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领土性质影响法律的方式
人会自然地依赖于一个有着良好土质的国家。一国人民的主体是农村人,然而他们没有渴慕自由的时间,因为他们太忙了,有太多事务要处理。无论是对劫匪还是军队,经济富庶的农村人都心存畏惧。西塞罗曾这样对阿提库斯说:“你不要以为这些生意人和乡民会反对君主政体,难道他们不正是安分守己的人吗?事实上,不管什么政体,只要能够保证日子太平,对他们来说就没有分别。”[741]
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土地肥沃,其政权就会落在一个人手里;如果其土地贫瘠,就会想到弥补的办法,办法就是多人执政。
建立了平民政体的阿提卡[742],就是土地贫瘠的国家;建立了贵族政体的斯巴达,就是因为土地肥沃。在过去,任何一个希腊人都不想成为国家唯一的执政者,而现在,所谓贵族政体几乎已经等同于一人掌权的政体了。
普鲁塔克说[743],在阿提卡,自从雅典的库伦风波平复之后,又出现了过去曾有的争斗,所成立的派别数目与土质种类一样多。具有平民性质、权贵性质及二者兼有的政体,都成为需求对象,需求者分别是住在山区的人、平原居民和沿海居民。其中,山民们为了平民政体能够建立起来,甚至会不惜一切。
第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一般是平原地区拥有肥沃的土地,当平原居民遭遇无力相抗的强者时,屈服是唯一的出路,但屈服意味着自由精神的永久泯灭,为表效忠之心,他们会贡献出自己乡村的财富。但在山区的乡村,人们虽然只有很少的东西——值得他们去誓死保卫的财富就是他们享有的自由,亦即他们的政体——需要保存,但他们仍然能够付诸行动。因此,居住在多山地区和艰苦地区的人们享有的自由,超过居住在良好自然条件地区的人们享有的自由。
由于拥有比较平和的政体,山民们不必太过担心被别人征服。对他们来说,自我防卫比较容易,受到攻击却比较难。在山区作战,兵器粮草需要就地解决,但这对外来攻击者而言是不可能的,因此征战的花费会很大;与山民战斗的困难和危险,也是可以想到的。对他们来说,不必特意制定确保人民安全的法律。
第三节开发程度最大的地区
一个国家的土地是否肥沃,不是其开发程度高低的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人民是否自由。令人惊奇的是,在大多数时候,世界按照人们意愿进行划分的结果是,最肥沃的土地荒无人烟,许多强大的民族,却选择了贫瘠的土地。
一个民族自然而然的选择是无视贫穷的地方,去寻找肥沃富饶之地,而不会做相反的取舍。但是,最好的地方往往少有人烟,因为那里的国家经常遭到入侵,入侵之后往往是破坏;相反,住在北方不适合居住的不毛之地的人,却能长久安宁。
斯堪的纳维亚人迁居多瑙河沿岸的过程,是历史学家们告诉我们的。我们不难发现,这种迁居只是移民,而且是从宝地到穷乡的移民,而不是什么入侵。
类似的其他移民,即从适宜气候区迁居别处,肯定还有,只不过,那里发生的悲剧,就是我们无从知道的了。
亚里士多德[744]告诉我们:“撒丁岛是希腊人的殖民地,曾一度十分富饶。撒丁岛的法律是亚里斯特[745]制定的,他以热爱农耕著称。但在后来,由于迦太基人的征服和破坏,撒丁岛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差,一切能充饥的东西都被毁灭了,并且禁止当地人耕作,否则就处死。这是多块石碑的石刻告诉我们的。”从此以后,撒丁岛跌入谷底,无论在亚里士多德时代还是到今天为止,都没有恢复。
至今没能恢复的国家还有波斯、土耳其、莫斯科公国和波兰等,它们都有最温暖的气候,都曾受到或大或小鞑靼民族的侵略和破坏。
第四节土壤肥沃与否的其他结果
居民的勤劳、朴素、勇武和善战,都是因为土地的贫瘠,因为许多东西是土地所不能提供的,他们不得不自己想办法获取。相反,如果土地肥沃,居民就会贪生怕死,因为他们不用担心温饱问题,所以胆小柔弱。
我们发现,与其他部队相比,撒克逊等富饶地区农民所组成的德意志部队,逊色了许多。弥补这一缺陷的唯一办法是严整军纪。
第五节岛民
