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书网 > 女频频道 > 论法的精神 > 第六章 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么关系

第一节民法在各种政体下是繁是简

    君主政体的法律比专制政体的法律要复杂一些。法院是君主政体所必需的机构,为了保证现在与过去的判决相统一,确保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像国家政体一样安全与稳定,法院要进行判决,并把这些判决保存起来,以便人们学习。

    君主政体的司法机构要非常认真小心才行,因为它既关系着民众的荣宠,又决定着他们的财产和生命。案件审判的难度与法官职务的高低、案件牵涉的利害关系成正比。

    假如我们看到君主政体中诸多特殊案例,就好像是一种推理技艺一样,不要觉得惊讶,因为这种政体中有很多法则、束缚和外延,那些特殊案例就是这样产生的。

    在君主政体中,财产的不同性质是由不同的等级、出身和门第等造成的,而这些不同则会因为与国家政制相关的法律而变得更加杂乱、烦琐。财产在我们这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继承得到的财产、夫妻结婚后的共有财产、陪嫁财产、非陪嫁财产、父亲方面的财产、母亲方面的财产、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无条件继承所得的不动产、指定继承人的不动产、家族财产或非家族财产、免除赋税的贵族的不动产、承担赋税的平民不动产、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各种财产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特殊法规,而对某种财产的处理,只能遵照与之相适应的法规方可进行。如此一来,法律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在我们这里,采地都实行世袭制。所以,为了让拥有采地所有权的人能够服务于君主,采地在一定程度上必须稳定才行,也就是说贵族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如此一来,许多情况都会出现,例如,在有些国家中,兄弟们可以得到很多土地,所以他们的生活才得以维持;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兄弟们无法分割采地。

    君主之所以能够为不同的省制定不同的法律,或者默许各省不同的习惯的存在,是因为他们对各省的情况特别熟悉。然而专制政体的君主一无所知,只是按照他的个人意愿进行统治,根本不会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适宜的办法,他们对什么也不关心,从而耽误了一切。

    在君主国家中,判例随着讼案的增多而不断增多,然而,或许是因为前后任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想法,或许是因为对同样的案情的辩护存在着好坏之分,又或许是因为办理案子的人动了手脚,办理案子的人多一个,就多了一次产生缺陷的可能,所以有些时候判例会相互矛盾。这种缺陷是在所难免的,立法者视其为与宽和政体精神相背离的恶劣现象,并不停地进行纠正。这是因为,由于政体的性质使然,人们只得向法院求助,并不是因为法律自身的矛盾以及不确定性才求助法院的。

    在一些政体中,人的身份必然存在着差异,所以这类政体就存在着特权。所以,法律就更加复杂了,而且会产生数不清的个例。

    进行诉讼时可以要求在这个法院而不在那个法院,这种特权绝对不会给社会,特别是对授予特权的人造成负担。如此一来,到底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诉讼才合适呢?这是一个新的问题。

    专制政体的民众完全处于不同的情况。那里的立法者能立什么法、法官能审什么案呢?我不清楚。君主拥有土地所有权,既然如此,也就完全不存在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民法。君主对一切都拥有继承权,既然如此,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与继承相关的法律了。在一些国家中,君主独霸着商业,既然这样,任何商业法都失去了作用。那里几乎不存在与陪嫁、与女方权利有关的民法,因为那里的男子的妻子是女奴。在法官面前,那里的任何人都不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奴隶数不胜数,甚至找不到一个有自己的想法的人。大部分道德行为只能由父亲、丈夫或主人来规范,而不是由官员规范,因为它们只是体现了这些人的意愿。

    有一点我忽略了,即我们所说的荣宠在我们这里非常重要,而在那些国家里却没有几个人知道,在那里根本见不到任何关于荣宠的事情。专制主义的周围什么也没有,它能够应对一切。这正是旅行家在把专制主义介绍给我们时很少提到民法的原因[174]。

    因此,任何发生冲突和诉讼的机会在那些国家里都被取消了,这也正是那里的诉讼人之所以受到不良对待的原因。诉讼中会公然暴露出其不公正性,公众对一切不公正都一目了然,因为其行为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

    第二节刑法在各种政体中是繁是简

    有人反复强调,不管哪里的司法都应该跟土耳其一样。这就意味着,只有世界上最愚昧的民族才能看明白任何人都应该明白的那件事,不是吗?

