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明哲看到林薇离开,带着闷气问:“你什么意思?是替薇薇出头吗?”
“是!也不全是……”陆凌辰端起杯子喝了一小口,“你母亲不肯放过她,你也难受,也心疼,对吧?”
越明哲没回话。
陆凌辰就当他默认了:“虽然你母亲的所作所为在我这个旁观者眼里实属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可对于你而言,就算她为所有的事付出了代价,你心里也不好受。你答应离婚是想保护薇薇,并不是真的想跟她分道扬镳,可事实上,没能如你所愿。”
“如今这个时代很多礼教都被淡化了,放在古代,你母亲作为家中的不安定因素是可以被赶回娘家的,断了与越家所有的关系。可在当下,即便你母亲众叛亲离,你这个儿子也还是逃不掉。”
“你也知道你父亲约束不了她,我的那些话充其量是让你父亲不再为难你,但对你母亲基本无效。”
“你到底想说什么?”越明哲想听重点。
陆凌辰坐正身体,严正道:“为难薇薇的不是你父母,而是你。你一边摆平不了你母亲,一边又不想让薇薇离开你的生活。”
“你的想法,薇薇一清二楚,你母亲也知道,所以她才不肯放过这个前儿媳,薇薇顾及着你,虽反击却仍留了余地,这也让她觉得比以前还痛苦。你们这个婚离得是不是毫无意义?”
越明哲脸色一沉:“你想让我离开薇薇的生活?”
“不是,也不可能,你们心里都还有对方,你们俩谁都无法把对方从心里剔除干净,可有你母亲的存在,你们又无法在一起。两权相害取其轻,此事要解决必须有所舍,有舍必有损,就看你愿不愿意了?”
越明哲微微皱眉:“什么意思?”
“我这个人喜欢从实际出发去解决问题,给你看样东西,你要是同意,我来打这个电话。”陆凌辰从手机里搜索了一条新闻,递给越明哲看。
……
五天后,林纪潆,林薇状告程燕芳等六人造谣侮辱罪开庭审理,同时林薇追诉程燕芳以母亲身份十几年来蓄意破坏儿子婚姻,多次无故找儿媳的麻烦,调拨儿子儿媳的夫妻关系,逼迫儿子离婚。
当听到法官念出这段诉讼请求时,程燕芳的脑子都炸开了,当即反驳是林薇污蔑,她作为母亲关心儿子心疼儿子,而且法律没有这样的罪名。
法官向她解释,七天前《家庭法》正式生效,林家正是根据《家庭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起诉程燕芳十几年来道德亲情双向绑架越明哲唯命是从,破坏越明哲和林薇自愿组建的和睦家庭,调拨二人夫妻关系,导致二人不得不离婚。
证据由林薇、童雪珺、薛琣、越明哲、越诚然、越海铭、越虹玲提供并证实。
因程燕芳多次以死要挟丈夫、儿子向其妥协,满足其无德、无理要求,严重破坏家庭关系,挑起家庭矛盾,给子女做出极不端正的榜样,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的隐患,情节恶劣,影响较大,故做出如下判罚:
入德行班学习四个月,期间服劳役八十三天,并向丈夫、子女自书不少于三千字心得体会,以及对越明哲和林薇自书不少于两千字悔过书。
处以罚款十二万元,赔偿林薇在与越明哲婚姻存续期间的精神损失费三十万元。
另外:程燕芳作为造谣,侮辱事件的发起者,需向林纪潆,林薇公开致歉,并赔偿五十万名誉损失费。
如若再犯,入刑劳役十八年!
