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书网 > 女频频道 > 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 > 第298章 湖南永州法院枪击案2

在朱军看来,调到办公室待遇虽照旧,但没有车开了。
  当时提拔做队长,单位给他的车每月用油指标定高,所以这里‘油水’很多,朱军一直不想走。
  朱军在争议声中继续着他的队长职务。
  但因化疗脱发、听力减弱等缘故,朱军开始戴鸭舌帽,沉默寡言,路上遇到熟人,伸手捂住鼻子,低头走过。
  2010年6月1日上午9点多。
  46岁朱军从押钞车司机手中取走了运钞车的钥匙后,转身来到枪库。
  朱军说对值班人员聂焱说今天要去市局验枪。
  按照规定,取枪必须有分管副局长签字。
  值班人员询问朱军后,得到朱军的回答是,“领导在那边等我。”
  并未多想的聂焱将库房里的“七九”式微型冲锋枪、“五四”式手枪、“六四”式手枪,以及6个装满子弹的弹夹悉数交与朱军。
  其中“七九”式弹夹2个,各装有子弹10发;“五四”式弹夹2个,各装有子弹5发。
  “六四”式弹夹2个,各装有子弹5发。
  9点半左右。
  朱军开着绿色邮政押钞车,驶上了政府路。
  当地人把这条南津中路称作“政府路”。
  由北往南,依次分布着房产局、公安局、区委区政府、检察院、法院等政府部门。
  押钞车拐进南津中路46号,停在了零陵区法院里。
  建于1990年代的零陵区法院大楼陈旧不堪。
  一楼是审判管理力公室、审监庭和监察室。
  二楼是调解室,审判庭。
  三楼有一间会议室和多个不挂牌的领导办公室。
  四楼是一个由审判大厅改装的大型办公室,集中了该区三个乡镇法庭的法官办公。
  五楼则是收藏文件的档案室。
  接近10点的时候。
  头戴鸭舌帽、肩背黑色旅行袋的朱军出现在了零陵法院办公楼4楼。
  朱军先进了楼梯旁边的厕所拿出一把微型冲锋枪。
  10点零1分。
  左起第一间农村法庭办公室,是水口山法庭庭长赵沪宁的办公室。
  珠山法庭副庭长谭斌正在撰写判决书,还没回过神来,便被推门而进的朱军一梭子子弹打中,当场死亡。
  同在办公室内的水口山法庭庭长赵沪宁、副庭长蒋启东、相继中弹,当场死亡。
  书记员欧阳毅用手阻挡枪支被击伤,伍晓辉也中弹负伤。
  正从五楼下来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员黄岚迅速拿出手机拨打了110。
  电话还未通便被朱军击中背部,倒地不起。
  随后朱军毫不犹豫举枪自杀。
  从进入办公楼,仅仅用了不到五分钟时间。
  3死3伤!
  朱军制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起法院枪击血案。
  据接近当地公安的知情者透露,朱军在其遗书中明确要杀掉一个副院长、一个庭长和一个律师。
  但遗书中并未直接写出这三个人的名字,而是用永州土话中比较粗野的词汇来指代这三人。
  根据公安机关前期调查,初步查明,凶手朱军离异多年,儿子在外当兵,且其身患癌症,有轻生的念头。
  其长期心理压抑,认为零陵邮政分局的领导对其不公,且与个别领导还发生过直接冲突。
  朱军房产纠纷一案是迄今唯一能清晰描述他与零陵区法院有关联的事件。
  但当地民间更多的人认为,朱军制造法院枪击案是因为“锰矿之争”。
  坊间流传的版本称,朱军和哥哥朱小华在50公里外的珠山镇入股一家锰矿。
  因矿权纠纷诉至零陵区法院,后来官司败诉,朱军一直为此事与法院纠缠。
  但此说法未得到永州官方证实。
  知情人士透露,案发前两天,朱军曾到当地保险公司更改保单,“原先的投保人是朱军,受益人是其前妻。
  更改后,受益人和投保人均变成其前妻。
  在前妻王思燕的记忆中,朱军与零陵区法院的纠缠也正是这起房产纠纷。
  “这起案件还是我帮他请的律师,并垫付了8000元律师费。”
  王思燕觉得,因4年前的这起官司导致朱军杀人有些意外。
  案发前一天晚上6点多,朱军给好友张建林打了电话,两人唠了一些家常。
  朱军反常地说了一些感谢的话,这多少让张建林感到意外。
  回想起当晚的通话,张建林认为,朱军在那一刻已经做好死的准备。
  永州法院枪击案发生后,中央政法领导均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湖南警方迅速开始侦破此案。
  2010年6月2日下午。
  零陵区法院门前聚集了数百名群众,呼吁政府公开事件真相,并改善永州司法腐败问题。
  甚至有人将朱军视为“英雄”并献上花圈,燃放鞭炮。
  当地政府调集大批公安、武警和民兵,大约2个小时后,零陵区法院门前的民众才渐渐散去。
  2011年4月27日。
  震惊全国的湖南零陵“6·1”枪击法官案背后的渎职案有了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永州市邮政局零陵分局未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管理有关规定。
  未做到“双人值守、双人双锁、枪弹分离”。
  白天只安排一人值守枪库和金库。
  且枪支弹药都存放在只需一人即可打开的临时枪柜,未按要求放入专用枪柜。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凶犯原单位零陵邮政分局护卫员、直接责任人聂焱有期徒刑4年。
  判处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保卫专干黄建国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局长刘林虎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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