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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物权法

  【原文】〖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解析〗〖土地所有权城乡国有化基本原理2〗

  物权法本条款以及上一条款,规定了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统治地位,这种土地所有权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几乎是虚拟的土地所有权。

  由于政治敏感性太大,目前情势下不能一步到位地实现全国城乡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而只能以“城市包围农村”的办法循序渐进地实现全国城乡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制基础,迟早会被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所替代。在物权法草案讨论时,笔者就论证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亦即土地所有权城乡国有化的基本原理,现在公示出来以飨读者。

  ◎〖第六原理:福利经济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福利经济原理学说,亦称土地国有化的平民经济学原理学说,指国家基于制度信托所有权之公益权、自益权以及土地资源的专制权、管制权和管领权、支配权而产生的社会职责与义务,将出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利用权的收益用于系统性地改善社会基础设施和民生福利条件。

  土地改革、节制资本、减租减息、平均地权、改善民生是福利经济原理的常用措施与核心内容,消除殖民主义的奴役和官僚地主资本家的剥削与压迫是既定的大政方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或者温饱保障权、通行保障权、住房保障权、教育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养老保障权和扶贫帮困权等一系列民生的权利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这种责任与义务只能加大、不能减少。所有这些,均由国家制度物权法和国际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很多项目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指令性计划与行动纲领,各国各地区的政府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六。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福利经济原理学说是国际性福利社会主义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纲领,很多内容已经被联合国确定下来,并形成了系统性的国际制度物权法。如国际人权年、国际住房年、世界难民年、向种族主义行动国际年、世界土著人国际年、国际老人年;世界住房日、国际减灾日、世界粮食日、世界人权日、废除一切形式奴役世界日、社会进步与发展日、世界消除贫困日等等,所有的社会主义福利经济学理论学说已经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书斋里走出来,从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理论与实践变成了国际性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国际年世界日手册》)

  绝大部分与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福利经济原理学说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各国和各地区政府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与国际责任。

  各国政府的责任是,一手抓经济,一手抓福利,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诺贝尔奖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认为,就一般意义来说,大饥荒背后存在着更复杂的原因,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食物有供应和需求这样一个简单的工具能够解释的(王振中、李仁贵主编《诺贝尔奖经济学家学术传略》第570页)。

  随着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文明进步和国际社会的合作发展,福利经济学很快便成了国际主流经济学,涌现出一大批世界著名的福利经济学家和诺贝尔奖经济学奖获得者、凯恩斯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经济学家、一般均衡原理经济学家、制度经济学家、平民经济学家、产权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等各个侧面,系统阐述了福利经济学的成因条件、运行机制、保障方法,是最受欢迎和争议性较少的学说。

  福利经济学成为世界各国等贵贱、均贫富的一种缓冲剂,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社会主义的革命导师的福利经济学观点更加鲜明,普适性与普惠化程度更加突出,对于全人类的贡献也更大。

  二、一般分析

  森的理论体系主要是:(1)从经济伦理学论证了人性、公正、慈善和公共精神等品质的重要性。(2)从福利经济学理论方面论证人的幸福观、福利主义价值观,崇尚自由、反对剥削和压迫的基本价值判断,同时也批评过火的福利主义不切合实际,个人能力与功效的概念是很重要的。(3)从社会选择理论论证了“社会选择理论”,就是把个人利益、个人判断或个人福利汇总为社会福利、社会判断或社会选择的某种整合概念。(4)运用经济不平等与贫困理论,测算统计学中相对均值偏差、方差系数、基尼系数等。他指出,造成贫困人口的低收入的能力受到剥夺以及机会的丧失。反过来说,贫困人口的低收入是导致他们获取收入的能力丧失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完全的因素。疾病、人力资本的不足,社会保障系统的软弱无力,社会歧视等都是造成人们收入能力丧失的不可忽视的因素。(5)运用饥荒理论论证了大饥荒产生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社会的原因是政府的制度信托责任或者救济责任未履行到位,如某些特定的社会阶层如农民、工人、手工业者成千上万死于饥饿,某些社会阶层如地主和商人却在饥荒期间反而大发横财;在一些严重发生饥荒的时期,不仅有关国家仍在出口粮食,甚至受饥荒影响的地区还在向外出口粮食。他非常重视人们在获取食物中的权利,他指出,人们获取食物的途径无非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生产食物;另一种是用物品或服务通过交换间接地获得食物。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具有食物获取的生产权利;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获取交换食物的权利。当自己直接生产食物量下降时,这意味着直接生产食物的权利失效;当人们通过交换获取的食物量下降时,这意味着交易的权利失效。这两种权利失效都有可能造成饥荒。因此,获取粮食权利的丧失才是造成饥荒的根本原因。即使是在粮食并不缺乏的地区,饥荒仍有可能发生。因此,当饥荒发生时,不能只是采取发放救济食品、迁徙饥民等一般措施,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采取特殊政策来使灾民取得他们期望得到食品的权利。(同上书,第562~第570页)。