    如果一个公民想要回被侵占的财产,或者受到侮辱想讨回公道,一定会认为司法程度过于复杂;然而,如果考虑到公民的自由和安全,你或许会认为这些司法程度又过于简单了。你调查一下就会发现,假如公民为了获得自由而去打官司,就必然会遭遇麻烦、花费金钱、消耗时间,甚至会遇到危险。

    在土耳其很少有人去关注臣民的财产、生命和荣宠。任何冲突都是草草结案,为了能结案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总督一旦问清案情,在打发诉讼人回家之前,还随意命令手下拿棍子击打诉讼人的脚掌。

    在那里喜欢打官司的人必然具有强烈的讨回公道的心愿、怨恨、积极思想,以及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意志才行,因为打官司在那里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政体下,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所有情况,因为这种政体中人们只有畏惧,再无别的情感。这是因为在这种政体下,一切事情都会引发革命,假如人们处于不可预知的情况下的话。所有人都要明白,要想保障安全,只有低声下气地讨好官员,而即便非议官员,也绝对不能让官员听到。

    然而,在宽和政体下,任何公民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如果不进行认真的审查,绝对不能剥夺他的荣宠和财产,就算是最低贱的公民也一样。公民的生命只有在其受到国家控诉的情况下,才能被强制夺去,而他在受到国家控诉时还享有所有可能的辩护手段。

    因此,一个人一旦将绝对的权力赋予自己[175],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使法律简单化。在这种国家中,臣民的自由没有人过问,他也不会关心,个体的缺陷则是他第一个要关心的。

    很明显,共和政体下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最起码应该跟君主政体下差不多。这两种政体的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会随着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受重视的程度变化而变化。

    在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共和政体下,因为人就是一切,所以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因为人毫无价值,所以人人平等。

    第三节法官审案时在哪种政体、哪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准确的法律文本

    政体与共和越靠近,审判方式越接近恒定。斯巴达共和国有一个大缺陷,那就是监察官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只能为所欲为地去处理案件。罗马之所以在后来制定了一些细致的法律,是因为执政官们发现过去跟斯巴达的监察官们一样去审理案件非常不恰当。

    在专制国家中,法官自己就是法则,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君主国家存在法律,当法律明晰时,法官遵照法律审案;当法律不明晰时,法官审案的依据则是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家中,法官必须小心翼翼地按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这是由此政体的性质决定的。当事情关系某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时,任何人都不能对法律提出有损于他的解释。

    在罗马,法官只管审案,不管量刑,一个人犯了什么罪由法官判决,然后到各种法律中去寻找量刑的依据。英国也是这样审案的,涉案双方各自陈述事实,被告是不是有罪则由陪审团依此来判定;假如陪审团认为被告有罪,法官则到各种法律中寻找量刑尺度,然后宣布刑罚,这种事情只要查查法律文本就可以了,做起来很容易。

    第四节审判方式

    法官审案的依据不同,导致了多种审判方式的产生。君主政体的法官使用的是合议的方式。为了与他人的意见相一致,法官们一起讨论,交换彼此的观点,相互协调,纠正自己的意见,如果某两种意见获得的支持较多,就把那些获得支持较少的意见纳入其中。这种做法与共和政体的性质完全不符。在罗马和希腊,城市里的法官根本不交换彼此的观点,每位法官只能发表“我认为有罪、我认为无罪、我认为案情不明[176]”这三种意见中的一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人们觉得审理案件的是人民,人民是真正的法官。然而,在审案过程中,必须给人民提供一个目标、一个事实,而且是独一无二的事实,以便他们做出判决:应该判罪,应该免罪,还是下次重新审理。因为人民不是法学家,对与裁决相关的一切修改或变化并不清楚。

    罗马不仅拥有一些稳固的审理方式[177],而且在不同的讼案中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该方式必须适合该讼案,这是学习希腊而形成的。由于这样做必须要确定讼案的性质,并让人民清楚,罗马需要这样的审判方式。要不然,假如一个大案的性质不停地发生变化,那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办了。所以说,罗马法官不能对诉讼进行增减或是改变,只有诉讼请求非常明晰时,他们才接受。可是,大法官们还有一种审理方式,那就是人们所说的凭借诚信[178]来审案,运用这种办法审案,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案的结果,所以这种办法与君主政体的精神更加符合。因此,法国的法学家们则这样说:“在法国,完全是凭借诚信来审案的,任何讼案都一样[179]。”

    第五节元首在何种政体下可以做法官

    马基亚维利[180]认为,佛罗伦萨人民没有作为集体法官去审理反对人民的大逆罪的权力,而罗马人拥有这样的权力,所以佛罗伦萨才失去了自由。一共有八个法官负责审理大逆罪。马基亚维利认为少数人将少数人拖下了水。对于这位优秀人物的这句真理,我是很想接受的,但是,让人民自己来审理加害自己的人,说到底是一种弊病,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政治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民事利益,也正因为此,为了克服这个弊病,只有让法律尽量去保护个人安全。

    罗马的立法者考虑到这一点,就做了两件事情:第一,在宣判之前[181],准许被告自由流放[182];第二,为了防止民众没收被判有罪之人的财产,就宣布把他们的财产提供给上帝。其实,对人民的审判权还施加有别的约束,我将在该书的第十一章中讲述。

    梭伦颇有防止人民滥用审判权的办法。他主张,由刑事法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定罪[183],刑事法官就阻止执行,然后让人民对案件进行复审;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免罪[184],刑事法官就重新向人民起诉被告。如此一来,人民既要接受他们最敬仰的官员的监察,还要接受他们自己的监察,所以这的确是一条不错的法律。

