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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天之后,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惠涛故意杀人案。在法庭上,惠涛的态度与公安局预审当中别无二致,贾明重复惠涛的观点以后,又提出刑讯逼供问题,但公诉人予以否认,法庭也不予认可。闭庭十天之后,惠涛又被带到了市法院。审判长鲍大斌当庭宣布市法院判决惠涛死刑。惠涛听完了法院判决,顿时大声喊了起来:“我不服!我要上诉!”
孙春丽讲完她所知道的情况后,郝铭遥问道:“你有没有什么书面材料,比如判决书之类的文件?”
孙春丽回答道:“有,有!市法院宣判后,我托熟人复印了一份法院的判决书,今天还真带来了。啊,就是这份。”郝明遥接过孙春丽递过来的判决书,看完之后顺手给了朱琳。苟烨赶忙凑过去一起看。只见上面写道:
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平中法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人:平州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员周庆安宁宇
被告人惠涛,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为平州市市政府司机,住平州市新华区人民路90号院一号楼302室,。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贾明,冲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玉华,退休工人
代理人:梁大伟,平州市文化馆干部
平州市人民检察分院以平检刑诉(200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涛犯故意杀人,于2007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州市人民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周庆安、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涛及其辩护人贾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牛玉华的代理人梁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惠涛与被害人梁晓燕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吵闹,惠涛由烦生厌,渐生杀妻之心。2006年5月26日午夜,惠涛把梁晓燕骗到本市郊外状元湖附近用汽车撞成重伤,然后又把梁晓燕拖到路边水塘,使梁最后溺水而亡。案发后惠涛虽到公安局投案,但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罪行。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被告人惠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予以否认,辩称自己只是出了交通事故,并没有故意杀人行为。惠涛的辩护人认为认定惠涛杀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示了以下证据;
1、惠涛母亲米馨证明王爱民夫妻婚后经常吵架的证言;
2、平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报告;
3、平州市公安局法医的尸检报告;
4、梁晓燕嫂子贺梅指认被害人是梁晓燕的证言;
5、惠涛在公安局预审时的供词。
受害人母亲牛玉华要求被告人支付梁晓燕的丧葬费30万元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50万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举示的前四个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列证据均不能证明有惠涛杀人行为。其辩护人提出死者的脸已不能辨认,梁晓燕的嫂子贺梅不可能认出死者是梁晓燕,证言不能证明死者确实身份。辩护人认为惠涛在公安局预审阶段受到过刑讯逼供,所以民警违法取得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惠涛的辩护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被告人惠涛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其一、上列证据均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具备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其二、惠涛并没有提出自己没有杀人的证据,对贺梅的指认也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惠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其三、惠涛虽然投案行为,但并未交代罪行,不能认定是自首。其辩护人提出惠涛自首应减轻刑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四、辩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惠涛口供是公安局刑讯逼供所致。本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惠涛与被害人梁晓燕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吵闹,惠涛由烦生厌,渐生杀妻之心。2006年12月10日,惠涛把梁晓燕骗到本市郊外用汽车撞死,然后把梁晓燕拖到路边水塘溺死。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涛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惠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惠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惠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生活费五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鲍大斌
审判员张守仁
审判员牛新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华朋朋
朱琳看完判决之后问道:“怎么?还有民事赔偿?
“有。听说梁晓燕她母亲提出的赔偿数字是八十万,说惠涛同意给的话,他们可以要求法院给惠涛减刑。最后钱没给,刑也没减。法院判惠涛赔五十万元,比牛玉华要的数少了30万。”孙春丽说完又补充一句:“现在还兴拿钱买命的?”
朱琳回答道;“不是拿钱买命。这叫刑事调解。就是在犯罪发生后,受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直接商谈。被告人认罪并赔偿、道歉,得到受害人谅解后,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免除、从轻刑罚,甚至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就该怎么判还怎么判。估计惠涛这边没同意给钱。”
郝铭遥问道:“惠涛既然当场喊冤,他说没说冤在什么地方?”
孙春丽回答道:“我听在场的人说,惠涛在宣判后大声喊叫他是替人顶罪的!出事那天他根本没开车!具体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还得问他本人。这次我来找您,看您能不能接这个案子?帮他洗清冤枉?”
郝铭遥反问道:“一审时你们没请律师吗?怎么不让他继续办这个案子?”
孙春丽回答道:“请了。不过那个贾律师不中用,什么事也没说清楚。我和小玲商量这回请一个水平高的律师,所以找您来
了。”
郝铭遥问道:“怎么?他妈不知道吗?”
孙春丽回答道:“惠涛进去她知道,一审结果没让他妈知道。要是知道惠涛被判了死刑,老太太就更得骂我是扫帚星了。”
郝铭遥问孙春丽:“惠涛本人上诉没有?”
孙春丽反问道:“他当庭喊冤还不是上诉?”
郝明遥回答道;“那个不算。上诉必须要有上诉书
孙春丽说道:“案子是8月11日宣判的,惠涛的上诉书是宣判后第三天写的。现在还没过上诉期吧?”
“上诉期从送达次日起计算。8月12日送达,惠涛的上诉期就从13号开始。刑事案件上诉期是十天,到8月22号结束。”郝铭遥算了算,又说:“按照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22、23两天是公休日,可以扣除这两天,上诉期应往后顺延两天。上诉期该应到8月24日才结束。今天二十号。上诉时间还剩五天,这就不用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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