岛民对自由的热爱,胜过大陆居民。用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现象,不可能在岛屿上发生,因为岛屿的面积一般比较小[746]。争战不会波及岛屿,因为大海使庞大帝国和帝国暴政的触手无法延伸到岛屿,也阻断了征服者的步伐。因此,岛民的法律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持。
第六节由勤劳的居民开发出来的地方
平和的政体适合那些想要入住和长住就必须勤劳的地方。这种地方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美丽的中国的浙江省和江南省[747];一类是埃及;一类是荷兰。
征战这种事,古代中国的皇帝都不喜好。为了实现强盛,他们首先清除河流淤积,这恰恰是他们智慧的最有力证明。中华帝国最美的两个省份就得自这一项完全依靠人力的工作。中国本是幅员辽阔的,可欧洲人却觉得整个中国都繁荣富饶,那其实正是对这两个无比肥沃省份的印象。然而要避免如此广阔的一块地方被破坏,保护工作要时刻不能停止,这一工作所需要的民风,必须是来自智慧的民族,而不需要淫逸的民风;需要明君的合法统治,而不需要暴君的专制。这里的政权,应该像旧时的埃及政权和今天的荷兰政权一样平和。大自然造就这样一个荷兰的目的,是想收留一些一心一意关心这片土地的人,而不是招揽三心二意或志向不坚定的人。如果有了后一种人,这片土地会被毁掉。
因此,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对中国最初的立法者来说是很有必要的,遵守这些法律对政府来说也是很有必要的,尽管在气候的作用下,中国人有像奴隶一样屈从的自然倾向,尽管各种悲剧因为帝国疆土太广阔而发生。
第七节人力工程
地球良好的居住条件是人类的辛勤劳动和良好的法律创造出来的,比如说,现在的河流在过去的湖泊和沼泽上奔流不息。不过,要保持这些成果,还是要依赖大自然,尽管它们不是大自然的造物。波斯人曾在称霸亚洲时[748]规定,不管是谁,只要他能够把泉水引到无水之地,那里的灌溉便利就对其五辈后人无偿开放。托罗斯山脉有许多流向山下的溪流,为了把它们引到土地用以灌溉,波斯人宁愿耗费任何人力、财力。现在,人们的田地和花园,都是用这些水浇灌的,可他们却完全不知道水源在哪里。
如果一个民族惯于搞破坏,那么即便它灭亡了,它所带来的灾难依旧存在。同理,某个民族只要是勤劳的,那么即便它被毁灭而消失了,它所创造的福利也不会随之消亡。
第八节法律的一般关系
各民族的法律,极难脱离他们的谋生方式而独立出现。经商民族和航海民族的需求、只农耕不畜牧民族的需求、只畜牧不耕作民族的需求、靠狩猎为生民族的需求,应该是逐级递减的。这些需求的差异,就体现为各民族法典内容广泛程度的差异。
第九节美洲大陆
在美洲的土地上,可生产许多果实供人们充饥,由于这个缘故,那里有了许多未开化的民族。如果是妇女在那里搭建一座茅屋并开垦土地的话,她将把玉米作为首选作物。一个男人若想过上相当富足的生活,从事打猎和捕鱼即可。还有,更适合在美洲生存的动物是黄牛、水牛等草食性动物,而不是其他肉食性动物;这与非洲不同,非洲向来是肉食性动物的天堂。
在欧洲,如果荒废土地不予打理,那么我相信,欧洲居民将不会得到上述收获的任何一种,所得到的东西,可能只有树林、橡树,或者其他一些不结果的树木。
第十节人口与生计的关系
现在让我们看看一个不从事耕作民族的人口将有怎样的变化。一个民族里未开化人口的数量怎样决定荒地的产出,另一个民族农民的数量就同等决定耕地的产出。如果后一民族里从事耕作的人同时也从事工业,要算出两种土地的产出比例,要有更多详细资料才行。
一个巨大的民族,不可能是由既从事农业又从事工业的人民组成的。牧民的数量也比较小,而且,辽阔的土地对他们来说是必需的,不然的话,他们就难以一直保持自己当中有一定数量的生存者。狩猎民族的人口就更少了,同样地,人口少是他们维持生存的必须。
一般而言,狩猎民族生活在茂密的森林里。那里到处都是沼泽,因为水源从未被人工水渠引导出去,所以,这样一个民族的组成者,就是沼泽间的一小群人。
第十一节未开化的人和蛮人
