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侵犯案件中。
大部分所采用的是口供案。
所以在这个案子里面,陈乐不认为张同伟没有刑事责任。
再有。
陈乐也不认为肖丽丽会坑自己。
所以,面对苏白的提醒,陈乐没有放在心上,依旧开口:
“这次案件我虽然是援助律师,但是可以代表委托人。”
苏白笑了笑,没有说话。
审判长席位上,李永春看了一眼陈乐,想要开口说话。
但随后摇了摇头,什么都没有说。
敲响法槌。
李永春针对双方的辩诉开始进行总结。
一般的侵犯案件,大部分都是口供案,依旧受害人的口供再加上,一些辅证进行判决。
可是...这个案子相对来说,的确有些特殊。
毕竟,按照苏白的质疑。
哪有准丈母娘拿着录音笔去询问自己准女婿的?
这情况显然不太正常。
话说回来,这情况虽然不太正常,可是法院判决是讲究答辩和证据以及事实的。
被告方如果拿不出来有力的证据,和反驳观点,那么这个案子...张同伟依旧有罪。
理清思路。
李永春开口向被告方席位询问:
“被告方,控告方已经解释了相关的问题,现在请你方进行陈述。”
“好的。”
苏白点了点头,开始进行陈述。
“审判长,我想请我方当事人描述一下案件的细节,以及当初发生时候的具体情况,是否违背了肖丽丽的主观意愿。”
“被告方当事人张同伟,开口描述吧。”
“好的,审判长。”
张同伟深吸了口气,看向苏白:“从什么地方开始描述?”
“从你当天晚上和肖丽丽在一起的时候开始进行描述。”
“好的..”
“当天的情况是这样的...我那个时候和肖丽丽吵完架和好不久。”
“当时肖丽丽就提出来,想要去我家,因为在之前我和肖丽丽的关系已经到了这种订婚的状态了。”
“提出来到我家以后,我就知道要发生什么,平常我们都是心照不宣的。”
“哦对了!”
“当时我们是通过单聊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发了几个具有暗示的表情包。”
.….
“晚上吃完饭,肖丽丽就催着我去洗澡,还说一些什么很暧昧的话。”
“这些很暧昧的话是什么,请具体指出来。”苏白进行了一个补充的提醒。
“大致意思就是催我去洗澡,她去换衣服...然后等着我表情显得特别的暧昧,有着非常明显的暗示。”
“这种暗示具体的是指什么暗示,比如说肢体语言或者是表情,对方对你的暗示,你会不会产生了误解?”
“不会产生误解的,因为当时对方做了一个非常具有倾向性的动作,这是我们在先前发生关系前,都会做的动作。”
“好的,请继续。”
张同伟继续开口陈述:“然后我就去洗澡了,大概十分钟后吧,我们两个就躺在床上,一开始好好的,但不知道为什么,她突然说不要。”
“因为以前我们也有过这种类似的经历,算是一种情调吧,我就继续。”
“她又说,我不听,然后半推半就发生了关系。”
“在发生的这个过程当中,你有没有行使任何的暴力行为?”
“没有。”
“我指的是,不仅仅是行为上的暴力行为,还有言语上的威胁和精神上的冷暴力,诸如此类的情况,有吗?”
“这个同样也没有。”
“你的意思是说,在你们发生的过程中,肖丽丽除了有言语上的拒绝行为,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做出来什么其他的反抗行为是吧?”
“对的,因为我们先前也有过,她知道我的性格,但凡有了行为上的拒绝,我就会失去兴趣。”
“在当时的情况下,肖丽丽语言上的拒绝是怎么样的拒绝,你不你能不能具体的阐述一下,是非常严肃的一种态度,还是一种其他表现的态度?”
“当时不算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态度….她只是摇头说不行,在我的认为中没有太多拒绝的意思。”
“那么她在说的时候,有没有进行过激烈的反抗?”
“没有。”
“好的,谢谢你的配合。”
苏白笑着点了点头。
紧接着看向审判长席位:“审判长,我想请检方公开当时董珠询问张同伟的录音证据。”
“申请通过。”
“检方公示证据。”
“好的。”
周然将证据取出,利用放声器将声音扩大,录音笔中传出来张同伟和董珠的声音。
录音中,董珠先开口询问。
“同伟啊..我听丽丽说,你昨天和她发生了一点不愉快,你们怎么了?”