    这类案件慢慢审理比较好,特别是在被告已经被拘留起来时。这样人民就能够冷静而理智地审理案件。

    在君主政体下,如果君主亲自审理案件,就会破坏政制,抵消附属的中间力量,废除一切司法程序,人们因此而胆战心惊、面如死灰,什么信任、荣耀、友谊、安全以及君主政体统统会消失殆尽,所以这类政体的君主不能亲自审理案件,而专制政体下的君主则可以。

    另外,还有一点要明确,在君主政体下,君主如果亲自审案,他就是既当法官又当原告了,因为这种政体的君主就是案件中的原告,是企图追究被告责任、让被告受到惩罚或是获得免罪的人。在这类国家中,君主如果亲自审案,他就不仅是法官,还是当事人了,因为在案件中,君主通常会获得被没收的财产。

    另外,如果将自己做出的判决推翻,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做根本难以想象,君主一定不愿意。所以君主如果亲自审理案件,还会失去特赦权[185],这种权力是最高权力的象征。

    为了能亲自审理莱瓦雷特公爵[186]的案子,路易十三召集了几位高等法院的法官和议政会的成员,就逮捕一事强迫他们谈谈自己的观点。庭长贝列弗说:“君主竟然要直接参与到臣属的案子中,真是太怪异了,这是我从这个事情中发现的现象。官员们掌管着判决权,而国王只有特赦权。被告就坐在您面前的被告席上,陛下您一个决断,就让此人在一个小时后被处决,您竟然愿意这样做。君主握着特赦权,如果这样做了,他那尊贵的脸面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君主是不能这样做的。君主只能亲自参与到撤销教会禁令的事情中。君主离开的时候,所有人都应该表现出兴高采烈的样子。”这位庭长又就实质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这个审判是史无前例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国王居然以法官的身份处死了一个贵族[187]。”

    君主亲自参与案件的判决,不公和滥用刑罚就会滋生蔓延,宠臣们会软磨硬泡、厚着脸皮缠着君主审案判决。罗马曾出现过几个酷爱审案的皇帝,他们几位统治期间,司法不公表现得最为严重,其程度令世界为之震惊。

    塔西佗[188]说:“克劳德在位期间,形形色色的敲诈勒索非常盛行,因为他包揽了审案和官员的所有职责[189]。”尼罗在克劳德之后登上了皇帝之位,他向众人宣布:“为了不让几个被释放的奴隶伤害到王宫里的告发人和被告发人,我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当审判官[190]。”他这样说正是为了收买人心。

    索西穆斯[191]说:“阿卡狄乌斯[192]当政期间,全国上下盛行诽谤诬陷之风,一群诽谤者包围着王宫,搞得宫廷一片黑暗。只要有人死亡,马上就有人谣传他或许没有后人[193],然后他的财产就会因一道敕令而全部被分掉。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君主又蠢又笨,皇后肆意妄为,时时刻刻记着为她那些贪婪的奴仆和心腹谋取利益,如此一来,那些遵纪守法的人彻底没有希望,只能死去。”

    普洛柯比乌斯说:“过去王宫里的人不多,可是查士丁尼[194]当政期间,法庭因法官在审案时不能自己做主而变得冷冷清清,人要是打官司全都求助于王宫了,使王宫陷入混乱之中[195]。”王宫里不仅出卖判决,而且出卖法律,对此,所有人都清楚。

    君主原先看不到的现象,可以借助如同他的眼睛的法律看清楚。如果他把法院的职责揽过去,那他就是在为那些阿谀奉承之人工作,而不是为他自己了。

    第六节在君主政体下,大臣不应该审理案件

    让君主政体的大臣来审理诉讼纠纷也具有一定的缺陷。直到现在,一些国家中还存在这种令人难以理解的现象,不仅有很多法官参与审理财政诉讼,还有大臣参与其中。在这里,我只挑数不胜数的感慨中的一点说一下。

    事物的性质导致了议政院与法院之间产生一些矛盾。不管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法官的头脑都应该保持清醒,不能感情用事。而议政院在接办和处理事务时,需要成员们保持热情,只有少数几个人才能做到这样。所以,法院应该多一些法官,而议政院的成员不应太多。

    第七节仅有一个法官

    只有在专制政体下才会出现这样的官员。我们从罗马历史可以发现,如果只有一个法官,他就会疯狂地滥用职权。阿皮乌斯[196]在法庭上向来不把法律放在眼里[197],他自己制定的法律他也敢随意摧毁。他是十大执政官之一,却糟蹋法律的公正,狄特·李维讲述了他的行为。阿皮乌斯曾指派一个人为他索取维吉尼亚作为女奴,按照他自己制定的法律,在没有最后判决时,应该把维吉尼亚交给她的亲属,于是维吉尼亚的亲属向他提出这样的请求。阿皮乌斯公开宣布,因为维吉尼亚的父亲维吉尼亚乌斯没有出庭,他的法律就不能执行[198],因为他是为父亲制定这条法律的。