未开化的人都是散居的,由于某些原因,它们不可能组成小民族,而蛮人通常指已经联合起来的小民族。这就是两者的区别。在亚洲北部,西伯利亚人要想养活自己,就不能过联合的群居生活,而在某些季节里,鞑靼人可以这样。我们通过这种情况而清楚知道了未开化的人和蛮人在谋生方式上的差别,那就是,前者一般以狩猎为生,后者则通常是放牧。若想把所有的部落联合起来,需要出现一个能够令其他所有首领服从的首领。联合以后,一般有两种发展:一是再次分散;二是以南方某个庞大帝国为目标大举征战。
第十二节无耕作民族的万民法
许多因素可以使不从事耕作的民族之间发生冲突,因为这样一个民族没有给自己划定活动范围,也没有以某种标志说明。他们像我们的公民争夺遗产一样争抢未被开垦的土地。所以,他们如果互相发动战争,可能是因为狩猎,可能是因为捕鱼,可能是由于饲料,还有可能是为了争抢奴隶,原因不一而足。由于各个民族完全没有固定领土,所以有特别多的事务需要通过万民法处理;相反,不需要通过万民法进行处理的事务,几乎没有。
第十三节无耕作民族的公民法
由于土地分配的原因,此类民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民法条款;如果一个国家不需要进行土地分配,就不会有多少公民法的内容。
将这些民族的制度视为习俗更合适,而不是当作法律。老者在一个无耕作的民族中的威望非常高,因为他对民族的过往十分熟悉;一个人如果在这些地方高人一等,往往不是因为他的财富,而是因为他的才干和智慧。
在牧区或森林中,经常能看到这些游离的、散居的民族。在我们民族中,妻子由于住处不可移动而无法离开家庭,因而我们享有稳定的婚姻,而他们婚姻的稳定性则要差很多。更换妻子或一夫多妻这种事,在他们当中很容易发生;他们有时甚至是多家混居的,就像牲畜一样不分你我。
对放牧民族来说,牲畜保证他们的生存,妻子照顾他们的吃住,因此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他们都要兼顾到。特别是敌人会把他们的妻子、儿女作为抢夺对象,而他们所生活的地理条件——一马平川的流域——不利于他们进行防卫。
他们战利品的分配问题,理应交由法律来做出规定。他们的法律还要学习我们的萨利克法,特别考虑到偷窃的问题。
第十四节无耕作民族的政治状态
这些民族是高度自由的,对耕作的豁免意味着土地不会束缚住他们。他们过着不固定的旅居生活,当自由成了首领的盘中餐,他们有两种对策:一是加入另一个部族并寻找新的自由;二是带着老人、孩子到山林自成一派。在这些民族中,人身自由既然已经达到这样的高度,公民自由想必也不在话下。
第十五节有通行货币的民族
曾翻船落水并游到某一大陆海岸的阿里斯蒂普,在看到画在沙滩上的一些几何图形时格外兴奋地断定,他所到达的地方主人不是蛮人,而是希腊人。
如果你由于偶然的事故独自来到一个陌生的部落,一枚钱币就能让你确定自己所到之处是一个开化的世族。
使用货币的必要性在于耕作,因为我们发现,技艺、知识和需求,三者总是同步发展的,而许多知识和技艺都是从耕作中产生的。由于三者的发展,终于产生并确立了这样、那样的价值标志。
泥土中含有金属的事实,是我们在湍急的水流和火灾中发现的[749]。我们能够灵活地利用金属,但首先需要将它从泥土中提炼出来。
第十六节无通行货币民族的公民法
如果一个民族没有通行货币,当他们看到不公道时,只会认为它来源于暴力,而且,还会团结弱势群体对抗暴力。这几乎是他们唯一能够想到的解决办法,是政治的办法。然而,欺诈行为造成的不公道,在使用货币的地方也有可能发生,而且有数不清的花样。解决办法是,必须为这种地方建立良好的民法。可见,民法的出现和完善,是作恶方法和作恶手段不断翻新的结果。
盗贼在没有货币的国家里只能劫掠各种永远不会完全相同的实物,在使用货币的国家里却可以抢夺总是完全一样的标志物(即各种钱币或黄金这样可用来衡量价值的财物)。在前一类国家里的抢劫行为,总会留下犯罪证据,因为只要丢东西,丢的就都是实物;在后一类国家里的抢劫行为就要另当别论了。
第十七节不使用货币民族的政治法
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农耕又不使用货币,那么后者将最大程度地保证这个民族的自由。以狩猎、捕鱼和放牧为生的人,不可能掌握侵蚀他们的充分手段,因为这些生产方式不可能为其民族积攒大量财富。相反,代表财富的物质是一个人能够大量拥有并留给所看好之人的。