沉默几秒。
张同伟的声音中显得很惊讶。
“丽丽和你说,我和她发生不愉快了?”
“没有啊,我昨天和丽丽在一起的时候好好的呀,是不是她不开心了?阿姨,你告诉我丽丽因为什么生气了,我一定好好改...”
“也没有什么其他的...”
“就是我听丽丽说,你总是强迫她发生她不愿意的事...尤其是在你们两个人的私生活上。”
张同伟沉默。
董珠沉默。
录音笔断声,十几秒后,才缓缓有声音传出来。
“我也不是说你,这种事情原本我不应该干涉的,可是这毕竟会影响你们的生活,你和阿姨好好说说,你平时有没有强迫。”
张同伟:“我没有。”
“那昨天你和丽丽..丽丽和我说她说不愿意了,你还要,有没有这回事?”
“她是说过...”
董珠:“.....”
录音的内容大致如此,剩余的部分则是董珠的责怪和张同伟的道歉。
播放完毕。
苏白继续开口:“我想请问控告方以及控告方当事人,对于以上内容你们有没有其他异议?”
“或者说,张同伟有没有什么虚构的部分?”
肖丽丽沉默。
苏白望着肖丽丽追问:“张同伟在当时是否利用威胁或者暴力行为对你进行强迫?”
肖丽丽继续沉默。
面对肖丽丽的沉默,苏白继续看向控告人席位上当事人董珠。
“我想请问当事人董珠,录音笔中,你为什么要问张同伟是否进行强迫行为?”
董珠沉默。
“在整个的录音过程中,你是否向我方当事人张同伟主动阐述了有录音笔的存在?”
董珠继续沉默。
苏白抬头看向庭审台席位:“审判长...”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
“录音笔可以被法庭采纳作为证据,但是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法院应当不予采纳。”
“这支录音笔中,已经涉及到了我方隐私,我方认为这是违法证据,请法院进行采纳。”
“并根据刑法中的规定。”
“在本案当中,张同伟没有利用暴力和威胁等行为,发生关系,即我方申请撤销检方对于张同伟的控告行为。”
.….
“可是张同伟是不是违背肖丽丽的意愿了?”
陈乐在这时候,突然发问。
苏白:....
这问题问的。
“侵害案件是口供案,但是不等同于全看口供,要看行为。”
“我方认为没有违背肖丽丽的意愿的行为。”
陈乐:“???”
没有违背?
“我不认同被告方的观点,在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的时候,张同伟就应当立即停止犯罪的侵害,继续进行那么就是犯罪行为。”
“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那么,她的主观意愿就是不允许,当时张同伟也知道这么一个情况,可是他仍然继续,这就说明他是强迫的。”
苏白:“???”
什么观点?
“我不理解控告方的观点。”
“在张同伟和肖丽丽两个人的关系和两个人的行为上,没有爆发出来巨大的冲突,怎么能够构成强迫?”
“按照被控方的行为,大致意思就是,说了一句我不愿意,然后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不看行为方式,只凭借主观的一句我不愿意?”
“男女朋友或者是未婚夫妻之间,说一句我不愿意,并且录下作为证据,就可以把人送进去?”
“对于控告方的观点,我不认同。”
“并且我方认为,口供并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
陈乐反驳:“口供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那什么能够代表?”
“说了不要就是不要,张同伟已经听到了肖丽丽的话,张同伟为什么还要继续强迫?”
“再说了,如果肖丽丽愿意的话,那么她为什么要控告张同伟?”
“两个人已经是未婚的关系了,肖丽丽不存在不愿意,完全不会将张同伟控告上法庭。”
“这也从侧面,来解释了,肖丽丽的主观意愿。”
“肖丽丽难道还会用自己的清白来控告张同伟吗?”
苏白:???
在陈乐发出这句问话的时候,苏白楞了一下。
这.…
这委托律师也太容易利用主观进行答辩了吧?
庭审上面看的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主观事实和客观事实。
不是你认为的清白,就能够当庭审证据的。
庭审场上。
不仅仅是苏白,包括检方席位和庭审台合议庭成员席位,面对陈乐的这句话,都微微皱眉。
大家都是用法律依据来说话。
这个问题.…
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苏白根本不需要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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