的女子。提比略使帕匹亚法变得更加严厉,因为他规定:六十岁的男子不得与未满五十岁的女子结婚。意思是法律同样会惩治超过六十岁还要结婚的男子。[1203]不过,提比略的这项规定,后来被克劳迪乌斯废除了[1204]。
意大利的气候适合采取这一切的措施,如果换成北方的气候,则不太允许。在北方,即便男子年满六十岁了,其精力依然旺盛;即便女子满五十岁,其生育能力也没有丧失殆尽。
奥古斯都规定:身为自由民的元老院元老[1205],可以娶获释的女奴[1206]。此举的目的是让男子不受不必要的限制来择偶。按照帕匹亚法律,元老不许娶获释女奴或女戏子[1207]。在乌尔比安执政时曾公布若干条元老院法令来规定,曾经是娼妓、女戏子或公开被判刑的女子,自由民不能娶以为妻[1208]。此类法规到了共和时期就几乎不再出现,因为这方面的乱局已经被监察官们结束。监察官们还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
君士坦丁制定了一项法律[1209],使得所有地位尊贵的人都受到帕匹亚法禁令的约束——原先的约束范围只适用于元老院。但是,地位低下者是否受到约束,该项法律没有提及。当时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君士坦丁法》的规定,只有自由民要必须接受上述各种婚姻之禁令的约束。而更大力改进的查士丁尼则废除了君士坦丁的法律,从此之后,各种人都可以通婚,然而,从中产生的那种自由,是令人悲痛至极的。
拒不结婚显然就是违法,因而要受到同样的惩罚。违法的婚姻一旦由于妻子死亡而结束,娘家出嫁的钱财[1210]就要被撤销[1211],因此,对当事人来说,这种婚姻在民事上完全没有好处[1212]。
那些宣布谁是缺乏能力者的法律,其性质基本上是财政性的,而非政治性和民事性的,因为奥古斯都把这种人的遗产和遗赠收入了国库[1213]。对于沉重的负担,人们本来已经十分痛恨,现在又加深了一步,因为国家财政太过贪婪了。对这些法律的修正,在提比略掌权时已经成了必然形势[1214]。尼罗削减了用于奖赏告发者的国库钱财[1215],图拉真终止了财政上的变相掠夺[1216],而赛维卢斯直接修改了这些法律[1217]。法学家们按照这些法律判决时,不再那么严苛残忍,因为这些法律让他们觉得可恶和可恨。
为了减轻这些法律的严酷,几位皇帝还下令,享有夫权、子女权和三个子女权的人,还享有特权。[1218]这些法律对个人的惩罚,也被这几位皇帝废除了[1219]。但是,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规,则保持原来的严酷,也不撤除对个人的惩罚。
按照宗教的要求,维斯塔守护女必须始终忠贞不渝,因此,赋予她们子女权是一个正确的决定[1220]。同样道理,使不能结婚的士兵拥有丈夫权也是正确的决定[1221]。按照惯例,有些公民法对皇帝没有约束力,而奥古斯都豁免的两项是解放奴隶的权力[1222]和留下遗产的权力[1223],就是说,相关法律在这两项上都约束不到他。这些例外毕竟是极少数。但在后来,极少数的情况反而使法规得到执行,因为免受约束的范围被无限制地扩大了。
不顾公共事务做事的风气,已经通过某些哲学流派进入罗马帝国。共和国时期,这种风气的流行程度不可能这么高[1224],因为那时的每个人都沉浸在对战争与和平技艺的研究中。这种思想潮流产生了两种想法:一种认为要达到至善的境界,离不开冥想的生活;另一种认为应该远离家庭的关爱和烦恼。这种哲学所开启的思想,经由后来出现的基督教而固定成形。
帝国与教会僧侣,两者始终保持着某种关系,由此可以推出,基督教把自身的特性传给了法学。提奥多西亚努斯法典其实只不过是集成了多位身为基督教教徒之皇帝的法令,这一点我们一读便知。
曾有一位作者作词颂扬君士坦丁,[1225]他对君士坦丁说:“消除邪恶和敦化民俗,即是您制定法律的全部目的。有些古代法律制定出来的目的,似乎只是让天真的人迷乱,为此设下圈套,而如今您已废止这些诡计。”