无货币民族的每个人都容易获得满足,不会有厚待这个、亏待那个的情况。因为每个人都只有比较少的需求。这样的民族势必会实现人人平等,也不会出现行为乖戾蛮横的首领。
第十八节迷信的力量
上述说法却被路易斯安纳的一个名为纳契的民族所实行的制度——假定旅行家们关于它的记述是真实的——给推翻了。在纳契,所有臣民的财产都由酋长[750]一人操控,这位酋长像土耳其的皇帝一样,想让臣民怎么劳动,就让他们怎么劳动,甚至强迫臣民满足他要他们脑袋的过分要求;还有,臣民要把待哺期的所有婴儿都献给新生的酋长继承人,供其使唤,终生不得自由。你很可能会把这位酋长想象成谢努塞尔特[751]吧,他跟日本或中国皇帝几乎同样的表现是接受各种礼拜和仪式,只不过他是在茅屋里完成的。
在那里,其他所有偏见或道理,都让位于迷信的偏见或道理。据此而言,懂得专制主义的纳契人跟蛮人又不太一样,后者自然是对专制主义一无所知的。他们崇拜太阳,并把酋长看成太阳的兄弟;如果不这样看待酋长,他们就会发现酋长是个可怜的人,跟他们没有任何分别。
第十九节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的被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这两个民族,都以游牧为生。阿拉伯人一般是自由的,这一点我们已经说过了。而作为世上最奇特民族的鞑靼人,却过着忍受政治奴役的生活[752]。至于其中原因,我已经提及一些[753],现在要另外指出几点。
城市和森林不属于他们,只有少数的沼泽以及几乎整年冰冻的河流可以享有。辽阔的平原是他们的家,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主要就是牧场和牲畜。然而,他们压根儿没有天然屏障可供防卫,也没有可以退守的地方。入侵者会在胜利时立即割掉可汗及其子女的头颅[754],并虏获他的所有臣民。但是,对一个既不从事耕作又免除一切家务的民族来说,胜利者如果把他们变成民事奴隶,意味着给民族增加负担,因而他没有那么做,而只是把他们变成自己民族的人口。虽说他们不必充当民事奴隶了,却免不了成为政治奴隶的命运,因为胜利者觉得那样做是理所当然的。
的确,总体来说,一个各部落之间不断互相征战和征服的国家是不可能享有自由的;因为,这样的一个民族,每个部分都多次遭到毁灭,比如说,当一个部落的首领在反征服中战死,那么这种战败意味着它的整个政治机制将被摧毁。
一个占据有利地位的民族,即便被征服了也可以保有一些自由,只需和征服者签订条约。然而,对战败的鞑靼人来说,任何条件都提不出来,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防御手段。
一个住在已开发平原上的民族,享有比较小的自由,这一点我曾在第二章说过。鞑靼人虽然住在荒芜的土地上,却由于某些情况也不能享有太多自由。
第二十节鞑靼人的万民法
鞑靼人会非常温和而人道地对待自己人,却凶狠地对待他们要征服的外族人。每次攻克城池,他们会杀死城里的居民,并且,他们所想到的一个非常宽容的做法是把这些居民卖掉,或者分给自己的士兵。从印度到地中海的整个亚洲都被他们毁灭了,波斯东部的那一大片不毛之地,就是他们蹂躏之后的结果。
至于万民法产生的原因,我所想到的就是下面这些。鞑靼人快速而猛烈地进行征战,原因在于他们自己没有城市。如果他们单独作战,往往是因为看到了胜利的希望;如果是加入到了更强大的军队中,往往是因为他们觉得不可能取胜。如此习俗使他们觉得,对一个无力抵抗的城市来说,违背万民法的一个做法是偏偏要抵抗。他们把城市看成避难所,用以躲避他们的征伐,而不是什么居民集散地。至于他们为何要攻克城池就屠戮城民,那其实是在进行流血的报复,因为他们没有什么攻城的手段和技术,而唯一能采取的冒险强攻给他们带来极大伤亡。
第二十一节鞑靼人的公民法
神父杜赫德说,在鞑靼人当中,到了自立的年龄时,最小儿子的哥哥们会带着父亲分配的牲畜离开家,到其他地方谋生,并建立新的人群,于是,父亲总是把最小儿子立为自己的继承人;由最小儿子为后继人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留在家中陪伴父亲的只有他。
