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工资卡的问题,他们都很着急,担心这一冻结,单位上的钱只进不出,她和孩子的基本生活都没有保障了。
然而,易望却说这个问题是一个小问题,很好的解决,但是大家又不知道他说的是不是真的。
于是,大家都希望易望赶紧想办法,帮助她们母子度过这个难关,解决他们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看大家都很着急,易望却不以为然。
他告诉大家,法院的裁定只是对工资卡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那么这样的结果是工资卡会只进不出。
也就是说,单位上可以往里面存钱,但是不能支取。那么,如果单位不往里面存钱,这不就解决了。
因此,易望建议她赶快向学校反映自己的情况,如实告诉学校自己的处境,另外开设银行账户,学校的工资不再往之前的卡里存钱就对了。
听完易望说的这个道理,他们觉得确实是这个道理,只是担心学校会不会听她的,他们会不会担心法院的制裁。
易望告诉她,学校不是有法学院吗,如果学校领导不同意,找找法学院的教授请教一下不就知道了。
于是,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向学校书面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并申请另外开设工资账户,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果然,学校经过研究觉得这样可行,法院并没有向学校发送任何协助执行通知,他们实际上根本不知到工资账户被查封的事实,当事人要求变更工资账户,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学校无权拒绝,只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了。
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另外开设了银行账户,学校的工资就不再存入之前的账户了,她们母子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就解决了,不再生活无着落了。
这之后,易望又收集了不少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们都知道当事人的前夫所欠的债务属于赌债。
而且,她还向易望反映,在离婚时其前夫也在法庭上当庭承认自己的那套房屋是她父母支付的首付,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同时,她还说她前夫也当庭承认自己沉迷于赌博,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离婚,自己欠的全部是赌债,由自己一人承担。
易望一听,如果这些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记入了笔录,这也是一个不错的证据。
于是,易望又申请查阅了她们离婚时候的案卷,发现庭审笔录里面确实有这些记载。
当即,易望就复制了这些笔录,并作为证据一并提交到了法院,证明该套住房的实际情况以及她前夫自己在法庭承认那是赌债的事实。
后来,案子经过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易望对这个案件发表了代理意见。
他说,本案的二被告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因为丈夫沉迷于赌博,导致债台高筑,引起夫妻感情破例,走上了离异的道路。
但是,对于丈夫到底输了多少钱,又在外面欠了多少的赌债,易望说他的当事人并不知道。
当初,为了挽回婚姻,不让孩子受到伤害,她还是共同帮忙还债,就算卖了门市还债也在所不惜。
谁知道,她没有想到前夫所欠的赌债居然如此之多,始终无法还清,没了一笔旧债,结果马上又会新添一笔赌债。
要债的人长期像幽灵一般缠绕着自己,神出鬼没的,弄得家无宁日,根本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
为了躲债,她不得不带着儿子到处躲藏,逃避追债的人上门讨债,成天在恐惧中过日子。
这样的日子,让她对生活失去了信心,给儿子的生活也带来了无穷的压力,儿子曾经表示已经无法继续在家里呆下去了。
不但如此,有一次讨债的上门讨债,正好她儿子在家学习,气得她儿子在家里大吵大闹,扬言那些讨债的再不走,他就跳楼了,不活了。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不得不带着儿子住进了朋友家。
可是,就算她们母子离开了家,讨债的还是四处找她追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不得不经常向机关、打黑除恶办等部门报案求助。
机关也明确责令这些讨债的人,可以找她前夫,但是不能去打搅和影响她们母子的正常生活。
由于她们母子躲在朋友家里,生活和工作都十分不便,孩子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
为了改善她们母子的生活居住环境,她的父母才出钱买的房子送给她。
因此,易望提出这个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根据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位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同时,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也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显然,这些债务都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不是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的,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她没有偿还的义务。
易望指出,二被告以前确实是夫妻关系,自己的当事人也从来没有否认。
但是,她们走到离婚的地步,完全是其前夫赌博引起,而且其所欠的赌债自己根本毫不知情。
这些事实,不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调解笔录中有明确的记载,而且人民法院单独对其前夫做的谈话笔录也写得非常清楚、明白。
对于那些债主,易望提出自己的当事人之前根本一个都不相识,认识他们完全是她们感情破裂,闹离婚之后,这些人上门讨债才见面、相识的。
以前,她从没有见过这些人,一个都叫不出名字来,更不要说向他们借钱。
这两个原告借个她前夫100万元,这100万元不是小数目,他们都是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男性公民,应当知道这么大一笔钱属于重大借贷,以常理他们应该了解一下借钱的人的家庭情况,尊求一下配偶的意见。
比如说,借钱的人有没有配偶?其配偶是否同意他出面借钱?他配偶是否愿意共同偿还这笔借款?
这些问题,易望认为这些债主应该知晓的,不会不考虑这些。否则,这些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当庭,易望还要求分别向当事人的前夫和这两个原告提问,比如借钱的目的、用途,现金还是转账?
如果是转账,那么又是通过那个银行转账的,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的银行转的帐?
如果是现金,这些现金是什么来源?新钱还是旧钱?50面额的多少,100面额的多少?还有那些人知道?
易望的这些问题,不但原告答不上来,他的当事人的前夫也答不上来,回答的几个问题互相之间也是矛盾的。
因此,易望认为二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还是未知数,就算存在这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他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偿还的义务。
易望对这个案子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并提交了书面的代理词,请人民法院合议是参考。
案子审理后没有及时下判决书,而是拖了很久都没有消息。
为了尽快结案,消除后顾之忧,当事人经常找易望想办法督促法院尽快结案。
于是,易望帮助当事人向当地人?大和政法委提出了书面的反映材料,对法院是否客观、公正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只是希望督促人民法院尽快结案。
尽管,当事人经常催促易望,毕竟案子是法官在审理,就是他们向当地人?大和政法委提出了书面的反映材料,但是开庭后这个案子还是拖了8个月。
也就是,庭审后8个多月易望和当事人才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只不过,这个判决书虽然是“迟来的”,毕竟对易望的当事人还是比较客观。
法院的判决书中记载,二原告的债权属于共同债权,二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早已离婚,不再是夫妻关系。
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有借条为证。关于该借款是否用于赌博,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在外赌博欠债引起离婚属实,但没有直接证据欠二原告的钱是赌债。
因此,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的关系和借条的形成时间,综合判断这些借款没有用于二被告的家庭开支,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最后,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这笔借款由易望的当事人前夫一人承担,他的当事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案件就在一审就已经审理结案。
当然,既然易望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查封她的房屋和银行账户自然很快就解封了。
对于这一个判决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律师事务所主任自然也很高兴。
不但如此,案件了解后当事人亲自前往律师事务所对易望表示感谢,还专程找到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易望夸奖了一番。
这个案子终于算是胜诉了,主任没有丢脸,他对易望更加放心和欣赏了。
所以,后来主任又特地给易望推荐了好些业务,易望都办理得漂漂亮亮的,深受当事人赞赏。
由此,易望在这个省属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名声大振,威名远播,大家都对易望肃然起敬。
当然,赢得了大家的赞赏,易望心中也是美滋滋的,甜得像蜜一样,信心和勇气也跟着倍增。
(https://www.biquya.cc/id21782/1571338.html)
1秒记住追书网网:www.biquya.cc。手机版阅读网址:m.biquya.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