    第八节各种政体下的控告

    在罗马,与共和政体相适应,公民之间可以相互控告。在共和政体中,所有公民都享有国家的所有权利,都应该以饱满的热情对待公共利益。到了帝政时期,仍然遵循着共和国的原则,不过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后来就出现了一批奸诈之人和一批告密者。君主一看到一些人犯了法被判刑,就会很愉悦,于是那些染有恶习、品行恶劣,有一些才华又很有野心的人就绞尽脑汁去寻找这样的犯法者,因为这样做既让他得到利益又能获得名声[199]。我们国家绝对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这里,君主是为执行法律而立的,为了惩处罪行,他会在每个法庭里派一个官员,以他的名义执法,这条法律相当好。如此一来,告发者是何许人也,我们也就不会知道了。如果这位为公众复仇的官员出现滥用职权的苗头,就可以强迫他说出告发者是谁。

    柏拉图在其《法篇》[200]中主张,应该惩罚所有懒得向官员告发或提供支持的人。现在已经不使用这种做法了。公民之所以能够享受安定的生活,是因为公诉人无时无刻不在关心着公民,并为此而付诸行动。

    第九节各政体刑罚的适当限度

    相对而言,专制政体比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更适合重刑,因为,专制政体是以畏惧为原则,这与以荣宠为原则的君主政体和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有所不同。

    爱国心、羞耻感是宽和国家民众的特点,正因为如此,那里的人都担心被埋怨,而很多犯罪念头也因此而打消。所以,宽和的国家,民法纠正起来较为容易,没必要用那么多强制措施,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确有不良行为就够了。

    在这样的国家里,一个好的立法者立法的目的往往是如何使民风仁爱敦厚,而不是如何施用刑罚,着力点应在于对犯罪的预防,而不是犯罪后的惩治。

    在中国这个东方帝国,有很多著作家都坚持并指出[201],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的增多与改朝换代、江山易主的临近是成正比的。原因在于,民众的风气越坏,刑法就会越严苛。

    对于专制政体来说,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越严厉、越残酷越好。因为在那里的人民,心中的悲伤、痛苦之大,简直无法用语言来形容,所以,他们在乎的多是生死,而不是生活的好坏。而宽和政体下的人民就不同了,对他们来说,剥夺生活的权力就是对其最大的惩罚,因为他们对失去生活的担心远胜于对死亡的恐惧。并不是只有像和尚这样不幸到极点的人才会变得冷淡苛刻,幸福到极点的人同样也会,征服者就是最好的例子。那么什么样的人才会有温和的性情,才能对人寄予同情之心呢?那些趋于中间,生活不好不坏、命运不上不下的人。国家与人一样,这也是为什么蛮族与专制政体多见凶残、少见温情的原因所在,一个是生活极端艰辛,一个是一人奢华、众人苦楚,恰恰都在两种极端。宽和政体就不同了,因为从上到下,人人都有着不穷不富的家境、不好不坏的命运。

    史书上多处记载苏丹们在司法方面凶暴残忍的事件,充分揭露出人性邪恶的一面,当我们读到此处总会为之痛心。

    在斯巴达有一种很是匪夷所思的刑罚,也是其主要刑罚之一:妻子不可以借给别人,也不可以接受别人的妻子,并且,在家里时,只能与没结过婚的女子在一起。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法律规定,它就是刑罚,都有其惩罚的目的。

    第十节古代法国的法律

    在法国古代,君主政体的理念在法律上得到了完完全全的体现。贵族与非贵族同犯一案,如果这个案件应得的是罚钱处罚,那么,非贵族交纳的罚金要少于贵族[202]。若是刑事案件则反了过来[203],荣宠在身的贵族,要被消去荣宠,同时剥夺列席法庭审案的权力;没有荣宠可夺的小民,则以体罚代之。

    第十一节民风正则刑罚少

    正直是美德的基石,其力量之大无法估量。对于一个本性正直的人来说,因为他一心向善,所以,立法者只需告诉他什么是善就可以了。罗马人民恰恰就是这样的人,所以,他们需要的只是一点儿建议,而不是法律的严令。

    罗马共和国最初用的是君主法和十二铜表法,瓦雷烈法[204]与拜尔希安法[205]问世,并产生效果之后,前法就基本被弃用了,因为,虽然刑罚减轻,共和国的治安却没因此不如以前,国体也并没有因此而出现下滑迹象。

    官吏对会向人民提出申诉的公民使用粗暴手段这种做法,是瓦雷烈法严令禁止的。就算是这样,对违反的官吏,除了称其为恶吏外,并没有其他处罚[206]。

    第十二节刑罚的作用

    太多的实例让我们不得不相信,刑罚宽和的国家公民对刑罚的重视程度,要甚于刑罚严酷的国家。

    一个凶暴残忍的政府,如果发现国家出了问题,往往急于求成,这种立即奏效的心理通常让它用新的更严酷的刑罚来替代原有的法律。政府一味这样,而没有新的办法,这样时间一久刑罚就失去威慑力,不管它有多严酷。没办法,政府只得对每件事都施以重刑。比如,有的大国,有一种车轮碾压的刑罚,是专门为拦路抢劫而发明的,因为这种案件在那里经常发生,在实施之初的一段时间也起过一定的震慑作用,可是没多久,拦路抢劫的事情便死灰复燃了。原因很简单,人们对此司空见惯了,也就没那么畏惧了。