  扬?丁伯根的理论体系主要是:(1)以收入分配理论为工具,论证福利经济与公平分配的必然性,力求减少西方国家中不平等现象。(2)着力探讨发展中国家问题,尤其是贫困国家的计划性发展问题,为发展中国家尽快消除贫困、普遍实行福利社会主义提供智囊方案。(3)运用最优体制理论从宏观上来论证福利经济学的广谱性,并以此来建立国家理想境界的福利经济模型。(4)市场与价格;(5)社会保障系统;(6)通过生产委员会来协调与工人的关系。(同上书,第16~19页)

  将最优体制理论运用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理论中是很管用的。因为土地国有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需要。问题在于,当全国所有的土地不能完全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来生产经营的时候,有些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就要下放给其他所有制的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下放到个人。这就是丁伯根所说的政府“一手抓计划管理,一手抓市场管理”,形同一个人的左手与右手。

  卡尔?冈纳?缪尔达尔从制度经济学之“社会改革论”入手,从宏观世界来论证福利经济学与福利社会主义的必然性与重要性。缪尔达尔认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到发展中国家,这些因素主要可以归结为6个,即产量与收入、生产条件、生活水平、对生活与工作的态度、制度、政策。因此,为求得一个国家的发展,就要顾及影响发展的各种因素,而不能只考虑经济因素。他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现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影响经济进步的制度上或结构上的因素,经济上即社会上的不平等十分严重,而且总的来说似乎有增无减。如果不加以改革,社会就很难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因此,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缪尔达尔提出了他的实行平等主义的社会政策。第一,权力关系的改革。他认为,在许多不发达国家,权力是掌握在一些特权集团手中的,这些集团考虑的主要是自身的发财致富而不是国家的发展。因此,为了能够使这些国家的发展得以顺利进行,首先是要改革这些权力关系,也就是要把权力从上层集团手中转移到下层大众的手里。第二,土地改革。他认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展农业生产,有许多牵制与障碍,而主要的困难无疑在于土地所有制与租佃制度。这些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差别很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严重妨碍了耕种者的劳动机会和积极性,限制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导致了农业生产量的低下。因此,他主张进行土地改革,在农业劳动力中对土地进行激进的再分配政策,推动农业中的平等性和制度改革,促进资本主义的方式的农场的发展。第三,教育改革。他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现象,以及在社会上经济上等级森严的现象,使广大群众得不到摆脱赤贫状态的真正机会。而造成这种现象的第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另一方面是教育制度。他在分析一些教育现象以后,提出改革的方向是:广泛开展成人教育,优先发展初等教育;停办一些普通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或者改变其教学方向;发展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便培养更多更好的教师、医生、技师等。第四,改造社会风气。他指出一些“软弱国家”立法不完善,漏洞很多,各级公职人员有章不循,往往同有势力的集团和个人勾结起来违法乱纪。社会普遍存在腐败现象,是整个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腐蚀剂。从政者和政府官员胡作非为,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作出决策,危及国家与政治的稳定,导致违法活动日益猖獗。贪污腐化是使政府运转不灵、效率低下的一个原因。因此,他强调要改进社会风气,反对贪污腐化。(同上书,第97~98页)

  一个国家要维持或提升一定的福利水平,单靠搞生产是维持不了多久的。类似于上世纪的世界经济危机、日本房地产金融危机、亚洲金融风暴和08年美国房贷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今后还会发生。其中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的房地产金融危机,令日本经济衰退二十年,美国房贷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无一幸免,损失高达数十万亿美元。医治这种经济创伤,需要多国多年努力才能复原。

  任何国家不实行土地国有化,国家财政自断财路,甭说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了,困难政府能够将公务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就算是幸运的了。

  土地所有权如何与福利学经济挂上钩了呢?一来,与土地资源的巨大价值分不开。二来,与土地资源的稳定性分不开。

  以上两方面条件的顺利实现,其最优条件,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可以说,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转化为长期的、厚实的经济基础,才促使福利经济得以长足进展,福利事业长足发展。

  ◎〖第七原理:哲学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哲学原理,简称土地国有化的哲学原理,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工具,利用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物权辩证法和法律辩证法来全面解构土地国有化的无比优越性,解构土地私有化的无比厚黑性,深刻揭示出其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物权规律、价值规律和法制规律,为全人类的土地改革和消除贫困指明前进的方向的原理学说。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七。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福利社会主义,是土地国有化哲学原理的最高典范,包括土地的自然关系、社会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在内,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仅囿于哲学关系或者物权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的哲学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绝对真理与客观真理,根据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必然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与各个国家的发展趋势。尽管各个国家选择的道路有所不同,但完全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他们的共同选择和不二选择。

  政治经济学中常常涉及到系统工程原理、一般均衡原理、最优体制原理、宏观调控原理、福利经济原理等一系列的原理,物权法理学中常常涉及到公平公开公正原理、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理、全国土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全面管理原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理、所有制制度优于所有权制度原理等一系列的原理,所有这些原理、原则、规则与规范化、制度化措施,都必须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都必须遵循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归结到一点,只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才是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而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最终一定会被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所全部取代。无论公有制或者私有制、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国家,都必须遵循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哲学原理。