据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方,以及罗昂公爵领地——今名为布列塔尼——的非贵族中,也有这种习俗。布列塔尼的这种习俗,可能是一种游牧民族的法律,其最初的传入者是某个布列塔尼小部落;我们通过恺撒和塔西佗知道,日耳曼人也不怎么从事耕作,因此,最初传入者也有可能是日耳曼人。
第二十二节日耳曼人的一项公民法
在萨利克的律法有一个特别的文本,其名为萨利克法,其内容与日耳曼人的制度有关,但是,日耳曼人这个民族,要么根本不从事农耕,要么极少耕作,为何会有这种关联?我现在就来说一说。
萨利克法[755]规定,当一个人死后,其萨利克土地只能由其子女中的男性来继承。在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前,法兰克人已经拥有了土地所有制,并掌握了使用土地的方法,我们先要了解这土地所有制和方法,而后才能知道什么是萨利克土地。
“萨利克”一词的前身是撒拉,意为宅院,这一点有埃沙尔先生的强有力论证。因此,萨利克土地就是宅院土地的意思。下面,我将进一步探究宅院和宅院土地在日耳曼人那里分别是什么意思。
塔西佗告诉了我们一个完全正确的事实“日耳曼人拒绝城市的居住方式,就是说,那种房屋紧邻房屋的布局,是他们无法忍受的;他们每一家的房屋四周,都有一小块土地或空地”[756]。对于拆掉围栏和擅闯他人房屋的行为,蛮族有多部法典[757]做出规定,提出了多种处理办法。这就证明了塔西佗所说属实。
我们通过塔西佗和恺撒的描述还知道,日耳曼人只能在一年期限内使用耕地,一年过后,公家将收回土地。他们只能把房屋及其四周的小块土地作为遗产保留下来。只有男性后人可以继承这笔特殊的遗产,而迟早要入住他户的女儿当然是没有继承权的。
可见,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可能就是萨利克土地了,亦即其宅院围栏所围起来的土地。取得战争胜利的法兰克人,也获得了新的财产,萨利克土地的称呼却保留下来。
奴隶、牛羊、马匹、武器等,都是留守日耳曼尼亚的法兰克人的财产。住在那里的男性后人,理所当然地要继承上一辈的房屋,以及房屋所在的那一小块土地。通过征战,法兰克人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于是开始觉得这种土地分配方法有悖人情,女儿及其子女也应是继承者。一种新的方法应运而生,父亲可以寻回女儿及其子女,把土地也分给她们一部分。这样就搁置了萨利克法。这应该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因为其形式已经固定不变了[758]。
在这些法律的形式中[759],有一种非常奇特。事情是这样的:一位祖父唤回他的孙子们,并让他们与他的子女一起参与遗产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萨利克法被怎样看待呢?应该没有人再遵守它了吧,或者依然被遵守,同时并存另一件司空见惯的事,那就是唤回女儿一起继承。
萨利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重视男人而忽视女性,更不想使家庭、姓氏、土地得到永远的传承延续。这些东西没有一个存在于日耳曼人的观念之中。它纯粹是经济性质的,就是说,制定它的目的,是为了使男性后代居住在那房屋里,以及所属土地上。这些男性继承者最恰当的做法,也就是长期居住在那里。
引述萨利克法中遗产继承的段落,就能说明问题。这一段著名的条文,曾有许多人提到,却没有几个人真正细读过。
1.如果一个人死后没有后人,其财产由其父亲或母亲继承。
2.若父母均无,其财产继承者首先应是他的兄弟或姐妹。
3.如果没有兄弟姐妹,则轮到他母亲的姐妹。
4.如果他母亲也没有姐妹,则由他父亲的姐妹来继承。
5.如果他父亲也没有姐妹,则继承者是与他关系最近的男性亲属。
6.每一部分萨利克土地[760]都要遵循父传子的规定,就是说,不传女,只传男。