    因为多次出现士兵溜号的事情,于是上面就制定了一条“溜号者处死的”的条律,可是士兵溜号的事情照样发生。因为职业使然,士兵早已把生死置之度外,虽然有时只是一种夸耀,但不得不承认士兵面临死亡是常有的事,再以死来威胁当然效果不佳了,道理就这么简单。换个角度想想,对于士兵这个特殊的群体来说,他们在习惯看淡生死的同时,也习惯光荣,如果把对他们的处罚改为终身受到耻辱[207],这样表面上看刑罚是减轻了,可是对于士兵来说却是加重了,他们就不得不考虑了。

    其实,大自然提供的管人方法多种多样,我们需要的是对症下药,而不是不加选择地乱用。切记,极端的手段绝不是最好的管人办法,因为,一切效果不佳的原因,不是刑罚太轻,而是没有触及犯罪的本质。

    大自然授人以鞭子,是让它作为耻辱的象征,是让它带来的耻辱感直达犯罪心灵,而不是只打在皮肉,我们不能违背大自然的意志,否则,将事与愿违。

    刑罚的本意是让犯罪者感到羞耻,从而改过自新。一个国家,如果不加选择,不分群体,恶棍和君子一样,同施以酷刑,这一定是一个暴戾政府,那么,刑罚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当然,还有一些国家,那里的人们似乎很规矩,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祥和,同样是政府暴戾所致。因为在那里只有酷刑,哪怕只是一点点小小的过失,规矩只是害怕酷刑的表象。

    在专制政体中,立法者对这些问题也进行过纠正,可是他们往往是就事论事,只看到了问题,而看不到问题对将来的影响,或者他们就没打算看,所用的方法也无非是以暴制恶,立法者在此表现出来的除了狠毒,就再没有其他了。殊不知,却严重侵蚀了人民的精神,并对专制主义渐渐麻木。

    雅典与斯巴达发生战争期间,雅典人夺得了两条战船,并把两条船上的所有斯巴达人从悬崖推下摔死,之后又在会议上通过了以后所获战俘全都砍去双手的决议,虽然阿蒂曼图斯反对,可是并没人听他的。后来,吕山德[208]战胜雅典人,并俘虏了包括菲隆克莱斯在内的很多雅典人,当他从战俘口中得到这个消息后,于是把除阿蒂曼图斯外的所有战俘处死,并在临刑前大骂菲隆克莱斯,说是他玷污了雅典人的精神,是他让整个希腊变得残忍。

    普鲁塔克[209]在书中这样写道:“一千五百个公民被阿戈斯人处死后,雅典人也感到自己想法的残酷,于是举行了祈求众神帮雅典人驱除心魔的赎罪祭。”

    法律不再能约束人心、法律腐蚀了民心,这是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二种尤甚,因为第二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身就是问题的根源。

    第十三节得不到执行的日本法律

    太过严酷的刑罚对专制主义也是一种腐蚀。日本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日本天皇是被神化的君主,他的伟大绝不能被侵犯,只要是违背天皇意愿的行为一律被视为大罪,这是因为奴役制思想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意识中,一切财产都是天皇的,一切罪行都直接或间接损害天皇的利益,所以,刑罚根本不是在惩戒犯罪,而是在为天皇报仇;所以,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被处以死刑。[210]

    撒谎有时候是出于本能,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自卫,可是在那里,在官吏面前不撒谎,[211]就要被判处死刑,这与人的天性是相违背的。

    在那里,一些被重判的行为,可以说完全没有犯罪表象,比如说赌博,在他们的法律条文中居然是死刑。

    日本是一个执拗而又无所顾忌、坚定而又有毅力的民族,性格古怪得让人不可思议。他们什么样的苦都能吃,什么样的风险都敢面对,从这一点来看,刑罚严酷似乎并没什么错,然而,这些人把自杀看成常事,还采用剖腹这样残忍的方式,显然并没把死当回事。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再说,对他人受刑司空见惯,谁又能保证他们不对酷刑麻木?

    对于日本人的教育,不少游记[212]中曾提到,说不能用太过凶狠的方法对待奴隶,他们被逼急了是会反抗的,他们受罚时的倔强之态就是先兆。所以,在对儿童进行教育时要多用一些平和的方法。从某种意义来说,家务就是政务、民事的一个缩影,当政者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呢?