  二、一般分析

  1.运用唯物主义一元论解构土地国有化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根源,完全是唯心主义二元论或者多元论起的反作用。它们不仅违背土地资源的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而且违背了物权法一物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来解构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所适用的哲学工具、法律工具和思想工具正好与前面的相反,所得出的结果和收到的法律效果也正好与前面的相反。

  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或本原论来解析土地所有权,不难发现,自从人类、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为人类、为国家全体国民共有,不应当专属于某一团体或个人所有。从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说,土地所有权从来是不可处分的永久固有的、国家唯一所有的共同财产。

  唯心主义的二元论认为土地所有权是由主观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他们认为谁有本事获得土地所有权,谁就是土地所有权人。认为这些人也是国家人、社会人,拥有土地的人就是土地所有权人。唯心主义二元论主张,土地所有权分为公共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并由国家机构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

  但是,各国的法律,具体到土地占有条件与面积、使用年限、使用范围、收益分享、处分权力等等,从各个方面证明了土地所有权私有者一一被剥夺,获得和使用土地的人,充其量,就是用益物权人。这对于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都是一样的,土地资源对于人类的依赖性和短缺性,逼得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将不约而同地走同一条路,那就是:土地国有化是唯一的正确出路。从哲学上来概括,这叫做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原。

  2.自然哲学原理和社会哲学原理是倡导公平公正的原理

  哲学原理说,主要地包括了自然哲学原理说、社会哲学原理说。这两类学说,是相辅相成的。前者为社会哲学提供了大量的自然科学的现实证据,后者为自然哲学提供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人文学、社会伦理学的现实证据。

  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历史上遭到许多政治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的强烈抨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早就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法理的虚伪性,并为社会主义实现土地国有化指明了方向。

  用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来解释土地国有化或者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最有说服力的思想工具、逻辑工具。土地资源是个自然现象,土地所有权是个社会现象,寻找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得出结论是,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大量的历史资料、法制史资料也证明了一个铁的事实:古今中外,土地国有制占主流地位。这不是偶然的,这是必然的,是社会基本规律发生作用使然。

  恩格斯《反杜林论?第一篇哲学》中用几万字的篇幅用哲学论述了土地公有制的意义、作用与物权效力等重大问题。恩格斯说:“在历史方面的情形也没有两样。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的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

  土地国有化当然也包括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但没有强调“专属”二字。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仅完全绝对的、排他的,而且是永久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权。

  3.土地国有化的对立统一规律

  土地国有化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中十分特殊的物权价值规律,直接的和间接的物权关系中,甚至于加物权与减物权的物权关系中,广泛存在这种特殊的发展规律。

  (1)专制物权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规律

  土地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独有的,土地使用权却是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均可以取得的,并且他们可以建立良好的直接的物权关系,这里面肯定存在土地物权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

  (2)信托物权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规律

  国家既是土地所有权人、又是土地管制权人,既是自益权人、又是公益权人,一种物权主体担当几种物权角色,并且他们可以建立良好的内部的物权关系,这里面肯定存在土地物权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

  (3)加物权与减物权的物权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规律

  国家不授予私人或者准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授予他们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利用权,表面上看起来他们吃了大亏,而所有权人只要适当下放一些自主权给他们,他们不但没有吃亏、反而会占很大的的便宜,双方之间仍然能够建立健全良好的物权关系,这里面肯定存在土地物权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

  (4)间接物权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规律

  国家不授予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且整个国家有很大一部分人特别是城市居民也不直接有多大的物权关系,表面上看起来他们吃了大亏,然而,不知不觉中他们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大量的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如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园与文化设施等等许多的免费的土地使用权,这里面肯定存在土地物权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

  4.土地国有化的量变质变规律

  土地国有化的量变质变规律,是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或者降低的顺差规律或者逆差规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均会遭遇这种自然规律。这其实是土地物权关系的另外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起码是在量变质变达到一定程度后能够出现对立统一规律。

  (1)土地所有权的量变质变规律

  土地所有权的量变质变规律,是由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决定的自动变或者他动变规律。其中,人的因素起决定的作用。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采取制度信托式行使,比较松散并有弹性,由内部管理层导致的量变质变是最常见的事情。

  (2)土地使用权的量变质变规律

  土地使用权的量变质变规律,也是由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决定的自动变或者他动变规律。其中,制度因素起主要作用。非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般而论是不太敢于或者较少机遇违法乱纪的,故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

  土地使用权的中等的量变质变规律,主要发生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下放了许多权利给土地使用权人,意味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质量有所下降。当然,这也是一种非常奇特的物权现象,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依然存在。一些土地私有制国家却不以为然,国家出让土地以后,连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出让,这种量变质变规律是完全变质的形式,不适合中国等土地公有制国家的量变质变规律。

  5.土地国有化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土地所有权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或者土地所有权制度决定的发展规律,也是由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制度化或者物权化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较多地论证这种规律的必然性,如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剥夺剥夺者的土地所有权”就是最著名的论断。

  为什么要强调“永久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因为这是最高一级的物权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政治派别的领导人也不得擅自更改。历史上,出现过许多恶性循环事件:开国君主好不容易打下的江山,倡导的土地国有制,一下子被后期的新君主败家子败光了。土地的物权法,法国、德国的物权法完全是“公权私化”的货色,压根儿不如古罗马物权法的土地公有制呢?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最好去翻一翻外国法制史就知道了。也怪不得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家一致抨击资产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极不公平合理,要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来验证西方的土地私有制的种种弊端而下猛药治理!