可以肯定,君士坦丁更改法律的思想动机,或者与基督教的建立有关,或者就是基督教的至善境界。使主教们拥有权威的法律——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有了教会的司法权——是由第一种思想促成的。而削弱父权即剥夺父亲对子女财产所有权的法律[1226],就产生于这些法律。子女的依赖性已经达到极致,他们总是不充分关注已经确立的东西,因此,克服这种依赖性是宗教传播的必经之路。
那些为了达到基督教之至善境界而制定的法律所废除的,主要是帕匹亚法[1227]所规定的刑罚以及对不婚者和婚后无子女者的惩处。
“似乎是出于人类因自身努力即可不断增多壮大的观念才制定出这些法律,然而人口是增是减,实际是上帝的意愿。”一位教会史学家[1228]这样说道。
对于人类繁衍,宗教原则影响极大,有可能是激励,也有可能是抑制。受到激励的例子比如宗教促进了犹太人、穆斯林、波斯的祆教徒以及中国的人口增殖,抑制的例子比如基督教之后的罗马人。
时时处处都存在着关于节欲的说教。就性质而言,能够做到节欲的人恐怕非常少,故而这种品德更加完美。
那些允许夫妇各自按子女多少得到馈赠的十分之一法,没有被君士坦丁废除,却被小提奥多西废除了[1229]。
查士丁尼宣布,帕匹亚法所禁止的一切婚姻,都是有效的[1230]。帕匹亚法要求人们再婚,而查士丁尼则把优厚待遇给了不再婚者[1231]。
古法不允许剥夺人们结婚和生子的自然能力,那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按照过去的规定,只有不结婚才能接受遗产[1232],奴隶也必须在奴隶主面前发誓不结婚生子才能被释放[1233]。这个条件和这种誓言,均被帕匹亚法废除了[1234]。帝政时期留存下来的寡妇不得改嫁的规定,违背了古法,也是我们的法律所要求的,至善境界是其思想来源。
在信奉基督教之前,罗马人使结婚者和多子女者享有特权和荣誉。这些特权和荣誉,在任何一项法规中都没有被明文禁止,然而婚姻是谈不上荣耀的,因为享有优先地位的是独身。税务承包者的许多好处都被强制取消了,给出的条件是同时取消对其惩罚,这自然使人们想到了更容易的事,就是取消对他们的奖赏。
由于宗教方面的原因,独身先得到承认,很快又成为必需的。在这里,希望上帝不要怪我对基督教采用的独身制提出反对意见。可是,另外还有一种独身生活,面对它恐怕谁都要说些什么,都会提出反对。它形成于放荡的生活。通过天然的情感,如此生活的男女侵蚀着对方;他们所追求的两性结合,让他们越来越坏,有能够让他们变得更好的两性结合,但他们予以逃避。
已婚者容易受到有条件结婚却不结婚者的败坏,后者越多,越容易败坏前者。就像偷窃因小偷儿增多而增多一样,不忠于婚姻的事情由于不结婚者增多而增多。这一规律是符合自然的。
第二十二节关于弃婴
在弃婴行为的治理上,早期罗马人制定的法规已经很优秀了。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说,罗慕洛斯规定养育所有儿子和长女[1235]是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婴儿如果经最亲近的五位邻居检验后确定肢体不全或畸形,则可以抛弃。
那些准许父亲决定子女生死和禁止弃婴的法律,在罗慕洛斯看来有些过分了。为了进行调和,他规定,如果婴儿未满三岁,坚决不允许杀害[1236]。
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著作告诉我们,罗马历227年时还在实行着要求公民结婚并抚养所有子女的法律[1237],可知习俗一直在制衡着准许抛弃幼女的罗慕洛斯的法律。
从西塞罗的一段记述中,我们知道了罗马历301年制定的有关弃婴的规定,这些规定纳入了十二铜表法[1238]。对于这之前的规定,十二铜表法没有进行任何改动,相关证据是:西塞罗在讲述保民官的职务时说,十二铜表法同样有只保留正常婴儿、出生畸形的婴儿可以立即掐死的规定。