    想让人们的精神走回归之路,以下做法是立法者明智的选择:适当增加一些奖励;找到一些相宜的哲理、道德和宗教规劝的语言,就日本人的性格进行规劝、告诫,以纠正其荣辱观,让其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并追求这种幸福,从而享有这种幸福带来的温馨与安宁。也许立法者会担心人民因刑罚减轻而不服管教,那么,可以不大张旗鼓[213],而是先从一些确定不该重判的案件入手,予以宽宥,循序渐进,最终达到改判所有可以改判的案件的目的。

    然而,日本的立法者虽然也曾在刑罚上下了一番功夫,可是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结果。原因很简单,专制政体选择的不是宽和,而是把专制发展到极限,所以这些善于变通的解决办法,我们在专制政体下是看不到的。

    受到惊吓的人会变得没有安全感,如果到处是这种让其没有安全感的因素,这个人就会变得残暴。而要想控制这种局势,只得施以更加残暴的手段。

    日本法律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久之,形成其精神。它之所以能成功摧毁基督教,不是因为它多有力量,而是它有多暴烈,而它的成功正说明了它的失败。它的无能,就是在它试图建立良好的社会治理过程中,一点点显现出来的。

    在京都,年轻的男女夜里被掠走,再被扔在公共场所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不知有多少人被暴徒杀死,也不知有多少人被暴徒掐死;暴徒们把他们衣服扒光用布袋装着,为的就是不让他们知道都经过了哪些街,走过了哪些路;如果是被暴徒看上,不管你是骑马还是坐车,都在劫难逃,他们会把马腹刺破,让骑在马上的人摔下来,他们会把马车掀翻,把车上的女人和钱财抢走。荷兰人因为怕被人杀死,而不敢夜宿露台……要想了解这些,就去读一下关于皇帝[214]与大老[215]在京都会见的记录[216]。

    另外,法律如果太严酷反而得不到更好地执行。皇帝整日过着糜烂淫乐的生活,但并没有正式的妻子,所以可能有无后的危险。大老就把两个非常美丽的女子送给他为妻,好意难却皇帝就把其中之一娶了。奶妈见皇帝从未与这个女子行夫妻之礼,就开始到处找更加美的女子给皇帝,可是依然没有打动他的心。后来,一个兵器匠的女儿被他看上,并不顾一切娶其为妻,没过多久兵器匠的女儿[217]便给他生下了一个儿子。一个身份低贱的民女登堂入室,对那些高贵出身的宫中女子来说简直是一种侮辱,于是她们合谋掐死了这个皇子。因为怕皇帝知道怪罪,那不知要有多少人掉脑袋,于是这件事情便隐瞒了下来。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刑法过于残暴,人们不得已,宁可铤而走险也不愿去执行。

    第十四节罗马元老院对酷刑的看法

    艾奇利亚法[218],是罗马执政官阿奇里乌斯·格拉布里奥和比索在任时期,为预防暗地策划不良事情,由保民官制定的。狄奥[219]认为,执政官们提出这项法律是元老院推动的,并下决心为艾奇利亚法制定严酷的刑罚,而当时的民众也极为赞同。然而,元老院却提出了异议,认为要使人震惊,恐惧酷刑的确有一定的效果,可是,这样势必没人敢来投诉,也不会再有人有胆子做法官了。相反,刑罚不那么严酷,就会有人敢来投诉,也不愁没人处理案件了。

    第十五节罗马法中的刑罚

    我一直认为,政体的性质决定着刑罚。这一点从罗马人身上发生的事情得到了证实,可以说是罗马人让我更加坚定了我的观点。因为他们在更改政治法的同时也更改着公民法,这让罗马变得伟大。

    王政之法之所以那么严酷,是因为它的制定是为针对奴隶、盗匪与逃亡者。把这些法律列入十二铜表法,并不合乎共和政体的精神,然而,就有那么一部分人,他们不看好共和精神,热衷于推行残酷的剥削、压迫措施,而阻挠着共和精神对十大执政官的要求。

    狄特·李维忘记了有太多残暴狠毒的刑罚条文被收在十二铜表法里[220],所以,他才说出“图鲁斯·霍斯提留斯以车裂的方式处死麦提乌斯·苏菲里乌斯这个阿尔巴的独裁者,是罗马人首次也是最后一次用惨无人道的酷刑处决人”[221]这样错误的话。

    有一些作家与诗人写了一些文章和诗歌,因为有些对政府有抨击性的言语而被处以极刑,这无疑揭露了十大执政官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打算,他们怕这些提倡自由的人,怕这些激发出人们内心潜在的自由梦想的作品[222]。然而,那里的人民却把这些有头面的人遭受羞辱看作一种乐事,这是共和精神所不提倡的。

    十人团被赶下台后,颁布了拜尔希安法,严令禁止对罗马公民处以死刑。虽然并没有发表什么废除原来刑罚的声明,可是法律规定的那些刑罚却没人执行了,其实也相当于废除。

    也正是这个时期发生的这些事情,让狄特·李维在谈到此事时发出“罗马人民从来没有对宽和的刑罚如此喜欢过”[223]这样的感慨。

    这个时期,罗马的刑罚得到减轻,就连被告人在受审前也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很显然,罗马人遵照的正是共和政体的精神,而这也正是我观点。