  ◎〖第八原理:数理逻辑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数学原理,是运用土地资源精细化合理利用的市场调查学、统计学、统筹学、线性规划学、滚动计划学、系统工程学、价值工程学、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学、量本利分析法、模糊数学和电子计算机等各种数学原理与工具,将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比较分析,从而判断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效益最大化、法律效力最大化的无比优越性的原理。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专制化完全需要决策科学化和科学决策化,经济数学中的一般均衡原理和福利经济学原理、国民经济管理学中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原理和最优体制原理等,并且完全适合于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精细化统筹兼顾。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八。

  利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数学原理来建立物权数学或者数学物权模型,可以使得人们更加科学地精细化地管理与开发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更加有力地保护国有资产不因信托制度的漏洞而流失,并使物权关系趋于圆满状态、各种物权关系趋于和谐状态。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物权模型是帕雷特最优化选择的物权模型。客观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关系中,大量分布着大物权与小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消物权与零物权、成物权与败物权等等数十种数理物权,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前提下才能正确确认、保护与利用。

  整个国家,唯有国家法人才能担当物权价值最大公倍数模型和社会价值最大公约数模型的合二而一的帕雷特最优化选择的物权模型。其他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利用土地所有权来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并不怎么考虑社会效益,而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利用土地所有权来造福于全社会,直接解决土地物权关系的主要矛盾,最大限度地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的规划化、监理化、集约化、节约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的城镇建设、工业建设的需要和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要、改善交通需要、生活环境改善的需要。

  物权价值最大公倍数模型的成就,是国家法人物权自益性、自保性的本性使然;社会价值最大公约数模型的成就,是在物权价值最大公倍数模型的成就基础上的再成就,是国家法人物权公益性、公保性的本性使然。全社会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庞大无比,单位与个人住房、公共交通、公共设施、教育、医疗、养老、救济、扶贫和国防建设事业等等,需要国家法人的大量供给、有效供给、长期供给,而且这是国家法人责无旁贷的责任,而且唯有国家法人才能担当如此重大的社会责任,而且唯有国家法人或者说国家财政厚实才能逐步满足全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

  物权数学模型是土地物权精细化模型,是利用论证土地物权的价值含金量与经济含金量的数学定型工具,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得出正确结论并指导土地专制化管理的标准化模型。目的在于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最恰当最合理的利用,改善物权关系,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或者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为预防违法犯罪和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还可以论证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无比优越性。土地的种类有一二百种之多,需要全国一盘棋统筹兼顾,需要建立健全很多种土地规划与管理、督察的精细化数学模型,而所有的数学模型应当与物权挂钩,否则就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

  数学物权模型也是土地物权精细化模型,是利用物权学与数学工具将各种土地物权和物权关系进行数字化处理、分级分类分组式地进行精细化设计处理的模型。通过这种模型,可以判断出土地所有权一元化与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不同物权效应、各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等级制度及其作用、土地所有权与地产所有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不同性质与作用,判断出它们应当建立健全什么样的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判断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专制权、土地统辖权的不同性质与相互作用,从而为决策科学化和科学决策化奠定基础,完善土地的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与使用权制度,最大限度地解决土地物权纠纷和消除违法犯罪的隐患。

  二、建立总数学模型

  总数学模型中包括自有物权数学模型与他有物权数学模型。其前提条件主要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和管理制度,实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要求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

  1.建立自有物权数学模型

  自有物权中,首先是界定自有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将168种土地资源的国家专属、专有、专控和连带所有权的权重,然后决定哪些放权或者不放权以及放权量的大小与多少。其次是界定各级政府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的权重,然后决定哪些放权或者不放权以及放权量的大小与多少。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其他人的土地所有权,除了具有土地的支配权、管领权以外,还包括土地的管制权、管理权。土地的管制权、管理权仅限于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有企事业单位协助各级政府行使管制权、管理权。

  2.建立他有物权数学模型

  他有物权中,首先是界定既有物权价值又有经济价值的一类土地使用权。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中,是非常重视土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的,物权的价值是在其次。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数学模型是必须的。

  国家建立健全他有物权的数学模型,为的是科学决策化和决策科学化,不是为了搞花架子,更不是专门为某些特殊的利益集团谋私利。房地产行业是个很特殊的行业,国家专门对于这个行业的专门控制是完全必要的,不应当任由外国投资者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垄断这一行业。否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的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剧烈膨胀,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不断缩水,到头来定会损害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和全体公民的利益,并且定会产生诸如国民经济严重失衡、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公职人员严重贪污腐化等许多严重弊端。

  其次是界定有物权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的一类土地使用权。因为公益事业是市民与农民的必需品,国家对于每一项公益事业不能包办代替。

