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书网 > 历史军事 > 买宋 > 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

?    而除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外,剩下的就是汉朝的法律制度了。

    说起汉朝的话,还是很复杂的,因为秦始皇驾崩后,秦二世继位,荒淫无道,重用奸臣,导致天下大乱,于是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才推翻了秦王朝。

    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又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

    在公元前202年,刘邦终于打败了西楚霸王项羽,这才得以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

    可在西汉末年,外戚当道,搞的整个天下乌烟瘴气,其中最大的外戚王莽趁机夺取了政权,代汉而立,建立了新朝。

    但王莽的政权仅仅维持了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而汉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就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因为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同时主张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

    于是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今后法制指导思想。

    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汉朝的法律形式则有。

    ⒈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

    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络人和菜头在他的一篇博文里说:“拐卖是因为缺乏子嗣,乞讨是因为谋生乏术。拐卖儿童然后弄残疾再送去乞讨,无论从风险还是成本的角度计算,都只会是小概率事件。”

    许多人很赞同菜头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样,肯定有奸人将骗来的小孩弄残来乞讨以博得施舍者的同情,如获得奥斯卡大奖的电影《贫民窟里的百万富翁》中的故事一样。

    但如菜头所言,一定是小概率,分析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项合法或非法的行当,从其成本、风险和收益入手,应当是一种理智的方式。

    《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据《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就曾被人拐卖,不过后来他总算和窦太后相认了,这算是一段比较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

    这位国舅爷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

    很显然,这不是穷人家因生活艰难自愿卖儿卖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贩子拐卖。

    因为窦家穷,所以父母自然没有能力去寻找儿子,窦少君辗转被卖了十几家,最后卖到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此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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