这六条继承法,前五条显然是关于当事者死后没有后人的情况的,第六条是关于有后人的情况。
法律规定,一个人死后没有后人,其男、女亲属在财产继承上是平等的,除非是某些特殊的情况。就继承顺序而言,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上,男女平等,不分先后;在第三顺序和第四顺序上,女性优先;在第五顺序上,男性优先。
这种奇特现象的缘由,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找到了。他写道:“日耳曼人就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爱自己姐妹的孩子[761];如果人质是自己的外甥或外甥女,他们更愿意接手。在某些人看来,这是一种更亲密而神圣的关系。”这也正是法兰克君主对自己姐妹及其孩子的特别关爱,经常出现在早期历史学家[762]著述当中的原因。既然被视如己出,这些子女也会像看待亲生母亲一样看待自己的舅妈。
萨利克法的另外一些条文也解释了姨母比姑姑更受重视的原因,这些条文说,应由男方的亲属来监护丈夫死后的遗孀[763]。至于这个监护人的性别,萨利克法又规定首选女性。这也符合事实,嫁到丈夫家的女人依然会选择亲近女性亲属,对男性亲属本能地疏远。此外,法律允许一个由于杀人而被判罚金却无力偿付的男人[764]上缴全部财产,并由其亲属补上差额;亲属补罚金的顺序,先是其父母和兄弟,然后是除以上两者之外最亲的舅母。理所当然的,在承担责任时,优先交给这种亲属。
萨利克法规定,排在父亲的姐妹之后的继承人,是亲缘上最近的一位男性,但不包括五服[765]之外的亲戚。如此一来,即便是女性,只要她在第五顺序,也比第六顺序的男性优先享有继承权。这一点的详细阐述,可见诸利普埃尔法兰克人的法律,该法律准确解释了萨利克法[766]中关于可继承遗产的章节——那是一个条款接着一个条款的解释,衔接得十分紧密。
萨利克法规定,只有儿子才能继承萨利克土地,而女儿不行。然而,这不是说所有女儿都永远无权继承萨利克土地。只有她们有兄弟时才不允许她们继承。要证明这一点对我来说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1.萨利克法已经十分清楚地写明了这一点,即规定,只有男子才能拥有萨利克土地,女性要排除在外。它紧接着说:“亦即应由儿子来继承父亲的遗产。”这是对前一条款的解释和限定。
2.利普埃尔法兰克法不仅清楚解释了萨利克法的条文,还仿照——其实是一模一样——萨利克法,专门叙述了可继承遗产[767]。
3.日耳曼是这些蛮族的共同来源。由于具有几乎完全一样的精神这一重要原因,他们制定了互相补充、印证的法律。萨克逊法[768]规定,父母的全部遗产,一般只传给儿子,不传女儿,除非没有儿子。
4.按照萨利克法,男子的存在会将女子排出继承范围之外,就是说,如果父母既有儿子又有女儿,则只能由儿子来继承其全部遗产。我们在两份法式中[769]都读到了对这一情况的论述。
5.而另一份法式[770]则表明对女儿的排斥只是在有兄弟的时候,相比孙子,女儿优先享有继承权。
6.墨洛温王朝时期妇女们的土地和财产,一次次见诸史书、法式、财产或遗产证书中。这就驳倒了萨利克法的规定,就是说,女儿并不是真的在所有情况下都不能享有土地继承权。
萨利克土地就是封地,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771]。第一,“萨利克土地”这一名称的含义是可继承遗产。第二,封地在最初也是不可继承的。第三,萨利克土地如果真是封地的话,马库尔弗就没有理由指责允许妇女参与继承的习俗,说它是对神明的大不敬,因为男子也无权继承封地。第四,有些有关遗产继承的文书,看似能够证明萨利克土地是封地,但它们只能证明萨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第五,法兰克人还没有离开日耳曼尼亚的时候,萨利克习俗就已经存在了,而封地习俗却形成于征战获胜之后。第六,正确的发生顺序是,确立了封地制度后,妇女的遗产继承参与权受到了一定限制,萨利克法中的某些措施,也被制定出来,而不是封地制度是在该法律之后并由它确立的。
