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王芳的判定已经非常的清晰了,张亮虽然一直咬着直接证据。
可是从间接证据和口供上面来讲,已经可以存在判定王芳渎职的情况。
根据目前的情况,基本可以反驳,被告方以及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
没有直接证据?
这个判定需要什么直接证据?
根本不需要!
并且这种判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此。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看向被告人席位:
“被告人,现在根据间接指控以及相关事实证据,已经能够证明你有渎职的情况。”
“你有没有什么要表述的?”
被告人席位上,王芳眉头微皱。
根据间接指控,相关事实已经有能够证明她渎职的情况?
什么渎职的情况?
当初她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利用过非法手段,但是她从来没有留下过任何的证据。
没有这种证据也能判定他渎职?
至于表述。
对于这个问题,王芳不知道该怎么去表述。
但是她心里很清楚,不能认罪。
并且在先前,张亮已经和她说过了,不让她认罪。
听律师的,坚决不认罪就可以了。
说实话.…如果不是这个案子闹的热度很大。
王芳并不觉得自己今天会坐在被告人席位上。
对于审判长的问话,王芳只表达了自己无罪的观点:
“我没有对徐兴旺实施任何的强迫行为,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控告我。”
“我只是将当时的情况都提交给了检方,检方移交到了法院,法院给予了判决。”
“这中间判不判,怎么判,判多少年,和我有什么关系?”
“这些都和我没有什么关系。”
“徐兴旺口口声声说我是强迫他的,我怎么怎么样逼迫,可是证据呢?”
“没有证据就不能指控我。”
“我的观点就是我没有做过这些事情。”
“审判长你说的这些,证明我在审查的时候没有审查到位,我可能会认同。”
“但是说我逼迫徐兴旺我坚决不认同。”
王芳双手一摊,耸了耸肩,满脸的无所谓。
一副耍无赖的样子,表现的就是你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指控我犯罪了。
这一幕看的徐兴旺整个人状态都不太好,他坐了23年监禁。
而且是被王芳逼的坐了23年的监禁。
现在王芳的态度是什么?
态度是无所谓!
态度就是对于他的冤枉,完全的不在乎,就仿佛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
对于王芳来说,的确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对于他来讲呢?
二十三年!
整整23年,他都在监狱中度过的!
不过对于王芳的态度,徐兴旺生气归生气,总归没有在庭审场上多说什么。
只是在此刻无比的希望能够判决王芳。
让这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另一边的王芳似乎也察觉到了徐兴旺的目光,扭头看向了徐兴旺。
只不过.…在明显看出徐兴旺愤怒的态度,并没有太在意。
.….
庭审台席位上。
面对王芳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李清远没有过多的表示。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王芳无论是配不配合庭审。
庭审都能够继续下去。
对于王芳的询问,只是按照法庭的相关流程在走。
李清远继续开口询问:
“被告人,你说你没有任何逼迫的行为,但是关于徐兴旺这个案子,在当年是你审核处理的。”
“关于徐兴旺的口供也是你一手负责的。”
“现在已经证实了徐兴旺无罪,你怎么解释徐兴旺的口供或者说你怎么解释徐兴旺当初认罪认罚?”
怎么解释?
关于这个问题,王芳根本回答不了。
不过她也没有想着要从正面进行回复。
王芳开口:“审判长,这一点我解释不了,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认罪认罚。”
“审判长的这个问题,我真的回答不了。”
王芳的态度完全属于一种摆烂态度。
怎么说呢.…
那就是你问归你问,但是我就是不承认我自己的逼迫行为。
整个就是一拒不认罪和摆烂的行为。
有本事你就拿出直接证据来控告我,或者是判定我。
如果你没有的话,那么我就是不认罪,我也不认罚,任你怎么说我就扯一些其他的。
对于这种情况,李清远没有再继续询问下去,因为没有询问的必要了。
原先他是想通过询问王芳,从而达到进一步的肯定作用。
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什么?
现在的情况是王芳拒不配合。
拒不配合怎么办?
拒不配合是不是庭审的流程就走不下去了?
那并不是。
对于刚才他的提问,王芳解释不了这一点。
针对这一点情况,有徐兴旺的口供,还有其同事的口供,并且有着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王芳有着逼供的行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算是没有直接证据又怎么样?
没有直接证据也能够判定其渎职!
每一个罪名涉及到的情景不一样,所以进行相应的判罚方式也不一样。
并不是所有证据都需要直接证据,只要证据链完整,完全可以判决。
“好的。”
李清远点点头,没有继续询问,紧接着开始判定:
“根据以上答辩,和对于被告人王芳的询问以及王芳本人的答复。”
“现合议庭对于被告人王芳是否涉及渎职进行判定。”
“根据本案当中的控告人兼受害人徐兴旺的口供,以及王芳当时涉及到案件的同事口供。”
“结合间接证据客观事实。”
“合议庭判定,王芳对于徐兴旺涉及到了逼迫行为!”
“涉嫌职务渎职!”
“对于以上判定各方有没有异议?”
在李清远陈述完判定的结果后,被告人席位上的王芳瞬间就愣了。
判定她渎职?
不是,委托律师先前跟她沟通过,说她这个案子在之前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情况,顶多是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可是现在直接判定成渎职了?
王芳将目光转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张亮对于这判定结果表达着不满。
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方有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有什么异议?”李清远扭头问了一句。
“我方认为这个判定有问题。”
“具体的问题是根据证据法第55条,对于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轻口供。”
“我方认为对王方的判定,应当依照着直接证据来进行判定。”
“而不是依照着,口供进行判定。”
“审判者的本次判定是完全依照于倾向于口供的判定了。”
“我方认为对于这次判定有一些不合理。”
“在这个案子当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王芳的利用职务强迫他人行为,所以申请驳回判定。”
李清远坐在审判台席位上,原本正低头看着诉讼材料,准备进入下一步法庭程序。
在听到张亮的开口后,微微抬头,回复道:
“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依照口供进行判定不合理。”
“具体依照的法定条例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是吗?”
“对。”
张亮点头,然后又听到李清远开口:
“可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重证据,轻口供。”
“并没有说忽略口供,对于案件的判决影响。”
“对于王芳的判决,依照的有客观的事实和辅助性证据。”
“案件是否需要依照直接证据,需要看的是,合议庭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还有对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的决定。”
“只要罪名有了完整的物证和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该罪名就可以依照法律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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