《家庭法》正是陆凌辰向越明哲提出的解决办法,这部法律是三年前林熠最先提交申请的,经过七轮调研确定具体细则--
<第一条>:家庭成员应在相亲相爱,明辨是非的前提下各司其职,维护小家庭和睦,构建大家庭稳定。
<第二条>:长辈是一个家的核心价值观表率,应修正其身,正确引导子孙后辈的价值导向,应公正对待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以身作则,不得倚老卖老满足私/yu,不得使用手段进行亲情绑架,使对方唯命是从,做出违背道德、礼法、破坏社会关系秩序的事。
尊重子女独立人格,尊重子女婚姻家庭相处模式,给予良善、积极的建议,及时修正子女生活中的不道德言行。
长辈有义务劝阻子女结交不良之人,但不得以个人喜恶去判定一个人的好坏。长辈更应遵道守德,方可教养后辈,给后辈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第三条>:晚辈要懂得孝敬回馈长辈,不挟宠奴役长辈、逼迫长辈为其做无德、无理、违背礼教之事。
兄弟姐妹间互敬互爱,要有一定相处距离,不可亲情绑架为其无休止奉献、提出影响对方生活的过分要求。男女双方手足亲情对等,不存在孰轻孰重。
<第四条>:家庭成员需克己复礼,杜绝拉阵营故意针对,谋划坑害等行为。
<第五条>: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对等,霸凌家庭成员的行为属于侵犯家庭成员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如:家务只能特定的家庭成员做并不给予相应的尊重和感激,剥夺某个家庭成员的话语权,僭越某个家庭成员的职权,言行威胁、侮辱、洗脑某个家庭成员以达到压榨、制约、禁锢的目的。
<第六条>:惯子如杀子,惯父母亦如杀父母!
父母有教养子女为人处世的义务,有责任传导子女道德礼教,培养子女独立于世的思想和能力。
身为子女要尊敬、爱戴父母,在父母德行有失时及时规劝,规劝无效应适时约束,约束不力应上报德行班介入,枉纵者,视为不孝。
愚孝者,教养愚孝者,均视为扰乱家庭关系,培养社会隐患,造成他人正当权益受损,应按相关律法处罚、赔偿。
亲者,血脉相连。爱之,应以受人敬为基准,不应偏私护短,令其德行有失,遭受唾骂,视为父母失职,子女不孝,需受惩处以警之。--莘夏古时律法
<第七条>:为个人目的损害、出卖、陷害家庭成员利益,危害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应加重刑责。
<第八条>:家庭成员间的无故、反复、针对性暴力行为,均视为主观故意。
对于事出有因的暴力行为,可一不可再,造成人员伤亡伤残,视事情本身对行为人的伤害大小判定处罚轻重。被施暴者所犯事件若触及道德、律法,不应减免其应受的处罚。
任何关系均可通过律法核准予以解除!
血缘关系的解除需以请求方提供的事件原委和相关证据为基准,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不可以血缘为由得过且过,给当事人造成更深的伤害,以及价值观的扭曲。
<第九条>:父爱则母静,母静则子安,子安则家和,家和万事兴。
治家必先治心,治心必先正术。
家之传承首要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
其次,家中每个成员都应遵守,无有例外。
再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并非血缘凌驾其上,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爱,皆属父母德有亏,上梁不正,下梁怎可不歪。
<第十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天地和,万物生,夫妇和,天下安。
阴阳和合,天清地宁。
以律法治国,以德礼治家。
《家庭法》的颁布是为了弥补当今时代门风家规的缺失,唤醒人们日渐薄弱的家庭观念以及家庭关系秩序,该法律条例可随时增加,即时生效!
《家庭法》核准颁布后,林熠没有第一时间告诉林薇,是因为知道妹妹还顾念和越明哲的感情。
但这一次,越明哲自己同意林家起诉母亲,虽然他不知道德行班能否扭转母亲的认知,但至少惩罚严厉、全面,可以有效约束,让她不敢再乱来。
其实这就够了,人性本来就有许多阴暗面,全靠德行礼教以及律法来约束和管制,说白了就是敢不敢承担后果的问题。
判决下来后,程燕芳被带到德行班学习,进行半封闭式管理,除学习和劳役外,可以每月不固定日期见四次亲属,不固定次数在监管下与外界通话并全程录像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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