以上所述可能会动摇萨利克法产生法兰西王位永传男性之源头这一说法的可信度,但这却是事实,任何人无论如何都不能驳倒。若要我证明它,蛮族有许多种法典可供使用。土地继承权和王位继承权,都与女儿无缘,这是萨利克法[772]和《勃艮第法》[773]所规定的,而西哥特法[774]则相反,它规定土地可由女儿与其兄弟一起继承[775],王位既可交给男性,也可以由女性继承。在这些民族中,公民法条款的效力[776]高于政治法。
法兰克人的政治法服从于公民法的实例,远不止这一个。在法兰克人的国家和勃艮第人的国家中,分别有萨利克法和《勃艮第法》规定,所有兄弟可以平等地继承土地,并且,这一规定还延及王位继承。勃艮第特殊的地方在于,它曾发生过暴力、谋杀、篡位等事件,利用这些手段的目的正是争夺王位继承权。
第二十三节法兰克王的长发
不耕作的民族对于“奢华”一词是没有概念的。塔西佗通过相关著作告诉我们,日耳曼民族在行为原则方面表现出了可贵的俭朴,在制作各种装饰品时,他们只是就地取材,利用天然的物质;同样,在天然物质中,他们为家族首领制作出了具有特殊标志的装饰品。在法兰克、勃艮第和西哥特,一头长发就是国王的王冠。
第二十四节法兰克王的婚姻
无耕作民族的婚姻情况往往是一夫多妻,而且婚姻关系十分不稳定,这一点已经在前面提及。塔西佗又说:“唯一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蛮族是日耳曼人[777]。某些人由于身份高贵——而不是因为好色——而有多个妻子,这倒是一个例外[778]。”
这就解释了在墨洛温王朝的国王们为什么拥有多个妻子。与其说这体现了一种淫乱,不如说标志着尊贵。这一特权被剥夺,对他们而言简直意味着软肋上的致命一击[779]。也是因此,臣民们才没有效仿国王。
第二十五节希尔代里克[780]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非常庄重地对待婚姻[781],他们即便是打趣别人,也不会指明别人的狂放。在他们的生活或行为原则中,绝看不到某人把别人说得很腐败的现象,也不会有人接受这种侮辱。虽然这个国家的人口如此庞大,却几乎看不到违背夫妇道德的事[782]。”
希尔代里克被驱逐出境的原因,在此或可得到解释。由于伤风败俗,他才会被驱逐,行为原则并没有随着征服的完成而败坏。
第二十六节法兰克王的成年年龄
真正意义上的领土是无耕作的蛮族人民所没有的,应该说是万民法而非公民法在他们当中起着制约作用,这一点我已经在前面说过。因此,他们几乎是刀剑从不离身的。塔西佗说:“无论为公为私,日耳曼人做什么事都要随时携带武器[783]。”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可以用武器做出某个动作[784]。他们会在有力气使用武器时被人带入议会[785],此后,他们还会得到一杆长矛[786]。他们的童年从此宣告结束[787],在这之前,他是家庭的一部分;此后,他是共和国的一部分。
东哥特王说[788]:“翅膀与爪子健全的雏鹰不再需要老鹰喂食,在它能够为自己找食吃的时候,就可以停止向它提供帮助了。对我们军队中的年轻人来说,一件有损名誉的事情是被认为年纪还很小,以至于自己的财产和日常行为都不能控制好。尚武精神正是一个成年哥特人的标志。”
希尔德贝二世满十五岁时,叔父贡特朗宣布他已成年,并足以全权掌管国政。利普埃尔法规定的成年年龄是十五岁,届时,成年者可以携带武器。它还规定[789]:“一个自然死亡或被杀死的利普埃尔人,如果有一个儿子,那么,这个孩子在年满十五岁之前不可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别人也无权追诉他。他十五岁后可以自主接受控诉,或者为自己雇一位代理人。”他为自己辩护的限制条件是具有了成熟的智力,参与决斗的限制条件是身体已经发育成熟。在勃艮第人[790]的讼案中,习惯上也可以为了分清是非曲直而进行决斗,但也要达到十五岁这个成年年龄方可。
法兰克人的成年年龄之所以是十五岁,是因为他们的武器较比轻。这是阿加西亚斯所说的,但王令公文及小说还说道,后来,他们的武器变重了,到查理曼时代又增重不少。有的人拥有自己的封地,并且理应从军[791],对他们来说,成年年龄应是二十一岁[792]。
