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群众寻找腰间系着蓝色布包,脚穿红色翻毛皮鞋的高个子男青年。
同时继续耐心地做死者家属的工作。
经过几天的工作,范某君的家属终于放下了对公安的对立情绪,介绍了更多的死者的情况。
范某君在半年中总共搞过四个对象,有三个是范某君对对方不满意而告吹。
另一个是范某君本人比较满意,但因为家里人反对而告吹。
从此后,范某君就和家里彻底闹翻,经常出走。
在案发前的一个月时间内,范某君就喜欢独自到外村看露天电影,并且借这个机会和一些不三不四的小流氓勾搭。
在闹出姐妹争嫁的风波后,范某君就经常去北常坨大队,和那里的一个流氓集团搅和在一起。
回来后曾经对家人扬言:我有一伙人,要把你都杀了!
于是,侦查员们兵分两路。
一路排查和范某君谈过恋爱的那四个人。
另一路负责排查北常坨大队的那个流氓团伙。
首先,那四个和范某君谈过恋爱的男子被一一排除嫌疑。
而北常坨大队的确有一个流氓团伙。
但是他们在看了范某君的照片后异口同声地说虽然他们都见过范某君。
但都没有和范某君有任何实质性交往。
表示“就那疯癫的样子,送上门都嫌晦气,躲都来不及”。
有人甚至还情绪激动地表示“我虽然没个正形,但也不是什么样的女人都勾搭的下作坯子”。
这种说法在北常坨大队的社员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可见范某君在那里混得人憎狗嫌。
而且经前黑王庄拾柴社员的辨认,确认他目击过的那个男人不在这群人里头。
同时,基层的排查一直没有放松过。
从案发一直到1月24日。
侦查员们在排查范围内的八个大队、五十五个生产队一共排查了九百多名符合排查条件的男青年。
其中摸出了二十一名经常系着蓝布包、穿着翻毛皮鞋的高个子。
但经过前黑王庄拾柴社员的辨认,全部排除了嫌疑。
1月25日。
当拾柴社员辨认到南常坨大队的社员梁某时,终于表示梁某像他目击到的那个人。
侦查员们顿时喜出望外,觉得胜利的曙光就在眼前。
但是排查的结果再度让人大失所望。
梁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2月1日。
这一天是大年三十滦河两岸的社员们家家户户都开始贴春联、放鞭炮。
只留下侦查员们还在思索:凶手是谁?
就在这样的焦虑煎熬中,迎来了1984年的甲子鼠年的第一天。
大年初一。
侦查员们将之前排摸出来的,但被前黑王庄拾柴社员辨认而否定的怀疑对象重新过筛。
重点排查案发当天到过现场,或者无人能证明去向的嫌疑对象。
经过复排,前黑王庄大队社员李振斗重新进入侦查员的视线。
此人时年34岁,身高1.78米。
经常腰围蓝布包,还有一双红色的翻毛皮鞋,但是这双鞋自从案发后就没见他再穿过。
而且有人目击到案发当天中午他就在案发现场附近拾柴。
因此侦查员们觉得就算李振斗不是凶手,那也肯定是目击者之一。
于是,警方在2月14日做出决定正面审查李振斗。
审讯对话记录作如下摘录:
问:“1月19日那天中午你是不是去过案发现场的河滩上拾柴?”
答:“我去过。”
问:“你有没有看到过死者?”
答:“没有,从来没看到过。”
……
问:“你有一双翻毛皮鞋没有?”
答:“没有。”
问:“想清楚了再讲!”
答:“有过,去年买过一双,但是年底的时候送给我小舅子了。”
问:“那为什么有人在案发当天看到你拾柴的时候还穿着翻毛皮鞋呢?”
答:“我记错了,是大寒那天(1月21日)送我小舅子的。”
问:“你手背上的抓伤是哪里来的?”
答:“和我老婆打架的时候被她挠伤的。”
……
很显然,李振斗是不见棺材不落泪。
经询问李振斗的妻子和小舅子得知。
李振斗在去年买的是两双红色的翻毛皮鞋,送给小舅子一双,自己留了一双。
而且,李振斗的妻子断然否认她和李振斗打过架并挠伤李振斗的手的事情。
因为自从她和李振斗成亲以来,两人就从来没有红过眼动过手。
2月16日。
侦查员们将李振斗带到现场进行指认他当时在哪里拾柴。
结果发现李振斗的步伐特征是右脚外展。
这与从当时现场提取到的足印的步伐特征非常吻合。
2月17日。
李振斗被正式拘留审查并被押到乐亭县公安局羁押。
此时的李振斗已经成了惊弓之鸟。
经过半天的僵持后,终于承认自己杀害范某君的犯罪事实。
1月19日。
李振斗穿着从邻居梁某处借来的草帽和外套。
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个一直帮助侦查员辨认的拾柴社员认错人的原因。
来到滦河西岸拾柴,正好遇到负气从姥姥家出走并游逛到此的范某君。
看她眼生就问她哪里来的?
没有心机的范某君照实说是和家人生气后跑出来的。
因此李振斗心生歹意,就开始对范某君进行纠缠。
待进入沙丘背后时忽然出手试图对范某君实施强暴,但遭到了范某君的激烈反抗。
李振斗情急之下伸手掐住范某君的脖子并往她嘴里塞沙子,目的是要她不要出声。
结果用力过猛直接将她掐晕。
但看到范某君的手脚还在颤抖。
唯恐她醒来继续反抗,就解下范某君的腰带勒住她的脖子将她勒死。
在勒的过程中听到了爬到树上的拾柴社员的叫喊声。
因此心慌意乱不敢久留,把人勒死后就逃离了现场。
根据李振斗的交代,侦查员们在李振斗家的柜子底下的旧竹皮暖壶中搜出了他的那双红色翻毛皮鞋。
经过比对,与现场的足印完全吻合。
至此,这起发生滦河河岸边的无名女尸案经过昌黎县、乐亭县和唐山市公安机关的通力协作下宣告破案。
李振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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