  国家自有物权与他有物权的关系,就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其他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关系。自有物权是一个数学模型,他物权是另一个数学模型,但这两个模型并不是绝然分离的,有些地方是相互依赖的。

  3.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

  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本身是价值工程的对象,如果能够加上数学上的价值工程,那么就可以锦上添花了。

  物权价值,指物权人利用土地资源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者处分权的权能的价值,主要是从物权的质即权重来考量标的物的客观存在。不同的土地类型和土地用途,就有不同的物权价值观包括物权权重、权利重心、权利节点、权利目标。农业用地的侧重点在于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土地的收益权与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比较依赖于前面两种权能。因为农业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和随意出租,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且土地的投入产出利润率低,权利的重心落在前面两个权能上了,后面两个权能只能当配角了。建设用地的侧重点在于土地的处分权与收益权,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退其次了。如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首先是行使处分权与收益权。

  通过权能的数理分析法和物权价值分析法,可以使得我们认识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就是不一样,建设用地所有权与农业用地所有权就是不一样。同样是四项权能,权重与侧重点就是不一样。

  经济价值,指物权人利用土地资源所能够取得经济收益的价值,主要是从物权的量即收益来考量标的物的客观存在。168种土地类型中,每一种物权都必须包含一定的物权价值,但不一定包含经济价值。在包含经济价值的土地物权中,哪些可以追求经济价值最大化,哪些不能追求经济价值最大化,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毕竟土地不是商品,至少不是一般的商品。随意买卖、炒卖、圈占、囤积和出租土地,甚至于将土地和房屋卖成天价,这种暴利倾向是严重的损人利己的,是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信力量的,是完全应当禁止的恶作剧行为。

  三、土地所有权与数学模型的关系

  1.土地所有权与数学模型的关系

  土地所有权是否一元化关系极大,是则政通人和,否则纷争不断。全国的各类土地需要建立数学模型,而建立数学模型又需要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物权法律的效力,全在于确认、保护与利用物权是否落实到人,落实到实处。

  假设,在土地所有权一元化条件下可能会产生10例以下物权纠纷,那么,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条件下可能会产生100例以上的物权纠纷。因为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诸多便利,物权最清晰,确认、保护与利用物权可以达到最大化的目的,解决物权纠纷也相对容易多了,法律的效力与效率都相应地提高了。因为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诸多麻烦,物权最不清晰,确认、保护与利用物权不能达到最大化的目的,甚至于其结果是最小化,解决物权纠纷也相对困难多了,法律的效力与效率都相应地降低了。

  2.用数理逻辑来解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1)关于土地所有权

  (2)关于土地使用权

  (3)关于地产权

  (4)土地所有权的数理逻辑

  (5)法律效力的对比

  所有法律的效力,都是可以用数学公式、数学模型来图解的。土地管理法需要依据我国人均土地占有量、各种土地资源的分布状态、人口增减状况、城乡土地的利用开发状况、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以及开发利用土地对于现实与未来的诸种影响等等来设计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期适合中国现实与未来的国情,并使法律趋向于公正、公平、合理。

  物权法也是这样。物权法的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以及地产权、从属地产权、单一地产权、享用地产权等等,都是可以运用数学模型来图解的。

  ◎〖第九原理:物权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原理,是基于国家法人的专属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制度信托物权关系规律性的基本原理,包括制度物权法原理与普通物权法原理、担保物权法原理,是严格区分土地所有权制度与一般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理论工具,也是揭示土地物权价值规律的重要法律手段。

  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除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永固性、绝对排他性、特别优先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外,更加重要的是其特殊的土地专制权与管制权,所有这些权利与国家领土主权和领海主权、领水主权、领空主权紧密联系,构成一体化强大的物权网络系统与多样化套装式复合式物权方阵,并与其他的各种下级物权人产生融洽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关系,其他的所有权根本不能与之媲美。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模式是以公益性为主导、自益性为辅助的制度信托式所有权,自益性权利也是取之于民、最终施惠于民,物权的定位与价值观极为特殊。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九。

  这种物权原理是依据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国家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最优体制原理、福利经济原理、哲学原理、数学原理和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所释放出来的原理组合,至于物权学原理只不过是运用综合物权论、等级物权论、制式物权论、制度物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的表现形式而已。

  物权原理之一是依据所有权的四大权能来判定法律效力。如授予某个组织以土地所有权,其不能行使自由买卖土地之类的处分权,这就是死亡条款。

  二、物权的一般原理与特殊原理

  物权的一般原理与特殊原理,是揭示一般物权关系和特殊物权关系规律性的基本原理。不同的天然物与人造物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物权属性,有的标的物可以随意交换,有的不可以随意交换,而土地物权的价值不能完全由自由市场来决定,但可以完全由物权制度来决定。每一种物权制度必须与其一般原理或者与特殊原理相吻合。

  1.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的一般原理,是针对大众化、通用化或者商品化的而产生的基本原理。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标的物都是普通物,法律对于物权的交易和货物的交易并没有特别限制的条件,所有的物权关系及至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都是相对简单的关系,故其物权价值观包括经济价值观及其他价值观均体现出一般化的物权内核。