第二十七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我们已经看到,日耳曼的未成年人还不属于国家,而是作为家庭的一员,因而没有出席议会的权利。克洛多米尔——奥尔良国王、勃艮第的征服者——的儿子们由于没有达到年龄,不能被介绍进入议会,因此没有成为国王。但他们是有机会成为国王的,只要足够成熟,可以携带武器。而在这之前,朝政掌握在他们的祖母克洛蒂尔德手里[793]。可是,他们的王国被克洛泰尔和希尔德贝瓜分了,当然,瓜分之前先杀死了他们。在这之后,如果老国王去世了,即便王位继承人尚未成年,也要立即宣布成为国王。于是,希尔德贝在五岁那年就宣布继承大统了[794]。其实,西尔佩里克想加害他,但多亏了古多瓦尔德公爵[795]的救护。
然而,这一改弦更张并没有撼动民族固有的精神,在王室所颁布的文书上,仍不能属年幼国王的名字。法兰克就这样出现了年幼国王和王国政府两种政治并存的现象。封地上的监护也有直接和间接的划分。
第二十八节日耳曼人收养义子的程序
日耳曼人在成年礼上要接受武器,在收养义子的仪式上,也要接受武器。贡特朗对他的侄子希尔德贝说:“这支长矛的交接[796]就表明我已经把王国交给你了。”在宣布希尔德贝成年的同时,他还宣布将他收养为义子。接下来,他转向与会者:“你们既然看到我儿子希尔德贝成年,就请你们服从他。”东哥特国王西奥多里克给埃鲁尔人国王的信[797]也说明,他想收养后者为义子:“在我这里,如果有人能够既可以携带武器又被当作义子,对他来说是一桩荣耀。因为我要求我的孩子必须要勇敢。接受这种待遇的人,将获得它所蕴含的巨大力量,他将誓死避免自己受侮辱。你是一个真正的男子汉,按照我们收养义子的习俗,我要象征性地把盾、剑和马交给你。”
第二十九节法兰克国王的心狠手辣
法兰克人当中,不只克洛维斯一人曾在高卢从事征战,有些部落能够到达高卢,是他的一些亲属带领的。不过,战线最卓越的非他莫属。胜利使他获得了大片土地来收留他的追随者,进而吸引法兰克人的各个部落,他们的争相投奔使其他首领丧失了与之对抗的力量。就这样,他那个灭亡自己整个家庭的计划,萌生并实施了[798],至于其中原因,图尔的格雷瓜尔[799]指出是担心法兰克人再立别的首领。在后面的日子里,秘密谋害同族的事,在兄弟、叔伯、侄甥甚至父子之间不断发生,因为他的子孙一直在全力效仿他。整个君主国家,不断被新生的法律弄得四分五裂,在恐惧、野心和残忍的谋划之下,又得到再度统一。
第三十节法兰克人的全国会议
无农耕民族的高度自由在前面已有提及,现在要说的是,日耳曼人就是这样一个民族。据塔西佗说,日耳曼的人民对其国王或首领权力的限制特别少[800]。恺撒则说,在和平时期,他们没有普通官员,会由君主前往各个村子,以解决当地的各种纠纷[801]。这就解释了图尔的格雷瓜尔的著述所充分证实的一点[802],即日耳曼尼亚的法兰克人为什么没有国王。
塔西佗说[803]:“君主们议定小事,全体民众议定大事;有些事情如果让民众知道了,他们有报告给君主的义务。”从全部文献来看[804],这一习惯一直保留到了征服战争之后。
塔西佗[805]说,直至征服战争之后依然保留着一个习惯,那就是全体民众有权议定某人的死罪,这种会议就曾审定一些大附庸国的领主。
第三十一节墨洛温王朝僧侣的权威
在蛮族中,宗教的威严使僧侣享有实权,另外,他们的实力还来自上述民众的迷信。这种很高的威望,我们通过读塔西佗的著作就能看到,并发现,日耳曼人的僧侣还有权主导全体民众会议[806]。
在日耳曼人中,能够惩处、捆绑和打人[807]的人,只是这些僧侣。他们由于得到了神的启示而行事,而不是听从君主命令或为了惩罚某人。在参与战争的人看来,僧侣永远与神同在。
因此,我们在发现如下事实时完全不必感到惊讶:从墨洛温王朝开始,审判官的职责已经掌握在主教们手中[808];他们财产颇多;他们可以出席全体民众会议,并可严重左右国王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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