    克纳里法出自苏拉之手[224],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谋杀罪太多,于是谋杀犯到处都是,让人不得不对他制定此法规的目的产生疑问,难道他只是在为犯罪定一个罪名?再看看他用的除了挖坑、设套、使绊子,这些阻碍公民道路的都手段外,似乎没什么可取之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不知道残虐的政治、无政府状态与自由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在苏拉的法律中,对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的罪犯,只有不准返乡的规定。他忽略了一点,如果这些罪犯是富人,如果他们手中还有大量的财富,他们在流放地照样是富人,照样可能做违法的事,甚至会更加猖狂。恺撒之所以在法律中增加没收流放人员财产这一条[225],就是考虑到这一点。

    那些君王们施行军事专政,本意是为了威慑臣民,加固自己的专制独裁统治,可是没多长时间他们便发现,军政府对自己何尝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思来想去,他觉得应该设置一些爵位,对爵位的尊崇敬重之心也就会随之出现,如此一来,军政府的可怕程度就会被大大降低。

    政府逐渐朝君主政体靠近,刑罚便形成了力度不一的三个类型[226]:第一类是身份尊贵的人,他们犯了法可以从轻处理;第二类是中层官吏,刑罚稍重;第三类就是出身卑微的人,只要犯法就是酷刑。

    马克西米努斯[227]简直就是一个疯子,在他的统治下,军政府不但没变得宽和,反而被他的凶狠残暴刺激得发怒了。对于他的行径,卡皮托里尼[228]这样写道[229]:“元老院得到消息,他把人钉在十字架上,把人拉去喂野兽,把人塞入刚剥下的兽皮做的袋子里,肆无忌惮地践踏着他们的尊严。他这哪里是处理民事,分明是在执行军纪,而他就是这样说的:一切参照军纪。”

    我有一部拙劣的作品叫“论罗马盛衰原因”,书中我就谈到了军事专制政体是如何在君士坦丁的统治之下变成军事和民事专制政体,并逐渐朝军事专制发展的。另外,罗马所经历的多次快而剧烈的改革,刑罚怎样从残酷到宽松再到废除,这些在书中都可以了解到。

    第十六节罪与罚如何才得当

    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对犯罪者要量刑而罚,有重也要有轻。原因是罪有大小之分,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罪行,要严防,当然要用重刑;而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罪行,以警示为主的轻刑就可以了。

    在君士坦丁堡曾发生过一次大规模的暴动,煽动者是一个自称康斯坦丁·杜卡斯的人。暴动被镇压后,这个骗取民众信任的家伙也被抓,并被判处鞭刑,但后来又被改判为火刑[230],原因是他揭发了很多人。造反是重罪只判了鞭笞,反之诽谤却要用火刑,真让人无法理解。

    这不禁让人想到英国的查理二世国王与他那句经典的话。有一次,一个人由于写材料揭发官员,被定为诽谤罪绑上了耻辱柱。查理二世见了问怎么回事,听了随从的回禀道:“他要是诽谤我不就没事了?真是个傻蛋!”

    巴兹尔皇帝抓到了七十个企图谋反的人,便下令对其施以鞭刑、烧掉毛发。可是有一次他被鹿角挂住了腰带,随从为了救他,便用剑割断了他的腰带,结果他却以在皇帝面前用利器,意欲不轨,判了那名随从斩刑。[231]谁能想到这是同一位君王干的事?

    拦路劫财与杀人越货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可是在我们这里却判的是同样的罪。然而在中国却不是这样,在他们的刑罚中杀人越货者凌迟处死[232],而劫财不伤人性命的则轻得多。也就是这样的不同使得中国的强盗在抢劫时通常是不伤人性命的。所以,量刑而罚很重要,可以说,它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保障。

    如果说盗窃与杀人同罪,那么,盗贼为什么不在盗窃的同时把人一起杀了呢?反正杀不杀都是一样的罪,杀了人自己反倒更安全。因为,莫斯科公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所以,那里的窃贼就是这样做的[233]。

    如果不在刑罚上有轻重之分,就应该让犯罪轻者对赦免有望可期,这也是一种区别。在英国,强盗只要不杀人获得的罪行是流放,尽管要放逐的是殖民地,却也是生的希望,而杀人犯则没有这样的机会,所以,那里没有人傻到去杀人。

    专制政体因其原则使然,没有赦免这一说,因为它不懂得宽恕,所以,也得不到宽恕。相反,赦免则是宽和政体保证公共安全的极佳措施,君主只要巧妙使用手中的赦免权,产生的将是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也是宽和政体的优越所在。