  物权的一般原理,就是一般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基本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大权能。一般所有权遵从“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理,包括物权等级差分序列原理、物权公示原理、优先权原理、先取特权原理、排他权原理、追及权原理、物权请求权原理、物权的限制与禁止原理,以所有权为中心,从中区分出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因为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本身都是一般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所有的物权关系及至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都是一般性的,所有的物权价值规律、经济规律都是一般性的。

  2.物权的特殊原理

  物权的特殊原理,一般而论就是特殊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基本原理。特殊所有权,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等几个大的类别,土地所有权就是属于特殊所有权之列。包括另外一些特殊的限制或者禁止的原理,包括特殊的物权等级差分序列原理、物权公示原理、优先权原理、先取特权原理、排他权原理、追及权原理、物权请求权原理、物权的限制与禁止原理,以及外加的特殊的国家主权与专制权、管制权和特殊的管领权、支配权原理,特殊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原理等。

  因为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本身都是特殊性的,因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是特殊性的。特殊所有权只设立,不能变更、转移,也不能随意消灭。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客观条件造就了土地所有权可以高度集权化、同时又可以让各种土地使用权高度分散化,造就了土地所有权是极端消极而封闭的、同时土地使用权是极端积极而开放的,这种极其奇怪的物权现象和物权模型,是任何一种所有权所不能比拟的。

  土地所有权高度集权化的成立与土地使用权高度分散化的成立并不矛盾,并且符合物权法理学的一般均衡原理,符合物权法确认、保护、利用物权的特殊原理与一般原理,可以达到公平化、公开化、公正化的客观效果,那么,最理想的选择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

  1.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

  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是极为特殊的物权法学普适性原理,它不仅完全适合物权的特殊原理,而且还基本适合物权的一般原理。它既为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又可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其土地所有权是高度集权化和极其消极的,同时其土地使用权是高度分散化和极端积极而开放的。所有这些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条件下才能实现,而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尤其是私有制条件下是不能实现的。

  土地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土地广阔并可长久甚至于永久使用的特殊性;(2)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或者共同利用的特殊性;(3)土地所有权本身倾向于全民所有并符合一般均衡原理的特殊性;(4)土地所有权定位与固化上的特殊性;(5)土地用途特性、经济特性、价值特性与物权特性的特殊性;(6)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亲和力的特殊性;(7)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主权与物权地位的特殊性;(8)国家主权实力、土地所有权实力与专制权实力的特殊性;(9)国家土地资源公益权与自益权相统一的特殊性;(10)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才能理顺各种物权关系的特殊性。

  西方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概括说、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四项权能说等等。各国即搬出“土地所有权限制论”来摆平其中的问题,这无异于杯水车薪。解决土地所有权各种私有制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其根本的途径、根本的方法,是要坚决地全面地实施全国性的、彻底的土地改革,将全国城乡的土地所有权统一收归国家所有,赋予组织或者个人以合适的土地使用权,简称“两权分离”。

  2.最佳土地权利模式

  最佳土地权利模式,亦即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适当分离模式,简称“两权分离模式”。

  公式

  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采取出让、划拨或者免费使用等形式,让相应的组织与个人享受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条件下才能顺利实施以上步骤,才能最大限度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最大限度地集约化、节约化用地,才能彻底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土地物权关系,才能有效地平衡各种所有制或者其他人的物权利益,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主权与全民族的长远利益。总之,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个纲,纲举目张,一切组织与个人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前提下才能享受自由自在的土地使用权。

  第一,它符合特殊所有权与特殊使用权相结合原理。

  特殊所有权与特殊使用权相结合原理,应当是事物的特殊性与事物的普遍性对立统一的原理。

  土地所有权当然是极为特殊的所有权,既有自身的所有权、也有关联性的所有权,仅不算关联的土地所有权种类却高达168种,这没有包括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在内。说其特殊,可能会有几十种之多,无须赘述。

  土地使用权也当然是极为特殊的使用权,既可以依托于土地所有权而共同存在、又可以不与土地所有权共同存在,既可以长期存在、又可以短期存在,既可以有偿使用方式存在、又可以无偿使用方式存在。

  第二,它符合土地的特殊用途与一般用途相结合原理。

  土地的特殊用途与一般用途相结合原理,应当是标准化统一、土地所有权中心论统一的原理。

  所谓“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意思是很明确的,只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才是独一无二的,而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独一无二的。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好比太阳,土地使用权好比小行星,所有的的小行星都围绕着太阳转。

  第三,它符合物权价值学的一般均衡原理。

  物权价值学的一般均衡原理,也是物权关系学的一般均衡原理。

  平常所说的平均地权、土地改革、节制资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应当是比较浅显的道理。这主要是指农用土地的权力分配或者是国家法人下放物权的,城市土地、建设用地自然还有另外一套办法。另外,他们下放物权时,不是下放土地使用权,而是下放土地所有权,这表面上是均衡,实际上是并不均衡。物权价值学或者物权关系学的一般均衡原理,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是在保留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再均衡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它符合国家法人“两权分离”原理。

  国家法人“两权分离”原理是有很多特殊的原理,因为土地的物权价值和用途特殊,因此也一起特殊。所谓“两权分离”,就是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条件地适当分离,并不是说一定要分离。

  客观上,国家将土地所有权永久性地集权、将土地使用权根据需要和可能有目的地适当分离,这未必是一件坏事,很多情况下证实了确实是一件好事。

  有的人认为,搞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利于保护集体与个人的利益。这根本是胡说八道。殊不知,中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实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的,能够说政府不重视保护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吗?那么,他们的城市土地、城郊土地和农村土地统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他们的集体及其他单位与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不一样过得挺好挺自在吗?中国城市里的集体及其他单位与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不一样过得挺好挺自在吗?