塔西佗说[1239],日耳曼人相比其他地方拥有更强有力的好习俗和好法律,他们从来不弃婴。可知罗马人只是后来才废止禁止这种习俗的法律,之前也曾有过。罗马法律中,似乎没有一条是允许抛弃婴儿。[1240]直到很晚的时候,就是人们安适的日子被奢靡夺走的时候,弃婴的恶习才形成。那时,父亲只会把贫穷作为财富留给子女,把真的财产留给子女,在他看来是无辜的财富流失;财产是财产,家族是家庭,两者必须严格划分开。
第二十三节世界在罗马灭亡后的局势
在最强盛的共和国时期,罗马人制定了有效的法律,增加了人口数量。在那时,许多人丧失了勇气、胆量、韧性和荣誉心,甚至丢失了美德本身,而这正是罗马人所需要的。然而,良好的人口局面不久之后又一次次遭到破坏,以至想要修复它,竟连最高明的法律也做不到了。这些破坏因素先后有:共和国的日落西山,无政府状态随处可见,军政府和残酷的帝政,极端的专制主义,软弱的君主政体,蠢笨、愚顽而迷信的宫廷。罗马人似乎是抱着削弱自身以至无力自卫,最后被蛮族征服的目的来征服世界的。先后入侵罗马的民族有哥特、哲特、撒拉森和鞑靼等,一系列外族入侵之后,罗马只留下了蛮族的此消彼长。神话时代就是这种情形,在洪水过后,有许多人武装起来,于陆上厮杀。
第二十四节人口问题使欧洲发生了哪些变化
人们看到当时的情况,都不相信欧洲还有复原的可能。特别是,整个欧洲由于查理曼大帝的统治而变成一个大帝国,其领地无边辽阔。但接下来,欧洲又分裂成若干个小国。问题出在政体上。我对这些连国君都住在村子或城市里的小国要指出的是,人口数量决定了他们的势力、财富和安全。因此,增加人口的办法,他们无一不特别关注。果然,他们在这方面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这些欧洲小国中的大多数,当时的人口比现在还要多,尽管它们的政体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对贸易的熟悉程度也不及后人,还始终面临着战乱和争斗。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此不能深究,但我却想说说十字军。这支令人闻风丧胆的军队,就是由各种不同的人组成的。普芬道夫先生说,法国在路易九世掌权期间竟拥有两千万[1241]的男子。
人口随着小国的连续合并而逐渐减少。过去各占一村的多个首府如今汇成一个,过去有多个权力中心——即多个地区——的法国,如今合并为国家本身这一个权力中心。
第二十五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欧洲航海业在最近两个世纪里的进步确实很大,这一发展对人口的影响却不仅是增长,还有缩减。因为,前往印度的航海员,每年都有一大批,而能够返回的只有三分之二,其余的不是死了,就是在印度定居了。其他从事印度贸易的国家大体也是这种情况。
欧洲是欧洲,航海大国是航海大国,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一个航海大国的人口,将因近邻国家海员的纷至沓来——为了参与其航海业——而增长,但如果欧洲的人口有所减少,航海大国获得补偿的方式并不适合欧洲,因为欧洲由于宗教[1242]、海洋和荒漠与世界其他地区分隔开了。
第二十六节结果
在今天,欧洲若要促进人口增长,还是要借助法律,这个结论就是从以上所有论述中得出的。公民数量太多,共和国不胜重压,这是以往的希腊政治家们总在指出的,同样的,今天的政治家总在思考增加人口的方法。
第二十七节法国用以促进人口增长的法律
若有人养育了十个子女,路易十四就发赏金给他,并把更多赏金给养育十二个子女的人。然而,拥有如此多的子女,毕竟如同奇迹,奖赏不应只给这种人。要培养出一种普遍的、利于人口增长的精神,唯一的办法是像罗马人一样,把奖励和惩罚措施都普遍化。
第二十八节填补人口缺失的办法
