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场上。
在苏白陈述庭审违规,具有违法程序,要求停止庭审,并且要求进一步进行调查的时候。
无论是审判台席位上的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
还是检方席位上的公诉人,以及被告方席位上的王强等人。
都非常的不理解。
对于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来说.…
这场庭审,是公开庭审。
如果真的出现了什么问题的话,那么他们也具有相应的责任问题。
所以.…
针对于苏白所说的这个违法程序,必须要搞清楚。
审判长孙军对于苏白的陈述,显得格外的头疼。
原本这场庭审就是公开庭审上面给的说法,就是本次的庭审舆论压力比较大。
所以,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他特意了解过。
苏白,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擅长各种具有难度的案件。
打过的案子基本上都是有一定热度,且舆论性较大的案件。
这个案子原本他在院里面是推脱的,但是实在是推脱不掉才让他上。
谁能想到,苏白一开始就认定有违法程序啊?
这不等于说一在庭审场上就出现问题吗?
不过.…
只要这个违法的程序不是法院方面的程序,一切都好说。
孙军开口:“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本次庭审上有违法程序。”
“请被告方陈述一下具体哪些违法程序?”
“具体的缘由是什么。”
“好的审判长。”
苏白开口:
“审判长,我想请本次庭审的证人发表意见。”
“这场庭审是由孙怡,出证指证我方当事人。”
“对于证人出庭的指控,我方认为有违规违法行为,所以我方想请问本次庭审的证人孙怡详细的描述一下当时的场景。”
面对苏白提出来的要求,孙军稍微松了口气。
至少这场庭审直播不是针对于法院方,给法院方压力就好。
剩下的.…依法判决就好了。
孙军继续开口:
“请证人出席陈述一下当时的具体情况吧。”
孙怡坐在证人席位上,表情有些为难。
出庭作伪证,这还是第一次,如果不是家里面硬逼着她,非要她出庭的话.…
只是,现在说什么都已经晚了。
犹豫了将近十秒钟的时间,孙怡最后还是站了出来:“审判长。”
孙军点了点头:“嗯,证人能不能具体的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好的,审判长,我可以描述。”
沈怡点了点头:
“当时的情况.…是我和王强我们两个人本来就认识,发生了一些小冲突,当时正在吵架,我故意说不认识他,想要路人过来帮忙。”
“正好碰到了广有志.…”
“我没想到广有志那么冲动,竟然直接对王强动手了。”
“我知道我当时可能说了一些什么让广有志误会了.…可是这件事情也不怪我。”
“主要是怪广有志太冲动了,我当时想劝他来着,可是根本劝不动,我也想解释,但是他根本不给我解释的机会..…”
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当即进行了追问:“那我想请问一下证人。”
“你刚才说你和王强之前就认识你们两个人是怎么认识的?”
“我记得我方当事人在进行立案口供的时候说的很清楚,当时你告诉他,你并不认识王强,是王强硬要非礼你,拉着你,然后你进行的求救行为。”
“现在你说你劝告过广有志,让他不要那么冲动。”
“可是我方当事人,对于这一点并不认同,证人你对于自己的口供能提供出来相应的证据吗?”
孙怡摇了摇头:“我也提供不了证据.…但是事情就是那样的。”
苏白继续追问:
“那么证人能不能回答一下,为什么在执法方针对你进行第一次立案的时候,你一口咬定不认识王强?”
孙怡沉默后开口:“我当时是故意的.…因为心里面生气,所以故意这么说的。”
“那么你们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心里面生气?”
“你们两个人之间是情侣关系吗?”
孙怡再次陷入沉默,针对这个问题,没有回答。
苏白见孙怡这边不回答,而后又看向控告方席位。
“再有,我想询问一下控告方当事人王强。”
“根据常理来说,一般人在庭审的时候会寻找自己最有力的辩解来解释自身的问题。”
“在一审的时候,根据相关的答辩内容来看,控告方当事人王强,完全没有提到和孙怡是认识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认识的关系还不一般。”
“根据孙怡刚才的回答,她是因为生气,所以才会在刚开始立案的时候坚决否认和王强认识。”
“按照这种情况来讲,两个人的关系肯定是相对熟悉,否则的话不会有生气的行为。”
“继续。”
“再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讲的话,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相对熟悉,那么在一审的时候,王强完全没有提及到他和孙怡之间的关系,这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思路。”
“我能不能够询问一下证人孙怡和控告方当事人王强,当时你们两个是怎么想的?”
“你们是不是约好的,一开始都装作互不认识?”
面对苏白的询问,王强和孙怡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尤其是孙怡.…
面对这种问题,她作为一个年轻的大学生,经历相对空白,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去回答苏白的提问。
只能保持沉默。
王强已经告诉过她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只要保持沉默就好了。
而王强则是一口否认:
“一审的时候我们没有提出来,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是在二审的庭审。”
啧啧.…
行行行!
是在二审的庭审,这句话回答的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你们在一审上面都没有提出来,你们两个认识。
在二审的庭审上说你们两个认识?
这不搞笑吗?
你把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当做什么?
无非就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两个人不认识。
苏白的这种猜测,的确是没有证据,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
可是在刑事诉讼中,这种只是有着合理的怀疑依据,并没有实际性的证据,不做庭审场上和判决上的运用。
苏白继续开口:“现在的确是二审开庭,可是根据证人的指控情况,我方有权利确认证据链的完整性。”
“对于我方的这种怀疑,我想请控告方和检方能够出示完整的证据链。”
“来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则的话,我方完全可以有权利去怀疑,证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实,而具有伪造的嫌疑。”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在本次庭审上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
“所以我方请控方和公诉人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
说白了!
不像民事诉讼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可是可以适应疑罪从无。
在刑事的诉讼当中,无论是证据的来源,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证明。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她和王强是认识的。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
这种提前,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
基于这个条件。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
例如说: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
或者说,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
这就是证据的来源。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这在法律上,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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