  ◎〖第十原理:陈氏定理学说(自命名)〗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陈氏定理,简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陈氏定理,是基于国家法人主权主义和人民民主主义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国家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最优体制原理、福利经济原理、哲学原理、数学原理和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定理而而凝结起来的定律式原理。是深刻揭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地权与地利一般均衡化、土地物权关系明朗化和彻底消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多元化积弊的重要理论工具,从三个定理和三个定律上阐述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要性、必然性与重要性、迫切性,指出: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十。

  陈氏定理的普世价值,实质上是基于国家法人主权主义和人民民主主义、福利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设计原理,彰显普适于各国土地物权物权关系的公正性、综合性、全面性、持久性等无比优越性,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般均衡化的普世价值。是在确定和保障国家法人专属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确定不同层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整套兼有御外而安内功能的长效的土地资源管理机制,用于消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物权弊端,用于防御殖民主义的侵略扩张和封建资本主义的剥削压迫,以分粥规则确保效率与共赢,从宪政上保护国家主权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

  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自命名),是作者陈绪国在2005年参加全国讨论修改物权法的过程中,经过反复思考得出的一套新原理。这套原理,是根据中国和世界土地革命的实际,运用马克思土地国有化原理,从人类学、社会学和物权学几个方面,给予高度概括和总结,得出符合现代各个国家普遍适用的新型的、科学的土地所有权原理学说,以此原理来造福国家,造福社会,造福人类,造福世界,造福当代,造福未来。

  新生事物的成长,是顽强的、曲折的。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的,人类在改造大自然和改造社会中,总得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21世纪的新世界,将是福利社会主义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突飞猛进的新世界,将是彻底摧毁各种腐朽没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新世界。

  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最大障碍,是当今世界上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学说和土地所有权制度统治着整个世界。这不仅仅是平衡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集体、个人和其他人利益之争,而是发展科学、破除迷信、主张正义、尊重真理、捍卫人权和彰显物权法普世价值的需要,也是反对封建资本强权、反对公权私化的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民民主主义和福利社会主义的革命斗争。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命题,不单是一个国家的命题,而是世界性的命题。一个国家土地革命的成功、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的建立与巩固,离不开其他国家的大力支持。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每个国家共同的社会责任与国际责任。

  二、陈氏定理的基本定义

  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实际上是“三个一工程”:一个中心,一套定理,一套定律。

  1.核心内容

  一个中心:就是“土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即全民所有”。

  〖核心内容〗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法人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

  每一个人,只不过是地球上的匆匆过客而已,只能依法从国家机关登记取得一定地块、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或用益物权),亦即地产权,根本没有权利与资格认定某块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他(她)的或他们(她们)的。公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配套规则,产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经济杠杆规则,全民所有制自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分粥规则。这是地球村上每一个居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人类所处的地球,已经有一百几十亿年的历史,而且将来还有几十亿年的自然寿命。如果说某某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某人或者属于某一伙人的,拥有几十亿年的绝对支配权-“所有权”,这绝对是个伪命题。所谓“公地悲剧”也绝对是个伪命题。土地私有制或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多元化,才是导致极不公平合理、贫富不均与两极分化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自然环境恶化甚至于导致房地产业泡沫危机、社会经济危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的元凶与总根源。

  “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所有”是颠灭不破的普遍真理、绝对真理和客观真理。任何人也推翻不了这一亘古不变的人类文明的共同真理。

  2.三大定理

  一套定理: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

  定理一:财富定理。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不一定是“财富之母”。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命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其一,土地的利用价值、经济价值必须与土地的物权价值相结合,人与人、人与自然力之间和谐相处,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的潜力,才能相对地创造财富,不是绝对地创造财富。这是由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以及经济学、物权学原理决定的客观规律。

  其二,改善物权关系是改善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将国家的公共性土地与自益性土地或者非经济类土地与经济类土地分开来统一合理利用,让各行各业的人员各得其所,改善不同层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物权关系是改善劳动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彼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并且能够让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人各得其所。

  这是由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学原理决定的客观规律。

  其三,必须废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社会制度,建立和巩固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消灭土地殖民主义、土地资本主义的残渣余孽,坚持不懈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消灭剥削和不断地改善和发展福利社会主义事业;防止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防止过度利用土地、污染土地、浪费土地和损害他人土地权益发生,严厉打击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和破坏物权关系的各种坏分子。