国家的人口减少,未必不可补救,比如意外、战争、瘟疫或饥荒造成的人口减少。灾难会使幸存的人们更加勤奋,因为只有发扬原有的劳动和勤奋精神并想办法弥补损失,才能从灾难中挺过来。难以治愈的人口损失,是那些由于长期的内部弊病和政体性质恶劣而造成的人口损失。在这种地方,国家的颓败、悲惨,政府的残暴与偏见,伴随人们一生,当人们死去,往往只能看着,却不知为何,可以说,毁灭他们的疾病,他们已经习惯于其中,感觉不到那是疾病了。这方面有两个代表性的例子:一个是笼罩在专制主义阴影下的国家,一个是神职人员凌驾于普通民众之上的国家。
增加新生婴儿以弥补这两种国家人口损失的愿望必将落空。当一个人来到最荒芜的地方,勇气和勤奋精神均丧失,再想弥补已经为时已晚。本可供养一个民族的土地,现在只能养活一个家庭,而且是勉强做到。荒地在这些国家随处可见,却依然没有属于下层人民的那部分。不知不觉地,所有国土都归神职人员、君王、城市、权贵和重要公民所有。这些人占据着荒芜的国土和家庭被毁后留下的牧场,而劳动人民却什么也没有。
罗马人曾在部分国土上推行弥补政策,就是让每个没有土地的家族拥有土地,并把开荒和种植技术传授给他们。现在,整个帝国的以上情况,也可以推行这种政策了。应不断进行土地分配,直至满足了所有愿意接受土地的人。这样一来,被荒废的可以用来劳动的时间,再次被利用起来。
第二十九节扶贫院
贫穷的原因是不劳动,而非本来就不名一文。一个人哪怕没有任何财产,仍然可以过特别舒适的、完全可匹敌年收入一百埃居者的生活,只要他从事劳动。一个人只要有一门手艺,就算没有任何财产也算不上贫穷;相反,一个人如果拥有十亩土地,却不耕种,也会穷得生活难以为继。对手艺人的子女来说,遗留下来的手艺就是一份财产,而且,这财产的份数与子女数量一样多。而子女将十亩地产作为财产继承起来,却是一种分割,越分越小。
经商国家里的老人、病人和孤儿必须得到救助,因为那里许多人的谋生手段就是一技之长。文明国家救助需要救助者的费用,来自政府的工艺基金,这样一来,这些人当中的有能力者,有机会直接从事劳动,而其他人也在从事一种劳动,就是学习如何劳动。
国家义务的完成,绝不只是施舍大街上衣不裹体的流浪汉,因为国家义务不止于此,它包括为所有公民的生存、食物、合身衣服和无害健康的生活提供保障。
“为什么不建立扶贫院呢?”当奥朗则布面对这个问题时回答说:“我将要使国家富有起来,届时扶贫院已成为摆设[1243]。”其实,正确的回答应该是:“在建立扶贫院之前,我要先让我的国家富裕起来。”
经济活动频繁才能使一个国家富裕起来。如果商业出现了许多分支,就不可能所有分支在经营方面都毫无困难,不可能所有从业人员永远都工作顺畅。正是因此,国家必须快速提供援助,以免人民受苦或造反。因而,扶贫院的建立或其他措施——避免悲惨事故发生——是有必要的。
然而,贫穷国家的贫穷先是普遍性的,后是个人的,因此可以说,贫穷国家的个人贫穷是普遍贫穷的代表。要解决个人贫穷的问题,世界上任何一所扶贫院都不可能做到,恰恰相反,个人将由于扶贫院引发的懒散风气而更加贫穷,因为它先加重了普遍贫穷。
在英国,亨利八世废弃了僧侣制度以实现教会改革[1244]。僧侣这个阶层,本来就好吃懒做,而且由于他们的好客,另外还有一批同类人寄生于他们。这些人是无所事事整天闲逛的懒汉、绅士和小市民,他们的谋生手段,就是在一个又一个修道院游走。绅士的生计问题,在修道院里得到解决;下层人民的生存问题,则寄托给了扶贫院。但扶贫院被亨利八世果断地关停了。英国在这些改革之后确立起来的,是商业精神和工业精神。
在罗马,所有人都满意于扶贫院,感到十分不舒服的,只有努力劳动的人、有一门手艺的人、精心传艺于他人的人,还有就是土地所有者和经商者。
我已经说过,一个国家即便富有,国民也难逃命运安排的各种意外,因此同样应该建立扶贫院。在永久性的济贫机构和临时救助措施之间,我偏向于后者,因为偶然的意外一般只造成短期困难,要缓解这种痛苦,应该使用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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