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就算是苏白提起监察审查,也没有任何的问题。
可是问题的难点在于。
关于苏白提起的问题,需要进行解答,要不然的话,那么就会对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产生巨大的影响。
思考再三。
杨耀东整理了一下手中的诉讼材料,开口:“被告方,你方表达的观点是用户是冲着你方的技术来的,关于这一点你能够详细的进行解释吗?”
“或者说,针对用户为什么不去其他视频进行播放,以及控告方认定用户周知动播传播污秽视频,关于这一点,你方有没有什么需要解释的?”
“审判长,我不是太懂技术,这一点可以由我方当事人进行回答。”
“那好,王博你谈谈。”
王博对于动播的技术进行了简单的描述。
实际上。
杨耀东不懂技术,面对王博的陈述,杨耀东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不过针对这一点,只需要进行对比即可。
这一点并不是论述的关键问题。
咚咚。
法槌敲响:“通过王博的陈述,法院已经大致的进行了了解。”
“那么关于用户周知动播传播污秽视频,你方有没有什么问题?”
这个问题?
虽然...这是大家心里面都默认的问题。
但庭审上...不承认也是一种策略。
“审判长,我方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所以不进行承认。”
杨耀东:.….
嗯,在庭审上,被告方提出没有证据来证实,这的确无法反驳。
动播的用户高达数亿,想要进行调查是一件很不可能的事情。
就算是通过网络投票….这一点动播也可以完全进行否认,
因为他们可以说那不是他们的用户,或者说不能够证实投票群体的主观性。
想要通过用户在取证方面进行举证是不太现实的。
每每进行到这种举证的环节。
往往会陷入到一定的僵局当中。
目前的情况是,被告方诉讼律师苏白陈述观点——动播是利用技术来吸引用户。
控方陈述观点——动播是通过传播污秽视频来吸引用户。
判定了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
这个间接性因果肯定是不能进行判定。
使用控方的陈述,间接性因果是能够进行判定。
可是.…对于被告方的陈述没有任何的交代。
.….
所以。
问题又回到了最初。
有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动播吸引用户是利用传播污秽视频。
虽然这一点大家心里都清楚,但是没有检方没有提供证据….怎么判定?
咚咚!
杨耀东敲响法锤,看向沈翔:“检方对于被告方律师的陈述有没有什么要说的?或者是有没有要提交的证据。”
沈翔:.….
扭头看向了一旁的李林。
“咱们收集了相关证据呢?”
“在这里。”
“嗯!”
沈翔将收集到的证据放在庭审上。
证据内容,主要是针对于动播公司内部的人员调查。
根据市场监管部的主管人员的证词证言。
询问:你们公司的主要是利用什么途径去吸引用户?
主管人员回答:用户比较喜欢用我们公司的软件看一些小视频。
.…
证词证言交由各方。
审判台上,杨耀东笑了笑。
通过这一证词证言,判定动播是通过传播污秽视频吸引用户,没有任何问题了。
进行完这么一个判定。
那么就可以进而判定,动播的营收和传播淫秽视频有着间接性的关系。
继而.…
判定其中关键的一点——动播通过传播污秽视频获取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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