  这是由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各种原理和福利社会主义制度物权法决定的客观规律。

  定理二:物权定理。

  土地所有权是与地球的自然寿命紧密相关联的永久性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人是国家法人。任何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利益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拥有某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假扮成土地所有权者,只是一厢情愿而已。这种潜规则,违反了人类物权学的正规则。

  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物权义务与物权权利对等原则”以及物权优先权原则、物权排他权原则、物权追及权原则、物权保护请求权原则规范化,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不能颠倒是非,不能颠倒物权位置,不能破坏正常的物权秩序,更不能以损害全民所有与公共利益为代价来破坏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

  定理三:物权守恒定理。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确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这套体系,是以国家土地所有权与民间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符合人类物权学定理的严谨的法律总集成。

  土地使用权可以因人因时因地因用途而异,可以随机应变,但土地所有权永远不变。这就是物权守恒对应规则。

  在物权守恒规则作用下,有两大类物权是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那就是对外物权和对内物权。而“零物权”在对外物权与对内物权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

  3.三大定律

  一套定律: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时间永恒定律:土地所有权是永久性物权。在人类文明社会里,人类文明的历史有多长,土地所有权专属国家所有制的期限就有多长。人类社会与人类文明越是向前发展,越能体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长期性与永久性。

  〖第二定律〗空间永恒定律: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域的大小成正比的。一个国家的疆域有多大,这个国家所管辖的土地所有权面积有多宽,空间范围有多大。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个定律,是与土地所有权第一定律相辅相成的、与权利主体永久性物权相伴相随的定律。

  历史上一切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自由化、私有化和二元化、多元化,都是形而上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都是违反土地所有权的“空间永恒定律”的,都是导致土地物权关系混乱、地产权利贫富不均和政治动荡、灾难重重的总根源。

  〖第三定律〗专属权力永恒定律:各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铭记在国家管理机构手里。国家管理机构存在多久,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掌握多久。如果该国家的管理机构暂时空缺,可以由该国家的代理机构行使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但不能由其他国家的管理机构来代管本国的土地所有权,特殊情势下可以由联合国和平组织依照法律程序来临时代管。

  土地所有权的专属权力,除了主权-土地所有权专属权力以外,还包括地上空间所有权、地下立体专属权力-地下、水下矿物与岩石、土壤的所有权、地上附着物权所有权、文物的所有权等等,所有这些,其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三大定律,是土地所有权永久恒定的基本规律,适用于后现代社会全世界所有的文明国家和文明社会。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十大基本原理众星捧月。其中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说(自命名),属于核心的基本原理。它不是几个或几十个物权概念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深刻研究古典物权法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物权公式”。运用此物权公式,可以求解出物权法中许多疑点、焦点问题,有效地解密物权法,使之快刀斩乱麻,迎刃而解。

  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土地国有化,信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是把马克思主义、把这些东西当作神来供奉。而是从科学的实际出发,从土地所有权的规律出发,从土地所有权的公平性、合理性出发,从人类的使命感、责任感、危机感出发,得出的精准的物权科学结论。

  以上所列举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陈氏定理”,只不过是概观而已。既是基本原理,政治家可以解读,经济学家可以解读,哲学家可以解读,法学家可以解读,老百姓也可以解读,一切爱好和平与进步事业的人都可以解读。

  我们需要认认真真干一番事业,我们需要认认真真地干一番社会主义,我们需要认认真真地干一番土地国有化,我们需要认认真真地干一番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这不是乌托邦的幻想,这是现实,这是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本文小结〗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基于当代物权法之宏观物权法理论架构,基于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思想工具,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与公权公化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从社会学、物权学、经济学、人文学、重点法理学的各个角度高屋建瓴地阐发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属性,从而将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与国家领土主权紧密结合,切实保障全体人民最根本的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也是每个国家最根本、最彻底的土地改革模式。

  纵观人类历史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每种新生事物总是在斗争中顽强地成长起来的。每个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物权制度,但有一点是可以完全肯定的,即坚定不移地努力实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最伟大的理想与共同的进步事业,是从根本上兴利除弊、彻底完善核心的物权制度的必然趋势与唯一选择。

  本文论述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福利经济原理学说、哲学原理学说、数理逻辑原理学说、物权原理学说和陈氏定理学说(自命名)等五大原理学说,从福利物权法、哲学物权法、数理物权法、精华物权法和陈氏物权法等角度,重点阐发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的极其重要性、必要性与迫切性。这些理论是当代物权法之宏观物权法之重中之重、精中之精。越是法制文明化、城市化、工业化社会,越是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久远的历史意义。

  坚信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认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即使是以最朴素的当代物权法之宏观物权法理学感情,也能自然而然地感悟感受到这样的时代气息。但是,仍然有少数人并不认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要么是对于国家法人的社会责任知之甚少,要么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本义是一知半解,要么是为了私人的既得利益故意而为之,要么是把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多元化当作了丹书铁券,要么是土地革命遇到了拦路虎,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笔者是草根一族,平生不爱过问政治,只凭物权嗅觉抒发这些真挚的情感。既然反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人可以自由自在地发表自己的言论,那么,问鼎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人更有资格参与这样的论争。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广大读者的重视,千万不要以为这些原理都是信口开河。

  字数:206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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