    第十七节对罪犯进行的体罚手段

    对于现实存在的人,法律应该把其想象得稍好一些,因为,人的动物性使得人有着本能的恶性心理。所以,对每个犯了罪的人的审理和裁决,只要有两个人出面做证就可以了。法律对他们要给予信任,就好像他们的话没一句假的。因为法律相信母亲在节操上没有污点,所以,承认其在婚姻状态下受胎的小生命都是合法的婚生子女。尽管法律对案情要事先做出这样、那样的假定说明,可这不证明一定要对犯罪者施于体罚手段。现在,有一个国家[234]已然为我们证明了这一点,在那里刑讯早已被舍弃,却并没有因此而出现什么乱子,而且治理良好。所以说,法律并不是非得对犯罪者施于体罚手段才能体现其作用的。[235]

    有太多的人对体罚罪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哪个不是天资聪慧、才华横溢之人,我在这也就用不着班门弄斧了。我要说的是,体罚罪犯这样的事情可能只与专制政体相匹配,因为这类政体的原则只是畏惧,让民众产生畏惧之心,从而不敢反抗。比如说希腊还有罗马的奴隶……我不能再说下去了,因为大自然已经开始责骂我了。

    第十八节如何更好地使用刑罚

    日耳曼人,我们的祖先,一群崇尚武力、崇尚自由的人,在他们的观念中,血是为与敌人拼杀的战斗所准备的,所以,他们几乎不用肉刑来惩罚犯罪,只以罚金代之。然而,有一些人却不是这样,比如日本人[236],他们之所以坚持用肉刑,理由只是担心那些有钱人会因可以交罚金而躲过惩罚。真是个愚蠢的理由,要知道再有钱的人也怕罚,如果规定钱财多的多罚呢?如果在罚金的同时再加些遭受耻辱的处罚呢?

    量情轻重,该处罚金的处以罚金,该处肉刑的用肉刑,这样的法律刑罚才是最好的,一个立法者如果懂得这个道理,他一定是个优秀的立法者。

    第十九节同态报复法在各国的执行

    同态报复法[237]之所以被多数专制国家使用,原因就是它简单。其实,这套法律也有一些政治宽和的国家会用,可那也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用之,而且依实际情况而定,与前者不折不扣地执行,显然不是一回事。

    这一点十二铜表法的执行就很说明问题:首先,但凡有办法对控诉人有所交代[238],绝不使用同态报复法;其次,即便使用了同态报复法,也会采取一些弥补措施,比如给受损害方一些赔偿金予以安抚[239],或用罚金代替肉刑[240]。而这就是变通。

    第二十节儿子犯罪连坐父亲

    在中国有一种刑罚,就是儿子犯了法,父亲一样要受到惩罚,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归根结底还是专制思想在作怪。有这样法律的也不只有中国,比如秘鲁同样也使用[241]。

    子罪父坐,中国人的说法是父亲没有教育好儿子,属于管教不力。其实这个理由是很可笑的。在我们这里,如果谁的父亲犯罪判刑,或谁的儿子犯罪判刑,对其来说是一件极其丢人的事情,其羞耻程度绝不亚于在中国被判死刑。[242]说白了,就是荣宠观念没在中国人心中产生力量。

    第二十一节君主与仁慈

    荣宠是君主政体的主要治国手段,因为荣宠所提出的愿望和希望做到的,通常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君主政体需要仁慈。在那里,失宠无疑是一种耻辱,即便仅仅是被拉去询问,也会使之产生莫大的羞耻感,再加上外界投来的羞耻,无形之中构成了一种不同于一般的刑罚。于是,仁慈也就成了君主特有的品质。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是热爱国家、热爱法律,所以仁慈就显得无力了,最起码不是必要的。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只要用严厉的手段让国家那些大人物产生畏惧,就等于能让他们乖乖听话,所以,根本用不上仁慈。

    君主政体中,失宠就意味着失去一切。财富、荣誉、生活及所有这一切带来的欢乐,对于曾经拥有这一切的人来说,再没有比失去它更可怕的惩罚了。所以,不需要再在失宠之外多加什么了,那样只会把他们原来对君主的爱、对职位的珍惜变成怨恨。

    由于专制政体的特性,使得国家那些大人物的地位并不稳定,同样,君主政体的特性决定了那些大人物地位的牢固。

    君主政体的君主,通常会寻找机会向臣子和民众展示自己的仁慈,因为这样能给他带来巨大的好处,比如臣子的拥护、民众的爱戴。可是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这样的机会随处可见。

    在那里,几乎所有的反抗都是为了让自己某些方面稍微好一些,而从来没有人会为自己的全部权力而战。虽然,他们会为王位而不顾生命,但几乎没有人为了生命而不顾一切。

    然而,有人要问了:惩罚应当在什么时候用?宽恕应当什么时候用?这只能用心去揣摩,没法用话具体地表达出来。在仁慈碰上危险时,危险是一眼就看得很清楚的,这不同于君主因懦弱而看不起惩戒,更不同于没能力施行惩戒,仁慈与软弱间的区别是很大的。

    下决心一定不会让自己的臣民流血的莫里西乌斯皇帝[243],从不对犯罪者施以肉体惩罚的阿那斯塔修[244],立志自己在位期间绝不会杀一个人的伊撒克二世[245]。希腊的皇帝们千万不要以为利剑只是他们腰间的装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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